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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聯合公報范文1
但是小小的地球上,戰爭從來就沒有停止過。是誰把戰勝強加于愛好和平的人民?是誰破化了國際秩序?是一小撮霸權主義者。中東以巴的長期沖突,使各自的人民終日處于恐怖甚至喪生之中,給各自的國家帶來深重的災難。而給以色列撐腰的罪魁禍首則是當今最大的霸權主義者。
91年美英聯軍沒有得到聯合國的授權,公然對伊拉克進行空中打擊,由于這次狂轟濫炸,使伊拉克損失慘重,光被炸毀的油井就有幾百口,油井燃燒幾個月,火光沖天,濃煙滾滾,遮天蔽日。油井燃燒,除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外,造成的空氣污染幾乎到了令人窒息的地步。
99年以美國為首的北約,為了東擴,對南斯拉夫進行了幾十天的狂轟濫炸,還蓄意炸毀我駐南使館,傷亡我使館人員。是可忍,孰不可忍!阿富汗長期處于混亂狀態,都是霸權主義者留下的禍根。當年美國插手阿富汗事務,制造混亂,并幫助建立了政權。
02年美國以摧毀本·拉登基地恐怖組織為由悍然出兵阿富汗,了政權,撂下這個爛攤子,使得本來就多災多難的阿富汗,幾乎成了赤貧,就連人們喝水都非常困難。據報載只有%13的人喝到潔凈的水。
03年美英聯軍借口伊拉克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戰后并未找到),繞過聯合國,不顧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和人民的反對,公然攻打伊拉克,使用重磅制導炸彈或極束炸彈,對伊拉克進行狂轟濫炸,幾十天來,伊拉克上空爆炸聲大于滾雷,不絕于耳,硝煙彌漫,血肉橫飛,設施被毀,民房夷平,土地燒焦,樹木焚毀,文物被劫,生態環境遭到空前破壞。接著數十萬美英軍士進占伊拉克全境,致使人民流離失所,無法生存。
再看臺灣至今未能回歸祖國,是臺灣當局和島內外有人執意搞“”,而“”分子的后臺便是美國一小撮霸權主義者、強權政治者。他們借口有所謂《與臺灣關系法》為由,不斷向臺灣出售先進武器,還經常參加國際組織。更有甚者,他們竟然提出要有美國來“界定”臺灣現狀。這些言行嚴重地干擾了中國和平的進程,嚴重違反了美國一再承諾的一個中國的原則和三個中美聯合公報,粗暴地干涉了中國的內政。
夠了,夠了,美國霸權主義者對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對中國人民犯下的種種滔天罪行,罄竹難書。
世界人民渴望和平,我呼喚和平。我希望有一天安全穩定不再只是奢望,和平發展不僅僅是一種追求。在這小小的地球上,在人類短暫的歷程里,有什么比安全和平更重要呢?大家和平共處,共同進步不是挺好的嗎?為什么要窮兵黷武,破壞別國,毀人家園,屠戮無辜呢?要是有一天,橄欖枝綠遍,戰爭成為教科書的歷史,武器只是展覽館的展覽品,那該多好??!
中美聯合公報范文2
關鍵詞:亞太再平衡;離岸平衡戰略;權力平衡
奧巴馬上臺后,美國進一步加大對亞太地區的關注和投入,提出與亞洲國家開創合作新時代。在亞太地區全面崛起的大背景下,奧巴馬政府認識到亞太地區對美國全球戰略將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他宣布重振美國在亞太地區的地位,全面重返亞太。
一、亞太再平衡戰略的實質
(一)權力均衡。古典現實主義大師漢斯?摩根索認為,權力均衡既是指一種力量分布的客觀狀態,又指國家為了取得有利于自己的均勢狀態,而主動采取的一種政策行為。由于國際社會無政府狀態,國際政治系統的穩定及其各組成部分的獨立自主,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權力均衡的作用。
“權力均衡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完成,一是減輕天平較重一側的分量,一是增加較輕一側的分量”。[1]而權力均衡的方式主要有一下幾種:分而治之;補償政策;軍備和聯盟。
美國冷戰后的戰略核心就是探尋新的平衡,亞太“再平衡”戰略的出臺也就不足為奇了。為了維持亞太地區的平衡,美國首先要建立盟友間的平衡機制;其次在亞洲正在崛起的主要大國和關鍵性地區國家(包括中國、印度、俄羅斯)間實行一種大國平衡戰略,以有力地的維持地區力量對比。[2]第一,建立盟友間的平衡機制。美國應深化并不斷擴大雙邊安全聯盟,從而建立一種更加廣泛的伙伴關系,這種體制對美國的聯盟體系是一個有力的補充。但是,美國需要先加強其盟友間的信任。[3]第二,美國應在亞洲正在崛起的主要大國和關鍵性地區國家間實行一種大國平衡戰略。這一戰略目標是為了防止這些國家間的任何聯合行動導致美國的亞洲戰略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并且要建立一種比較穩定的平衡體系。
(二)離岸平衡戰略。進攻現實主義大師米爾斯海默認為,在無政府狀態的國際體系中,每個國家的目標是最大化地占有世界權力,大國的最終目標是成為霸權,即體系中唯一的大國。一旦某個大國獲得地區霸權后,那么他會最大限度地確保安全,即防止其他大國獲得地區優勢。而扮演離岸平衡手則是地區霸權國采取的通常策略。
美國在20世紀對歐洲和亞太地區的戰略就是離岸平衡戰略。無論任何一個潛在的勢均力敵的競爭對手在這兩個地區中的任何一個出現,美國都會去平衡并保存美國作為世界唯一地區霸權國家的地位。[4]美國通過推卸責任、均勢或使用軍事力量全面介入來消除地區威脅,一言以蔽之,美國在20世紀扮演離岸平衡手角色,以確保其處于惟一的地區霸權國的地位。
二、亞太國際格局的變遷
相互作用和組合,而形成的一種結構,或者說它是國際政治舞臺上的政治力量的格局即結構、規模、式樣,而國際政治格局是指活躍于世界舞臺的主要角色之間對比狀態。對于亞太國際格局的變遷,應將之分為三個階段。
(一)946年~60年代末。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蘇由盟友變成對手。1947年杜魯門主義出臺,美國對蘇聯開始冷戰,世界格局進入兩級格局時代。在兩極格局這一特殊的國際關系框架存在時期,受其左右和影響,亞太地區是東西方對抗的主要戰場之一。對抗的結果是最終形成了社會主義、資本主義兩大陣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朝鮮戰爭和越南戰爭,改變了亞太地區戰后初期的力量對比態勢這一時期是美蘇兩級爭奪的激烈時期,在美蘇影響下的亞太政治格局也是兩極分化的。
(二)70年代初~80年代末。從60年代末起,亞太戰略力量對比和政治格局發生重要變化。其中最重要的表現為中美蘇戰略三角關系的形成,其形成的標志是美國總統尼克松成功訪華和中美《上海聯合公報》的簽署。
中美蘇大三角關系的形成對全球范圍內的兩級格局造成了強烈的沖擊。從地區方面講,其影響是打破了亞太地區兩級格局并存時期的那樣一種政治結構。[6]因此,這一時期的亞太格局可稱之為兩極三角格局。
(三)991年至今。1991年蘇聯解體,冷戰結束。兩極格局的崩潰,直接導致了中美蘇大三角關系的終結。世界的兩極格局崩潰,亞太戰略格局的兩極特征逐漸消退,多極特征日益顯現。冷戰后亞太戰略格局正處于新的調整和變動中,現在的亞太的政治格局可以說是一超多強格局。
三、亞太再平衡戰略對亞太政治格局的影響
(一)亞太地區形勢更加復雜多變。美國的“再平衡”戰略最終目的是為了有力地控制和主導亞太。為此,它將會利用各個國家間的矛盾,進而瓦解各方,從中實現自己的最大利益,其他一些國家也將會利用美國重返亞太的戰略去實現各自的戰略目標。這意味著亞太地區政治形勢會更加復雜多變。
亞太地區大國關系原本就很復雜,中國、美國、俄羅斯、日本、印度、東盟等主要國際行為體既相互合作、相互依存,更相互競爭,相互制衡,矛盾與分歧大量存在。出于對中國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敵視,對中國崛起的擔憂,中國成為美、日、印等防范牽制的主要目標。在美國戰略重心東移和推行亞太再平衡戰略的背景下,亞太地區許多原本隱藏的問題和矛盾迅速激化。有關國家依靠美國的支持,不斷挑起事端,企圖迫使亞太地區其他國家選邊站,嚴重分化亞太地區國家之間的團與合作。
(二)強化了美國對地區事務的影響力。自2010年和2011年美國相繼撤出伊拉克和阿富汗后,美國開始擺脫中東和西亞的戰略牽制,奧巴馬政府將戰略重心轉移到亞太。通過增加亞太的亞太軍事部署,推動日本發展軍事力量,在日本部署尖端戰斗艦,重返菲律賓,加強與越南的軍事合作等措施,美國明顯加強了在東亞的前沿部署。[7]這樣,美國進一步加強了其主導的安全體系,強化了其在亞太安全體系中的優勢地位。此外,美國通過跨太平洋戰略伙伴關系協定(TPP),企圖淡化中國在亞太地區經濟合作中的影響,弱化亞太經濟合作關系,將亞太特別是東亞國家的區域合作拉向美國,強化了美國的地區影響力。
(三)加大了亞太格局兩極化的張力。中國和美國是左右亞太秩序的兩個關鍵國家,二者的互動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新的地區格局的面貌,亞太地區是美國遏制中國地緣政治的主戰場。為實現其遏制中國崛起的戰略目標,美國正全力打造新冷戰的地緣政治格局。
當前,美國亞太戰略的重點是遏制中國力量和影響力的上升,鞏固美國在亞太地區的主導地位,加大與中國在亞太地區競爭的力度,重新塑造亞太地區政治經濟格局。[8]尤其是,美國重返亞太后中美在亞太的互動總體上是競爭大于合作。在此背景下,亞太地區國家被迫需要在當前加以權衡,這一趨勢正在加大地區格局的兩級化。(作者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美]漢斯?摩根索.國家間政治――權力斗爭與和平[M].北京大學出版社,第263頁
[2]王帆.美國的亞太聯盟[M].世界知識出版社,第81頁
[3]美國國防部2001年四年防務審查報告[M],軍事科學出版社,第52頁
[4][美]約翰?米爾斯海默.大國政治的悲劇[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43頁
[5]朱陽明.亞太安全戰略論[M],軍事科學出版社,第52頁
[6]孫叔林.當代亞太政治[M],世界知識出版社,第60頁
中美聯合公報范文3
一、“建設性模糊”的成因
在經濟學家眼里,使用“建設性模糊”可減少與談判和執行相關的高交易成本。①根據理性選擇理論,通過允許參與者無須條約再談判而改變它們的態度和偏好,能以模棱兩可的方式來解決不確定性。②美國在外交關系中一貫采用的模糊立場也表明,模棱兩可給予其更多的靈活性以應對危險的情況。③現在,借助有意模糊的語言以暫時平息爭端達成具有建設性的共識的外交方法已被各國廣泛地使用到條約之中。“建設性模糊”之所以能被廣泛采用,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主觀方面
“建設性模糊”體現出締約者們高超的政治智慧,是一種出類拔萃的條約起草方法。采用“建設性模糊”的策略來確定條約文本的措辭,可反映出談判者未經刪節的分歧,這有利于在協調不同觀點的同時保留一項條約的關鍵部分。這是國家之間“”的藝術。“建設性模糊”不僅出現在雙邊條約或協定中,如《公報》對的處理。也為多邊條約或協定所廣泛采納,如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知識產權協定》)談判過程中,締約成員就對存在利益分歧的內容制定出了含義模棱兩可的“建設性模糊”規則(如第6條、第24條和第27條等)。這些規則的含義很難在談判歷史里尋覓,卻能不斷地從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專家組、上訴機構的裁決或部長級會議的決定中獲取。這意味著《知識產權協定》并不是一份冰封的文件,對其規則的解釋可以結合觀念演變的背景和千變萬化的貿易環境來進行。④在國際關系中處于不利地位的較不發達國家可利用這些“建設性模糊”規則防御持續擴張的知識產權權利,甚至還可能借此從《知識產權協定》談判的失利中奪回一城。較不發達國家通過對這些“建設性模糊”規則的仔細解釋,或許就有能力在下一次談判中為自己保留合理政策空間的同時,積極推動可滿足它們需要、利益和目標的解釋。⑤總之,在具體情況下,國際司法機構的條約解釋使得“建設性模糊”引起的問題不再成為問題?!敖ㄔO性模糊”能為國際法(包括規則的解釋)隨著時間和國家實踐的發展預留充分的空間,這對締約各方都具有重要意義。條約規則必須能體現締約方的共識,但在數量眾多的國家進行多邊談判時,要求得到每個國家的同意通常會導致產生最低標準的規則和“建設性模糊”規則?!敖ㄔO性模糊”是貫穿于整個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歷史的條約起草方法。“這也能很好地解釋為何當今許多的重要多邊公約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都是相對寬泛地允許在地區或雙邊條約中進一步明確的框架公約?!雹?001年《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第3條在規定其與《海洋法公約》之間的關系時有意使用了“國際法,包括”這樣的模糊措辭。這就為國家解釋該公約的措辭提供了一定的自,因為其允許做出這樣的假定即《海洋法公約》所制定的規則并非“一成不變”,而是國際法持續不斷和演進性發展過程的一部分。①條約中的“建設性模糊”規則往往是談判者為盡快達成共識而有意制造的,其引起的一系列問題如規則的確定性、法律的漏洞和空白可留給后續的談判解決,或讓司法機構加以解釋和澄清。在出現爭端時,條約文本中的“建設性模糊”規定能為國際司法機構進行條約解釋留下靈活的空間。即這種“建設性模糊”規定能通過解釋和適用得到不斷澄清,增強規則的適應性并為其預留了發展演變的空間。例如,在草擬烏拉圭回合協定時,談判者利用條約語言的“建設性模糊”就某些議題達成了規則方面的共識,只不過這些規則是不確定的。當國際貿易形勢和問題出現持續發展與更新,又因成本和時間因素而無法立即達成新的世貿組織協定時,國際司法機構就可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及時調整相關的情勢和貿易關系。盡管一般認為,世貿組織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形式上缺乏創立先例的能力,因為這種造法往往被視為損害了成員就其國際義務進行談判的權利。但隨著烏拉圭回合爭端程序的法律化,世貿組織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已經獲得澄清成員權利和義務的“說服性權威”。其裁決被視為各項協定文本的“補充性”法律淵源。②當然,這個“澄清過程”是否能成功地將不確定的規則轉變為確定的規則,還取決于“誰是解釋者、它們的系譜或解釋的權威,以及解釋者適用原則的一致性”等合法性因素。③“建設性模糊”能節省談判各方達成交易的成本?,F實的環境中存在著大量的情勢不確定性和信息不完整性,決策者往往不會花費無限的時間和精力去參考所有可能的情勢以及收集和處理所有的信息。締約方鑒于成本考慮,也會有意在條約中留下某些“建設性模糊”。在一個動態的、非穩定的國際關系中,締約方有意留下條約漏洞既是理性也是有效率的。④就所有可能的環境條件調查、起草和對條約義務的討價還價所需的成本太高,這使得達成一個各方均滿意的條約文本簡直不切實際。因其包含的成本超過收益。當條約相對復雜和表現出很多低概率的影響條約履行價值的偶發事件時更是如此。鑒于交易成本的負擔顯著以及締約方接受未來情勢和可能反應的不確定性,締約方必須參加如何處理不可預期的偶發事件的事前談判。⑤當談判和制定具體條款的成本超過發生爭端風險的成本時,理性的締約方會留下漏洞。不完全的條約與模糊的法令一樣,都為相關的行為者留下靈活處理的空間。不過,條約有意的模糊、省略或疏漏雖然可節約談判和制定具體條款的交易成本,但也會增加出現爭端的風險。
(二)客觀方面
囿于認知能力本身的局限,人類的理性認知能力受到心理和生理兩方面的客觀限制。⑥基于人類有限理性的假設,國家在締結條約時也不能完全預測到可能的外部突發事件,也沒有能力估計其所帶來的后果。如果當事方能預見到所有相關的偶發事件,即可將其并入條約之中,從而為規避風險提供保護。但常識和法院判例表明這樣的預見并不合理。無論當事方如何有經驗并小心地設計條約文本,由于“未能預見之偶發事件”,其永遠都要面對風險。⑦立法者總是希望用包羅萬象的語言來草擬法律,以把最大量的事務歸入規則之下。但是,人類有限的理性及其所掌握的不完備的信息,必將導致條約的不完全。
二、“建設性模糊”形成的困境
對外交家而言,條約文本中的“建設性模糊”使其得以離開談判桌,滿意地回去慶祝己方的勝利。但這樣“順利”結束的談判和促成的條約,在產生短期政治收益的同時,也給規則后續的適用制造麻煩,為未來的沖突埋下種子。換言之,為使條約在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迅速達成共識,通常有必要采用“建設性模糊”的方法,但這樣做也對條約的適用和解釋構成很大的挑戰。具體表現如下:1.造成條約適用的困難“建設性模糊”固然有助于締約方迅速達成共識,但有時這么做的效果“只不過是推遲面對難題”,①不可避免地損害條約文本的完整性、可理解性和可執行性,并可能造成破壞性模糊的消極后果。例如,“建設性模糊”曾經在中東和平進程的無數協定、備忘錄等法律文本中大量運用。但巴以談判的實踐表明,“建設性模糊”的使用也造成了很多誤解和混亂,并侵蝕了當事方之間的信任。又如,由于成員數量眾多和議題的復雜性,使得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世貿組織各項協定蘊含無數的漏洞和模糊,成員經常將規則朝著有利于自己的方向解釋。相比于實體規則,世貿組織程序規則更是難以被新成員所理解。世貿組織規定了一整套對不同決策投票要求的具體規則,但在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歷史中一直很少有正式的投票。在實踐中,大多數決策是基于“共識”而作出。但什么是“共識”呢《建立世貿組織協定》第9條第1款的注釋將“共識”界定為“在作出決定時,出席會議的成員均未正式反對擬議的決定?!钡?這樣含義模糊的解釋對門外漢而言并無助益。②2.引起國際爭端在世貿組織協定中,有很多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措辭,如“適當反措施”、“嚴重損害”、“不可預見的發展”、“最大努力”或“相同產品”等。③這些條約措辭的模糊性很容易引起糾紛。例如,在1998年“海龜案”④中,當事方對“可用竭的天然資源”這一規定的理解就出現了爭議,關鍵是對“可用竭的”這樣的形容詞產生了理解上的差異。在現實中,大多數世貿組織體制中的貿易爭端不只是涉及執行明確規定的義務,還涉及“建設性模糊”規則的解釋。由于存在大量不同的法律解釋空間,這些規則設計過程中有意或無意的“建設性模糊”往往成為爭端之來源。一方面在涉及模糊措辭的善意沖突時,國家通常真的不確定自己有義務做什么,以及對它們善意行為可能產生懲罰效果的制裁。⑤大多數辯護方可能確實善意地爭辯說,它們相信爭議中的措施符合世貿組織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⑥而且“建設性模糊”給條約造成的模棱兩可也有可能被爭端當事方所利用,朝著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向去解釋。在當事人都相信法律站在自己一邊而決定訴訟時,與妥協相反的獲勝愿望和熱情會占據主導地位,爭端解決就成為在真正的偏離義務和以為出現偏離義務的錯誤認識之間予以區分的過程。因此,在世貿組織歷史上,只有較少案件是在專家組剛開始工作時當事方就達成妥協的。⑦3.導致不精確的裁決在世貿組織各項協定中,《服務貿易總協定》也是一個高度不完全的條約。其為成員規定的許多義務,是以一種模棱兩可的方式起草出來的。在烏拉圭回合之后,立法機構并沒有為澄清這些義務付出大量努力,它們的范圍仍然是不清楚的。這在《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國內規定的義務方面尤為突出。在這種情況下,世貿組織成員可能會對某些約文、措辭產生不同的理解,并且都可能為這些理解尋求正當性的依據。與此同時,世貿組織仲裁者卻只能基于司法解釋確定成員對某既定問題的共同意圖,這不可避免地無法滿足每個世貿組織成員的利益。①因此,“建設性模糊”也可能造成國際司法機構裁決的模糊和不精確。國際司法機構的裁決經常出現模糊之處,這使得人們很難明確知道那些拒絕遵守裁定的國家要承擔什么“責任”。當發生違反協定規定的情況時,可以獲得哪些法律上的集體或個別救濟,或者在作出這些判定時應該遵循哪些程序,目前仍然是不清楚的。②例如,上訴機構的裁決對“保障措施”在何時是允許的并沒有明確有力地體現出前后一致的原則。因此,與其說有時為解決文本難題提供有用的指導,不如說它們使得世貿組織成員在適用保障措施方面變得更加困難。③4.引發司法能動主義的風險根據國際法上著名的格言“不得宣告案情不明”,國際司法機構或仲裁機構不得以對爭端沒有可適用的、明顯的法律規則為由拒絕裁判。④如果“建設性模糊”的解釋對解決眼前爭端具有絕對必要性,國際司法機構就不能以解決該事項不在職責范圍內或以擾亂權力平衡為由坐視不管。同樣,如果解釋“建設性模糊”對裁決所提交的法律訴求必不可少,國際司法機構也應當發揮其司法能動性澄清模糊或填補漏洞。⑤一般法律原則可起到填補條約和習慣留下的空白之功能。⑥因此,國際法庭經常強調誠信原則的重要性。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也遵循這種模式,但在誠信原則的使用上,專家組比上訴機構使用得更為頻繁。然而,無論是條約空白、規則模糊或存在漏洞,都會使國際司法機構陷入困境。在爭端發生時,國際司法機構需要澄清條約模糊之處或填補漏洞,但這通常也招致人們對司法能動主義的擔憂和批評。司法能動主義要求法官順應現實的變化和社會發展的形勢,通過司法方法和技術靈活地解釋法律規則,創造出解決爭端的新路徑,但也可能引發司法能動主義風險。
三、“建設性模糊”的國際法因應及實踐
對“建設性模糊”造成的條約適用和解釋問題,國際司法機構可起到建設性作用。國際司法機構在國際法塑造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由國際司法機構發展起來的案例法,對國際組織法、外商投資法、人權法和國際貿易法都產生相當大的影響。例如,“對一切”義務的概念就給理解現代國際法的概念化帶來重要的變化,這歸功于它在國際法院一項裁決附帶意見中的出現。國際司法機構的實踐表明,國際司法機構可以很富有創造力,能夠顯著拓展它們的管轄權和被委托解釋規則的范圍。⑦當國際司法機構處理“建設性模糊”問題時,其實質上是主動對條約中有意隱藏、懸而未決的政治妥協或政治操控加以裁斷。
(一)國際司法機構解決“建設性模糊”的條件
由于預先制定詳細規則的代價很高,國家也不可能一覽無遺地對未來所有可能發生的情形進行規定,特別是當談判者使用“建設性模糊”來設計規則時,條約通常被認為是帶有某種模糊特征的不完全契約。對此,國家賦予國際司法機構解釋此類條約的權限。世貿組織成員也將此種任務交給專家組和上訴機構,⑧由它們對案件涉及的具體規定做進一步的闡明和解釋。國際司法機構是否能夠或應當填補條約中的漏洞,以及適用恰當的條約外部的法律,大部分取決于可適用的程序和規則,特別是特定的管轄權和能夠適用的法律。在爭端中,參與者所容許填補漏洞的程度取決于裁斷者如何和在多大程度上為解釋空白提供法律依據。①世貿組織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管轄權是有限的,即其管轄權限于決定是否存在對協定具體條款之違反。簡言之,世貿組織專家組不能裁決違反非世貿組織法,如果專家組查明申訴方所援引的世貿組織條文并不禁止被申訴方的措施或行為,則被申訴方勝。②世貿組織談判者有時通過“建設性模糊”的技巧以使成員對規則獲得共識,而專家組的職責是對法律訴求作出決定。在“墨西哥電訊案”③中,世貿組織專家組對其在爭端解決機制下的職能與成員就世貿組織規則達成共識而訴諸的“建設性模糊”予以了區分,認為后者并不在爭端解決機構的職責范圍之內,解釋這樣的程序空白將擾亂世貿組織權力的平衡。但是,如果“建設性模糊”對解決當前的訴求具有絕對必要性,就給爭端解決機構解釋空白或澄清模糊留下一點開放的空間。例如,解釋程序性的空白是世貿組織制度有效運行的必要條件。對世貿組織制度運行重要的程序并非窮盡和全面地規定于各項協定之中。程序通常隨著實踐和時間得到發展。爭端解決機構可擬定其工作程序,正如除國際商會之外所有國際司法機構的標準做法。舉證責任、提訟所需之“利益”、法庭之友陳述的可采信性和既判力原則等都是程序性空白的例子。相比于程序性空白,實質性空白通常不那么明顯。當實質性空白是關于一般國際法而非實質性貿易法時,世貿組織上訴機構更愿意解釋實質性空白。在事關實質性的貿易法時,司法機構的解釋需要有更多的說明。④世貿組織的解釋性實踐表明,有時一項明顯的空白事實上并不是條約中的“漏洞”。世貿組織上訴機構認為,“省略一定具有某種含義”。⑤某一特別的條約規定對特定問題的“空白”“一定具有某種含義”。⑥“爭端解決機制或世貿組織其他涵蓋協定都不存在阻止申訴方通盤或全面地質疑應訴方的體制?!雹邔Τ绦蛐韵拗频目瞻妆砻鳑]有適用限制。有時,這種有意的“空白”意味著成員默示將解決某事項的權力給予爭端解決機制,因而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可在有限的范圍內解釋法律。此外,世貿組織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完全可能面臨世貿組織協定并未提供答案的法律問題,只因為該事項并不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的可適用法律的范圍之內,專家組或上訴機構通常拒絕解釋這樣的空白。例如,在“美國小麥面筋案”⑧中,上訴機構表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以下文簡稱《諒解》)中關于商業秘密信息之空白是個“嚴重的系統性問題”,這表明其并不認為該事項屬于司法部門解決的范圍。然而,可適用法律是空白的或不完全,與宣布一個法律體系中“案情不明”并不相同。談判者或有意將該事項排除于條約之外,或無意將該事項留給未來的談判。因此,在處理具體爭端時,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需要考慮當事國是否有這樣的意圖。⑨
(二)國際司法機構解決“建設性模糊”的方式
1.適用習慣國際法和一般法律原則世貿組織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是適用世貿組織協定來審理案件的,但由于世貿組織協定并沒有一個關于適用法律的具體條款,那么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是否應當遵循其他國際司法機構的做法,即適用一般國際法來填補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漏洞呢判例表明,在涉及“建設性模糊”是否存在或決定其如何解釋時,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都是適用同樣的條約解釋原則和方式,即適用習慣國際法和一般法律原則。世貿組織規則是可靠的、可理解的和可執行的。它們并非僵硬或不靈活,以至于沒有為真實世界中實際情況無止境和不斷變化的消長留下合乎邏輯的判斷空間。如果以國際公法上的解釋習慣規則來解釋世貿組織規則,它們將最好地服務于多邊貿易體制。那樣,我們將獲得世貿組織成員通過建立爭端解決機制為多邊貿易體制所尋求的“安全性和可預見性”。①習慣國際法和一般法律原則是對世貿組織協定中“建設性模糊”的補充。在因“建設性模糊”導致爭端出現時,它們是用以解釋、澄清規則含義的重要法律淵源。世貿組織上訴機構經常以一般國際法中的善意原則、誠信原則等來對爭端解決機制和世貿組織協定進行補充。但是,一般原則對解釋特定意思可能太模糊和不確定,世貿組織上訴機構認為只有附屬于某特定法律義務時,誠信原則才具有可執行性,即特定法律義務可加強或補充《諒解》第3.10條和第4.3條所模糊描述的誠信義務之規范性影響。例如,在“韓國政府采購案”②中,世貿組織專家組就強調在涉及《政府采購協定》的“非違反之訴”時適用誠信原則的相關性,因為如果不這么做,在世貿組織爭端中適用法律時將會留下漏洞,而在世貿組織協定的語言中并沒看到留下這種漏洞的意圖。2.適用“默認規則”國際司法機構往往很難探明“建設性模糊”背后談判者的真正意圖和理由,當然這也不是其必須要承擔的職能。盡管如此,世貿組織專家組和上訴機構仍可依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31條和第32條,按條約用語上下文的語境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解釋。在必要和適當的情況下,還可借助其他的解釋方法。例如,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以世貿組織成員在加入世貿組織協定時想要的方式或規則裁決案件,即通過探明它們的意圖來解釋規則,此時不應當將其司法的行為視為超越職權。對法律現實主義者而言,任何宣稱把每個當事方在所有可能情形下的確切義務進行全面清楚地說明的完全契約都是虛構的。在實踐中,沒有任何契約可達到這樣的完全程度。因此,契約理論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默認規則”。即在沒有明確措辭表示相反的意思時,司法機構可采用“默認規則”填補漏洞。③當法律漏洞之出現不可避免,法官就需要以假定符合理性的締約方期待的方式編造條款,或對既有條款給予解釋,以建設性地解決爭端。這種“本來想要”的裁判規則被稱為“假設同意的默認規則”。④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由客觀因素推斷出的推定意圖相當于法律擬制。即通過適用《公約》第31條和第32條認可的不同解釋方法來確定當事人的意圖。⑤任何一方都可能實施導致契約出現漏洞的機會主義行為。當事人所希望選擇的規則未必可實現福利之最大化。因此,還應當設置一種當事人不喜歡的規則,即讓其向契約相對方或司法機構披露信息以使得總體福利最大化的“懲罰性默認規則”。⑥同理,條約是國際層面上的契約,也是不完全的。條約中的“建設性模糊”規則可視為締約方默示把填補空白和澄清模糊的職責授予國際司法機構。如果國際司法機構能充分利用“默認規則”所提供的靈活性,在不違反國際法及尊重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下進行裁斷,即可化解“建設性模糊”造成的條約適用難題。
(三)國際司法機構解決“建設性模糊”的局限性
若過度強調爭端解決機構在“司法創制”方面的作用,就可能損害到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和合法性。因為在未經相關成員充分和公開討論之前,不應當假定它們已通過起草條約文本的方式放棄其制定重要國內政策的權利。否則,就可能違背它們締約時的合理期待。退一步講,即便是當事方有意用模糊的語言而留下契約漏洞,由第三方或一個獨立實體擔當建設性漏洞的填補者是否能符合理易者的利益也受到學者的質疑。①雖然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可解釋模糊不清的條款和對剛性的契約義務有效地賦予例外的積極作用,從而有助于一個不完全契約變得更完全,②但世貿組織協定不完全性之特性決定著其法律空白和漏洞都不能得到完全消除。之所以這樣說,至少有兩個方面的理由:(1)無論采取何種工具解決定義的問題,某些詞語之最終使用仍舊是內在地具有開放性和不可操縱性。例如,就其本質而言,“緊急”是具有彈性的詞語,對一種情勢是否“緊急情勢”,很難給出明確的界定。③(2)即便適用“習慣國際法和一般法律原則”以及“默認規則”填補漏洞和解釋空白,國際司法機構在理論上也不可能完全解決“建設性模糊”的問題。例如,在“澳大利亞鮭魚案”④中,專家組一方面不愿意對“為遵守法律而采取的措施”進行窮盡的界定,另一方面又認為不能留給成員決定該定義的自由。又如,在“加拿大航空器案”⑤中,專家組則認為沒有必要對“撤銷補貼”之措辭形成全面的定義。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對“建設性模糊”規則的模糊處理方法本身就具有不確定性。而且從理論上來說,許多的“建設性模糊”問題本身就無法通過爭端解決機構予以徹底的解決。實際上,很多對條約空白的解釋,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所能做的只不過是參考常識和誠信原則而已。⑥鑒于世貿組織具有成員驅動的特點,《諒解》明確警告不要“司法能動主義”,世貿組織專家組和上訴機構不應擔當“立法者”的角色。如果過度奉行司法能動主義的信條,將違背世貿組織協定的目標和宗旨,破壞該多邊貿易體制在制度架構上的平衡。雖然《諒解》要求爭端解決機制澄清世貿組織協定的既有條款,但其也制定若干條款對司法機構的職權范圍加以限制。這使得爭端解決機構在應對新問題時面臨兩難境地———既不能以“案情不明”拒絕裁判,也不能超過世貿組織協定文本,超越權限作出解釋或裁決。例如,在“海龜案”中,上訴機構對“可用竭自然資源”的解釋表明,一個詞語的含義會隨著時間發生演變。但是,對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是應當采取演進性解釋方法還是應當采取尊重立法原意的解釋方法卻存在很大分歧。從世貿組織的判例看,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一方面對成員通過政治協商和決策造成的“建設性模糊”予以尊重,另一方面也逐漸讓成員對“建設性模糊”有所顧慮。但必須看到,世貿組織協定既有文本及其對爭端解決機構職權的限定反映出各成員在締約之初的共同意愿。只有在不違背這些“共同意愿”的前提下,出于解決當前爭端的絕對必要性才可對“建設性模糊”予以適當解釋。有學者甚至認為,世貿組織應當采用較少司法、更加靈活的爭端解決方法,引入少數成員能夠阻止上訴機構填補世貿組織協定文本漏洞的裁決之機制。⑦同其前身關貿總協定一樣,世貿組織是一個將大量不同的主體集合到一起的“契約組織”。因此,爭端解決機構很可能并不享有對由立法驅動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承擔“創造性”司法解釋的政治共識。⑧司法的功能與其受到的限制同樣重要。國際法律訴訟仍是由“任何國家未經其同意,不能被迫將其與其他國家的爭端提交調解或仲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和平解決”的基本原則所主導。⑨雖然有些國際司法機構在爭端解決上具有強制性,但也是以條約為基礎,并未改變國際法律秩序的基本架構。對如何應對“建設性模糊”問題,世貿組織的司法實踐給出了很好的答案?!墩徑狻窙]包含類似《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那樣的條款,并不意味著世貿組織專家組或上訴機構不能解釋條約中的“建設性模糊”規則。世貿組織實體性規范中有意或無意造成的空白或模棱兩可,也不意味著沒有可適用的法律,世貿組織專家組或上訴機構時常需要通過條約解釋的技術來填補空白或漏洞,以及澄清模糊的措辭。但前提是不能破壞“成員讓與世貿組織和為自己保留的管轄權限之間”已建立起來的平衡。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