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文化產業政策的共性與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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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文化產業政策的共性與差異

 

一、兩岸文化產業政策概況   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強調創意,大陸的“文化產業”強調內容。雖然概念不同、內涵上也有所不同,但兩岸的產業范疇劃分,在整體上還是較為接近的。經過了十幾年的發展,兩岸文化產業都形成了一定規模,并保持著較高的發展速度。這與雙方在各個時期采取的文化產業政策密不可分。   1、概念界定   在臺灣,文化創意產業被定義為:那些來自于創意與文化積累,透過知識產權的生成與運用,有潛力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并促進整體生活環境提升的活動。[1]大陸將文化產業的概念界定為: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的活動,以及與這些活動有關聯的活動的集合。[2]臺灣使用的概念是“文化創意產業”,強調創意,注重產權,而大陸采用的概念是“文化產業”,側重于內容的產業化。此外,兩岸也都強調了產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臺灣考慮其“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潛力和“促進整體生活環境的提升”的能力,而大陸則指出了文化產業的文化軟實力作用及對社會經濟的整體影響。   2、產業范疇   文化(創意)產業具體涵括的產業范疇在臺灣和大陸有所不同。按2010年出臺的《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最新界定,文化創意產業共分為16個產業類型,具體是: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工藝、電影、電視廣播、出版、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建筑設計、數位內容、創意生活、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3]臺灣文創產業范疇的界定除有四個類別與設計相關較為突出外,創意生活作為文化創意產業的一個獨立門類出現在世界范圍內是絕無僅有的。大陸文化產業的范圍,2004年國家統計局劃分為:核心層(新聞服務,出版發行和版權服務,廣播、電視、電影服務,文化藝術服務)、外圍層(網絡文化服務,文化休閑娛樂服務,其他文化服務)和相關層(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銷售),國務院2009年出臺的《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提出九個重點方向:文化創意、影視制作、出版發行、印刷復制、廣告、演藝娛樂、文化會展、動漫和數字內容。這個變化將新聞服務和文化用品的生產和銷售淡化了。   3、行業比較與發展狀況   在實際產業發展中,臺灣的影視、音樂、設計、創意生活和數字內容等行業類別發展較為成熟,占有較大比重;而在大陸文化產業中,傳媒和數字內容則占有重要與核心的地位。從經濟增長數據上看,2002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營業額為4,353億元,2007年為6,329億元,增加1,976億元,2002至2007年年平均成長率為7.78%,比臺灣同期GDP年平均成長率高出3.7%。在增加值方面,2002年臺灣文化創意產業附加價值為2,311億元,2007年為3,354億元,增加1,043億元,2002年至2007年的年平均成長率為7.73%。[4]大陸方面,2004年至2008年間,文化產業增加值年均增速達到了22%,高于同期GDP年均增速3.6個百分點。2009年文化產業增加值為8400億元左右,比2008年增長10%,快于同期GDP的現價增長速度3.2個百分點。[5]2010年文化產業增加值達到了一萬億元人民幣。在就業人員方面,臺灣文化創意產業2002年解決就業人口16.24萬人,2007年為21.16萬人,增加4.92萬人,2002至2007年年平均成長率為5.43%。[6]截至2008年底,大陸文化產業從業人員達到1182萬人,占全國從業人員的1.53%,占城鎮從業人員的3.91%。[7]   4、兩岸文化產業政策演進   早在1995年,臺灣“文建會”就在“文化產業研討會”中提出,將“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作為“社區總體營造”的核心概念之一,不過,當時的“文化產業”還屬于傳統的初級產業思維。此后,在2002年《挑戰2008—臺灣發展重點計劃》的6年規劃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劃”被納入其中,主要內容為: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機制,設置文化創意產業資源中心,發展藝術產業,發展重點媒體文化產業,臺灣設計產業起飛。由臺灣地區“行政院”召集“經濟部”、“文建會”、“教育部”與“經建會”共同成立“文化創意產業推動小組”,統籌相關工作。在此基礎上,2009年進一步提出了《創意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行動計劃(2009-2013)》。2010年,臺灣正式頒布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從法律層面為文化產業創造了更加公平、穩定的發展環境和競爭平臺。近十多年來,大陸也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不遺余力地支持和引導文化產業。1998年文化部設立了文化產業司;2001年,“第十個五年計劃”提出“完善文化產業政策”;2002年,中共十六大報告首次將文化產業確定為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2006年,國家了《“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對“十一五”時期文化產業的發展進行了規劃;2009年,國務院《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明確了大陸發展文化產業的總體思路、原則目標、重點任務和政策措施;2011年,大陸頒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了要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此外,在國家層面的政策推動下,各省市地方也陸續推出了各自的文化產業振興規劃,進一步將文化產業的發展態勢推向高潮。無論中央還是地方,各種綜合性政策、知識產權政策、人才培養政策、投融資政策、財政稅收政策陸續出臺,以期從多方面、多層次推動文化產業不斷發展。   二、兩岸文化產業政策的共性差異   由于政治環境和各自所處的產業發展階段不同,兩岸的文化產業政策在共性中存在著差異。一方面,穩定、連續、靈活、全方位、多層次是兩岸政策的共同特點;另一方面,二者在完整性、地域性、政策原則、管理機制上,存在著明顯差別。#p#分頁標題#e#   1、兩岸文化產業政策的共性   兩岸文化產業政策的共性突出地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文化產業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突出。從文化產業發展戰略的政策制定來看,大陸和臺灣戰略都比較具體,并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自黨的十六大以來,大陸文化產業戰略步伐明顯加快,戰略目標連續性更強。在政策內容上,大陸與臺灣都重視重點文化產業的發展、重大文化產業項目的帶動作用和“走出去”戰略。另一方面,大陸文化產業發展政策具有緊迫感和跨越性,但規范性和完整性略顯不足,在發展戰略的階段性和與百姓生活的切合度上與臺灣還存在一定差距,這與大陸文化產業發展起步較晚關系密切。   (2)為產業發展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政策支持。作為新興產業,兩岸為文化產業提供的政策支持是全面的。以大陸為例,從2001年起政府出臺的政策中,既有綜合性的《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文化產業振興規劃》,也有僅涉及某個方面的《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以及支持某個具體行業的《關于扶持中國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等等。臺灣方面政策扶持的多面向可從2010年“文建會”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第二期(97-102年)第二次修正計劃》的關聯圖中窺見一斑(圖1)。該計劃既考慮到了產業環境,也設計了旗艦計劃;從資金、人才到研發、流通,政策措施全面細致(見圖1)。   (3)政策處于持續的動態變化之中,靈活性強。到目前為止,兩岸的文化產業政策都經歷了或正在經歷著,從框定產業概念到調整產業結構,再到縱深發展、法制規范市場活動的發展過程。在產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政策需要解決的問題各有差異,再加上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域文化有差異、產業構成復雜多樣等因素,政策語境較為復雜。在文化產業發展初期,政策焦點在概念層面,主要任務是理清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為文化產業“講一個好故事”。大陸方面,1998年文化部文化產業司的成立,2002年十六大報告對發展文化產業的明確支持,臺灣方面,2002年臺灣“文建會”的《文化創意產業概況分析調查》,大體處于這個階段。經歷了初期的醞釀徘徊,兩岸政策進一步關注產業結構的戰略調整和產業實力的發展壯大。這個階段代表性的是,2006年大陸了《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2002年臺灣地區了《挑戰2008:臺灣發展重點計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劃》。2009年,大陸了《文化產業振興規劃》;2010年,臺灣頒布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這標志著兩岸的文化產業發展進入了縱深發展、法制規范的階段。當然,在法制環境建設方面,大陸與臺灣還存在一定差距,亟待完善。上述政策的階段性變化,一方面體現出了兩岸政策的靈活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文化產業政策所處環境的復雜多變。   2、兩岸文化產業政策的差異   由于政治體制、發展理念、產業化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兩岸的文化產業政策也存在著多方面的差異。主要表現為以下三點:   (1)臺灣文化產業政策起步早于大陸,完整性較強,大陸政策的地域性特征明顯。從上面的介紹和論述中可以發現,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起步要略早于大陸,其整體發展階段較大陸超前。此外,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的政策規劃也更為深入全面。大陸的文化產業政策尚停留在產業目標、發展方向、戰略部署階段。對如何現實地實現某個目標,還缺少具體的操作性策略。相比之下,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規劃則更為規范、詳盡、可操作。以大陸《文化產業振興規劃》為例,文本大部分則是在討論文化產業的目標和任務,措施部分提綱挈領;而臺灣的發展計劃從一開始就較為詳盡,涉及各個行業、各個層面,操作性強。大陸的優勢在于除了國家層面的規劃外,各省市,如河北省、遼寧省、天津市、深圳市等都依據自身情況,出臺了各自的振興規劃,補充了國家層面規劃的操作性內容。   (2)臺灣奉行低度管理、高度輔導原則,大陸采取政府主導原則。從兩岸政策文本中不難發現,臺灣的政策更傾向于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提供各類輔助支持。如2010年二次修正計劃中提出的研發與輔導計劃、人才培養計劃、資金補助、市場拓展等,每個計劃中都強調政策的輔助功能。2010年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更明確提出“低度管理、高度輔助”的立法原則。從宏觀角度看,這一原則與馬英九政府倡導的開放、松綁政策是協調一致的。相比臺灣,大陸更強調政府的主導功能。大陸現實的發展情況,決定了文化產業要走“政府主導、專家論證、市場運作、群眾參與”發展之路。從文化產業在大陸出現之初,政府就在其中起到了極為核心的作用,并一直是推動大陸文化產業不斷向前發展的主要動力。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的主管機構相對集中,大陸政策體系有賴于多部門、以及國家層面與地方層面的協調建構。在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的主管部門有四個,部門相對集中,分工較為明確(圖2)。相比之下,大陸的文化產業政策則由多個部門分頭負責,管理相對分散,需要各部門彼此協調。另一方面,由于大陸地域廣闊,各地區情況不同,發展程度各有差異,因此,除了全國性文化產業政策,各省市地區也會逐層出臺各自的發展規劃、支持政策,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共同建構著文化產業的政策體系。   三、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兩個動向   2010年,臺灣地區政府提出“黃金十年”發展遠景,希望“以文化來發揚臺灣的優勢”。同年,包含四章三十條內容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三讀通過,正式實施。近年來,臺灣地區與文化創意產業相關的政策和措施也在不斷地調整和創新,其中,有兩個動向值得關注。   1、政府民間結合,資金投入加大。   2009年5月14日臺灣“行政院”《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出爐,擬從2009年至2013年以280億元新臺幣(下同),投入六大旗艦計劃和文創環境整備工作。同時,從臺灣發展基金提撥新臺幣200億元成立創投基金,其中100億元由“文建會”直接投資文創產業,以持股不超過49%為限;另外100億元投入則與民間資金進行相對投資。2010年臺灣訂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方案》,編列新臺幣262億元推動各項文創產業。由于2008年馬英九當選時提出未來四年逐步提高文化預算至政府總預算的4%,如依照2011年總預算達新臺幣1兆7896億元計算,2012年文化預算將達到715.84億元(近151.35億人民幣)。2011年9月14日“文建會”與12家創投公司共同宣布啟動“文創投資機制”,預計10年內由政府帶頭投入新臺幣60億元,估算另外從民間引進新臺幣60億元資金;由官方結合創投基金的靈活專業投資與經營經驗,積極尋找優秀文創目標進行投資。2011年8月投資的第一個指標性個案《賽德克•巴萊》電影,金額達新臺幣9000萬元,主要作用于后期制作及營銷費用,補足該片最后資金缺口。該片自9月9日上映后,短短三天半票房收入突破新臺幣1.5億元。#p#分頁標題#e#   2、市場導向明確,重視大陸客源   臺灣文創產業一直以市場需求為發展導向,重視交易會、博覽會等營銷平臺,重視開拓以大陸客源為主的文化消費市場。近年來,兩岸文化產業論壇、兩岸文化產業博覽會、兩岸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等不同類型的合作交流在北京、上海、深圳、廈門和福州等地廣泛開展。2011年9月8日至11日在臺北舉辦的臺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400多家廠商參與,其中包括日本、韓國、泰國、馬來西亞、印度等十幾個國家的廠商,以及香港和大陸的多家廠商。這是臺灣第二次舉辦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與2010年第一次相比,2011年度參展作品增加兩倍,參展廠商增長大約三成,尤其是大陸廠商的參與,有助于臺灣文創產業進入大陸市場。臺灣善用中華文化資源,將藝術珍品與生活實用結合,創造出驚人收益。依據臺北故宮內部統計資料(請見下圖),2010年不包含門票以及餐飲收入,光是旅游紀念品收入即達到新臺幣647,630,008元(6億4763萬8元,以2011年9月13日匯率人民幣:新臺幣=1:4.608計算,大約為人民幣140,544,706元,即1億4054萬4706元)。如果細算其中由大陸客源所消費金額比重,2010年度大陸觀光客占所有外籍參觀人數比例為(1164450/1900668)x100%=61.27%(四舍五入至小數點第二位)。由此,大陸客源為臺北故宮禮品收益貢獻將近新臺幣3億9680萬2905元(約合人民幣8611萬1742元),目前大陸觀光客可以說是故宮最重要的觀光人數與禮品銷售收益來源。   四、新形勢下發展兩岸文創產業的思考   臺灣與大陸,擁有共同的歷史文化淵源,這是維系兩岸關系的堅韌紐帶,也是雙方合作的重要基石。面對國際競爭、兩岸交流、拓展市場和弘揚中華文化的共同需求,發展兩岸文化創意產業,當前應抓住兩岸分別提出的“十二五規劃”和“黃金十年”的重要歷史機遇期,從政策、操作和借鑒三個層面思考新形勢下發展兩岸文化創意產業路徑,進一步擴大合作空間,以文化推動經濟,讓文化改變生活。   1、政策層面:有限目標、分布實施、行業突破、企業先行   文化在任何時候都是非常堅韌的精神紐帶,也是兩岸政治經濟領域合作交流的重要基礎。2011年臺灣故宮銷售量第一的出版物是兩岸合璧的《富春山居圖》。以傳統中華文化為基礎的內容產業有著廣闊的兩岸及國際市場空間,需要兩岸整合資源,共同開發和拓展。目前,無論在傳統文化產業還是新興文化產業,兩岸交流都非常活躍,空間很大。但由于政策障礙,兩岸交流很不平衡。ECFA中涉及了文化產業合作的部分內容,除設計、視聽等行業獲得政策支持外,其他文化產業領域仍有許多限制。2010年文化部長蔡武訪臺時正式提出過兩岸在經濟合作協議的基礎上簽訂文化合作協議的設想,2011年臺灣“?;鶗?rdquo;董事長江丙坤先生在與文化部歐陽堅副部長交流時對此作出了積極回應。建議抓住機會,適時推動相關工作,調整兩岸文化合作的政策空間,以滿足發展需求??紤]到兩岸特殊的政治生態,建議在政策層面上為兩岸文化產業的發展設定可以量化的有限目標,設計按時間段的分布實施計劃,從目前的設計、視聽和演出行業逐漸突破到動漫和數字內容等新興業態,推動由企業出面,按市場規則進入和擴大文化消費市場。   2、操作層面:市場需求、產業基礎、政策空間、戰略思考   大陸在地文化資源豐富、生產加工能力強、市場空間大;臺灣創意產品設計新穎、貼近生活,市場營銷較為成功。兩岸文創產業具有較強的互補性。目前雙方都有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擴大合作的愿望和需求。臺灣方面由于市場空間的限制,進入大陸市場的訴求更為迫切。從操作層面出發,尋找進一步推動雙方文化創意產業合作的突破點需考慮以下四個要素:一、市場需求旺盛。文化產業的發展在考慮投入的同時必須關注產出,這是所有產業的基本特征。有市場需求,才有盈利空間,才能引導資本投入。二、產業基礎堅實。既是產業合作,需要雙方在共同感興趣的領域里有一定的技術、產權、人才及客戶等前期積累及產業基礎,才能互補和互動,從增量的角度共同拓展市場空間。三、政策空間允許。目前兩岸文化產業的交流與合作還是有不少的政策障礙,在業務范圍,人員往來、資本構成等許多層面政策障礙的解決還有待時日。目前可以考慮先從現有的政策空間中拓展,比如在ECFA中已經達成協議的領域。四、戰略思考可行。前三點是雙方的共同利益點。當然,兩岸的文化產業合作不僅僅是產業和經濟問題,還需要雙方的決策和行業管理機構從兩岸整體戰略的角度思考合作的意義和出發點。   3、借鑒層面:完善法制、搭建平臺、淡化邊界、關注民生   臺灣于2010年推出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及其實施細則,將文化創意產業政策的目標、范圍、發展思路、執行主體、相關責任、保障措施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和推動有重大意義。臺灣除了“文建會”和各縣市文化局作為政府的行業管理部門推動文創產業發展外,行業協會、文化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各自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努力代表企業利益,在政策訴求和市場拓展兩方面搭建各類服務平臺,推動文創產業發展。臺灣文化類基金會數量多、影響大,代表性的有“臺灣文化藝術基金會”、“臺灣閱讀文化基金會”、“聯合報系文化基金會”、“奇美文化基金會”、“太平洋文化基金會”等。臺灣文化、出版、廣電行業的融合交互已成常態,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沒有清晰邊界,基本上是相對獨立、相互依存、在一定程度上可相互轉化。博物館、公園、文化遺址等公益性文化機構在完成公共文化服務的同時,都在創新文化產品和服務,開拓文化市場。臺灣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以創新的經營方式提供食、衣、住、行、育、樂各領域有用的商品或服務定義為創意生活,作為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類別加以支持,把創意產業的發展與老百姓的幸福感直接聯系。臺灣方面的這些做法值得大陸的相關決策機構和行業管理部門借鑒。   潮平兩岸闊,風正一帆懸。兩岸文化產業的合作有著很好的基礎與發展空間。目前兩岸可以在“政府推動、協會搭臺、專家論證、企業運作”的成功模式基礎上,從戰略布局的高度調整相關政策,融合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各要素,以面向未來、面向世界的胸懷,推動文化產業的進一步發展,造福同胞、造福社會。#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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