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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歷了三十多年的經濟快速發展期,環境法與經濟法這兩個新興的法律部門也得到了飛速發展。環境法與經濟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門,各自發揮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環境法是關于保護與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環境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問題曾經引起了法學界的普遍關注,隨著環境法學科的進一步發展,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學者們研究的熱點,但這個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并且因為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環境法體系和經濟法體系的完善也受到了影響。本文從調整對象、調整方法、調整目的、指導思想四個方面,探討環境法與經濟法的不同,以期引起同仁們對這個問題的進一步探討。 一、調整對象的不同 (一)環境法的調整對象是環境社會關系 調整對象即法律所調整的一定的社會關系。環境社會關系是人們在開發、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資源的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環境社會關系非常復雜,涉及生產、流通、消費各個領域,同開發、利用、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廣泛社會活動密切相關,可以分為生態環境保護關系和污染防治關系兩個方面。環境與資源的整體性和環境社會關系的復雜性決定了必須將環境社會關系視為一種獨立的社會關系,進行整體的、全面的保護和調整。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調制關系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特定的經濟關系,分為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制關系,可以概括為經濟調制關系。為防止市場失靈,經濟法通過科學合理的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彌補傳統法特別是傳統私法的調整不足,調整經濟運行過程中相關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規制各類主體的經濟行為,以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確保經濟的包容性增長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包容性增長的最基本的含義是公平合理地分享經濟增長,以改善民生、破解制約發展的深層次矛盾、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為依托,防止財富的兩極分化對社會穩定造成的不利影響,從而實現社會的進步。環境法的調整對象所涉及的社會關系是以“環境”為中介而形成的,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所涉及的社會關系是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形成的,這是兩者的顯著差異(雖然“環境”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 二、調整方法的不同 法律調整方法是法律對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對人們相互關系的行為施加法律影響的原則、方式、手段、類型、機制等的綜合,因此調整方法既規定人們的行為準則(模式),又規定人們違反或遵守準則所導致的后果。雖然環境法和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均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即綜合運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多種調整方法,但是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法律文化的進步,人們對客觀規律認識逐步加深,法律調整經驗不斷豐富,法律調整方法也日益呈現準確化、科學化、民主化的特點,人們“發明”了許多新的更加有效也更為公正合理的調整方法。環境法“生態性”調整方法與經濟法“包容性”調整方法的獨特性既顯示了這兩個法律部門的顯著不同,又反映了法律發展日益精細化的趨勢。 (一)環境法中“生態性”調整方法的獨特性 生態性調整方法是一種以生態規律為基礎的調整方法,它比環境法中其他調整方法都更能反映人與自然關系的特點,也集中體現了環境法的科學技術性特點。生態性調整方法具有如下特點:首先,生態性調整方法大多涉及人與自然的關系,以人與自然的和諧為目標,但從法律調整的角度看,它調整的仍然是人與人的關系;其次,生態性調整方法既重視正面引導和事前預防,又重視事后控制和補償,是環境法調整方法體系中最直接、最全面的調整方法;再次,這些調整方法的應用所最終增進的既不是個人私益,也不是國家或政府利益,而是社會環境利益和人類整體利益①。生態性調整方法又可以分為預防性方法、整治性方法和補償性方法②。所謂預防,就是為了避免環境損害的發生,提前采取的各種防范性措施和手段。預防性方法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環境資源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境信息公開、清潔生產等。整治性方法,是指對依靠工程技術方法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資源耗竭等進行恢復、整頓、治理和補救的步驟、程序和措施等所做出的相關規定。整治性方法包括環境應急、污染物集中處理、廢棄物循環利用、土地復墾等。補償性方法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造成的破壞及污染所作的補償、恢復和綜合治理,從而實現生態環境的改善。政府財政補貼、征收生態補償費、建立生態補償基金等方式是生態補償的具體實現形式。 (二)經濟法中“包容性”調整方法的獨特性 所謂“包容性”調整方法,是指經濟法通過法律的干預和調節,糾正市場失靈,使經濟整體運行實現“包容性增長”的目的。“包容性增長”強調“參與和共享”,通過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的制度設置,不斷消除人民公平參與經濟發展、分享經濟發展成果方面的障礙,從而為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動力來源。經濟法的“包容性”調整方法既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個別保護,而是以確認和保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基點,對社會經濟生活施以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構造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保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實現。無論是宏觀調控還是市場規制,均是國家經濟職能的重要體現,必須借助于政府的力量,運用國家公權力來實現③。但是,政府這種經濟職能的行使必須建立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基礎上,以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為其出發點和歸宿,而不能濫用國家公權力④。經濟法不僅要確認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適度干預,更要規制國家干預經濟權力的行使,這才是完整意義上的經濟法。環境法與經濟法調整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環境法調整方法所體現出的“生態性”以及經濟法調整方法所體現的“包容性”。#p#分頁標題#e# 三、調整目的不同 (一)環境法的調整目的是實現環境安全和環境正義 環境安全,從廣義上講,是指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環境處于一種不受污染和破壞的狀態,即安全狀態。隨著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資源短缺問題的日益突出,環境安全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重視。環境安全是一個涉及許多相互關聯內容的議題。環境安全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包括:可再生資源的退化與損害、人口增長和資源的不平等分配引起的環境匱乏;環境匱乏帶來的多種多樣的直接社會后果,包括農業生產下降、經濟衰退、人口遷移、制度的權威性下降與社會關系的沖突等⑤。環境正義則是指人類在處理環境損害問題時,對所涉及的各個主體之間所應承諾的權利與義務的公平對待。環境正義包括代際環境正義和代內環境正義(代內環境正義包括國內環境正義和國際環境正義)。環境正義即環境問題所涉及的正義問題,指人類社會在處理環境保護與利用問題時,所涉及的各個事物之間所應承諾的權利與義務的公平對等。環境正義是環境法的目的,也是其基本出發點。美國學者彼得•S.溫茨在《環境正義論》中對環境正義進行了全方位的解讀,溫茨分析了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并據此對環境正義論進行了理論建構,提出了“同心圓理論”。該理論認為:“我們與某人或某物的關系越親近,我們在此關系中所承擔的義務數量就越多,并且/或者我們在其中所承擔的義務就越重。親密性與義務的數量以及程度明確相關。”⑥“同心圓理論并不能提供答案,但是它提供了一個框架,這些問題在其中能夠被理性地、富有成效地加以思考。”⑦環境正義涉及的方面很多。從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看,環境正義涉及自然的權利問題;從人類與其它動物間的關系看,環境正義涉及動物權利問題;從人類與人類的關系看,環境正義分為代際間的環境正義和代內的環境正義,代內的環境正義又分為國際環境正義和國內的環境正義。環境法關懷的是作為整體的社會系統的保存問題,即人類自身及其繁衍保存與人類社會文明及其持續發展的保存,超越了對經濟利益(不論是個體的還是公共的經濟利益)的追求。為實現上述調整目的,環境法需要對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涉及環境的規范,進行整體的“綠化”改造。 (二)經濟法的調整目的是實現經濟安全和經濟正義 經濟法通過抑制經濟系統中的不協調因素,控制經濟風險,保持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同時在國際經濟生活中保持自主性、自衛力和競爭力,維護國民經濟整體安全。這在全球化背景下凸現為國家安全。經濟正義是實質正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實現全社會范圍內的矯正正義,給予“受惠最少者”更多的機會和利益,公平地分配經濟的和社會的機會和報酬,追求最大多數社會成員之福祉,使之休戚與共地奔向共同的未來。“經濟正義”也被世界著名法學家費肯杰教授在其對經濟法定義中重點說明。他認為:“經濟法是在一般原則上和通過總體或個別干預調整經濟財產的流轉安排的自由和其定分歸屬,在被確立的經濟憲法框架內,保障依據經濟正義的尺度所衡量的經濟公民的自我發展和供給的重要法律規范的總和。”⑧在費肯杰教授看來,經濟法的一個難點就在于,它不能被概括為一個一以貫之的正義原則。勞動法“適用”的是雇員保護,著作權法是對作者的創作和“行為的”藝術家的表演的保護,商法是對商人的私法特殊需要的保護,社會法是對貧困者供給的保護。而在經濟法中,人們總縈懷于兩種保護需要:一為“企業家”的保護需要,其欲立事功而謀發展;一為“消費者”的保護需要,其期冀被供給。經濟法必須在其上“行駛”的兩個軌道就是發展和供給。這兩個“軌道”保持平行殊非易事,但平行必須被保持,庶幾不致車逸于轍。這兩個正義目標的結合構成了經濟法的魅力和困難,以此為依據的框架秩序基于個人和社會的理由而被追求⑨。環境法與經濟法均追求安全與正義。不過,環境法追求的是與環境相關的環境安全與環境正義,而經濟法追求的是與國家整體經濟利益相關的經濟安全和經濟正義;環境法不但調整代內利益,也調整代際利益;經濟法主要調整國內的利益關系。但現代環境法的發展越來越具有國際性,因為環境法所涉及的許多問題如氣候變化涉及所有國家。 四、指導思想的不同 (一)環境法的指導思想是可持續發展 指導思想是有效行動的支柱。沒有指導思想的根本轉變,就不會出現社會向“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根本轉變??沙掷m發展,是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既滿足當代人的各種需要又不對后代人的生存發展構成威脅的發展??沙掷m發展思想的提出深刻反映了人們對現代經濟系統與生態系統矛盾的清醒認識。筆者認為可持續發展的內涵是強調在人類發展過程中應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持生態系統的動態平衡,使人類社會得到公平發展,同時為后代維護、保存較好的環境和資源條件⑩。對于人與自然的關系的深刻認識是可持續發展思想的源泉。正像麥克哈格指出的:“人和自然的關系問題不是一個為人類表演的舞臺提供一個裝飾性的背景,或者甚至為了改善一下骯臟的城市,而是需要把自然作為生命的源泉、社會的環境、悔人的老師、神圣的場所來維護,尤其是需要不斷地在發現自然界其本身的還未被我們掌握的規律,尋根求源。”我們要從內心真正秉持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的精神來參與社會的運作,并且真正使人類的經濟活動不能超出地球——這顆行星的生態與資源的極限。人類曾經為了追求經濟高速增長,長期將環境資源作為生產要素,而無視環境資源本身存在的生態價值,在創造GDP價值總量增長的同時,背負起沉重的生態赤字。工業革命后,隨著人類開發自然強度的增大,大量生產、大量流通、大量消費的經濟活動超出了生態系統的承載力,環境資源遭受著史無前例的破壞。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就是將經濟發展與生態可持續性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減少廢棄物,通過資源的循環利用以及對不能循環利用的資源進行合理處置,盡量減少自然資源的消費,最大限度減少環境負荷,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p#分頁標題#e# (二)經濟法的指導思想是均衡發展 經濟法追求的是從資源配置到財富分配的全面均衡。均衡發展的指導思想是人們對市場經濟運行中固有的市場行為的無序以及收入差距的過度拉大的深刻認識。要有效地實現經濟的均衡發展,就必須注意對各類主體利益的公平公正的保護。只有對利益予以均衡保護,才能實現公平和秩序等價值。因此,經濟法不僅應當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同樣也應當保護個人利益。經濟法以經濟利益均衡為著眼點,以實現社會強勢群體與社會弱勢群體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對治現代性所導致的人的異化和分化。在宏觀經濟領域內,經濟法力圖實現強勢產業、地區、企業與弱勢產業、地區、企業之間的均衡發展;在微觀經濟領域內,經濟法力圖實現企業內部各方之間以及企業外部各方之間的利益均衡。 五、結論 伴隨著環境保護與經濟增長的沖突,人類價值觀念的提升,政府職能的演化,法律自身的成長與制度的健全,人們對環境法和經濟法關系的認識也逐步深化,并且只有在相互的比較中,人們對這兩個法律部門的特點才能做出更加客觀科學的概括與總結,從而有助于這兩個法律部門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