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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教育價值定義及其內涵 現代思想政治教育學認為:“所謂思想政治教育的價值,是人和社會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實踐———認識活動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發展規律為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系,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及其性質是否與人的本性、目的和發展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系。這種關系是思想政治教育在其教育活動和社會關系中合乎主體全面發展(尤其是思想品德的形成和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尤其是精神文明的進步)的目的而呈現出的一種肯定的意義關系。”[1] 從這一定義來看,學術界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這一概念的理解借鑒了當代中國價值論的研究成果。在價值論中,人們對價值一般的規定可謂種類繁多,而當前在我國價值論領域,大多數學者比較認同的是“關系說”,即將價值一般理解為一種關系范疇。如果價值一般是一種關系范疇,那么是否意味著我們也可以將思想政治教育的價值理解為一種關系范疇呢?將思想政治教育的價值定義為關系范疇是否符合思想政治教育內在的價值意蘊呢?在本文中,筆者將嘗試從邏輯學的角度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定義加以考察,通過分析找出問題的答案。“根據形式邏輯,如果要明確一個概念就要明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而定義就是明確概念內涵的方法。”[2]一個完整的定義通常包括三個部分:即被定義項、定義項和定義聯項。“被定義項就是在定義中被解釋和說明的詞項、概念或命題;定義項就是用來解釋、說明被定義項的詞項、概念或命題;而定義聯項則是連接這兩者的詞項”。[3] 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定義同樣包括這三個組成部分。其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價值”一詞是被定義項,“關系”一詞以及之前的一系列定語是定義項“,就是”作為謂語是定義聯項。在形式邏輯中,常用的概念定義形式或者方法叫做屬加種差定義法。這種定義的方法是這樣進行的:為了明確一個對象,首先找到這個對象的屬,然后在其所屬的一個系列中確定這個對象與其它對象的差別,即找到它的種差,將屬與種差相加就得出了這個對象的完整定義。由此出發,如果按照下定義者的理解,首先,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屬”就是“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系”。其次在關系范疇內,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種差包括四點:一是“由人和社會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實踐———認識活動中建立”;二是“以主體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發展規律為尺度”;三是“衡量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及性質是否與人的本性、目的和發展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四是“具有肯定的意義,由思想政治教育在其教育活動和社會關系中合乎主體全面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的目的而呈現出來”。[4] 二、思想政治教育價值定義的邏輯缺陷 那么,以上定義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屬和種差的限定是否符合規范呢?在形式邏輯中,定義不但有各種類型,而且下定義也必須遵循特定的規則,否則會犯邏輯錯誤。一般來講,傳統的屬加種差定義需要遵循五個規則:“1、定義必須揭示被定義對象的特有屬性或區別性特征;2、定義項與被定義項的外延必須相等;3、定義不能惡性循環;4、定義不能用含混、隱晦或比喻性的詞語來表示;5、除非必要,定義不能用否定形式或負概念。”[5]根據這五個規則,我們可以發現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定義存在三點缺陷: (一)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屬的限定不正確 從邏輯與歷史的角度綜合考察,可以斷定:學術界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種差的限定基本是符合邏輯,也是符合事實的。但是,定義中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定義的屬的限定是值得商榷的,即將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屬限定在關系范疇是不合適的。關于這一點,主要有以下三點理由:首先,思想政治教育的價值雖然只能產生、存在于思想政治教育活動中,但是僅僅在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建立思想政治教育關系卻并不意味著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存在,這是因為關系并不一定具有肯定的意義。其次,在思想政治教育關系確立之后,思想政治教育是否能夠對受教育者產生影響,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水平的提高是否產生效果并不完全取決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及其性質是否與人本身相一致,也不完全取決于思想政治教育能否在合乎人的全面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的目的過程中呈現出肯定的意義,這是因為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的預期目標未必能完全實現。最后,思想政治教育固然要以人的思想品德發展的一般規律為尺度,然而人的生命與生活本身畢竟是動態的、流動的、開放的,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價值是否存在歸根結底仍然要取決于受教育者自身的“現實的”、“動態的”思想認識和行為活動的發展過程,要以是否符合受教育者的存在方式和生存狀況為根本前提,它不可能是凝固于客觀世界的關系形式,而是一種以客觀的教育關系為基礎的,充分體現人類的社會性存在意義的關系態或關系質。學者李德順在《價值論》一書中關于價值一般觀念的闡述對我們理解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概念很有啟發:“我們所主張的是實踐說,是對‘關系說’的進一步繼承和發展。它首先承認價值是一種關系現象,指出價值是作為一種特定的‘關系態’或‘關系質’而產生和存在的;價值產生于人按照自己的尺度去認識世界改造世界的現實活動;價值的本質是客體屬性同人的主體尺度的一種統一,是‘世界對人的意義’。因此,要從根本上弄清楚價值問題,就必須立足于人的世界本身,充分認識人類特有的存在方式和活動特征。”[6]由此可見,將思想政治教育的價值概念定義為一種關系是不準確的。當前學術界關于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定義沒有完全地反映出被定義對象的特有屬性或者區別性特征,這是這一定義的第一個不完善的地方。 (二)使用了與被定義項的外延不對等的定義項 #p#分頁標題#e#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還可以進一步認識到:將“思想政治教育的價值”這一被定義項定義為“關系”還違反了屬加種差定義法的第二條規則,即定義項與被定義項的外延必須相等。這是因為關系概念的外延與價值概念的外延顯然是不等同的,不能互相代替。“關系”指事物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狀態,或者聯系。有時候關系也泛指原因和條件等。而價值概念的外延則要廣泛、復雜得多。“value(價值)一詞來自拉丁語valere。從詞源來講,這個詞的詞根的意義十分模糊,其意義遍及所有方面,從‘是好的’到‘具有體力或勇猛’。”[7]早在14世紀,價值一詞就進入了英語中,可是直到19世紀,價值這一術語還主要是一個經濟學和政治經濟學的范疇,被用來描述和分析與物或者商品密切相關的經濟、社會現象。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哲學家洛采第一次將價值范疇從經濟學領域引入了哲學領域,大大擴展了價值一詞的內涵,并提升了價值范疇的地位。從此,在新康德主義者的大力推動下,以價值一般為研究對象的價值哲學(價值論)宣告誕生,價值概念終于完成了從經濟學領域向整個哲學科學領域的擴張。價值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內涵豐富的哲學范疇。“廣義地講,價值泛指人們認為是好的東西,某種因為其自身的緣故而值得估價的東西,這種東西具有人所欲求的、有用的、有興趣的質。價值也是主體主觀欣賞的或主體投射到客體上的東西??傊瑑r值涉及所有人做出的有關個人和社會的各種類型的規范判斷。”[8]可見,價值概念的外延要遠遠比關系概念的外延豐富和復雜。兩者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所以將思想政治教育的價值僅僅概括為一種關系范疇是不準確的。這是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定義的第二個不完善的地方。 (三)在定義表述中使用了含混和隱晦的詞語 再次考察思想政治教育價值定義中的這幾句話,即“思想政治教育的價值就是人和社會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實踐———認識活動中建立起來的,以主體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發展規律為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系,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存在及其性質是否與人的本性、目的和發展需要等相一致、相適合、相接近的關系”[9]還可以發現:這個定義在表述上雖然大體正確,但是卻有晦澀的地方。首先,將人和社會這兩個不同層次的普遍概念作為完成思想政治教育實踐認識活動的并列主語是否嚴謹?其次,將指代對象含混不清的主體一詞作為思想品德形成發展規律的定語是否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再次,用“人”、“社會”“、主體”這些內涵和外延過大的語詞來解釋內涵和外延相對小得多的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概念是否恰當?最后,“以主體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發展規律為尺度的一種客觀的主客體關系”[10]這樣的語言表達方式不但晦澀、拗口,而且在邏輯上也給人繁冗之感。因為主體只是一個關系范疇,只能在主客關系這一對范疇內使用才是有效的。主客關系實際已經預設了主體的主動地位,主客關系的前提就是以主體性存在為尺度,否則主客關系就無法在邏輯上成立。如果在論證中再加以強調,那也不過是同義反復,對深化定義形式沒有實質性的作用。[11]這是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定義的第三個不完善的地方。 三、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定義需要進一步完善 通過從形式邏輯的角度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定義進行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當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定義是不準確的。那么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思想政治教育價值這一概念,如何對其定義進行完善呢?筆者認為,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下定義至少需要兼顧兩點:即其邏輯性和現實性,后者是前者的基礎。很明顯,當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定義并沒有很好地注重對現實性的歸納,而是存在過度抽象化的傾向。而從思想政治教育學本身的性質來看,這種刻意拔升高度,使問題復雜化的做法多少有揠苗助長之嫌。因為思想政治教育學歸根結底是一門更注重應用性的學科,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考察和研究不能脫離具體的社會歷史語境,在價值論的論域中進行單純的哲學思辨,這樣做的結果不但不能深化人們對思想政治教育價值的理解,而且還有可能抽離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質屬性,造成思想政治教育價值論的人學空場。所以適當降低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思辨意味,重新站在思想政治教育學自身的視野中,盡量使定義形式更具現實性,發掘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社會性和歷史性才是明確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根本途徑。總之,思想政治教育價值概念的定義必須進一步加以完善,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