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權與威權下的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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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權與威權下的政府信息公開

摘  要:本文基于以下兩個視角進行探討:1、政治語境下的信息公開是疏離法治的要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擠壓法治力量的延伸和擴展;2、公法領域中主權概念的逐漸消亡與政治領域中主權作為抽象的至上之間產生的沖突,國家作為世俗化的(準)宗教其神圣性與法律的世俗性沖突在可預期的時間內無法協調,甚而言之,在法律的框架內是無法協調的。

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宗教;政治;

        引言

        法治的演進在中國是前進兩步退后一大步,在現有的維度內,法學作為一門顯學其生存發展的空間已逐漸邊緣化,如此斷言似乎有點危言聳聽、嘩眾取寵,但就目前來看,法律仍然在歡快地裸奔而不自知,此基于以下兩點淺見:1、現有的法學理論溯源于西學,在熔鑄于中體的過程中不免出現異體排斥反應,這種沖突在現實最突出的投影就是法學在國家生活中成為政治學的一門分支,在社會生活中尚未融入國民的思維習慣中,現有的法學理論研究其實是一種小心翼翼的研究,其根本上顯得先天不足后天乏力,原因在于無法妥善解決中國政治語境下如何繼續堅持并深化黨的領導,法治雖然不是政治延伸的臂膀,但又無法躲開政治嚴厲的目光,現有的法學理論顯然對此沒有作出恰當的回應;2、法國的公法學者狄驥認為“主權理論已經破產” ,“主權概念已經為公共服務的觀念所取代”, 其依據在于主權理論與一些重要事實不符,姑且毋論其邏輯的自洽,但是其邏輯的延伸無法代入到中國的國情,從中國的現實出發,社會的世俗化也是國家的宗教化(神圣化)的過程,“如果在人們看來,有一種制度與他們信仰的某種超驗實體相悖,他們就會拋卻這種制度。這就是為什么那些否棄了傳統宗教的民主國家和社會主義各國,最后又都轉向了種族的宗教、國家的宗教或者階級的宗教(或者是這三者的宗教)。” 公法的變遷并不會棄絕主權的觀念,主權逐漸演化成為一種具有神圣性的抽象存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扮演著國家的宗教或者階級的宗教所崇拜的對象,而法律的世俗性顯然會削弱這種權威和神秘,在這里需要保持國家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的距離,這種距離反映在公民一方就是其自由的限度。

        這種理論的預設映射在政府信息公開領域則表現為政府并不追求信息的最大化公開,所謂法治倫理下的“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在實際中卻截然相反。“對每一種傾向,人們似乎都看到了一種相反的傾向;對每一個規則,人們也似乎看到了一個對立的規則,” 顯然,“中國社會在正式規定的各種制度之外,在種種明文規定的背后,實際存在著一個不成文的又獲得廣泛認可的規矩,一種可以稱為內部章程的東西。恰恰是這種東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規定,支配著現實生活的運行。” 法治作為一種正式規定,如果切實踐行則國泰民安乃情理之中,風清弊絕也指日可待,《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為一項法規,如果遵循其立法思想,執行其法律制度,保障其運行實效,則政府在陽光下運行,正義必將被眼見著伸張。但就像日夜交替是自然界的規律,政府不可能一直生活在陽光下,如果權力一直被陽光曝曬那必將導致權力的軟骨缺鈣導致權威性的流失,而建立在威權上的政府一旦遭到蔑視,誰也沒有足夠的力量使之恢復。“陽光之下必有陰影”,即使美國有《陽光下的政府法》,在實際中必定存在并頗有實效的運行著另外一部“黑暗法典” ,如果像維基解密以羅賓漢式的莽撞觸犯了“黑暗法典”,不考慮其自身行為是否正當而不假思索的公開,這是一種人性的自負而不是理性的考量。

        誠如張五常先生所言,理論不是真實世界的影照,而是真實世界的闡釋,真實的現象很難被復雜理論闡釋清楚,成功解釋所用的理論永遠都是那幺淺,淺得有點難以置信。當真理被過度的崇拜常識反倒成了稀缺資源,本文在理論上的闡釋可能略顯稚嫩,沒有過高的陳義,也缺乏理論的縱深,在現實的視角下直來直去,如有冒犯,姑且以笑談視之。

        一、信息公開的法律意義及其背景分析

        法律是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的產物 ,法律是社會的一個因素,也是社會本身,其作為社會的知性構物有其深厚的根源。通過分析信息公開在當前的發展進路,理解其對人權保障、權力制約的意義將有助于我們深刻理解信息公開在當前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一)、促進整序行政的發展——以日本福島核泄漏為視角

        沒有什么比秘密更能損害人權,“如果一個政府真正地是民有、民享、民治的政府的話,人民必須能夠詳細地知道政府的活動。沒有任何東西比秘密更能損害民主,公眾沒有了解情況,所謂民治,所謂公民最大限度地參與國家事務只是一句空話,如果我們不知道我們怎樣受管理,我們怎么可能管理自己呢?” 日本發軔于20世紀60年代的信息公開運動通過全國性的市民運動以及地方立法逐漸演進并為全國性立法打下堅實的法律價值和制度基礎,歷經30多年終于在1999年5月7日制定《關于行政機關保有的信息公開的法律》(簡稱《行政信息公開法》)。法治的實現歸根結底必須根源于民眾權利意識、法律素質的提高,縱觀日本的行政程序制度的整備過程,其與市民意識的變革休戚相關,市民不再是權力作用的客體,人不再是實現目的的手段,而是目的,市民逐漸取得了行政共同形成者的地位。在經歷了上世紀80年代“藥害艾滋病事件”、1972年田中首相的秘密金庫問題、1979年鐵路公團等特殊法人公費不當支出問題等被揭露后 ,洶涌的市民運動以及地方公共團體自下而上的法治準備不斷夯實日本信息公開制度。進入新時期,日本政府在福島核泄漏事件中對信息公開積極主動的做法是日本信息公開制度發展成果的生動寫照,在福島核泄漏后,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枝野幸男105小時未合眼,是危機中日本人獲得信息的源頭。通過積極主動的信息公開,一方面日本政府溝通民意,緩解民眾的不滿,撫慰民眾受傷的情感,另一方面通過信息公開將社會權力導入政府行政以監督政府的活動,并且通過社會行政和政府行政兩條路積極進行災后重建。在災難面前,災難造成的財產損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對未知的恐懼,一個真正民主、法治的政府必須是一個能夠讓人民免于恐懼的政府。“政府整合社會的能力并不必然取決于法律授予其權力的大小,在許多情況下,政府的社會形象和親和力是具有決定性的。” 顯然,信息公開是提高政府整序能力的必由之路。#p#分頁標題#e#

        (二)權力制約與權利保障的關鍵——以維基解密事件為視角

        信息公開是現代民主、法治進步的結果,其有兩種作用:一是限制權力,二是保障權利。權力(利)永遠不可能在政府與公民之間保持平衡——就如價格會一直圍繞價值上下波動,一方權力(利)減弱,另一方必然增長,但優勢往往會傾向政府一方,因為其以暴力為后盾。在主權理論的話語體系下,國家有義務保護國民的權利,但是如果限制某個個體的權利對保障國家的普遍利益是必要的,國家也擁有這種限制權。當然,任何權力都有被濫用的風險,即使如此,社會的進步也不會在權力的授予上裹足不前。與此同時,隨著基本人權理論的發展,人權高于主權的主張喧囂塵上,但是“作為個體的人僅僅是一種知性的造物,權利的概念是以社會生活的概念為基礎的。因此,如果說人享有某些權利,這些權利只能來自他所生存的社會環境,他不可能反過來將自己的權利凌駕于社會之上。” 2010年7月26日,9萬份美軍機密文件被披露,到之后25萬份據稱是美國國務院的機密文件被曝光,維基解密的創始人阿桑奇認為,透露公共治理機構的秘密文件和信息,對大眾來說是件有益的事。 此種行為總會贏得道義上的一片贊揚,但是法治追求的是行政公開、透明的制度化,“要將行政至于國民的確切理解和批評之下,促進市民對政策的參與,” 而不是個人主義的致命的自負、理性的僭妄,兩千多年前蘇格拉底拒絕克里多越獄的請求并與之進行辯論所引發的思考放到現在仍然有積極的意義,即試圖以一種錯誤去填補另一種錯誤,以一種違法去善后另一種違法,,以不負責的惡意泄露對抗惡意的信息阻斷是一種危險的選擇,甚至是“當你因世界的不公而采取行動時,卻造成這個世界更大的不公”。信息的公開不能損害國家或者他人的利益,“行政公開的公共利益必須和不公開的公共利益互相平衡,各種利益的互相平衡是社會生活的重要基礎,” 羅賓漢式的行為應該發生在秩序絮亂的中世紀而不是現代文明社會。進而言之,人作為社會存在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用網絡技術和網絡社會的平面化去瓦解秘密行政固然有其積極意義,但是網絡的匿名性將會擴大“廣場效應”,將導致群體中非理性的不負責任行為的自我繁殖從而使得每一個個體的公民隱私權面臨被侵犯的危險。因此,公益的衡量在信息公開的個案中要時時顯現、處處顯現。

        (三)、健全社會的信息公開和誠信制度的必由之路——以紅十字會的善款膳用為視角

        一個腐敗的社會不可能有廉潔的政府,一個腐敗的政府也不可能有一個廉潔的社會 ,同理,一個封閉的、不坦承的社會是不可能有一個公開的、透明的政府,一個封閉的、不公開的政府也不可能有一個信息自由流通的社會,甚至會鉗制言論自由,束縛思想交流。2011年4月15日,西南民族大學教授肖雪慧在微博轉發了一張餐飲發票,因發票付款單位為“上海盧灣區紅十字會”,且消費金額達9859元,引起了輿論一片嘩然。這并不是孤立的個案,甚或言之只是歷史丑惡的復制粘貼,我們可以從更早發生的事件中尋早他的脈絡甚至幾乎全部或者主要的原因,例如國家審計署于2008年最后一天公布的審計結果顯示,汶川地震賑災專款被挪用涉及金額近十四億元,中石化天價酒事件,最近曝光的陳光標虛假捐款事件等等,這些事件一方面由于款項使用的明細并不主動公開,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缺位、程序的缺席,社會人士也無法主動掌握款項的使用情況,“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一切見不得人的事情都是在陰暗的角落里干出來的。” 法治作為多數人選擇的法律制度及其實施狀態其力量之根本在于民眾,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具文,縱然有其與《檔案法》、《保守國家秘密法》、《統計法》等上位法沖突的原因,但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信息公開沒有成為一種司法習慣,沒有成為一種生活習慣,沒有成為一種社會習慣,更沒有內化為一種民族習慣和行政習慣。“法律雖然不是建立在個人道德基礎上,但也不是非道德的,毋寧說,它是建立在社會道德基礎上,” 因此,法治的發展如果離開社會文明的培育過程,那只是無本之源,再怎么枝繁葉茂也只是一個盆栽。

        二、問題的提出——信息公開在中國¬的特殊性

        (一)、國家主義與權利本位的衡平。在憲法的權力構架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一個全權的國家權力機關 ,國務院作為其執行機關根據《憲法》第八十九條的授權性規范是一個全權政府 ,但法治的發展需要的是一個有限政府,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其本身就蘊含著對抗國家權力對私人領域侵害的力量,也劃定了權力行使的邊界,確定了權力有限的原則。公共權力的存在顯而易見,而這種權力因為國家無法進行自我管理,在我國,基于黨與國家具有共同利益致性,這種權力只能歸屬于執政黨 。基于此,1982年憲法將四項基本原則寫入憲法序言,盡管對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尚存爭議,但是它確定了立法、司法和執法的政治基礎,法學的話語體系如果對政治這最大的現實諱莫如深,那再多的理論構筑都是“清流誤國”,理論首先應該是應時的,超前半步是理論指導實踐,超前一步就可能是理論的意淫。在很多國家的憲法直接或間接確定知情權 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時至今日,基本權利的直接效力已經成為世界性的一項憲法慣例。” 但是,知情權等基本權利作為民眾可以直接武裝的法律武器庫中的唯一裝備很可能引發權利對權力的暴動,任何一個政權都有自我保存的本能——這種本能并不是說要扼殺所有權利的萌動和使用,基于此,權力在受權利制約的同時也制約著權利延伸的邊界,誠如上文所言,在兩者動態的均衡中,由于權力以暴力為后盾,其往往占據優勢地位。

        (二)、信息公開的階段性要求。信息公開具有過程性、有限性、參與性等特征 ,但是現階段信息公開最大的特征我認為是階段性。現今階段,行政法理論體系與其說日益豐滿,倒不如說是浮腫,因為其沒有建立在歷史的維度上,任何理論分析只有在特定的歷史情境下才有實際意義,如果完全實現西方話語體系下的法治必然將國家弄得天翻地覆,原來在上面的放在下面,原來在底下的卻放到上面來,而無論是上層建筑還是大眾情感都未做好準備,結果只會是翻箱倒柜地折騰最后翻出了一件燕尾服卻準備穿著它參加政治的晚宴,這顯然與時節情境脫軌。即使在美國、日本等信息公開制度健全的國家,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設都經歷了一個長期的演進過程,其制度健全的過程同時也是公民權利地位漸次提升的過程,在中國這樣一個權利意識處于啟蒙的國度,在行政優位的情境下,在確保黨的領導地位的前提下,信息公開的范圍不僅僅單純衡量公益,而且還必須考慮到確保行政實效以及鞏固黨的領導地位,尤其是在等歷史痕跡無法清理但是又不能徹底公布的情況下,一些敏感信息必須淡化和回避,這在當前的理論中無法得到回應,只能像《物權法》規定70年住房產權一樣,留待以后處理,這就決定了信息公開必須是階段性的。#p#分頁標題#e#

        (三)、保守主義的傾向。在個人隱私未得到確實有效的保護之前,信息公開向前邁步越大,公民個體權利受到侵害的風險越高,特別是在現代高度行政化的社會,政府掌握著公民“從搖籃到墳墓”的大量個人信息。從“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這種極端的“信息公開”環境中走出來的中國社會,對信息公開的限度尚未有一個清晰的界定。在此種況境下,政府應該具有一種消極的美德,即一項制度的變革對國家而言不夠謹慎時不輕易冒險的技巧,“對于法國的進步而言,大革命從某種程度上說是一次揠苗助長的歷史事件,正是大革命斷送了法國社會的循序改革,打亂了制度變革的過程,使得法國在相當長的時期里走一步,退兩步,大革命以后并不短暫的恐怖時期,其專制程度超過了歷史上任何一個時代——當然,我并有試圖去譴責大革命,因為他是法國歷史和當時現實的產物。” 因此,在當前制度積累不夠深厚,法律信仰匱乏的時期,要采取一種保守主義 的態度,在不抗拒變革的同時一步一個腳印積極穩妥地推進信息公開的健全和發展,尤其是在劃定公開與保密的范圍時,不能追求一步到位。

        (四)、國家的宗教化。從“階級斗爭為綱”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是國家邁入正軌奮起直追的開端,但是,擱置和淡化意識形態的糾紛轉向物質王國的構建也從另一方面折射出價值王國在現實中的失落,“八九學潮”作為當時歷史和現實的產物從根源上說是價值與信仰危機的爆發,是理論無法回應現實從而造成民眾思想的真空,同時也是世界越來越“唯物”造成物質異化了精神,這種異化與馬克思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所謂的異化勞動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其表現就是人們不再控制物質王國反而讓物質王國占領了精神王國。人作為社會的知性造物,不僅追問自己的生活目的,也要追問自己生活的意義,其所有的外部行為都需要一個合理性的解釋,否則行為失去了方向,希望喪失了寄托,而宗教是人們表明對終極意義和生活目的的一種集體關切,相較于金錢、權力、烏托邦等宗教更具有終極性更能經受住時間的考驗。而在中國,誠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們的現代法律制度……被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于是,在我們最后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我們并不是漸漸失去了對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 ,法治作為西方文化的產物無法激發中國人對其的信仰,也就是說法治有形同虛設的危險,但是中國有極其悠久的國家崇拜和權力崇拜的傳統,法律的世俗化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宗教化的過程,“國家的宗教”要求權力、主權等其內生的因子具有神圣性,這就必然導致神秘主義傾向,從而使得制度的設計以保密為主,對信息公開反倒是諱莫如深。

        三、基于問題的信息公開制度構建

        西塞羅曾說——極端的正義,即極端的不正義 ,任何制度都缺少某種完善,而如果其具有了這種完善那可能使其極不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在現階段在實然上只能以殘缺的形式存在,盡管其應然具有某種完全的形體,但實際運行中信息公開只能探出身體的一角。任何權利訴求的背后都是利益的驅動,在現有的利益格局無法從制度上被根本攪動的情形下,無論是信息公開制度還是信息公開請求權都只能采取審慎的態度。由此,對其在中國國情下的制度構建追求一種理性的進路——真正的理性是知道自己邊界的理性,基于此種思維下的制度構建猶如小腳女人走遠路——一要謹慎,二要走走停停:

        (一)、信息公開的范圍

        只有在知道不公開什么、反對公開什么的時候,我們才可能確切知曉信息公開的范圍。信息公開的范圍包括主體范圍和內容范圍。:

        1、主體范圍。信息公開的實施主體各個國家有不同規定,例如最早實施信息公開的瑞典在《出版自由法》第三條規定的實施主體為“國家機關”和“市政機關” ,丹麥和挪威包括國家的行政機關、地方公共團體、電力、煤氣、供熱等公共服務管理企業,法國1978年制定的《行政文書公開發》規定的實施主體有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公共團體、營造物法人以及被委以公共管理職能的私法人等 。實施主體基于各國的國情各不相同,但都包括行政機關。“從保護公民知情權的立法目的出發,將議會、法院等國家機關的信息公開是理所當然的,但也存在如何建立權利的救濟問題。一般而言,信息公開制度不應僅限于行政機關實施,議會和法院的信息公開法制化,也是民主法治的發展趨勢,但法律形式可以有所不同,可以集中在一個法律中,也可以分別制定法律實施信息公開制度。” 在我國,從信息公開的階段性特征出發,基于三點考慮,實施主體范圍應僅限于行政機關:一、行政信息與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利益聯系最緊密,涉及到最廣泛最直接的利益;二、法院的信息關乎于個體,人大的信息關乎于抽象的公益,對兩者的信息公開需求并不迫切;三、在尚未解決信息公開請求權與訴訟制度、法律層面上的信息公開與黨務政務管理層面上的檔案管理如何接軌的情形下,不應對信息公開層層加碼使得制度不堪重負。因此,應該抓住關鍵確定行政機關為當前主要的信息公開主體,稍后再層層遞進,為之后其他領域的信息公開立法積累經驗。

        2、內容范圍。“所有的自由從知情權開始,” 但是權力在受權利制約的同時也制約著權利延伸的邊界,約翰.密爾在《論自由》一文中提到,“人類既這樣奇怪地尊重自由,又那樣奇怪地缺乏對于自由的尊重。”毫無疑問,任何自由都是相對自由,堅持絕對自由將會走向狂信,缺乏自由將導致絕對專制。權力與權利就好比如兩只豪豬在冬季里過冬,如果靠得太近則會傷害對方,靠得太遠則會被凍死,最后它們選擇一個合適的距離既能保證它們過冬又不會傷害對方,這個距離就是自由。信息公開情同此理,完全公開,則政府毫無威權,滴水不漏,則社會法權淪落,此外,基于“國家的宗教化”的傾向,“法藏官府,威嚴莫測”的傳統仍將繼續,本質上講,仍然是維護行政權,維護黨的領導權的制度,是開明的專制,基于此,信息不公開的范圍可以做如下界定:#p#分頁標題#e#

        (1)國家秘密(包括黨的秘密)。國家秘密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簡稱《保密法》)可以細分為八個方面:(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八)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法律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將執政黨的活動納入到行政法的視野是行政法在中國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信息公開能否注入新的活力的關鍵。民主法治的建設在中國必須以黨內民主完善和執政黨帶頭遵守憲法法律為前提,信息公開也無法回避黨內信息公開問題。2010年8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并通過《關于黨的基層組織實行黨務公開的意見》(簡稱《意見》)規定:“積極穩妥,注重實效。堅持自上而下的指導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結合,堅持先黨內后黨外,循序漸進,講求實效,防止形式主義。黨內事務除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等依照規定不宜公開或不能公開的外,都應向黨員公開。”顯然,在保守主義思潮下制定的《意見》是對在其之前(2 0 1 0年4月2 9日)修訂通過的《保密法》的一種政策緩沖,甚至其指導原則與《保密法》有所沖突,特別是《意見》規定的“不宜公開”顯然擴大了國家保密部門的行政裁量權,且“依規定”而不是依法,此與依法治國之宗旨相違背。在法律層面上,修訂后的《保密法》第九條第七款仍然規定:“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通過授權性規則又賦予了國家保密工作部門在確定信息保密范圍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侗C芊ā芬幎?ldquo;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上述(第九條)規定的,屬于國家秘密。”這樣規定雖然明確了政黨秘密與國家秘密的關系,但是在黨政關系無法厘清的情況下,在黨內仍然對黨務活動持神秘主義傾向的情況下 ,在執政黨仍然堅持信息公開“先黨內后黨外”的條件下,信息公開的法治前景仍然不容樂觀,實務舉步維艱,理論也只能“對酒當歌,何以解憂”。

        (2)個人隱私。二戰后,行政權的擴張就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特別是通過政府上網等行政工程,行政權通過互聯網進一步擴張其權力的觸手,行政權對公民權利尤其是給公民的隱私保護帶來了極大的風險,現代行政法的核心就是如何有效地劃定權力與權利的界限保護公民的自由空間免受擴張的行政權的侵害,由此導致行政法的重心從實體法轉向了程序法。政府掌握著錢袋子又控制著刀劍,面對著全副武裝的行政權,法律必須通過權利武裝公民以制衡政府并捍衛私人領域。將公民的私人領域劃定為權力的禁區是構建一個有限政府的必然選擇,“在我看來,最完善的政府就是以最小的代價達到其目的的政府,因此,能以合乎民眾的天性和好善的方式領導人民的政府,就是最完善的。” 人隱私應該是通常不想讓他人知道的關于個人的信息,并不是“關于生存的個人的信息,在該信息中包含姓名、出生年日月以及其他根據記述等能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包括可以比照其他信息,能識別出特定的個人的信息” ,即個人識別信息,否則將限縮信息公開的范圍。約翰.密爾曾說過,對于一個人的福祉,本人是關切最深的人,國家的價值,從長遠看來,歸根結蒂還在組成他的全體個人的價值。行政公開的過程中如果損害了公民的隱私權以滿足權力運行的“正當性”,那么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道義上都站不住腳。任何主體都不能通過貶損他人的權益而使自己受益,如果讓組成國家的個人的權利、尊嚴受損,那么國家的價值、尊嚴也必然受損,國家的公共性格決定其不應揭露個人隱私,除非出于公益的考慮。

        (3)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范來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只是強調個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責任和義務,并沒有規定國家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應該盡哪些責任和義務。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后,國家工商總局通過1998年修訂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補充了有關國家機關的保護商業秘密的義務,在規定第10條:“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履行公務時,不得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辦案人員在監督檢查侵犯商業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對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予以保護。”但是,一方面規范本身層次較低,只是部門規章,另一方面,它沒有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更沒有對權利受損者提供任何權利的救濟,因此,本質上,這種規定只是一種表態而沒有內化為一種制度。同時,現有階段國家“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各地在招商引資過程中由于法律、法規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疏漏以及保密意識的不到位,造成了商業秘密被大規模侵害的現象。為此,國家在確定政府公開信息的范圍時,要明確不予公開的商業秘密的范疇,在條件成熟時,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立法,使得保護公眾的知情權與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的財產權相平衡。

        (二)、信息公開與國家宗教化的對應

        在國家宗教化過程中,黨作為執政黨成為溝通國家與民眾的唯一渠道,其作為國家意志的代言人,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 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黨總是代表著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著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著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黨沒有自己的私利。在此種語境下,黨成為了自然公義的化身,并且超越組成黨的成員的個人利益的抽象存在,其人格凌駕于黨員個體人格之上。一個真正的共產黨員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只有這樣的黨員才代表黨的形象、黨的意志,如果其貪污腐敗、欺凌民眾,那其已經異化為黨的敵人而不是黨的一份子,黨顯然不應該對不是自己成員的個體行為負責,并且因為黨肩負歷史的重托民眾的信任必然對貪污人員進行重處以避免個體的社會違規行為損害黨的神圣性。在此,制度的設計必須拉開抽象至上的黨與具象紛呈的黨員之間的距離以避免個體的社會失序行為侵犯了黨的神圣性,對這種距離的保持顯然需要堅持一種神秘主義傾向。“當流行的法律與宗教概念變得過分狹隘,并且此兩者間的紐帶因此而斷裂的時候,社會便陷入混亂?,F存的制度結構和程序失卻其神圣性,反過來,社會建基其上的神圣價值被視為純粹的偽善,最終,這種混亂狀態可能讓位于主張徹底變革的廣泛要求……但是,它們中的大多數沒有提出用以取代現存體制的、實際可供選擇的制度結構與程序,另一些則是反法律和反結構的。因此,他們只能聽憑‘現行體制決定一切’,而后者的回應在很大程度上不過是重申‘法律與秩序’而已。” 為此,一種抽象性的、個人主義的法律制度必然取代西方式的注重實際的、社會化的法律制度。而信息公開則需要回應此種趨勢,對一些將導致黨淪為世俗批判對象的信息淡化,將領導個人的行為與黨的整體意志分離,將黨的歷史、現在與未來的信息進行整合,將黨的領導與法治進行對接。在可以預見的時期內,信息公開要回避、淡化例如要求領導干部進行財產公示 、公布黨過去的敏感歷史信息等領域。這是國家宗教化對信息公開建設也是對法治在中國的發展提出的要求,法學理論的發展如果在短期內奢望將法治的信仰取代對國家的信仰那只是一種理性發展過頭的狂妄,過分強調法治的結果將會使得那些表面被法律包裹的制度實際上是反法治的,在此,對信息公開的建設應該秉持一種有限理性的態度,以清風拂面而不是疾風驟雨的方式進行。#p#分頁標題#e#

        (三)憲法、法律的回應

        對于將知情權寫入憲法我認為宣示意義大于實際意義,我們的憲法羅列的公民基本權利已經足夠擁擠,現實中制度的運行從憲法中找尋依據是“說你有你就有,沒有也有;說你沒有就沒有,有也沒有”,在憲法一紙中“紙上畫刀”是無法“畫餅充饑”的,與其在理想國中談論是憲法讓人民幸福了還是人民讓憲法具有存在意義之類的問題,倒不如在制度執行層面上多下功夫。與此同時,至于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升為法律也不是太有緊迫性,一來條例的制定本來就是摸著石頭過河,以經驗積累為主,甚至是一種對民眾知情權的“緩兵之計”,二來出于一種趨利避害的考慮,之前制度不成熟、法治不健全導致制度性犯錯的結果無法妥善善后的情況下,必須讓條例至于《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統計法》之下以便于對之前的灰色信息進行漂白。所以,無論是將知情權寫入憲法還是制定信息公開法都無法在短期內真正實現公民的知情權。智慧與知識是一種稀缺資源,與其無謂的清談倒不如在現有的制度空間內另辟蹊徑,我們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不算至臻完善,但是在經歷了幾十年的法治建設后已是初具規模,現在的法學界一味要求加強立法動輒就說要制定完善某某法,這其實是追求法治的規模效應卻忽略了法律規范內部結構的自我整合,因此,對信息公開制度我不建議在短期進行立法完善,而是希望通過司法解釋、政府對法律的配套法規的完善等較為緩和的方式實現法律、法規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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