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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國強 單位:廣東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在法制教育中,憲法、民法等國家基本部門法應是重點,但學生對其非常了解或了解的占調查人數的比例依次為59%、31%。隨著社會的發展,依法辦事越來越成為社會生活的主要方式,與高職學生將來從事的工作有關的法律知識,理應成為學生知識結構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是調查表明,85%的學生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知識不熟悉,十分熟悉或熟悉的僅占15%。此外,高職學生對自己作為社會一分子———公民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同樣了解不多,訪談中,當問及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時,只有35%的學生全部或基本回答正確,40%的學生答對65%,16%的學生答對33%,接近10%的學生全部答錯或不知道。當問及公民的基本義務時,33%的學生沒有完全答對一項,30%的學生答對一項,23%的學生答對兩項,答對一半以上的不到14%,全部答對的沒有一個。說明高職學生基本法律知識,特別是與自身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普遍不足。而在高職學生掌握的法律知識中,公法相對多,私法相對少;實體法相對多,程序法相對少。調查顯示,學生對憲法不了解的占10%,對憲法非常了解的占8%;對刑法不了解的占29%,非常了解的占6%;對民法不了解的占30%,非常了解的占5%;對民事訴訟法不了解的占45%,對民事訴訟法非常了解的占5%;對刑事訴訟法不了解的占40%,對刑事訴訟法非常了解的占3%。顯然,學生對憲法、刑法的了解甚于民法,對實體法的了解甚于程序法。但即便是憲法、民法、刑法等學生相對熟悉的法律,學生的掌握往往也是膚淺的、一知半解的,甚至對一些基本法律常識也混淆不清,表現出相當的幼稚。如問及我國的國體時,只有68%的學生回答是人民民主專政,而近13%的學生認為是社會主義,還有一部分學生誤認為是共和制、公有制等;問及政體時,只有74%的學生回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有近15%的學生認為是人民民主專政,這實際上是將政體與國體相混淆。當問及是否18周歲以上的人犯罪才應負刑事責任時,居然有78%的學生回答“是”,60%以上的學生不知道我國審判制度是兩審終審制,78%以上的學生不知道在一般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65%以上的學生不能正確回答犯罪的一般構成要件。很多學生甚至還沒有明晰違法與犯罪的聯系與區別,不知道正當防衛與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的區別,這說明高職學生法律知識結構不均衡。
法律意識欠缺法律意識是社會主體對于法的現象的主觀把握方式,是人們對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心理要素的有機綜合體[1]??梢哉f,法律意識是在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識基礎上形成的科學的法律心理、法制觀念,它是高職學生形成良好法律素質的關鍵。但部分學生受中國傳統的法律虛無主義、法律工具主義影響,心靈深處仍然對法律持排斥態度。他們認為主體同法打交道主要存在于違法的場合,只要不違法,法律與己無關。相當一些學生還表示,相對于國家頒布的越來越多的法律,他們沒有權利越來越被保障的感覺,調查顯示,認為“我國法律不管用”的說法很有道理、有道理的學生竟達到71%。部分學生對西方法律思想倍加贊賞,對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制贊不絕口,在法制建設上主張全盤西化,照搬照抄西方的一套。還有部分學生,他們關心我國的法治建設,渴望早日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他們有著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法治意識,但是,他們往往急于求成,存在不切實際的想法,理想主義色彩比較濃,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困難、阻力估計不夠,一旦遭遇阻力或發現法治建設中存在的一些落后狀態,很少能作出冷靜的、科學的、理性的分析,常常表現出情緒化的傾向,或悲觀失望,或憤世嫉俗,甚至轉而表現為對法治建設的漠不關心,這說明高職學生法律心理不成熟。通過調查顯示,問及權與法的關系時,33%的學生認為“權比法大”,另有40%的人認為“平分秋色”,反映出傳統的特權思想、等級觀念還深刻影響著當代大學生的思想。當問及對“不論一個人的官是怎樣當上的,只要能夠為老百姓辦事,就擁護”的說法怎樣看時,同意和十分同意的占60%,反對的僅占28%,另有12%的回答“說不清”,可見學生對選舉權反應冷漠。在訪談中,在權利觀方面,當問及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時,將近一半的學生認為國家權力產生公民權利,他們只簡單地看到,國家制定法律,法律規定權利,故而認為是國家權力產生公民權利,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權力是人民主權和公民權利的派生物,只有人民的明確授權,即通過普選、代議才能形成國家權力。在平等觀方面,肯定“認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只有56%,而認為“不太平等”、“完全不平等”的竟達44%。當問及法律的用途時,對如下三個選項“政府用來管老百姓的”,“老百姓用來管政府的”、“既管政府也管老百姓”學生們所選比例依次為40%、5%、55%,反映出將近一半的學生對法律的用途持錯誤觀念。在訴訟觀上,認為中國打贏官司最重要的因素為“自己有理,證據充分”的只有20%,近59%的人認為打贏官司主要靠“有背景”、“與法官關系好”,很多人不相信或不完全相信法院會依法公正處理行政訴訟,對于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非法侵害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僅占32%,這些表明學生仍受傳統的“怕訟”、“遠訟”觀念影響,對司法信心不足,法制觀念出現偏差。
法律能力不足法律能力指運用法律的技能,是主體在接受法制教育后,自覺地將一定社會所要求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轉化為日常生活中對法的遵守與運用的能力。法律知識的多少和法律意識的強弱是法律能力高低的自然前提,最終都會在法律能力上反映出來。法律能力是高職學生法律素質高低的重要標志,主要體現在用法與守法方面。近年來,大學生積極地運用法律來維護權利的報道屢見報端,但必須看到,相當一部分大學生依法維權的能力不高。筆者調查顯示,當自己的權利受到嚴重侵害時,首先想到的解決方式為“尋求法律保護”的僅占41%,更多的學生首先想到的是用行政手段解決,雖然調查中表明“用非法方式解決”的僅占8%,但據了解,這一比例應該更高。如大學校園中屢屢發生打架行為,受害者不是積極地以合法途徑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而是轉而糾集自己的同學、校友、老鄉,以致發展為大規模的兩派斗毆。此外,大學生法律知識的貧乏也影響了大學生的維權能力。通過調查顯示,11%的人自己會寫起訴狀,有20%的人完全有能力親自打民事官司而不需別人指導,有近90%的人不會寫或不完全會寫起訴狀,有近80%的學生不會打民事官司。這說明學生用法能力雖有所增強,但仍顯不足。調查表明,學生自我評價守法狀況“非常好”的僅占20%,有9%的學生則“非常糟糕”,更多的學生雖然其行為夠不上違法犯罪,但卻經常處于違反社會公德、違反校紀校規狀態。當把眼光投向大學生日常行為時,可見守法能力的低下,犯罪行為時有發生,違法行為嚴重。在日常生活中,大學生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皮,隨手從窗口扔垃圾,不愛護公共財物,在課桌、墻壁上信手涂抹等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時有發生。當訪談中問及對上述行為性質的評價時,幾乎所有的學生都認識到該行為的違反社會公德性,卻沒有一人將上述行為評價為違法性,而實際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我國民法也有“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法律與道德,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社會主義法律是以社會主義道德為基礎的,很多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同時也是違法行為。而校園自行車、衣物錢財失竊案更是頻頻發生,令人憤怒的是,相當一部分盜竊案竟是被盜者在遭受權利侵害后,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轉而從其他的同學那里坦然地“拿”來類似的“失物”,以致形成盜竊案惡性循環。據中國教育網相關人士對首都大學生的調查,認為大學生看淫穢制品、小偷小摸行為“較普遍、普遍”的分別達到16%和10%左右,認為此種現象“較個別”存在的則分別達到78%和86%[2],這對于大學生這個群體來說,的確是個不小的數字,這說明學生自覺守法意識亟待加強。#p#分頁標題#e#
(一)缺乏優良的社會法治環境受中國傳統文化觀念的影響,歷經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社會(君主既可以一言興法,也可以一言廢法),法律只不過是君權的附庸,人們崇尚君權遠遠高于崇尚法律。美國法學家昂格爾在對中西方的歷史的比較研究后,總結道:“中國形成了主要表現為行政命令的官僚法,而西方則形成了自主的、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系和法律至上的觀念。”[3]很顯然,強調權力的至尊,必然導致人們敬畏權力、屈從權力、崇拜權力,無視公民的正當權利的結果。不幸的是,這種流弊蔓延至今,對當代大學生也產生了消極影響,使部分學生還沉醉在“權大于法”、“權力至上”而不是“法律至上”的傳統文化氛圍之中。大學生是一個年輕的知識群體,他們思維活躍,世界觀尚未完全確立,具有可塑性。他們會通過報紙、影視、互聯網等媒介的報道,對社會給予關注。但是,社會中的一些不良現象,究其根源在于社會公眾的行為缺乏遵循規則或法律約束所致。也就是說,在社會活動中人們的行為由于缺乏遵守規則或法律約束,對大學生的行為準則產生不良影響。
(二)法制教育辦學條件較差、教師素質較低當下高職院校中很多是由中專升格或由成人高校轉制而來,這些學校的辦學條件相對較差。特別是近十年來的規模擴張,辦學軟硬件愈顯滯后,嚴重影響了人才培養質量,更難以對地方行業或經濟發展服務。具體到法制教育,相對于“法律基礎”課程來說,有很多教師是半路出家,知識結構不合理,部分教師甚至邊學邊教,法律教學以大班教學為主,師資力量嚴重不足。如本次調查的某學院僅有4名教師卻承擔近3000名學生的“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所有教師以前從未系統研修過法律知識,屬于思想政治理論課改革后由于教學的需要轉而從事法律教學,對法律的理解出現偏差是可想而知的。其原因主要在于,很多人認為高職院校就是要培養學生為高級“灰領”,強調的是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育。實際上,很多的高職院校領導重視的也是學生的專業教學,實踐實習基地的建設,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工作重點不在學生的法制教育上,或者雖然重視,但是實際投入很少或者基本沒有投入。
(三)學生對法律功能或作用的認識偏頗學生們把學習時間和精力主要放在專業課或者英語上,專業課程關系到學生的文憑問題故高度重視,而對法律基礎課等公共課,只是靠臨陣磨槍、死記硬背來應付考試。部分學生認為法律與自己所學的專業聯系不緊密,只注重和強調專業課的學習,更有甚者“我又不做違法犯罪的事學法干嗎”、“不知者不為罪”、“不懂法律也照樣生活”等觀念比較普遍。只求做到不去違法犯罪,缺乏對于法律的認識和主動學習的興趣,對“法律基礎”課不加重視,導致法律情感淡漠,法律意識差,法律能力明顯不足。這種現象絕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形成,它反映了我國高校現行教育體制的軟肋和弊病所在,這與將法制教育單純理解為“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觀念”[4]為目的的觀念教育是分不開的。這種認識和定位在20世紀90年代屬于合理的話,在新世紀顯然有待商榷。如此把法制教育局限為“觀念教育”的認識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以“兩課”教育的傳統套路來開展法制教育,不僅難以達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還將致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沒。令人扼腕嘆息的大學生犯罪數據無不言明:現行的高校法制教育課,既沒有讓學生真正懂法,更沒有達到對學生予以“觀念改造”的效果,深刻地折射了現行教育制度下法律素質缺失的危機。所以,“次第于德育教育的思想化法制教育”定位顯然已經格格不相容于時代要求了[5]。
通過調查和訪談反映出大學生重要組成部分的高職學生整體不高的法律素質,亦難怪媒體曝光的負面新聞事件使天之驕子們給大眾以法制觀念淡漠之感。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而水滴石穿亦非一日之功。高職院校承擔著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大學生的法律素質如何,關系到能否成為合格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更關系到我國能否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此,高職院校應改進法制教育教學條件,激勵教師提升素質;高職教師應以觀念培育為中心,充實法制教育教學內容,轉變法制教育方式,采取多樣化教學手段;此外,更需營造良好的社會與校園法制教育環境和氛圍。高職法制教育應注重培養學生正確的法律意識,尤其是培養法律信念,法律信念是法律意識中的較高層次,是法制教育的核心。法律信念是人們對法律的一種認同和依歸,其實質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統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為公平、正義的象征,守法僅是法律信念的外在表現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律信念的靈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體不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內化為道義上的一種責任和義務,變被迫守法為自愿守法,由強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所以,高職院校還應營造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校園氛圍,必須做到依法治校、循規管理。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應做到立法公開、執法公平、司法公正。大學生法律素質培養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學校是不夠的,學校教育要和整個社會的教育相結合,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優化育人環境。堅持校園內外互動原則,積極構建學生、學校、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體系,促使學生在潛移默化中養成認真學法、自覺守法、善于用法、勇于護法的思想觀念和行為習慣,樹立崇高的法制觀念,最終實現法制教育培養目標。只有全方位、多層次的教育合力實現,才能取得理想的教育效果。我國改革開放已經三十多年,目前正處在建設法治國家的偉大征程中,高職學生只有樹立堅定信念、崇尚法治,才能踏實法治中國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