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法院精神文化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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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法院精神文化創建

作者:左世忠 單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我國是一個有著五千年文明的歷史古國。數千年的風雨洗禮,積淀了豐厚的文化傳統和文明歷史,這是歷史留給我們的、有別于世界其他文明的、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傳統文化。特別是山西這樣一個既是華夏文明的發祥地之一,又是我國“司法鼻祖”皋陶誕生地的地方,不僅有著悠久的人文歷史文化,還有著深厚的司法歷史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所包含的“德禮融于法”的重要特征和追求秩序、注重和諧的內在精神,在這片土地上得到了良好的傳承。如何科學把握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院文化建設的契合點,在批判的傳承中探索法院精神文化建設的路子和方法,是我們在推進現代法院文化建設的過程中,應認真思考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科學把握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本質、內涵和外延

文化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數千年前的《易經》關于“文化”的論述,應該是我國最早給“文化”下的定義:“觀乎天文,以察時變;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而我國現代歷史學家和國學大師錢穆先生認為,“文化”與“文明”兩詞皆關涉人類群體生活,人們也多加混用,但它們的含義應有區別:“文明偏在外,屬物質方面。文化偏在內,屬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以向外傳播與接受,文化則必由其群體內部精神累積而產生。……文化可以產出文明來,文明卻不一定能產出文化來。”從這個意義上理解,所謂“文化”,即“文明于形而教化于心”。法律文化是“文化”范疇內的一個分支。對于“法律文化”,武樹臣先生認為,由于“法律文化”的某些因素,比如法律思想,本身就兼容了政治思想、哲學思想、倫理思想等等,因此,界定“法律文化”應當注意邏輯關系和尊重約定俗成的習慣。他給出的界定,是“支配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價值基礎,和這個價值基礎被社會化的運行狀態;作為客觀存在物,其表現為法律實踐活動所取得的成果;作為一種主觀的觀念形態,是與宏觀、綜合、系統的研究方法緊密聯系的”(武樹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1994年,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作為“法律文化”的一個子概念,根據上述觀點,我們可以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簡而言之地表述為是中華民族數千年來一脈相承的法律實踐活動及其成果的統稱,是從上古時起至清末為止,廣泛流傳于中華大地上的具有高度穩定性和持續性的法律文化。

關于“法院文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文化建設的意見》中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說明:是人民法院在長期審判實踐和管理活動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制度規范以及相關物質表現的總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治文化的重要內容。循著這樣的思路,我們不難理解,加強法院文化建設,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運用包括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精髓在內的各種先進文化元素和其獨有的功能,在“文明于形而教化于心”的過程中,賦予法院物質設施、制度規范等外在事物以內涵和精神,培育高品質的法官和法院工作者群體,使法院形神兼備,從而堪稱為“人民法院”的文化積淀。從文化學角度看,文化一般由物質、行為和心理三個要素組成,法院文化也不例外,由物質、行為和精神三個要素組成了法院文化特有的三個同心圓:外層圓是物質文化,是人們直接感知的,因而是法院文化的基礎;中層圓是行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質向外擴張的具體表現,也是人們評判的重點,因而是法院文化的關鍵;深層圓是精神文化,這是法院文化的本質,不僅體現了現代司法理念,而且主導法院現代司法理念的實質與方向。無論物質文化,還是行為文化,都是以精神文化為基礎而發散出來的外在表現,因而處于核心和靈魂地位。我們之所以要科學把握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法院文化建設的契合點,在批判地傳承中加強法院文化建設,出發點和落腳點也在于此———借鑒和吸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因素,著力加強以精神文化建設為重心的法院文化建設。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所包含的積極因素及思想精髓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因素很多,單就涉及到文化建設這個層面,概括地說,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體現“民本主義”思想,重視發揮人的價值。“民本主義”思想源于儒家“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思想,是我國傳統文化的精華。其基本特征是“重民”,強調統治者要從國家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愛民”、“敬德保民”、“博施于民”。“民本主義”體現在法律領域,就是要求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要以民為本。大家所熟知的秉公辦案的包拯主張“民者,國之本也”,立法應當以利民為本。這種以人為本的價值觀念,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是值得借鑒的。

(二)推行“禮法并重”,強調道德教化作用。“道德仁義,非禮不成;教訓正俗,非禮不備;分爭辯訟,非禮不決;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宦學事師,非禮不親;班朝治軍,蒞官行法,非禮威嚴不行;禱祠祭祀、供給鬼神,非禮不誠不莊”(《禮記•曲禮上》)。“禮”與法的統一,構成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兩大基本要素。“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共之”(《論語•為政》)。這些思想,都說明了一個道理:單純使用強制性的刑罰只能使人一時不敢犯罪,是治標之舉;而通過道德的教育作用,增強人性中“善”的東西,可以使人對犯罪萌生羞恥感而更好地約束自己的行為,不愿去犯罪,才是治本的方法。這是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一個重要的思想。

(三)追求“和諧社會”,維系和睦人際關系。中國傳統社會強調“無訟是求”,追求“和諧”社會氛圍,“和”的價值追求即是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以及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反映在糾紛的解決上,就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互作讓步求得糾紛妥善解決的一種機制。儒家認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每個人只要克制自身的欲望,互相忍讓,就不會發生糾紛,所有人都應當以和為貴。“無訟”是司法審判的目的,是士大夫階層的終極理想。這種解決糾紛的“和”的思想,是當今法院審判文化中不可多得的歷史智慧。#p#分頁標題#e#

(四)提倡“重義輕利”,注重官員品質修養。儒家十分注重賢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說:“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荀子也說過:“義與利者,人之兩有也。雖堯舜不能去民之欲利”,肯定了倫理道德與物質生活都是人的正常需要。同時,荀子強調政府不能與民爭利,要求天子不養牛羊,臣下不養雞豬,上卿不從事金融,大夫不開辦農場、菜園等,拿現在的話說就是國家官員一律不得經商??梢?,儒家不僅沒有限制民眾對物質利益的追求,反而重視保護民眾的利益,強調重天下之利才是義。這一點在商品經濟并不發達的戰國時期,荀子就意識到了,非常難能可貴。

三、在傳承中弘揚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極因素,推進法院精神文化建設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真正優秀的文化,應該是古今相通的東西,是過去在民眾中存在、現在民眾還認同的那些東西,特別是那些與現代司法理念認同的基本價值并不相悖的東西。我們應該以這種歷史的眼光來理清我國司法文化發展的脈絡,找出發展的規律和方向,指導我們今天的法院精神文化建設。

思考之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崇尚“恭行天理、執法原情”,那么,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設中,如何堅持做到將情理法有機統一起來?毫無疑問,加強法院文化建設,根本目的是為了“培養和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過硬、一心為民、公正廉潔的法院隊伍,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努力實現人民法院工作新發展”,是服務于司法審判的實踐需要。而司法審判的實踐,當然需要以法院和法官的精神文化為支撐。中國司法傳統歷來注重天理、國法、人情三者的統一,即所謂“恭行天理,執法原情”。在司法裁判中追求情理法的融合,也一直被視為最理想的司法境界。天理、國法、人情,三者皆是處理社會事務需要考慮的問題。事實上,“法”與“情”之間是有平衡點的,法律本身就是民情民意的反映,法律規則的構建也必須基于情理的認同之上。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我國三大訴訟法規定的回避制度、民事訴訟法中的調解制度及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犯罪構成主觀方面的考慮等等,均是“國法”與“人情”融合的結果(參見楊秀環《現代法制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判斷》)。司法實踐中,我們必須努力做到這三者的有機統一,在公正裁判的前提下,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這也是將法院精神文化建設轉化為司法實踐的必然要求。根據這個觀點,近年來,山西法院緊緊圍繞辦“鐵案、精品案、和諧案”的目標,辦案質量效率得到不斷提升,審限內結案率保持在99%以上,一審服判息訴率和裁判自動履行率分別達到87%和81%以上,基本達到了“三種效果”的有機統一。

思考之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強調“民本主義”,那么,如何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設中強化“司法為民”的理念?自有史以來,關于“民本”的論述不計其數,最早可以上溯至《尚書•五子之歌》:“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同志曾說過,領導干部要眼睛向下看,身子往下沉,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梢娙罕娀A和群眾工作之重要,司法為民永遠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引導以法官為主體的法院隊伍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意識,既是我們踐行司法核心價值觀的具體體現,也應該是我們加強法院精神文化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谶@樣的認識,山西各級法院積極回應群眾關切,不斷豐富司法為民的時代內涵,傾力打造溫馨訴訟的服務環境,并努力增強案件審理的透明度,僅2011年,全省法院就為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依法減、緩、免訴訟費2146.32萬元,全省2533名人民陪審員先后參與了15815起案件的審理,陪審員參審案件數同比上升18.37%。

思考之三: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倡導“引禮入法”,那么,如何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設中筑牢廉潔的籬笆?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2001年,同志提出了“要把依法治國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的治國方略,這是中央第三代領導集體在深刻總結古今中外一切治國經驗的基礎上得出的科學結論。從法院精神文化建設的層面理解,惟有努力提升法院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塑造“無私、無欲”的道德品質,才能在真正意義上做到“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才能實現法院精神文化建設的根本目的。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山西高院在全國法院首創實施了權力風險防控“利劍”工程,明確崗位權力防控責任,實行全員全崗全程防控,構建起了具有山西法院特色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受到省紀檢委和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

思考之四: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推崇“無訟是求”,那么,如何在法院精神文化建設中,引導法官積極踐行“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理念?“無訟是求、調處息爭”在我國封建社會就反映了對現實秩序和穩定的追求。近年來,以美國為代表的許多國家,都借鑒中國的調解制度,“審判外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的模式得到了廣泛推廣和運用。當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和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社會矛盾正處于多發期,在這種現實情況下,國家提出構建“大調解”機制,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了“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司法理念,并著力擴大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就是為了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山西法院精神文化建設中,著力強化各級法院和廣大法官運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意識。2011年,全省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到了63.61%,刑事自訴案件調撤率和執行案件和解率同比分別上升了5.64和2.21個百分點,訴前解決矛盾糾紛達到24500余件,使近年來我省法院收案總量及增幅明顯低于全國法院平均水平,充分顯示了非訴訟解決糾紛機制的強大作用。關于批判地借鑒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先進元素,加強當代法院精神文化建設,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本文作為拋磚之述,期以引來更多真知灼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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