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考古實踐中的解剖性發掘方法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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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考古實踐中的解剖性發掘方法及意義

 

近年來,西北大學文化遺產與考古學研究中心應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之邀,合作發掘了甘肅省臨潭縣磨溝遺址。發掘工作首先從墓葬區開始,首次發掘便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收獲,立即引起了學術界的高度關注,其中最主要的收獲之一就是確認了多人多次合葬的埋葬過程①。在總結前期經驗的基礎上,2009年秋冬季則全面采取了解剖性清理墓葬的發掘方法,并獲得了更多有關埋葬過程的堆積證據。在以往的田野考古發掘工作中,我們曾屢屢涉及解剖性發掘實踐,而磨溝墓地的實踐結果則進一步凸現了解剖性發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無論居址還是墓地,都應是聚落考古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擬就田野考古實踐中的解剖發掘方法意義進行一些總結,以期有助于提高聚落考古資料的信息量與可信度。   一、磨溝墓地的解剖性發掘及主要收獲   毋需諱言,在磨溝墓地兩個年度的發掘過程中,最初我們并未意識到需要對墓葬結構及其內部堆積進行解剖性發掘清理,解剖性發掘在磨溝墓地的考古實踐經歷了從自發到自覺的轉變過程。基于發掘理念與方法的改變,從而獲得了更多有關墓葬結構與埋葬過程方面的信息,明顯提高了磨溝墓地的發掘質量。在2008年7~11月的發掘過程中,隨著齊家文化豎穴偏室、尤其雙偏室和多偏室墓葬結構的確認,我們自發地展開了解剖性發掘清理。其一,不少墓葬深度達到2米以上,按照偏室原始形態清理則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其二,許多墓葬的偏室非常低矮,高度僅0•4米左右,不便進行發掘清理及繪圖照相工作?;谶@兩個方面的考慮,我們對墓葬偏室實施局部揭頂清理,亦即揭頂范圍限制在偏室平面范圍之內,以便通過頭腳兩端結構確定或復原偏室的原始高度。揭頂清理雖可視為破壞性解剖,但從認識墓葬埋葬過程的角度來說仍屬自發性解剖,其主要目的并不在于探尋埋葬過程方面的堆積證據。隨著發掘工作的持續展開,當我們確認了雙偏室墓葬的存在之后,兩個偏室的關系便引起了我們的關注,并對墓道下部堆積實施解剖性清理,以尋求能夠說明兩者先后關系的堆積證據(如M84②)。尤其是在我們注意到一些墓葬的人骨雖曾被擾動過,卻不是通常所謂的二次葬或擾亂葬,擾動的目的明顯是為了埋葬后來者(如M230),遂稱之為人骨推擠現象。(圖一)這就是說,磨溝墓地齊家文化的合葬現象極有可能是多次埋葬形成的。那么,多次埋葬究竟是怎樣形成的?有無埋藏方面的證據呢?于是便開始注意對偏室內的堆積進行解剖性清理。當然,由于無法預知墓葬結構及埋葬特點,所以解剖清理工作也只是根據各墓葬的清理進度以及所觀察到的跡象隨時進行的,尚未對墓道填土及偏室堆積全面實施解剖性的觀察清理。雖說只是部分墓葬的局部解剖,但也取得了一系列有關營建與埋葬過程方面的證據。如解剖證據顯示,合葬墓的埋葬過程至少存在4種情況:分階段填埋墓道、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再次挖開墓道和合葬完成后填埋墓道,這不僅證實了磨溝墓地齊家文化的合葬墓是多次合葬所導致的,而且證實在合葬過程未完成之前一般不填埋墓道(架空封閉之)。不過,我們也不能否認,一些重要現象的發現仍然帶有明顯的偶然性。例如M206墓道下部的沉積土和淤土堆積之所以能夠獲得確認并證實墓道下部一度被架空而不曾填埋,就是因為墓道東北壁一時未清理到邊;再如M164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的證據之所以能夠獲得確認,則是因為在揭頂部分未發現人骨出露,才注意到偏室塌陷的黃土堆積之上有一層連接墓道填土的花土堆積③。也就是說,盡管我們注意了尋找有關埋葬過程的堆積證據,但尚未從發掘方法上給予根本性改變,仍帶有自發性的特點。另外,我們還注意到豎穴土坑墓的合葬現象,尤其是上下疊置者,很可能也是兩次埋葬的,但因整體清理而未能獲得填土堆積方面的埋藏證據。例如M21上下疊置的2具人骨,除頭骨部位上下緊貼外,軀干部分間隔厚0•1~0•2米的填土;而且,4件隨葬陶器也可根據高度及位置分為上下兩組,皆為雙大耳罐和侈口夾砂罐組合,分屬于上下二人。一般情況下,除保存完好的頭骨外,軀干及四肢骨皆可因肉體腐爛而塌陷。若再次挖開豎穴合葬,在同一平面上最先出露的無疑是頭骨,所以上下疊葬的兩具人骨僅頭骨緊貼而軀干及四肢骨之間有填土相隔。在后期資料整理過程中,M167又引起了我們的注意,該墓上下疊葬3人,上層1人,下層為2人并列,整體皆似一次葬。經仔細觀察,我們發現下層左側人體右腿股骨上端已斷裂位移至脛骨之上。最初清理出這段股骨時,股骨部位還壓于上層人骨之下,尚未清理。因此,這段殘斷位移的股骨不可能是發掘清理過程中不小心導致的擾動現象,最大的可能就應是再次挖開墓穴、埋葬上層死者時局部擾動所致,而且下層的尸體已經腐爛。(圖二)這種現象促使我們進一步認識到解剖性發掘清理的必要性④。就是說在早期墓葬的發掘過程中,即便是墓穴部分,也需要改變以往水平式整體清理的發掘方法,應首先采取解剖性清理的發掘方式,階段性地保留可供對比的垂直剖面,以便獲取有關埋葬過程方面的證據?;谶@種認識,在磨溝墓地2009年秋冬季的發掘中,我們便全面采取了解剖性清理墓葬的發掘方法。尤其豎穴偏室墓,在墓道解剖及底并確定了偏室位置后,與墓道剖面錯位5~10厘米揭頂解剖偏室部分。墓道與偏室剖面所以錯位,一則如遇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現象時,不致在同一剖面上無法區分墓道與偏室的界限;二則可以減少平面判斷偏差而導致偏室腳端口部被全部切除。通過墓道及偏室所留剖面劃分出堆積層次,并繪圖照相。這種墓道填土及偏室堆積層次,實際也就是新考古發掘規程中所要求的堆積單位⑤。鑒于墓道范圍狹小,故而沒有采取以中線為準的解剖原則,而是在腳端一側保留30~40厘米的填土范圍。解剖性清理的結果便是,判別出了更多墓道底部或墓道下部的沉積土或淤土堆積,以及因偏室塌陷而填埋墓道的現象等,進一步驗證了磨溝墓地齊家文化墓葬存在多人多次合葬現象的事實。進而,還確認了寺洼文化豎穴土坑木棺墓通常為一次性填埋,但棺內人骨卻存在推擠位移現象如M649(圖三)等,說明合葬完成之前不填埋墓道的多人多次合葬現象一直延續到寺洼文化時期⑥。   二、遺跡的解剖性清理及其意義   所謂解剖性清理,就是指對遺跡內的堆積本身采取分階段解剖式的發掘清理。有關遺跡的解剖性發掘清理方法,在田野考古工作中早就采用。事實上,無論是探方法還是探溝法,考古發掘本身就是對遺址的一種解剖,因為任何一次發掘幾乎都無法實現對某個遺址的整體發掘。細想起來,前輩們采用“探方”一詞就非常耐人尋味,其中似應包含有探索性、解剖性的含義。自安陽殷墟發掘以來,我國學者在發掘實踐中不僅逐漸總結出了一套清理各種遺跡現象的有效方法,要求仔細清理并保留遺跡的原始形態,甚至對灰坑等遺跡內的堆積也要求進行解剖性的發掘清理。此外,在考古發掘過程中人們常常也會遵循先清理晚期遺存、后清理早期遺存的地層學原則,充分利用既有的地層剖面,先期了解下部(層)的堆積狀況與特點。#p#分頁標題#e#   即便如此,人們似乎還是沒有充分認識到解剖性清理的作用和意義,并集中表現在應用范圍及重視程度方面。應用范圍的局限性就是早期墓葬一般不進行解剖性清理,通常采取水平式整體清理的發掘方法,涉及解剖清理的僅限于墓葬墳丘部分。重視程度的不足就在于解剖清理的目的一般是為了確認遺跡范圍及相互關系,一旦遺跡范圍或相互關系得到確認,解剖清理便不受關注。在以分期編年為重心的研究階段尤其如此,原因可能主要在于同一遺跡單位內的包含物屬于同一時期的可能性很大,往往不具分期意義。當然,也不乏因遺跡單位空間小、不便清理而放棄解剖者。因此,在以往的考古報告中,遺跡剖視或剖面圖中涉及堆積層位者寥寥無幾。學術界似已充分注意到這些現象的存在,并開始通過行政干預的方式加以改進。新考古發掘規程要求細化到堆積單位,堆積單位雖然也會涉及層次和順序,但有別于地層單位的概念,應是指遺跡單位內不可再分的堆積單元。這無疑有助于促進各類遺跡現象的解剖性發掘清理工作。不過,考古發掘始終面對著許多未知因素,倡導堆積單位的意義還需要更多解剖性清理的具體結果來反映。這里,我們著重對墓葬和灰坑兩類遺跡的解剖性清理進行分析討論。   前文雖已闡述了磨溝墓地的墓葬發掘清理方法,但依然需要優先討論墓葬的解剖性清理問題,原因就在于以往對早期墓葬的發掘幾乎不進行解剖性清理。縱觀以往的考古報告,有關早期墓葬的發掘資料,通常只涉及墓葬形制(結構)、埋葬方式、隨葬品及葬具等內容。毫無疑問,在早期墓葬的發掘過程中,較之墓葬形制等,墓葬的營建與埋葬過程似乎是最難把握的。一則有關營建與埋葬過程,尤其是營建過程方面的證據不易保留,二則整體清理的發掘方法也不便保留并確認可供比較的堆積證據,三則分期編年及社會結構(等級分化)等方面的研究極易誘發對隨葬品的過分關注。前者毋需贅言,而后兩種原因則涉及發掘方法和發掘理念,并導致發現相關證據的可能性進一步降低。理論上,誰也無法否定營建與埋葬過程證據存在的可能性。事實上,墓葬營建與埋葬過程的證據也是存在的。毋庸置疑,墓葬的營建、使用常常與埋葬過程直接相關,所以埋葬過程也能一定程度地揭示其營建與使用過程。在甘肅臨潭磨溝墓地發掘之前,筆者曾參加過新疆尼勒克縣喀什河南岸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的發掘工作,也曾通過解剖性發掘清理獲得過一些有關墓葬營建與埋葬過程方面的信息資料。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位于新疆伊犁尼勒克縣喀什河南岸,基本都是帶墳丘的所謂封堆墓,大致處在青銅時代末期至早期鐵器時代,絕對年代在公元前500年至漢代之間。其中解剖性清理主要針對地面墳丘部分,采用十字探溝法解剖、清理墳丘部分。解剖發掘結果證實,較寬的封土墓墳丘部分往往具有由邊緣向中心逐漸堆積的特點,而石堆墓的墳丘則往往具有由中心向外側分層堆積的特點。(圖四)且在墳丘堆積中時常發現有燒土面、樹枝、完整人骨等跡象及一些隨葬物品⑦。   不過,由于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的解剖性清理只涉及墳丘部分,對豎穴或豎穴偏室仍采取水平式整體清理的發掘方法,還難以深刻認識解剖性發掘清理的作用和意義。所以,在面對地面設施蕩然無存的磨溝墓地時,最初仍然采用水平式整體清理的發掘方法。但基于磨溝墓地齊家文化墓葬結構與埋葬方式的復雜性,以及連續性發掘的田野實踐機遇等,從而獲得了解剖性發掘實踐從自發到自覺的重大轉變。磨溝墓地解剖性清理所獲得的埋葬過程證據,不僅進一步證實了人骨推擠及多人多次合葬普遍存在的事實,而且對重新認識以往所謂的二次葬、一次葬與二次葬共存于同一座墓葬等現象提供了重要線索和依據,進而也充分說明了解剖性清理早期墓葬的作用和意義?;铱右彩潜狈降貐^極為常見的遺跡現象之一,盡管它是一個約定俗成的中性詞語,不能直接表明遺跡的功能或用途。事實上,所謂灰坑及其內部堆積,往往具有再次利用的突出特點。亦即在多數情況下,灰坑應是遺跡單位的原始功能喪失后作為垃圾坑再次利用的直接結果,其中不乏富含有機質的日常生活垃圾,致使此類堆積往往較為松軟而呈灰色。在早期的田野考古實踐中,由于這些遺跡原始功能的判定往往需要較長時間,但又不能不及時予以命名,于是前輩們不乏睿智地選擇并使用了“灰坑”這一中性詞語。   現在來看,灰坑往往涉及窖穴、深穴式房址以及其他用途或功能不易判斷的多類遺跡現象,其中又以各類窖穴較為常見。由于灰坑類遺跡的內部堆積往往是二次利用的直接結果,惟底部堆積可能保留有反映原始功能的信息與證據,所以人們很容易通過對底部堆積內容與特點的關注,以達到判斷其原始功能的目的。但是,如果從聚落考古學的角度來看,居住區內窖穴類灰坑的空間分布及其與周圍房屋建筑的關系,也是需要關注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史前時期的居屋多為單間式的,在擁有封閉空間的院落出現之前,一座房屋建筑可以理解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居住單元,卻未必就是一個設施齊全的生活單元,亦即不能完全排除房屋周圍還可能存在諸如窖穴、室外灶址等其他附屬設施。尤其聚落內部各類遺跡的共時性問題,似乎已經超越了物質遺存形態特征的變異范圍,幾乎無法有效地運用類型學方法加以解決。事實上,在聚落形態研究的田野考古實踐過程中,一些學者已經充分注意到聚落遺址中的“地面”或“活動面”對于判斷聚落內部同一時期遺跡空間分布及其相互關系的重要性⑧。而且,這種研究意識甚至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西安半坡仰韶文化聚落遺址的發掘,半坡遺址F6、F10和F11的共時性就是通過連接在一起的室外地面而確定的⑨。   不過,我們也不能奢望聚落遺址中的“地面”都能完好地保存至今,那么還有沒有其他方面的證據呢?而且,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證據,能否通過解剖性清理而獲得呢?答案是肯定的。在聚落考古研究與教學實踐中,我們已經意識到北方地區常見的窖穴(灰坑),其堆積特點也有助于判別與房屋建筑的空間組合關系。在通常情況下,窖穴類遺跡與房屋建筑(使用者)的關系,不僅表現在其原始功能階段,而且也可延伸到二次利用的次生功能階段。也就是說,無論原始功能還是次生功能階段,窖穴類遺跡的使用者一般不會發生改變。即便是二次利用,窖穴的使用及其所形成的堆積特點,常常也能一定程度地體現出與使用者(房屋建筑)的空間關系。一則日常生活垃圾通常是使用者以居屋為活動中心而形成的,二則人們傾倒垃圾一般也是選擇兩者之間的最短距離,自下而上形成各層堆積的原點和最高點,并逐漸向周圍傾斜漫延。在灰坑直徑較大時,各層堆積的原點和最高點往往不在圓心部位,而是偏于傾倒垃圾的來源方向一側。即堆積原點和最高點偏離圓心的所在方向,就應是垃圾的來源方向亦即使用者日常居住所在的方向。因此,灰坑類遺跡的解剖性清理,不僅有助于判定遺跡的邊界范圍及打破與被打破的相互關系,同時灰坑內的堆積特點也可揭示堆積形成的來源方向,進而通過來源方向揭示與房屋建筑(使用者)的空間分布關系。這樣一來,在缺乏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便可利用窖穴類灰坑的堆積特點判斷與同期房屋建筑的空間分布關系,提高聚落考古研究的信息源和可信度。所以,即便是灰坑類遺跡,也需要仔細進行解剖性清理,并進行繪圖照相記錄,盡可能保留堆積證據及相關信息。#p#分頁標題#e#   三、遺跡的破壞性解剖及其意義   所謂破壞性解剖是指針對遺跡局部或整體結構所采取的破壞性發掘清理,目的在于進一步了解各類遺跡的某些結構特點,涉及營建過程與技術,甚至使用過程與特點等。毋庸諱言,清理和保留遺跡的原始形態是十分必要的,但也不能因此而忽視對遺跡的破壞性解剖。在田野考古發掘過程中,如果只關注對遺跡原始形態的清理與保留,勢必就會一定程度地制約破壞性解剖工作的展開,從而喪失一些相關的重要信息。破壞性解剖的對象可以涉及任何遺跡或遺跡內的各類附屬設施,具體則應根據認知判斷需要而有選擇地展開,并非任意而為。在以往的田野考古實踐中,我們曾有意無意地破壞性解剖過早期墓葬、室內灶址等遺跡。   就早期墓葬發掘而言,為了獲得有關墓葬營建、使用及埋藏過程方面的信息,也需要對墓葬結構(原始形態)進行破壞性解剖。在加勒克斯卡茵特墓地發掘過程中,我們就曾對墓葬結構進行過破壞性解剖。因為在清理墓室部分時常常發現開口部分均打破一層厚0•3~1米的熟土堆積,疑為墓葬所打破的早期文化層堆積。無疑,若能發現并確認一處草原地區的聚落遺址,也是一件值得慶幸的事情。但最后通過對個別墓葬結構的破壞性解剖,才弄明白了這層熟土堆積的特點及形成原因。該墓地不少墓葬的墳丘周圍都有圍溝環繞,而墓穴所打破的熟土堆積僅限于圍溝所環繞的部分。且有跡象表明,圍溝的形成可能與墳丘取土或墊土有關,但卻不能完全排除特意劃定墓域范圍的可能性。因為在解剖M34(原M48墓號有誤)時發現圍溝內填有較為純凈的乳白色油性土,明顯有別于圍溝內外兩側的堆積。而這種油性土一般埋藏在地表之下約1米深處,該圍溝內的填土無疑系人為所致。而且,圍溝內外兩側的堆積也明顯有所不同,外側為原生自然堆積,內側則是墓室所打破的熟土堆積。由此至少可以獲得兩點認識:一是圍溝以及溝內鮮明的人為填土都是為了清楚地表明墓域范圍;二是墓穴開口部分所打破的熟土堆積并非早期文化層堆積,實為修建墓葬時所形成的一層人工堆積。也就是說,墓穴上部所打破的熟土堆積,實際是在墓葬營建過程中形成的,與墓葬的營建過程直接相關。這些墓葬的營建過程大致如此:首先在所劃定的墓域范圍內修整出較平整的層面,然后再在人工層面上開始修建墓室,最終待墓室填埋后再修建地表封堆。   在磨溝墓地發掘中,對于偏室墓的破壞性解剖即揭頂清理的直接原因,主要在于偏室不便清理并影響繪圖照相等各項記錄工作。但基于2009年秋冬季第一座墓上墳丘(M901)的確認(圖五),促使我們將在今后的發掘中進一步實施破壞性解剖。因為磨溝的豎穴偏室墓大多早已塌陷,不少墓葬的開口部分常常發現不甚規則的圓形花土范圍或超出墓道的碎石堆積等現象。現在看來,這些現象應是偏室塌陷后墳丘底部下陷部分的殘存。為了獲得更加令人信服的堆積證據,就需要對這些墓葬實施橫穿墓道的破壞性解剖,以便確認墳丘底部范圍及其與墓道填土的直接疊壓關系等等。換言之,如果磨溝墓地發掘伊始,我們就能對這些跡象實施破壞性解剖,當可確認更多墓葬殘存的墳丘及其平面堆積范圍。2006年在陜西淳化縣棗樹溝腦遺址發掘中,我們曾無意解剖了一座龍山時代早期房屋F4的室內灶址,并獲得了對室內平面灶址的新認識。   F4為白灰面建筑,坐東朝西,門道及前端部分已遭破壞。室內中部偏東處設極為規整的圓形灶面,并涂以黑彩,直徑達1•35米。而圓形灶址的西半部分恰好被西周時期的豎穴土坑墓M8腳端所打破。清理結束后適逢降雨,雨后巡視工地時見灶址燒土松軟了一些,遂利用M8腳端墓壁做了切面。切面顯示燒土范圍遠小于灶面直徑,僅40~50厘米,證實灶址的實際使用范圍不及1•35米,惟西南一側燒土痕跡散漫。(圖六,左)再仔細觀察,發現燒土周圍寬約15厘米、近圓形帶狀的灶面黑彩略泛白色,顏色淺于外圍黑彩。除西南一側,其余部分燒土界限規整,顯然使用時曾有相關圍擋設施限制。結合燒土周圍灶面黑彩褪色泛白的近圓形帶狀痕跡判斷,原當有泥砌灶圈存在,西南一側燒土散漫應是火門所在。而發掘清理時灶址及其周圍未見燒土塊,說明該房屋廢棄時灶面上并沒有灶圈。綜合分析,我們有理由認為這種室內灶址經事先規劃,但實際使用則是季節性的,而泥砌灶圈應是根據使用與否季節性拆建。該遺址另一座龍山時代早期房屋F3室內灶址(圖六:右)雖未解剖,但平面結構及相關特征和F4極為相似,當非孤例⑩。   棗樹溝腦遺址除發現確認有先周時期的池塘遺跡外,還發現有一座可能晚至西周時期的水窖遺跡?;铱親159口大底小,上部甚至呈階梯狀內收,坑壁上殘留有涂抹的紅泥(黏)土。從窖穴結構來看,應具早期水窖的特征??诖蟮仔⌒敝北诨螂A梯狀壁面,當是為了涂抹紅泥進行防滲處理。也就是說,口大底小的結構特點,應是水窖防滲處理技術原始性特征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有別于后期口小底大、壁面鑿孔而鉚釘式涂泥防滲的處理技術。這里,我們想強調的就是,要弄清水窖防滲處理技術的這一變化,就必須對水窖類遺跡結構進行破壞性解剖。顯然,破壞性解剖不能僅局限于地面設施,諸如墳丘、城墻等。對于營建在地面以下遺跡或結構復雜的遺跡,都需要有選擇地進行整體或局部范圍的破壞性解剖。   另外,這種破壞性解剖似乎還可擴展到探方的發掘清理。由于各地區土質結構差別較大,諸如我國黃河與長江流域等,所以根據土質土色區分地層有時也會遇到種種困難。尤其長江流域的黏性土質,往往使得土色較為接近的地層難以區分。在這種情況下,似乎也可采取破壞性解剖的發掘方法。雖然與探溝法有些類似,但主要目的在于確認是否存在不同層位,其堆積特點又是如何等,對遺物出土層位的準確性不予優先考慮。1998年,在重慶萬州中壩子遺址的部分發掘區域,我們曾遇到1米多厚的堆積,土質土色非常一致,為粉沙質淺灰色黏土,涉及若干探方。究竟是一層還是若干層堆積,一時難以判別!即便用手鏟自上而下處理剖面,也因無法均勻用力難以及時作出判斷,更無法保證層位劃分的可靠性。經商議,我們便在多個探方采取先解剖發掘1•5米寬的范圍,下挖一定深度,即用手鏟自下而上處理剖面,以便均勻用力,分別從若干部位、通過對軟硬度的感覺來判別是否有所區別以及界限所在。進而,為了保證上下層界限的可靠性,尤其文化遺物收集的準確性,在符合地層學原則的基礎上,最終確定的層位線一般比感覺存在差異的部位略低一些。在確認了解剖區域堆積層次及堆積特點之后,再對其余2•5米寬的部分逐層進行發掘清理,而各層的出土遺物則以最后清理的部分為準。雖然這幾層堆積被歸為一大層,但出土物仍保持原始單位層序○11。所幸中壩子遺址經過連續數年的發掘,以后的幾次發掘結果進一步驗證了首次解剖性發掘時所確定的地層單位是可信的。就是說,遇到土質土色極為相近、幾乎無法辨別的情況時,探方發掘也可采取分階段的解剖性發掘方法。即便最終的結果不具備分期意義,我們也應把這種可能性保留到整理研究階段。因為誰也無法預料最終的結果究竟如何,更何況沒有結果的結果也是一種結果。#p#分頁標題#e#   概括而言,在田野考古及聚落研究實踐中,解剖性發掘是十分必要的。無論是各類遺跡的地上設施還是地下部分,都需要從未知的角度實施解剖性清理,這樣才有可能獲取有關埋藏過程與堆積特點方面的信息和證據。從磨溝墓地齊家文化墓葬埋葬特點、尤其地面墳丘設施的發現過程來看,對于發掘過程中所遇到的未知跡象,不能囿于發掘清理遺跡的原始形態,應及時實施破壞性的解剖,而且解剖的范圍一定要超出未知跡象的范圍。無疑,破壞的目的是為了及時認識不曾確認的種種未知跡象,通過堆積證據及時判斷未知跡象的性質和意義,一定程度地克服或減少經驗性和盲目性的發掘理念。而解剖性發掘所獲得的堆積證據,不僅有助于判斷各類遺跡的營建、使用、廢棄和埋藏過程,甚至有助于判斷相互間的共時性與序時性關系,從而為分析聚落內部各類遺跡的空間組合關系及功能區劃等提供比較可靠的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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