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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建立自然保護區仍然是世界各國保護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途徑之一(Rodrigues等,2004)。世界發達國家自然保護區的面積一般占國土面積的10%以上。我國自1956年建立第一個自然保護區——鼎湖山自然保護區以來,自然保護區的規模增長很快。截止2009年底,我國已設立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2541個,陸地自然保護區面積約占國土面積的14.7%,居世界前列。自然保護區屬于國有公共資源,但在自然保護區的投資建設中,中央及地方財政投資比例較低。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緩解資金困境、提高財政收入,紛紛出臺支持自然保護區旅游發展的政策,并通過出讓經營權的方式鼓勵民間資本介入自然保護區,投資開發旅游資源(鄭向敏,2005;張進福,2004;閻友兵和陳喆芝,2010)。據不完全統計,2004年底我國已有20多個省、市、自治區的300多個自然保護區出讓了經營權(鄭向敏,2005)。到2008年底,我國約500多個自然保護區出讓了經營權,民間資本介入自然保護區已成為趨勢。據資料分析,民間資本介入主要表現為一定年限的買斷經營權、租賃經營、承包經營、協議開發、投資開發以及上市公司擁有經營權等方式,與此同時,一些自然保護區通過掛牌出讓經營權的方式引入民間資本,如表1所示。
然而,資源是稀缺的,任何一種與資源配置有關的選擇都存在機會成本。資本的逐利性、經濟回報和對資源的占有欲成為民間資本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主要動力。在我國生態補償機制和生態保護立法尚未健全、政府相關部門監管缺位的情況下,民間資本介入自然保護區有可能帶來自然資源的過度和無序開發,造成諸如重經濟輕保護、“圈地”、尋租腐敗等諸多嚴重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自然資源的公共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特點(依紹華,2003)。民間資本的主體、地方政府等相關群體成為直接受益者,但正外部性的權益和外部不經濟性的責任卻缺乏有效匹配,導致環境破壞、自然資源保護不力等問題不斷加劇,自然保護區的可持續發展受到嚴重威脅。為此,如何規避民間資本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確保民間資本介入下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的保值和增值,是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過去幾年,學術界也曾對民間資本介入自然保護區的問題進行過一些探討(鄭向敏,2005;張進福,2004)。多數研究傾向于關注民間資本主體的事前監督,如在經營權轉讓時,明確自然保護區經營主體的資格(張進福,2004),合理確定自然保護區經營權轉讓的年限(閻友兵和陳喆芝,2010),準確評估自然保護區經營權轉讓的價值(劉敏、陳田和石學勇,2007)。也有研究強調從地方政府角度對民間資本主體實施事后監督,如建立適當的激勵約束制度(郭淳凡,2010)。但盡管如此,理論還是明顯滯后于實踐。本文基于價值鏈及價值鏈治理理論,將民間資本介入作為驅動因素,將處于相對靜態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置于其價值實現的動態活動之中,通過構建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模型,探索民間資本介入模式下實現自然保護區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本文在理論上具有創新意義,在實踐中將為生態資產的保值和增值提供決策依據,為規范民間資本主體的市場行為提供科學參考。
二、自然保護區及其管理模式
根據世界自然保護同盟的定義,自然保護區是指“為了保護和維持生物多樣性、自然及相關文化資源而特別劃定的,通過立法或者其他有效手段進行管理的陸地和/或海洋區域”(IUCN,1994)。由此可見,自然保護區實際上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不僅包括我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中界定的狹義自然保護區,而且包括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等多種類型的自然區域。
自然保護區作為一個特殊區域,既承擔著提供生態服務等公共產品的功能,又承擔著提供旅游服務產品的功能,所以單一的管理者提供這兩類服務并不合適(依紹華,2003)。國外自然保護區管理模式已呈現出多元化趨勢。美國于1965年頒布了《特許經營政策法案》,由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市場競爭機制選擇某項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投資者或經營者,明確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經營某項公共產品或者提供某項服務。民間資本以特許經營的方式介入自然保護區(Joachim,2006),較好地解決了自然保護區所有權、管理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立”的問題。在國家公園聯邦所有的情況下,政府嚴格執行監督和管理職能,民間資本從特許經營中獲利并使游客和消費者從這一模式中獲益。在加拿大,自然保護區管理實體已由政府機構轉變為“公司+政府”模式。這意味著機構歸政府所有,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機構投入經費約占20%,企業自籌經費百分比逐年上升(Joachim,2006)。在德國,聯邦政府不擁有土地,中央政府只負責相關政策及立法,自然保護區實行的是比較典型的地方政府管理模式。我國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模式大體上可分為三類:(1)政府主導開發、企業參與投資;(2)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民間資本開發部分景區;(3)完全由民間資本買斷經營權(宋國琴和陳國營,2003)。圖1簡要表示國內外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模式。
三、生態服務價值的概念和類型
自然保護區豐富的生態資源能夠為人類提供有價值的生態服務(Hockings,2003)。早在20世紀60年代,學術界已經開始關注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生態服務的重要價值,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Costanza,1991;Costanza、D’Arge,et.al,1997;Faber、Costanza和Wilson,2002;Herendeen,1998;Fisher、Turner和Morling,2009)。20世紀90年代后,康斯坦茨(1991)和戴利(1997)對生態服務價值及評估方法的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并在學術界引起廣泛關注??邓固勾牡戎赋?,生態服務是人類從生態系統功能中直接或間接獲得的收益。其中,生態系統功能泛指棲息地、生物物種、生態資產或者生態系統的循環過程。自然保護區的生態服務不僅包括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的旅游、休閑娛樂服務,而且包括氣候調節、食物生產、原材料生產、文化等在內的諸多服務類型。單純從自然保護區旅游經濟的角度看待自然保護區生態資源的價值,是極端片面的。在此研究基礎上,生態服務功能被界定為生態系統與生態過程所形成及所維持的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與效用。謝高地等(2008)進一步將生態服務劃分為四種類型,即供給服務、調節服務、支持服務和社會服務,并由31個因子組成。生態服務價值的評估對象可以歸納為5個主要方面:(1)全球性質的生態服務價值評估,例如康斯坦茨對全球生態服務價值的分類和全面評估;(2)區域性生態服務價值評估,如對某些省、市或對某個流域的生態服務價值評估;(3)對單個生態系統的評估;如對某個森林公園、濕地公園、某條河流、草原的生態服務價值評估;(4)對物種及其多樣性保護的評估;(5)對土地利用區域或人工開發區域的評估。生態服務價值的評估方法主要包括市場價值法、旅行費用法、機會成本法、意愿調查法等(Sutton和Castanza,2002;Mendelsohn和Balick,1995;Munasinghe,1992)。通過生態服務價值的研究,可以提供關于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以及支持人類生存、發展過程中所需要的信息(Faber、Costanza和Wilson,2002);有助于制定人類福利和可持續發展的指標體系(Costanza,1991),在宏觀和微觀層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p#分頁標題#e#
盡管康斯坦茨等人對生態服務價值及其評估進行了開創性研究,之后的眾多研究成果也給了我們極大啟示,但由于生態服務本身的復雜性、實踐的不確定性和研究的滯后性等原因,目前生態服務價值的理論和研究方法等方面仍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張文霞和管東生,2008)。一方面,迄今為止還沒有形成一個準確評估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的權威標準,研究尺度缺乏可比性,以致研究成果不足以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決策依據,這也給民間資本介入下我國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保值或增值的衡量帶來了更大的困難和挑戰;另一方面,目前的研究主體多局限在自然科學領域,且研究大多限于靜態,計量結果只是貨幣化的資源存量數值,缺乏現實意義,對生態服務價值實現和轉化過程的動態研究十分少見。事實上,生態資本是以資源形態存在的,是動態變化的。生態服務價值只是生態資本存在價值的一小部分,是功能和服務的價格賦值(Hockings,2003)。所以生態資本的運營十分重要,決定著生態資本的價值能夠發揮和實現多少,其實現價值因途徑和社會經濟條件不同而有很大差異(Hein、VanKoppen和DeGroot,2006),但目前還沒有系統的理論和實證研究。
四、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內涵
波特(1985)認為,“每個企業都是在設計、生產、銷售、運送和輔助41其產品的過程中進行種種活動的集合體”。所有這些互不相同但又相互關聯的活動,構成了企業創造價值的動態過程,即價值鏈。波特將價值定義為顧客愿意為企業產品或服務支付的價格,價值與創造價值的活動成本之間的差異,決定企業的利潤。運用價值鏈的思想對企業進行管理,強調企業應該從系統的角度考察經營績效,對價值鏈上的各項價值活動進行協調以提高整體績效,而不是追求單項價值活動的優化(Kaplinsky和Morris,2001;Kaplinsky、Memedovic、Morris和Readman,2003)。在波特(1985)看來,不僅企業內部存在著價值鏈,價值鏈還存在于一個更大活動流的價值系統之中。如供應商為企業提供原材料、機器設備等外購投入,形成供應商價值鏈;企業的很多產品需要通過銷售渠道才能到達顧客,形成渠道價值鏈;而企業的產品到達顧客后,最終會成為顧客價值鏈的一部分。也就是說,不僅僅是企業內部存在著價值鏈,上下游關聯的企業與企業之間通過價值的傳遞、轉移、增值,也構成了價值鏈。企業價值鏈與供應商價值鏈、渠道價值鏈之間形成了縱向聯結。供應商或渠道商的價值活動方式會影響企業的價值活動,反之,企業的價值活動方式也會影響到供應商或渠道商的價值活動。這意味著波特的價值鏈模型不僅可以用于分析企業內部價值活動,而且可以用于行業層面,分析“一項產品或服務從提出設想,經過不同階段的加工傳遞給消費者,到消費者使用后的處置這整個過程中的價值創造和價值分配活動”(Kaplinsky和Morris,2001)。價值鏈理論立足于明細的局部分析和整體的結構組合,以及精確的片段研究和銜接的流程組合,不僅能用來分析特定組織內部的行為,而且可用于研究整個系統流程的優化,是對社會、經濟、環境各個不同層面進行探索的科學方法(Kaplinsky、Memedovic、Morris和Readman,2003)。
價值鏈理論已廣泛應用于制造業、服務業等領域多個行業的研究(Kaplinsky、Memedovic、Morris和Readman,2003;Willem,et.al,2006;Dolan、Humphrey和Harris-Pascal,1999;Gereffi,1999;Buyukozkan、Feyzioglu和Nebol,2008),但在生態服務領域幾乎是空白,運用價值鏈理論對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的相關研究十分少見。如前所述,生態系統能夠為人類提供生產、調節和文化等價值巨大的服務,但是,很多類型的生態服務并不是天然就能為人類利用,而是需要經過設計、生產、銷售、運輸和輔助等價值活動才能到達人類手中,如綠色食物、藥材、木料以及旅游、休閑娛樂服務等。這個過程中的一系列價值創造和價值分配活動構成了生態服務價值ChinaManagementStudiesvolume7(1)42鏈。在生態服務價值的實現過程中,生態系統作為生態服務“唯一”的源頭,是整個過程的起點,其中經過從開發規劃、基本建設、產品設計、生產過程、市場營銷到廢物回收利用等全過程的活動,生態服務的價值被傳遞、轉移、增值(或貶值),最終到達消費者,此時生態服務的價值得到實現;消費者享受生態服務的同時需要做出經濟的或者非經濟的補償,這種補償又通過一系列環節的傳遞、轉移,返回到生態系統,提高(維持、或降低)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實現生態服務價值的持續循環(不變、上升或下降)。這一系列活動過程就構成了生態服務價值鏈。
結合生態服務與價值鏈的概念,生態服務價值鏈可以定義為,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的服務從產生直到最終傳遞給消費者所經歷的一系列價值創造和價值分配活動。自然保護區的生態服務價值鏈,就是指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的服務從產生直到最終傳遞給消費者所經歷的一系列價值創造和價值分配活動。自然保護區作為生態系統天然的“本底”資源,對資源的開發、運營方式和水平都直接影響著生態服務價值的傳遞、轉移和實現路徑。如圖2所示,自然保護區的生態服務價值鏈是一個動態循環的鏈條。正向鏈條以價值的傳遞為方向,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作為生態服務的“原材料”,是整個價值鏈的起點,生態系統經過經營主體的規劃、開發成為生態產品或服務,通過營銷最終到達消費者,生態服務的價值得到實現;而逆向的鏈條則根據資金的流向,消費者享受生態服務須支付一定貨幣,其中一部分投入到生態系統的保護和再開發,實現生態資源的保值(增值),最終實現生態服務價值的可持續循環。
傳統意義上,我國自然保護區屬于國有公共資源,政府在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的傳遞、實現和分配過程中承擔著多重角色。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部門作為政府機構,既是自然保護區的監管者又是實際上的經營者。這種“監管”與“經營”職能并存的局面使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部門難以做到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依紹華,2003),容易導致自然保護區出現資金投入不足、規劃水平不高、監督力度不夠等問題。近年來,民間資本以多種形式介入自然保護區,企業逐漸成為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中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如圖3所示,雖然打破多年來自然保護區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的局面,改變了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傳統結構,但不同經營主體的利益訴求不同,而這些行為驅動因素必將影響到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其他環節,對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的傳遞、實現和分配帶來深刻影響,同時也影響著生態服務價值的最終產出。#p#分頁標題#e#
五、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結構及治理
(一)民間資本的內涵和特征
到目前為止,民間資本的概念并沒有形成一致認可的權威界定。我國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民間資本進行了不同的解釋。本文中的民間資本是相對于政府資本而言的。政府資本是按照國家政策意圖、產業政策需要來配置的資本,不以盈利為目的(楊天榮,2010;王麗婭,2003),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資本和政策性銀行提供的納入國家投資計劃的信貸資本兩個部分(王麗婭,2003)。而民間資本則定義為除政府資本之外的所有國內資本,包括集體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和其他經濟成分擁有的資本(楊天榮,2010;王麗婭,2003)。民間資本的投資總額由總投資額扣除政府資本、外商資本之后得到。
民間資本包括貨幣、實物、知識三種資本形態。具體來說,民間資本既包括現金、股票、債券、基金等貨幣形態的資本,也包括固定資產、機器設備等實物形態的資本,還包括科研成果、專利技術等知識形態的資本(王麗婭,2003)。與政府資本相比,民間資本具有顯著不同的特征。首先,政府資本是非營利性的,民間資本則以利潤最大化為投資經營目標,具有典型的逐利性特征;其次,驅動民間資本投資的是私人利益或私人意志,政府資本投資則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集體意志;此外,民間資本的投資由市場機制進行調節,政府資本投資往往是由政治機制調節(王麗婭,2003)。
(二)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結構
本文主要探討民間資本通過買斷經營權的模式介入自然保護區,民間資本主體擁有自然保護區主導經營權的情況。買斷經營權是指民間資本主體支付一定的資金從政府手中買斷自然保護區一定期限內的產權,完全由民間資本投資運作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和建設。在民間資本買斷經營權的模式下,民間資本主體取代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成為自然保護區的主導經營者,享有經營權和收益權,政府則只享有自然保護區的所有權和管理權(王凱和譚華云,2005)。如圖3所示,民間資本介入下自然保護區的生態服務價值鏈是一個閉合的、循環的鏈條。一方面,左向鏈條以價值的傳遞為方向。民間資本主體承擔自然保護區的經營者角色,通過投入資金對生態系統進行規劃、開發等價值活動,不僅在生態服務與消費者之間架起一座橋梁,而且直接影響生態服務的價值。經過規劃、開發,自然保護區的生態服務既可以直接銷售給消費者,使生態服務的價值得以實現。也可以通過營銷渠道的各種營銷活動,使生態服務最終到達消費者,生態服務的價值得以實現。另一方面,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中的右向鏈條則以價值分配為方向。首先,消費者必須支付一定的貨幣才能享受生態系統提供的服務;其次,生態服務價值鏈中的各個環節對消費者支付的貨幣進行分配,形成各個環節的收益和利潤;最后,一部分貨幣需要重新投入到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的保護和再開發,以實現生態資源的保值甚至增值,進而實現生態系統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生態服務價值的良性循環。雖然有學者認為,民間資本介入自然保護區使得自然保護區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相互分離,這并不必然會帶來自然保護區生態資源的破壞(鐘勉,2002),但不容忽視的是,民間資本的逐利性本質極有可能導致民間資本主體實施機會主義行為,即為了自我利益而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鐘勉,2002),造成自然保護區生態資源的過度和無序開發,與自然保護區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背道而馳(郭淳凡,2010)。尤其是當前我國自然保護區經營權轉讓年限較長,相關立法不完善,政府監管缺位,民間資本介入自然保護區帶來的問題更加突出。因此,在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探索如何規避民間資本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協調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是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三)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治理
在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規避民間資本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協調組織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歸根到底也是一個治理問題。根據全球治理委員會的定義,治理就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組織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是使相互沖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Weiss,2001)。在之前的研究中,曾有學者指出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本主體之間進行有效治理,增強地方政府對民間資本主體的監督,抑制民間資本主體機會主義行為的重要性(鄭向敏,2005;郭淳凡,2010),但實際上,并不是所有的生態保護問題都可以單獨通過政府的協調和控制得以解決,很多時候,公共、私人以及非營利性組織在生態保護問題方面的共同參與往往能起到更加有效的治理作用(Erku-ztürk和Eraydn,2010)。
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上,各個組織、企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們之間緊密聯系、相互依賴,共同傳遞生態服務價值,并分享生態服務創造的收益。因此,加強自然保護區民間資本主體的治理,不僅要重視地方政府與民間資本主體之間的治理,有效協調民間資本主體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更要重視整個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治理,發揮其他組織、企業對民間資本主體的監督和約束作用,協調民間資本主體與生態服務價值鏈上其他企業之間的關系(Erku-ztürk和Eraydn,2010)。
價值鏈的治理并不是一個新概念。早在十多年前,格里菲(2005)等學者就提出了價值鏈治理的必要性,他們的研究奠定了價值鏈治理理論的基礎框架。總的來說,價值鏈治理就是“通過價值鏈上企業之間的關系安排和制度機制,實現價值鏈內部不同經濟活動和不同環節間的非市場化協調”(Humphrey和Schmitz,2001)。在價值鏈上,不同成員之間的權力并不一定是對稱的。有時候,價值鏈上的關鍵成員往往主導著價值鏈上不同成員之間的勞動分工,并通過設定標準,控制著價值鏈上其他成員的行為。也就是說,價值鏈的主導者變成了價值鏈的治理者(程度隨其在價值鏈中的權力不同而有所差異)。這些治理者不需要擁有所有權,卻能對整個價值鏈進行控制。當價值鏈上的某個成員要求其他成員遵從外部設定的標準或將外部設定的標準引入價值鏈中,就會形成價值鏈的治理。沒有治理的價值鏈只是一連串的市場關系。市場治理運行的核心機制是價格機制。
在現有文獻中,價值鏈的治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制造業領域,對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治理研究幾乎是空白。本文認為,民間資本介入自然保護區,成為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上的重要環節,可謂“雙刃劍”,必將對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上的其他相關環節產生控制和連帶影響。從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治理角度探索對民間資本主體機會主義行為進行監督和約束的有效途徑,是有效且可行的。#p#分頁標題#e#
六、實踐啟示與未來研究方向
(一)系統認識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的重要性
正如康斯坦茨、戴利等學者所言,自然保護區的生態服務不僅包括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的旅游、休閑娛樂服務,而且包括氣候調節、食物生產、原材料生產、文化等在內的諸多服務類型(宋國琴和陳國營,2003)。因此,本文認為,民間資本介入自然保護區之后的經營績效,不能單純從自然保護區旅游經濟的角度來衡量,而應該從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的整體服務價值來衡量。然而,由于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本身的復雜性,學術界至今還沒有形成一個能夠準確評估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的權威體系和標準,這為未來的研究提供了方向。
(二)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結構優化及治理機制
在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上,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提供的生產服務、調節服務、文化服務往往會通過不同的渠道傳遞給消費者,形成不同的價值鏈,而且,即使是同一種服務也可以通過不同的價值鏈進行傳遞,如旅游休閑服務既可以由民間資本主體組成的經營企業直接傳遞給消費者,也可以由經營企業通過旅行社或者旅游電子商務企業傳遞給消費者。在不同結構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上,生產服務、調節服務、文化服務價值的傳遞、實現、分配的過程和結果都存在差異。那么,如何優化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結構,建立科學的關系機制和制度安排,以達到有效發揮民間資本的優勢的同時,又能合理地控制民間資本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實現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的良性循環,是有待深入研究的問題。根據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模型,本文認為,對自然保護區民間資本主體機會主義行為的監督和約束,不僅需要有效發揮地方政府的監督和約束作用,而且需要充分利用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上其他組織和企業的作用。
綜上所述,價值鏈及價值鏈治理理論對民間資本介入的自然保護區可持續發展的實踐具有很現實的指導作用。通過建立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的價值鏈模型,能夠清晰地界定民間資本主體在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中的角色和地位,在此基礎上引入適當的監督和約束機制,以有效規避民間資本主體在利益獲取與社會責任之間的失衡行為。本文的局限在于提出了一個理論性的框架,有待進行深入的實證研究,以探索自然保護區生態服務價值鏈治理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