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治安學理論體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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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治安學理論體系的問題

作者:王彩元 單位:湖南警察學院

治安學理論體系研究是治安學基本理論研究的重要內容,也是治安學理論研究的第一主題。自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提出了治安學(后一段時間稱治安管理學,1998年教育部在進行本科專業目錄時又改稱治安學。當然,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但為了敘述的方便,除特別說明外,本文權且將這兩個概念等同使用)以來,廣大治安學教學、研究人員和事務工作者圍繞該學科特有的概念、范疇、學科體系和治安管理業務進行了比較廣泛的研究和探索,治安學理論研究成果也非常豐富,出現了百花齊放的局面,使該學科進一步得到了豐富、完善和發展。但是,該學科的理論體系至今還未建立起來,不僅理論不成熟,而且體系不完善,學術界對一些根本問題缺乏共識,甚至爭論不休,這對于一個期盼走向成熟的治安學科而言是十分不利的。特別是當前,教育部組織開展新一輪本科專業目錄修訂工作,公安學科有望成為一級學科,治安學作為公安學的子學科成為二級學科之際,積極構建治安學理論體系是治安學基礎理論研究所面臨的最大的課題!筆者認為,治安學理論體系是治安學理論的集合,是治安學理論按照一定的邏輯形成的有機整體。就治安學而言,在理論體系研究中必須或亟待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主要有構建理論體系的前提性、科學性、本土化等問題。

一、對治安學理論存有疑慮,亟待提高理論體系構建的前提性認識

治安學有沒有理論,有什么樣的理論,一直是學術界十分關注的事情。而且,來自治安(或公安)學其他領域(俗稱“體制外”)和在治安學領域內(俗稱“體制內”)的學者,對治安學理論存在的認識,有著巨大的反差:來自“體制外”的學者,由20世紀80年代初治安學提出來時的不屑、不認同,轉變到后來以至于目前的主動界入、參與,甚至將自己的理論引入到治安學理論中來,比較有代表性有華東政法學院金其高教授的“貓鼠理論”、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王均平教授的“社區治安群理論”等①;而“體制內”的學者,自國家2008年啟動公安院校招錄培養體制改革后,由于受此產生的負面影響,除少數學者還在堅持外,絕大多數反而懷疑治安學科甚至公安學科的理論研究,出現了如筆者在2010年全國第六屆治安學學術研討會暨治安系主任論壇上提出的“進行應用(術科)研究的越來越多,從事基礎理論或純理論研究的越來越少”的局面。

治安學理論研究出現這種非常尷尬的境地,源于治安學理論建設的薄弱。從歷史上看,我國雖然正式提出治安學概念的時間并不長,但對今天治安學領域有關問題的研究卻可以追溯到20世紀初對警察科學的研究,其背景是西方警政思想在中國的傳播與中國近代警察制度的產生,以及警察高等教育的發展。[1]然而,將其作為一門學科對待,則是20世紀80年代初的事情———以1984年西南政法學院(現西南政法大學)編寫的《社會治安管理學》教材為標志,并打破了長期以來治安工作無學問(學科)的局面,使治安理論得以真正起步。正是治安學學術研究起步晚,加之本研究領域的人員習慣于從治安管理業務分工的角度或治安管理工作層面來討論、研究治安學,而不是將所要研究的對象進行了理論抽象,這就導致了治安學的理論積累是非常欠缺的,而不是像哲學、教育學、法學那樣具有理論學科的性質。因此,有學者早在本世紀初就指出了治安學“理論無特色,概念不系統,專業術語少,知識欠規范”的理論研究現狀。[2]繼而,有學者針對治安學理論研究的現狀,進行了原因分析,提出了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試圖為治安學理論研究“號脈”、“開處方”。①當我們構建治安學理論體系的時候,應該優先回答如下的問題:治安學理論生成的條件是什么?治安學有哪些理論?如果不回答這些問題,治安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只會是一廂情愿、自說自話而已。

首先是治安學理論生成的條件。任何學科理論的生成條件有三個: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發達的文化和學科自身發展的需要。治安學理論的生成條件也不例外。第一,我國有豐富的維護社會治安的實踐經驗。綜觀我國3000多年維護社會治安的實踐,從以夏啟“家天下”政權的確立為標志,經過夏、商與西周三代的發展,逐步孕育出一種政刑不分、軍警一體的國家維護社會治安的管理體制開始,經歷了封建社會和我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發展,到新中國更加豐富的治安管理、治安防范和刑事司法實踐以及不斷改革創新的經驗,為我們進行治安學理論研究提供了豐富的實踐材料和提供了取之不盡的源泉;第二,我國有較高度發達的治安文化。早在戰國時期,我國就出現了與治安活動、治安思想有關的治安論著《顯學》,以及東漢時期的《史記》。此后,歷代的統治者和治安實踐人員在長期的治安實踐中摸索出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治安對策和管理方法,并不斷系統化、理論化,使中國古代治安管理活動的文明化、科學化水準始終居于世界前列。20世紀初,當時的清政府一方面組建全國警察機構,引進西方的治安管理制度,興辦警察(高等)教育;另一方面大量翻譯、出版西方警政理論方面的著作。此后,我國學者開始對中外治安學與警政理論進行研究,出版了一批具有操作性較強的教材,如《警察勤務須知》(1928年)、《行政警察》(1929年)……《派出所工作教材》(1956年)、《治安管理工作》(1981年)等,并成為了治安學誕生的先奏曲。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當時公安部公安教材編審委員會組織編寫的《治安行政管理學總論》、《治安秩序管理》、《治安基層基礎概論》②等9本治安管理業務教材理論研究的全面展開為標志,經過30多年的發展,治安學研究課題與內容一直緊扣時代的脈搏,為治安實踐服務,出版了一大批具有時代特點、反映治安實踐及其基本規律的教材、專著、課題、論文(集)。[3]第三,治安學科自身發展與建設的需要。到目前為止,我國16所部屬、省屬公安(警察)本科院校均設立治安學系,并開設了治安學本科專業,有的還招收了治安管理與安全防范研究方向的碩士研究生。然而,在我國的學科設置中,治安學一直被作為管理學門類中一級學科公共管理學所屬二級學科行政管理學之下的一個三級學科。治安學科的這一定位,已經完全不符合當前治安學學科發展的現狀,也不適應社會對治安學學科發展的需求。因此,以我國公安工作中具有預防、發現、控制犯罪職能的社會治安控制與安全防范工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治安學科,作為我國急需發展的最具有公安特色的學科,需要有更豐富、更厚重、更科學的理論來豐富和完善自身的發展,并不斷提升學科層次,以滿足更多層次或更高層次人才培養的需要。#p#分頁標題#e#

其次,治安學有哪些理論?所謂理論,《辭?!返慕忉屖?ldquo;概念、原理的體系”,“是系統化了理性認識”。[4]綜觀治安學理論發展過程,經過長期的知識積累,以及廣大治安理論研究人員和實踐人員近30年地潛心研究和不斷探索,目前已經形成了治安、治安管理、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原則、治安管理手段、治安管理方法、治安管理措施、治安效益、治安管理主體、治安管理客體、治安管理對象、治安勤務、治安防控體系、戶政管理、公共復雜場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群體性治安事件、治安案件、安全防范等基本概念或范疇,以及由這些概念或范疇所包含或衍生出來的治安問題、治安巡邏、堵截、盤查、安全檢查、安全保衛、戶口調查、戶口遷移、大型群體活動、管制刀具、交通疏導、消防監督、治安區域控制等一系列專業術語。同時,還形成了“治安管理主客體關系”、“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社區警務”、“治安工作社會化”、“治安動態穩定”、“治安秩序控制”、“治安防控體系”、“治安效益及評價”等原理或理論。①這一系列特有的概念、范疇、術語、原理或理論,是行政管理學及其他部門法學所不能包容或取代的,其中有的原理或理論,已經廣泛應用于治安實踐并指導著治安實踐。

當然,治安學原理或理論是否完全具有喬納森•卡勒(JonathanCuller)所認為的“理論”應當具備的四個屬性,②是否科學和完備,這還需要廣大理論研究人員進一步的歸納和總結,并進一步梳理、完善。因而可以說,治安學不是沒有理論,而是有理論或者說理論的雛形已經出現,只是我們沒有找到理論與理論之間的結合點或邏輯關系,還沒有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

二、治安學邏輯起點不確定,亟待解決理論體系構建的科學性問題

邏輯起點是理論研究的最基本問題。特定學科是關于特定研究對象的知識體系,這一知識體系是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形成的邏輯結構。一門學科知識體系的構建,就其邏輯順序而言,首先應當明確其邏輯起點,然后從邏輯起點開始,演繹出概念、命題和原理,從而形成結構嚴謹、邏輯嚴密、內聚性強的理論體系。如哲學學科是以“存在”為邏輯起點構建的,政治經濟學是以“商品”為邏輯起點構建的,教育學是以“學習”為邏輯起點構建的。因此,認清了學科的邏輯起點,在理解學科定位或進行理論體系構建時也就有了理論“歸宿”。因而在建構理論體系時,邏輯起點的選擇顯然是無法回避的理論前提和基礎,這也是評價一個學科是否成熟,學科的理論體系是否科學的重要標志。

何謂學科的邏輯起點?目前,我國幾乎所有的工具書都沒有作出解釋!但人們對邏輯起點有許多不同的認識,許多人認為它是“學科的最基本的概念”、“學科的出發點”、“學科的開端”,“是構建學科基本框架的基石范疇”等。這樣的論述或認識,雖然沒有太大的缺陷,但有不夠深遂的理論淺析。因為,學科的開端或出發點與學科的邏輯起點并非一個概念,學科的起點是一個更寬泛的概念,以起點概念而論,就有一般起點與邏輯起點之別。而一般起點是指依據學科自身所研究的特定對象而圈定的概念,是一個較為容易觸及的概念且多為自然形成,如法學,往往將什么是法作為其起點,但它并非法學的邏輯起點,它僅僅告訴人們其研究本學科的自身概念(當然,也有許多學科是從什么法學———學科本身概念論及的)。但所有這樣的研究都不能認為一般起點概念能代替一門學科的邏輯起點概念,那是因為二者的價值存在質的不同:一般起點有著自身特征———它僅僅是一種研究的開端,是研究的入手,是一種研究的手段與方法;而邏輯起點不僅僅是一種研究手段與方法,而且還是一種理論內核。它告訴人們的是學科建設的理論“基因”。因為,邏輯起點是學科理論大樹的“胚胎”與“萌芽”,它孕育一門學科的內核。顯然非學科開端所有替代。[5]根據黑格爾對邏輯起點問題的相關論述,學科意義上的邏輯起點有三個質的規定性:第一,邏輯起點應是一門學科中最簡單、最抽象的范疇;第二,邏輯起點應揭示對象的最本質規定,以此作為整個學科體系賴以建立的基礎,而理論體系的全部發展都包含在這個胚芽之中;第三,邏輯起點應與它反映的研究對象在歷史上的起點相符合。[6]因而,我國學術界或理論界通常將黑格爾對邏輯起點問題的闡述當作權威解釋,并把馬克思寫作《資本論》時以商品作為邏輯起點構建政治經濟學理論體系奉為科學研究方法的精典,并以此為依據或范式展開對特定學科邏輯起點的探討。然而,對于各學科均予以高度重視的邏輯起點問題,治安學界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更缺乏深入系統的研究。這一方面與治安學作為一門新學科起步較晚有關,另一方面也與治安學在發展中遇到的層出不窮的焦點難點問題需要解決而無暇顧及本學科發展的一些基本問題有關,但根本的還是學術界沒有充分認識到邏輯起點問題對治安學科理論體系構建的重大意義!綜觀林林總總治安學方面的論文、專著(或教材),到目前為止,明確提出治安學邏輯起點或對治安學邏輯起點進行論述的還非常少,主要有下列四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治安”是治安學的最基本的概念,是治安學及其體系的邏輯起點;①第二種認為治安學的研究對象似乎可以從社會安全與秩序的含義中推導出來,應當以社會安全與秩序為邏輯起點來構建治安學的學科體系;[7]第三種認為社會治安現象的核心是治安秩序,治安秩序是治安學的基本范疇和最基本的價值所在,理應成為治安學的核心范疇和邏輯起點;[8]第四種認為“治安”的本意就是秩序,是對復雜的社會治安“最簡單的抽象”,秩序內在包含的矛盾性和豐富內容為治安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秩序概念的始終一貫的歷史性特點正是治安學邏輯起點所要求的,因而,秩序是治安學的邏輯起點。[9]顯然,第一種觀點說的是學科的一般起點而非邏輯起點,而第二種觀點將社會安全與秩序作為邏輯起點,并非是治安學這門學科中最簡單、最抽象的范疇;第三種觀點將治安秩序作為治安學的邏輯起點,似乎接近邏輯起點的“本源”或“本質”,基于治安秩序與治安問題都屬于“治安”概念的外延即本質屬性的對象這一基本認識,②從話語邏輯上看,治安秩序也只能作為學科一般起點的一部分;至于第四種觀點將秩序定為治安學的邏輯起點,則有將概念嚴重泛化之嫌。因為基于秩序而生發出來的學科,絕非只有治安學科!治安學究竟選擇哪一個邏輯起點比較科學呢?#p#分頁標題#e#

哪種邏輯起點能夠演繹出一整套邏輯嚴密、思路清晰的概念、命題和原理呢?可以肯定的是,已有的治安學理論體系并沒有明確的邏輯起點,有的學者雖然也提出了邏輯起點,但并沒有按照這一邏輯起點來構建理論體系?,F實的情況是這樣的,理論界一方面需要確立邏輯起點來證明治安學理論的科學性,而另一方卻又沒有能夠按照已經確立的邏輯起點來構建治安學的理論體系。這樣就導致了一個結果:許多人認為治安學邏輯起點的討論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沒有價值。只要治安學理論想靠近科學,那就不能回避邏輯起點問題的討論,只要想構建科學的治安學理論體系,那就不能不選擇經過論證并確認是科學的邏輯起點。對于一個還沒有成熟的治安學學科來說,只有通過選擇科學的邏輯起點才能構建科學的理論體系,否則,所構建起來的理論體系就很難得到學術界的公認。

三、治安學理論中西結合得不夠,需要解決理論體系構建的本土化問題

構建本土化的治安學理論體系是治安學學科健康發展的內在訴求。所謂治安學理論本土化即中國特色,應當是一種使國外的治安學理論的合理成份與本土治安或治安管理的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增進治安學對本土社會的認識和在本土社會的應用,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治安學理論、方法的學術活動和學術取向。因而,要實現治安學理論本土化必須解決二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治安學理論的內容以我為主,同時結合并吸納國外或境外的合理成份,二是理論體系構建的方法論———演繹和歸納相結合,即在邏輯起點的基礎上演繹和在實踐基礎上的歸納,兩者缺一不可。

新中國對治安學理論的研究與發展,與公安教育的發展密切相關,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20世紀80年代初期以前,主要是治安管理工作層面的研究,其中有零星的理論研究,但不是主流;20世紀80年代初期~90年代末,主要是圍繞治安管理學進行基礎理論和應用研究,初步形成了治安管理學的理論體系或學科體系,雖不盡完善,但初具規模;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由于治安學的提出,主要圍繞治安學,結合治安管理學進行基礎理論和應用研究,治安學的理論研究或學科體系得到初步發展,已經初見端倪……目前,在我國已有的治安學理論體系中,已被絕大多數或相當一部分治安學者接受并在學理界或實踐中應用了的理論(或學科)體系框架,主要有兩種:一是以治安管理概念為依據、歸納我國治安管理實踐而形成的治安管理學理論(或學科)體系框架;[10][11]另一種是以治安概念為依據、歸納我國治安實踐或司法實踐而形成的治安學理論(或學科)體系框架,[3][12]并提出了相關治安學理論或原理。③因而,這是一種“自生自長”的本土治安學理論體系框架。這種理論體系框架,一方面由于實質上是以“治安管理”或“治安”為一般起點而非邏輯起點演繹的,另一方面由于沒有充分地借鑒與吸收西方警察(或治安)實踐基礎上的歸納,雖然具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但離治安學理論本土化即中國特色還有一定的差距。當然,這種理論體系框架,要比那些既不是依靠演繹方法提出來,也看不出歸納的痕跡,既沒有進行任何的論證,也沒有自洽性的說明而非常隨意地提出的治安學理論體系要可靠的多、科學得多。

一般認為,治安學是我國獨有的學科,在西方發達國家有關警察科學的研究中,尚未見到類似的提法,但這并不意味著西方警察科學的研究中就沒有我國治安學所要研究的內容,如安全、公共秩序、巡邏、盤查、警務調查、公共警務、私人警務(保安)、暴力沖突、犯罪預防、控制犯罪、社區警務、危機管理、問題導向警務、情報主導警務等,都是西方警察科學和我國治安學要研究的內容。問題的關鍵是,我國治安學界對上述與西方警察科學共同研究的內容進行全面、系統地翻譯、介紹的不多,大部分是有關學者根據自己的研究需要有選擇地進行介紹或作為自己觀點的佐證,而對其進行橫向比較研究抑或對西方警察科學研究的上述內容進行縱向研究則少之又少,因而,在結合并吸納國外或境外的合理成份上往往大打折扣??上驳氖牵斍半m然我國與西方國家的國情不同、政體不同、制度不同、警察的立場不同,但在政府主管部門強力推行下,我國公安院校在招生對象、入學招錄考試、就業分配、培養費用、培養側重點等五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實行招錄培養體制改革,在警察教育培養模式上幾乎與西方國家接軌。在這種背景下,我國治安學界有望獲得比過去更多的有關西方警察科學的相關理論、經驗、方法和技術的研究內容或資料,并通過比較研究,采取“和而不同,求同存異”的策略,探索“同中之異”或“異中之同”,吸取合理的成份,實現“洋為中用”,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治安學理論及其體系。必須明確的是,在這種背景下探索本土化的治安學理論及其體系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防止不加批判地借鑒與吸收西方警察的價值觀,甚至出現“全盤西化”的傾向。我國公安院校招錄培養體制改革實施后,由于注重警察“專業特色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和探索“教、學、練、戰一體化”的教學模式,加之培養時間的限制,容易出現忽視或弱化我國警察核心價值觀的教育。不容置疑的是,建立在實用主義、結構主義等形形色色的哲學基礎上的西方警察科學,無不滲透著自由、中立等西方的核心價值觀。如果簡單地把西方警察理論應用到我國,無形中會把意識形態滲透到中國的公安教育領域,進而會沖擊和侵蝕我國社會的核心價值觀。這一問題不重視或不解決,將會對我國治安學乃至公安學科產生重大的負面影響,不僅難以構建具有中國特色(或“本土化”)的治安學理論及其體系,甚至會將我國的治安學理論及其體系構建帶入“死胡同”———發生方向性(指導思想)的錯誤。

因此,實現治安學理論的中西結合,構建本土化的治安學理論體系任重而道遠。一方面要選準邏輯起點演繹治安學理論體系,另一方面要借鑒與吸收西方警察科學(或治安學理論)發展的成果和經驗,并同時進行本土化改造,使之適合中國的國情和治安應用的實踐土壤,單純的以西方警察科學(或治安學理論)為尊或只考慮本土的研究成果都是不可取的,要在借鑒和自我探索中尋求一條融合的發展道路。因而,在治安學理論(包括基礎理論和應用理論)研究成果層出不窮的今天,我們一方面需要沿著先行者的腳步繼續前進,從正面構建治安學的理論體系;另一方面也需要回過頭來反思,以更高的眼光和科學的態度來審視現有的治安學理論或體系,分析其中的不足,這是一種學術上的自我審查,更是一條構建具有中國特色(或本土化)治安學理論體系的必經之路。#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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