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養老金支付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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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養老金支付對比

本文作者:張映芹 楊楠芝 單位:陜西師范大學國際商學院

社會保險養老金替代率也稱退休職工工資替代率,一般是指工人在退出勞動領域后,從養老保險計劃得到的福利相當于其原來工資的比例[2],它是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異的基本指標之一??紤]到個體替代率水平差異較大,此處研究的替代率為社會平均替代率,忽略了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替代率。從平均替代率水平來看,2004年之前,企業平均替代率都保持在50%之上,2005年開始,平均替代率下降到50%以下,并呈逐年下降趨勢。而行政事業單位的平均替代率則呈現出反復波動、總體下降的趨勢,但相比企業而言,還是處于一個較高水平。從以上幾個方面數據值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我國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支付水平確實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造成了收入分配上的不公平,也影響了各個階層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盡管國家已經認識到并提出了縮小差距的相應政策措施,但從實施結果看,目前的效果還遠遠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產生這種差異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我們應該如何正確看待形成這種差距的作用因素,這是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課題之一。

養老金計發、調整政策不同20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城鎮企業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個人、集體、國家共同參與保障。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這種模式強調了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和公平與效率相融合的保障原則?;A養老金標準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0%~25%、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此外,國務院在1996年出臺的《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明確指出,一方面要建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節機制;另一方面還要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職工平均工資的增長情況,定期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增長幅度。具體調整幅度應按上年度該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60%進行。與此相對應的是我國現行行政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2000〕42號)的相關規定實施的,計發基數是以退休時本人的實時工資為基礎,并且全部由財政撥款,無須個人繳費。一般來說,行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時,工資為本人工資的最高值,所以計發基數明顯高于企業退休人員的社會平均工資。再從替代率來看,以35年工齡為例,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為90%,而企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僅為59.2%,二者養老金替代率無疑有很大差異。另外行政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養老金調整政策也與企業有根本性差別,它是按同職級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度的一定比例進行的,調整幅度大約為90%。由此可見,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的調整次數和待遇水平都完全不同,這是造成二者養老金支付水平差異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工資制度不同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與調整始于國務院1985年發出的《關于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1985〕2號)。通知規定,企業職工工資總額及其增長幅度同企業經濟效益掛鉤,必須依靠企業自身經濟效益的提高才能實現。這種工資制度不僅會隨著經濟發展波動,也會隨著職工年齡增大、業績下滑,出現一定程度的下降。而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則是由職務工資和津貼兩部分組成,并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工作數量和質量的不同進行調整。在這樣的一種薪資制度下,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會表現出穩定增長的傾向。近年來,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資進行過多次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也隨之不斷提高。而部分企業卻因效益不佳,工資增長緩慢,退休人員養老金支付水平增長緩慢。

養老保障體系單一我國企業退休員工領取的養老金大多數僅僅只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而一個成熟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則是由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三者相結合而形成的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目前這種體系在我國并未完全建立,尤其是補充養老保險(也稱為企業年金制)發展不平衡甚至缺失。從區域分布看,上海、廣東、北京等東南一線城市企業年金積累較多,超過億元,僅上海積累基金就有22.2億元;從行業來看,參加企業年金的企業主要集中在電力、石油、電信等效益較好的行業,其他行業則明顯偏低;從參保企業性質來看,國有企業占93%,為絕大多數;地方參保企業中,國有企業占55%[3]。在現實中,企業職工養老金大部分為基本養老保險金,本應該作為其有力補充的企業年金卻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目前我國企業年金5%的替代率和其20%~30%的目標替代率相比較還有很大差距,這樣低的替代率難以起到充足有效的退休保障作用。由此看來,企業年金的缺失是企業職工養老金支付水平偏低的主要因素。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仍延續原來的退休制度,2000年至2009年其平均替代率為80.15%,比相同年間企業平均替代率54.73%高出了大約25個百分點(由表3得)。行政事業單位較高的養老金替代率也給政府帶來了巨大的財政壓力。

養老金來源不同企業職工養老金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面,財政補助有限。養老待遇水平的高低與企業和個人繳費多少成正相關。經濟制度改革以來,個別企業由于外部競爭環境和自身結構失衡等原因,養老保險費收繳困難、支付壓力不斷增大。只能嚴格控制養老金支出增長幅度,以緩和日益增長的養老金缺口矛盾,最終導致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支付水平增長幅度相對緩慢。另一方面,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來源則是財政全部支付,即所謂的“國家無限責任制”,養老金支出壓力明顯小于企業。這也是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水平差異的一個現實原因。人力資本投入產出不同20世紀6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和貝克爾創立了人力資本理論,其中一個重要原理為人力資本補償原理。張鳳林指出:“所謂補償原理指的是經濟活動中收益與成本之間的一種對應關系……未來時期預期收入的增加便是對當前時期因為人力資本投資而蒙受的收入減少的一種補償”[4]。

人力資本是體現在人身上的資本,即對生產者進行教育、職業培訓等支出及其在接受教育時的機會成本等的總和,表現為蘊含于人身上的各種生產知識、勞動與管理技能以及健康素質存量的總和。不同職業的人力資本投資量是不同的,也就是個人在當前的教育成本投資和未來收益的期望上是不同的,正規的學校教育是一種主要的人力資本投資形式。對比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整體上可以反映出各部門職工收入水平對人力資本投資的補償程度。企業職工大部分從事生產加工以及服務行業等,需要的職業技能和學歷要求相對較低,所以他們的人力資本投入資本和周期較短,只能獲得相適應的補償產出。而行政事業單位職工主要從事行政管理、公共管理、教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等相對需要高知識技能的行業,因此普遍擁有高學歷,所以他們在人力資本投入方面付出了較高的代價,所獲得的補償產出也相應提高。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行政事業單位職工較高的退休收入正是為了補償其在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的較高投入,從而使勞動者個人生命周期的成本和預期收益達到平衡。#p#分頁標題#e#

政治身份不同西方發達國家完善的養老保障信托管理制度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與承擔的責任往往是全力打造保證養老金計劃可以安全運營的機制,并承擔相對擔保責任。政府身份界定清晰,目標明確,保障力度強勢。而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一方面,政府在改革完善養老保險體系中有著雙重身份。政府作為養老保障制度的推動者和實施人,自身的群體歸屬問題將會直接影響改革的效果。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會盡可能地降低自身風險或轉嫁這種風險。另一方面,與企業職工相比,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與政治權力較近,屬于強勢集團,因此他們的談判力量強,兩者利益訴求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這些客觀因素也會給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造成很大阻力和障礙。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水平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并且差異的出現既有其深刻的制度因素,也不排除其他層面因素的作用。國家也出臺了各種政策以期更好地解決差異矛盾。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入手,解決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水平差異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老金調整屬于兩條線。企業養老金調整頻率雖然多于行政事業單位,但調整幅度卻遠遠低于行政事業單位,相同工齡退休人員工資差距非常明顯,這顯然違背了社會公平的道德準則。美國學者阿瑟•奧肯在其《平等與效率》一書中提出:“我當然愿意相信,大多數收入和財富上的不平等所反應的機會不均等,可以在現行制度結構中加以有效的糾正……我堅信,更大的機會均等會帶來更大的收入平等”[5]。養老金調整機制不完善不統一是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懸殊的一大原因,因此我們可以從改革養老金調整政策這一制度層面入手。福利待遇存在剛性,因此下調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的做法不可取,但可以在現有基礎上對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待遇進行包括調整幅度和調整次數在內的大調,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則相應進行小調,逐步減輕差距及其帶來的影響。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參數選擇上,要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和物價指數合理調整參數,這樣才能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物價水平相適應。另外,實行這種調整機制還很好地處理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調整的結果使得高收入者低替代率、低收入者高替代率,做到低有保障、高有調節,防止差距加大。

一是建立最低養老金制度。景天魁曾經提出過“底線公平”理論,強調“公平”是一種社會整體制度下的公平,并非按照個人意愿的個別公平,是一種適度公平,這種“適度公平”就是“底線公平”[6]。以這個理論建立的最低養老金制度要保障退休人員所領取的養老金能夠實現適度“保障基本生活”的公平,這個保障標準應高于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并且根據各個地區發展水平的不同進行調整。這是政府和社會必須對老年人生活水平加以保障的責任底線,以求能夠在養老保障制度范圍內實現對所有退休人員的“適度公平”。二是發展企業年金制度。我國政府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財政負擔已經過重,再指望政府提供較高水平的養老金既不現實,也不符合養老保障體系的國際做法。在我國,企業年金承擔著20%替代率的重任,這對縮小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水平的差距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企業年金應實行完全積累制,采取市場化的方式管理、運營以及監督,從而切實維護企業退休人員的利益。三要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我國行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制度依賴現收現付,全部由政府財政買單,這一制度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所以將基金積累制度引入行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制度是必要的。建立自愿的職業年金制度,為公務員建立相應個人賬戶,對基金的管理和運行可以借鑒企業年金的相應模式采取信托制管理,由年金理事會委托養老金管理公司經營管理,指定托管銀行發放。在職員退休時向其支付一筆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退休金的金額可以在綜合考慮職員的職級、資歷和服務年限等因素的基礎上決定。不僅能有效緩解財政壓力,還可以盤活資金,使積累的年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支付水平高低不僅取決于基礎養老金標準和個人賬戶基金的繳費額,也與運營增值有很大關系。按照規定,我國養老基金只能用于購買國債或存入銀行,增值保值手段單一,再加上較高的通貨膨脹率,收益率無法保障甚至出現負數,在這種情況下,根本談不上養老基金增值。應該允許把養老保險基金投放在具有較高經營穩定性、較低風險性和較高預期收益性的投資項目上,通過這種多元化投資,從源頭上確保養老基金保值增值。例如可采取招投標的方法擬定市場化的專業投資機構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評估運作,并配以嚴格的基金監管體系。在項目選擇上,可將基金投放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如煤礦石油開采、高速公路修建等收益高、風險低的項目。還可以通過投資海外金融市場,以穩健投資實現其增值空間。

這里說的政府職責包含三方面的含義。其一是各級政府要深刻認識到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水平差異事關廣大職工尤其是企業退休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從平衡公平與效率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個人或本集團角度出發,借助媒體報道、專家呼吁,政府可以直接了解群眾需求,形成多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和訴求體制,形成平等的公共參與格局,共同推進社會保障體制的建設。其二是政府要積極組織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包括在職和退休職工。在職職工可以通過掌握新技術新技能提高勞動效率以獲得較高的工資報酬,為今后基本養老金的增長做好鋪墊;退休職工也可以利用培訓獲得的職業技能發揮余熱,創造財富,以減少對養老保險金的絕對依賴。其三是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近年來,政府對社會保障各項事業的財政投入力度逐年加大,但總體上,我國社會保障財政投入力度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明顯差距,甚至落后于一些發展中國家。對此,政府要進一步加大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力度,為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以及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奠定堅實的基礎和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成功的養老金改革需要社會對話和公民參與。我們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養老金改革經驗。2005年,英國養老金委員會發表《適應21世紀的一個新的養老金解決方案》時,其就業和養老金部發起了全國養老金大辯論,以提供機會讓公眾表達他們對養老金改革的看法,大約有1000人集中在6個地區參與了這次辯論會,為建立共識提供了堅實基礎。法國堪稱西歐福利國家民主的典范,工會的強大力量使處于利益訴求底層的企業員工擁有了表達意愿的渠道,促使政府更加審慎地對待養老金改革和出臺更加完善的養老金制度。我國是民主集中制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完善養老金改革的過程中,也應摸索建立一套包含聽證會、社會磋商和媒體宣傳等的對話機制,使公眾能夠更充分地了解改革的目的和性質,積極投身到改革的各項進程中去,從而提高養老金改革的最終效率和信度,為養老金改革創造一個具有良好輿論氛圍的社會環境。當前,我國養老金改革應秉持“顧客導向”和“全員參與”理念,暢通民眾回應渠道,政府可以通過養老金改革的公示和聽證制度、設置相關投訴機構、強化媒體宣傳等措施了解民眾所希望的改革目標、改革要求以及對現有改革制度的滿意程度。進一步建立便于公眾參與和反饋意見的信息和服務系統,促進政府與公眾在不斷溝通、評價、反饋、合作中完善我國的養老金改革制度。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減輕養老金改革的各方面阻力,爭取更多的社會合作與支持,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和民眾意愿的養老保險制度。#p#分頁標題#e#

在分析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養老金支付水平差異的過程中,我們既要探究這種現象產生的深層次原因,還應辯證地看待這種現象。既要正視差距的存在和由此引發的弊端,也要看到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有其合理性。它既是效率原則的產物也是政治制度作用下的必然結果。而一些盲目追求兩部門養老金待遇絕對公平的觀點既不現實同時也是很危險的,它會引發新一輪的更嚴重的不公平??傊?,縮小“養老收入鴻溝”既是社會公平的普遍要求,也是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制度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筆者認為可以在我國現階段國情和市場經濟發展的共同作用下探討建立一種既允許適度差異存在,又能平衡效率與公平原則的相對完善的多支柱養老保險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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