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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雁云 張予洛 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環境刑法立法理念之沖突
環境倫理學是環境刑法的立法依據和價值靈魂,它不僅催生環境犯罪和環境刑法體系的完善,而且還影響環境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價值追求。面對環境犯罪對人類社會自我發展的巨大壓力,為適應周圍的生態環境以尋求可持續發展,傳統的環境刑法價值觀隨之發展。環境倫理學的發展歷史上曾出現過多種價值觀念成為環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價值源泉,其嬗變演化顯示人類的自我反思和自我完善的過程?,F代環境倫理學的運行軌跡是以“人類中心主義———非人類中心主義———現代非人類中心主義”來運行,反映在刑法學上主要就是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兩者之間的博弈。
(一)人類中心主義與非人類中心主義
人類中心主義把人類視為價值判斷的唯一主體,并以人類自身的利益作為人類進行價值和道德評判的標準和依據。即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擁有了意識的人類是自然的主宰,這里所謂的價值也只是指其對人類的作用或用途,所有價值評判的標準和出發點均是為了人類而服務,人類活動的目的只是為了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需要?!?〕人類中心主義的核心觀念有:人的利益是道德原則的唯一相關因素,因此在設計和選擇道德原則的時候,只需看它是否能夠滿足人的需要和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實現;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道德顧客,只有人才有資格獲得道德關懷;人是唯一具有內在價值的存在物,其它存在物都只具有工具價值;大自然的價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產物。〔3〕人類中心主義導致了人與自然關系的空前緊張,其直接后果是生態危機不斷加劇并逐步演變成為影響人類進一步發展的巨大障礙。在這種現實語境下,現代環境倫理學者不得不對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進行批判和反思,開始關注到人與自然的關系,并提出諸多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觀點。如美國環境倫理學之父A!利奧波德的“土地倫理說”、挪威學者A!乃斯的“深層生態學”、澳大利亞學者P!辛格的“動物權利論”以及美國學者P!W!泰勒的“生命中心主義自然觀”等等非人類中心主義的觀念。這些主張顛覆了傳統的環境犯罪理念,通過賦予動物、生命和生態平等的內在價值和權利,將倫理關懷和道德共同體范圍擴展至人之外的非人存在物,從非人類的角度來構建環境倫理學。其中蘊涵的價值觀念有:主張將道德關懷的對象從人擴大到其他生命和自然界;生命和自然不僅具有外在的、對人類有用的價值,而且具有內在價值等?!?〕非人類中心主義對人類中心主義持一種針鋒相對的態度,認為應當建立一種以自然為中心的價值標準和體系,并提出相應的發展觀。非人類中心主義將自然環境惡化的原因歸于人類對自然的蔑視和毫無節制的破壞,也就是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觀念。
(二)環境刑法的倫理屬性分析
環境倫理是上世紀70年代產生的一個新研究領域,目的是通過人類的思維和行為構筑人與自然關系的新的價值觀念和道德規范體系,通過調節人類行為規范以適應生命共同體和地球生物圈整體秩序的倫理,從而從價值與倫理的層面來反思由當代環境問題所引發人與自然的沖突和矛盾,并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和共同發展。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作為環境倫理學中最重要的兩種價值觀念,兩者主要爭論在于:一是是否真正承認自然物具有自身的內在價值?二是自然物能否與人類具有平等的權利和內在價值?也即是否以人類與自然的平等關系為基礎來構建自己的環境倫理體系。自然物是不是具備自身的內在價值?有觀點認為,內在價值是“表征自然界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活動能力的單個主體或復合系統的目的性功能的概念。”〔5〕也有觀點認為“價值指的是客體對主體的有用性”〔6〕第一種觀點認為內在價值除了人之外,還包含有機自然組織系統。無機的自然組織系統由于沒有自己的目的,只能被動服從自然規律并根據環境變化來調整其生存狀態,是不具備內在價值的。而有機的自然組織系統由于有自身的目的,就不需要外部原因而是由其自身來構成其內在價值;第二種觀點則是采用哲學上的價值概念,認為價值既是源于主體的需要,也是為滿足主體的某種需要而存在的一種屬性。這種價值由于依賴主體而存在被稱為外在價值,又有人稱之為“工具價值”,意謂對別的事物的存在的有益性。人類中心主義不承認自然物的內在價值,從而不能正確處理自然與人類的關系,也不能從生態環境的共同體角度去保護生態環境利益,從而導致愈演愈烈的生態危機;非人類中心主義承認自然存在物的自身價值,將倫理關懷的視野擴展到動物非人存在物,從而能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關系。自然物能否和人類具有平等的權利和內在價值?生態環境的價值不是單一的,它包括能夠引發人類生存的諸多本質性問題,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如羅爾斯頓認為,生態環境的價值包括:“生命支撐的價值、經濟價值、消遣價值、科學價值、審美價值、使基因多樣化的價值、歷史價值、文化象征的價值、塑造性格的價值、多樣性與同一性的價值、穩定性和自發性的價值、辯證的價值、生命價值、宗教價值等。”〔7〕非人類存在物具有自身的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但環境倫理和價值還不完全一致,還需經人類對自身和自然物之間關系進行整體評價才能得出人類對自然物的行為規范和判定標準。因為人類可以通過自己的道德觀和價值觀來進行判斷和選擇,這才是真正倫理意義上的主體,而非人類存在物只是環境倫理中的道德關懷對象。因此,兩者在環境倫理中的地位是不同的。總之,在當今世界各國,環境保護問題已經不再僅僅是個經濟問題和自然問題,而演變為一個政治問題。自然不僅僅是為人類服務的,而是與人類社會和諧相處的一種客觀存在。現代西方關于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綿延多年的爭執不僅成果蔚為大觀,對于中國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也產生不可避免的影響,促使我們對傳統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進行反思。
和諧社會語境下環境刑法立法理念之重構
(一)我國環境刑法立法理念重構之必要性
我國傳統的環境刑法立法理念是以人本主義為價值基礎的,這種指導思想導致我國現行的環境犯罪和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從環境犯罪的犯罪構成看,構成環境犯罪的罪名多數屬結果犯或情節犯,構成犯罪既遂需要“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這種立法理念充分折射出人本主義的價值理念,即我國現行刑法對與環境犯罪的規范設定是以人類的利益為重心,對于自然環境的關注極少。從刑法保護的層次看,對于后者的保護是從屬于對前者的保護之下的,也沒有體現生命物種之間的公平;二是現行刑法對環境犯罪的規定范圍過窄,導致眾多嚴重影響環境安全的行為無法規范,更兼刑事訴訟中的若干問題,導致環境安全刑法保護的嚴重缺失。如現行刑法僅將環境保護的范圍限于森林、礦產、農用地、野生動物以及水產品,對于草場退化、噪音污染、土地的荒漠化以及轉基因污染等問題卻沒有規定,體現立法理念的滯后性。首先,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應當體現代際公平和區際公平的原則。所謂的代際公平,是指“當代人負有使下一代人享有不少于今天所能享有的發展的使命”〔8〕當代人一方面是具有優先使用環境資源的權利,但同時還必須控制自己的行為本能。也即不能過度開發和利用自然環境,以保證子孫后代能夠享有和當代人一樣的環境權益。這種當代人對后代所負有的單向義務的實質是為了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源于對人類整體發展的關心,其目的是為了更好保護自己。區際公平又稱代內公平,是指“代內所有人,不論其國籍、種族、性別、經濟發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對于利用自然資源與享受清潔、良好的環境享有平等的權利。代內公平既包括當代國家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問題,也包括一國內部當代人之間在自然資源利益上的公平問題”〔9〕由此可見,我國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應當按照生態公平的原則,從制度層面上設計出符合當代人的發展需要,又符合不同地區和不同時代的人類對環境資源的享有權。其次,世界各國的傳統刑法均是以行為人的行為為規范研究對象,對于環境犯罪這類新型的犯罪,僅以傳統刑法的倫理觀念作為其立法根基無疑是不全面的。環境刑法應當具有自己獨特的倫理價值。這是因為,人作為一種自然存在的有機物,是從自然當中產生出來,同時又必須要依賴于自然而存在。尤其是隨著工業化程度的深化,那種只限于人與人、人與國家和人與社會之間的傳統的倫理觀念發生變化,人與自然的關系進入環境倫理學的視野。因此,在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中,必須堅持人與自然必不可分的觀念,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最后,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不僅是法學領域內重要問題,還是一個超學科的研究難題。在中國這樣的一個發展中國家,很多地方的經濟發展仍然很不平衡,人們的生活僅僅維持在生存線,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就超越法學領域而成為一個兩難的社會選擇。對于環境刑法理念的定位和選擇,不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重大社會問題,它會反過來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因此,尋求一種適合我國國情和發展現狀的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實在是一項慎之又慎的問題。#p#分頁標題#e#
(二)變動中的環境刑法立法理念———我國環境刑法立法理念之應然選擇
環境倫理是環境立法的依據和價值靈魂,是通過人與自然關系來揭示人的內在本質要求并確定其行為規范。人們的行為是由其在長期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倫理道德觀念決定的,但倫理道德并非一成不變。因為“人類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不同的倫理道德范式,任何一種范式,如果能解釋或解決大部分的社會現象,就能夠在社會生活中處于支配地位,就能夠促使政治、經濟、文化以及思想等各個方面發生變化;反之,如果這種范式與觀察到的現象之間的矛盾越來越頻繁的時候,就會受到人們的懷疑以及質疑。于是,這種范式的各要素之間就會發生重新組合以解釋新的現象,舊的倫理道德范式就被新的倫理道德范式所代替。”〔10〕在人與自然環境之間的生態倫理觀念演化過程中,庫恩的關于人類社會的倫理道德范式理論可以起到很好的解釋作用。我們認為,人類中心主義在工業化社會早期對人類社會的發展是有益的,它所強調的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的觀點曾指導人們在改造客觀世界的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工業文明的迅速崛起起到了巨大的精神支持作用。但隨著人類進入高速發展時期,這種只強調個人的、集團的利益,并以此為中心最大限度追求個人的利益卻不考慮自己的行為對周圍環境以及子孫后代的不良影響的觀念,卻越來越被人們承認是錯誤和短視的,并導致人和自然的直接對抗。目前,隨著全球性環境惡化和環境倫理學的發展,人類不得不將越來越多的目光轉向自然環境的保護上面,尋求一種新的、合理的環境刑法立法理念就成為環境刑法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堅持“可持續發展”和“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對環境刑法的立法價值進行反思成為必然的選擇。對于世界各國來說,保護生態環境應當是高于一切任務的,環境保護是今天這個時代的主流倫理道德觀念。這是保護人類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人類生存發展的要求。在保護人類利益和生態環境利益問題上,也即人類和自然物在這個倫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上,人們起先認為兩者是個不可調和的矛盾關系。但隨著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發展,以及人對自身認識的進一步加深,今天的主流觀點已經認為這兩者之間不僅是可以調和的,而且還是互相促進、互為發展的關系。因此,現代環境刑法的立法理念應當是在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也即,主要通過對人類中心主義的基本原則和理念進行反思,突破人類基于自身的利益和價值,以修正其中的不足和錯誤。現代人類中心主義是在批判人類中心主義的基礎上產生并發展的,繼承和發展了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中的合理成分和內涵,以正確處理人類和自然環境為基本價值尺度來構筑一種有利于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倫理觀念。在價值問題上,現代人類中心主義通過賦予非人類存在物中的有機體及其自然組織系“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兩種屬性并使之達到相互統一;在內容上,現代人類中心主義不僅反對那種以極端的掠奪方式獲得自然資源,還反對絕對的自然中心主義,它是以生態環境整體的協調發展為目標的新的環境倫理觀,主張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人是價值的主體,但是人并不是自然的主宰,人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就是在人類和自然之間選擇一個平衡點。
結語
“現代的價值觀念以及現行法律的基本原理與構造決定著刑法保護環境的價值取向。”〔11〕對環境刑法的眾多基礎理論進反思,與其說是源于社會的發展和人類的需要,毋寧說是自然環境迫使人類進行自我反省的結果。因此,對環境刑法立法理念的實然和應然的思考會促使人們對刑法學現有基礎理論進行反思,其價值和意義是不言而喻的。“刑法如何在治理環境污染,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中發揮自己應有的作用,已經成為學界需要認真思索的問題。”〔12〕由于我國傳統的環境刑法立法理念帶有明顯的“人類中心主義”的立法理論痕跡,在今天這個重視人自身發展的主流價值觀的背景下顯然會受到極大沖擊。那種僅重視對人身和財產的保護而忽視對環境的保護,僅重視對當代人的利益保護而忽視對后代人的保護的觀點,已成為嚴重制約人自身發展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其帶來的必然結果就是生態悖論,這就要求必須對其加以改變才能適應當今環境刑法發展的需要。因此,那種認為人是自然界的統治者的觀點事實也證明是不正確的。人只能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其生存和發展必須依賴于所處生態環境的狀況,因此,人類和周圍環境的關系應當是而且只能是互相協調、一起發展的關系。人類既是生態環境的主體,又是生態環境的產物和一部分,需要依賴自然環境才能生存和發展。因此,為保證社會系統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人類的活動必須要保證周圍環境能夠再生,否則就是破壞人類自身生存的基礎。在人類和自然環境的關系上,也不是傳統環境倫理觀念中的簡單對立的關系。我國的環境犯罪和環境刑法應當改變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的立法理念,重視對自然環境利益的保護,以達人類和自然的最大程度的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