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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救援能力評價研究
我國在救援方面的評價研究起步較晚,最近幾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各種災害事故不斷增多,國內相關學者開始對作為我國應急救援體系骨干力量的公安消防部隊的滅火救援能力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如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的夏登友、程曉紅等人利用層次分析法和相鄰指標比較法建立了消防部隊滅火救援戰斗力綜合評價模型,對應急救援的評價進行了一些有意義地嘗試[2-4]。目前我國的城市消防規劃、消防站建設的主要依據是《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2006年)[5]、《城鎮消防布局與技術裝備配備標準》(GNJ1-82)[6],這些標準對消防部隊滅火救援力量分配、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起到了非常大的促進作用,但仍有許多城市消防部隊的滅火救援力量不能夠滿足城市需求。筆者認為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應避免單純使用裝備和人員的多少來評價,否則容易導致隊伍建設盲目擴張,片面追求大而全,而脫離當地任務需要,這樣不僅不符合我國實情,還會導致因盲目提升戰斗力所引起的部隊建設導向錯誤。因此,我們在構建應急救援評價體系時應充分考慮當地的救援特點,使消防部隊建設貼近當地經濟情況和救援需求,科學地指導部隊建設,優化隊伍的組織、管理體系,合理分配人員、裝備,并開展針對性的訓練,使消防部隊的應急救援能力與當地救援需求相匹配。
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的構建
應急救援能力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涉及到消防部隊自身資源、社會資源、自然環境資源等許多方面,其中既有定性因素,也有定量因素,將這些不同類型的資源整合為統一的評價體系具有一定難度,因此,在構建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7-10]??茖W性和可靠性原則:應急救援能力構建的理論必須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才能反映實際,對實踐具有指導作用;指標的選取必須可靠,起實際作用,才能構成評價標準的基礎,否則評價標準就失去了意義。構建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是為了做出科學、準確的評價,并對今后消防部隊應急救援的完善和發展起重要的引導和指導作用,因此,它的科學性和可靠性尤為重要。代表性原則:構建應急救援能力必將涉及到人員、裝備、物資、交通、經濟等方方面面,如果選擇所有的因素作為評價指標,既不現實,也沒必要。因此,所選的指標必須具有代表性,以便能全面的反映救援能力的客觀情況。動態性原則:消防部隊建設發展的動態性要求評價指標也具有動態性,消防部隊的主要任務是做好轄區內的消防工作,消防工作的屬地性決定了不同地區的消防部隊應根據當地社會與經濟的發展以及自身發展階段的變化適時地對評價體系做出相應的調整和改變。獨立性原則:現有的評價指標的內涵往往重復交叉,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評價結果的公平、公正。因此在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構建過程中,應盡量減少指標之間的交叉,確保指標的獨立性。
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是指消防部隊圓滿完成法律賦予的各項救援任務的本領,其中本領可理解為戰斗力水平。人員力量配備Fr是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中最重要的指標,對應急救援能力的構成具有決定性意義。這是因為器材、車輛等救援裝備在沒有人使用的情況下,是不具備救援能力的,要把這種潛在的能力變成現實的戰斗力,必須由人來使用。如果人員力量配備不足,極有可能造成救援器材不能正常使用,從而發揮不出應有的救援效能。救援時間T是衡量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參數。救援時間越短,則挽救生命及財產越多,它直接反映出消防部隊行動的效率,是人員素質、裝備保障、組織管理指揮和社會救援資源利用的綜合反映。綜合上述,筆者認為救援時間T和人員力量配備Fr這兩個指標符合了應急救援能力構建的原則,并可通過這兩個指標構建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評價體系。
本文用人均工作強度這一動態數據來衡量人員力量配備情況。人均工作強度是指每一名消防員(包括干部、戰士及為救援工作服務的人員)每天的平均工作時間。根據新《勞動法》的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如果人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個小時,則表示消防部隊人員力量配備不足,反之,則表示人員力量配備滿足應急救援任務的需求。①有效工作時間為了科學、有效地進行工作強度統計,筆者提出了有效工作時間這一概念。消防員有效工作時間可進一步細化為參加滅火救援時間、政治學習時間、業務學習時間、體能訓練時間、業務訓練時間、公差勤務時間。有效人均工作時間為一年內每天的這六種工作時間之和,可以通過式(2)進行計算:有效人均工作時間=滅火救援平均時間+政治學習平均時間+業務學習平均時間+體能訓練平均時間+業務訓練平均時間+公差勤務平均時間(2)式中:滅火救援平均時間=∑(出警處置時間×出動人數)/(總人數×365)政治學習平均時間=年度政治學時間/365業務學習平均時間=年度業務學時間/365體能訓練平均時間=年度體能訓練總時間/365業務訓練平均時間=年度業務訓練總時間/365公差勤務平均時間=∑(公差勤務時間×參加人數)/(總人數×365)②有效工作時間與工作強度的轉化由于消防是一種特殊的職業,具有環境復雜、條件艱苦、強制性強、任務艱巨、危險性大、長期精神緊張、生活無規律等特點,在有效工作時間之外要有一定的調整、休息時間。如果連續工作時間過長,會使消防隊員健康欠佳、心理不適、對工作產生倦怠而消弱其工作能力,影響工作質量[11]。因此,必須設置一個系數給予消防員充分的休息時間,將消防員有效工作時間轉變成人均工作強度后才能與8小時工作制度掛鉤。在沒有相關文獻資料借鑒的條件下,筆者認為消防員在有效工作過程中,不僅僅需要體力的支撐,更重要的是精神高度集中,對精神集中程度的要求與教學較為接近,因此,暫且參照教學設置:工作45min,必須休息15min,才能保證有足夠的精力繼續工作,即工作強度=有效工作時間×4/3。
參照“15min消防”的要求,消防救援時間可劃分為報警時間、接警出動時間、行車到場時間、戰斗展開時間和事故處置時間。其中,接警出動時間T1、戰斗展開時間T3、事故處置時間T4可以綜合反映出消防部隊人員素質、裝備保障、組織指揮和社會救援資源調配等情況;行車到場時間T2反應了消防隊站的布局情況和道路交通情況,由于報警時間不能夠由消防部隊直接控制,故不予考慮。①接警出動時間T1:是指從消防部隊接到出動指令至消防部隊登車出動之間的時間,反映了消防部隊接警信息處置能力和出警速度,接警出動時間越短,說明消防部隊出動效率越高。②行車到場時間T2:是指消防部隊登車出動至消防部隊到達現場之間的時間,行車到場時間越短,消防隊站部局越合理、城市交通狀況越好。③戰斗展開時間T3:是指消防部隊到場至開始戰斗之間的時間,反映了消防部隊進行戰斗部署的效率,戰斗展開時間越短,戰斗部署效率越高。④事故處置時間T4:是指戰斗展開至戰斗結束之間的時間,反映了消防部隊的戰斗力,在相同條件下,事故處置時間越短,表明戰斗力越強。#p#分頁標題#e#
構建層次模型
根據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部隊承擔的社會應急救援任務主要包括: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與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共18類。其中主要承擔:?危險化學品事故、?建(構)筑物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突發性事故、?群眾遇險事件、?反恐排爆、?其他應急救援等8類救援任務,其它如水旱災害、氣象災害等10類災害事故,由于救援次數少,且消防部隊不是處置主體,故在層次模型中不進行討論。本文從消防部隊應急救援任務著手,以新《消防法》規定的每項應急救援任務的處置能力為一級指標,各項應急救援能力的平均救援時間(包括:接警出動時間T1、行車到場時間T2、戰斗展開時間T3、事故處置時間T4)為二級指標,建立層次模型。一級指標權重的確定在評價體系中,每一個指標的權重數的大小表示該指標在整體中的相對重要程度。本文構建的應急救援能力評價體系中各指標之間是一種動態的關聯,不同地區的救援任務肯定有所不同,因此,以一段時間內,消防部隊主要承擔的8類應急救援任務分別出警次數占總出警次數的百分比數值作為該一級指標體系的權重,這樣既體現了動態性原則,又避免了使用Deiphi法、AHP法、專家評分法等權重確定方法中,客觀性較差的缺陷[12]。一級指標(單項應急救援能力)數值的確定將一段時間內(通常為1年),每一項應急救援任務的平均救援時間作為單項救援能力數值。應急救援能力的計算利用線性加權模型,結合一級指標的權重及單項救援能力數值。
評價方法及處置對策
本文建立的應急救援能力評價指標體系在評價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時,通常以1年為一個時間單位,在一年中消防部隊的人員力量配備可以看作一項固定數值,不像應急救援時間時時發生變化,因此,將人員力量配備單獨提出,應首先對人員力量配備情況進行計算,再構建評價模型,計算應急救援能力,并與上級單位的相應數值進行比較,根據比較結果提出處置對策。人員力量配備情況計算按照式(2)計算有效工作時間,并按照工作強度=有效工作時間×4/3,換算成工作強度,根據工作強度是否大于8小時,判斷消防部隊人員力量配備情況。構建評價模型并計算根據公安消防部隊實際情況及當地的救援比重,建立適合的評價指標體系,利用線性加權模型,結合應急救援任務的權重及相對應的時間計算數值,通過公式(3)、(4)分別計算單項救援能力FcB和綜合應急救援能力FcA。等級劃分根據綜合(單項)應急救援能力數值與上級單位綜合(單項)應急救援能力數值進行橫向比較,參照表2中的分級標準可判斷出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所處級別,并結合表中建議對策采取相應措施。處置對策(1)人均工作強度≤8小時,則人員力量配備滿足要求,將救援時間和單項救援能力與上級單位數值分別進行比較,根據比較結果,對救援時間長、單項救援能力弱的內容進行重點分析,可提出針對性的處置對策。(2)人均工作強度>8小時,則說明消防人員工作強度過大,影響消防部隊救援效果,但仍不能做出人員不足的判斷,需要參照與上級單位應急救援能力比較結果,對救援時間具體分析,進行問題排查,并提出對策。
結論
(1)筆者結合國內外應急救援現狀,對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進行了定義,并嘗試性的提出以人員力量配備和救援時間兩個動態指標來構建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2)本文以建設與城市應急救援需求相匹配的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為目標,提出一套動態的應急救援能力評價體系,可以對消防部隊的應急救援能力進行自我評價,也可以細化到單項救援能力和救援時間,通過與上級單位的數值比較,可以判斷在應急救援能力上那些方面需要改進、哪些方面需要繼續保持,可以為公安消防部隊應急救援建設提供參考。此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是一個循序漸進和不斷改進的過程[13],因此,應及時對消防部隊的應急救援現狀進行評價,明確當前階段消防部隊應急救援體系內存在的問題,為制定下一階段消防部隊應急救援能力的建設發展提供科學依據。(本文作者:呂顯智 葛巍巍 王永西 陳松 楊文俊 單位:昆明消防指揮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