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路徑,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在現代社會中,網絡已經深入到各個領域,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它的信息資源共享,成為現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然而互聯網在為人們信息交流和傳遞提供廣闊平臺的同時,不但對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則和制度提出挑戰,而且還引發了許多新型的侵權———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就是典型新問題。網絡作品著作權是建立在傳統作品著作權的基礎之上的,雖然二者之間有著天然的聯系,但這并不妨礙網絡作品著作權有其自身的特點,要想對網絡作品著作權進行行之有效的保護,首先就應該明確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概念。 一、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概念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傳統意義上的這種作品被以一種固定的形式傳輸到計算機上,或者是作者直接在網絡上進行作品的創作,再或者是作品以頁面等形式存在于網上,由此誕生了一個新的概念———即網絡作品,因此應是數字化技術的產生和發展帶動了網絡作品這一新事物的產生和發展。不過作品的數字化并不會破壞傳統作品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也不是對傳統作品的改編,而只是改變了傳統作品的存在介質,其表現的依然是作品的原意。綜上,我們可以明確“網絡作品”就是借助數字化技術的產生,并在網絡上運行,擁有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的、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加以復制的文學、藝術或者科學的智力創作成果,是傳統作品的數字化形式。[1]因為網絡作品是傳統作品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所以說網絡作品的著作權與傳統作品的著作權之間有著自然的聯系。通常認為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是以傳統作品著作權為基礎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合法權利人將作品傳輸到互聯網上而依法享有的各項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二、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構成 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是指在沒有經過網絡作品著作權人允許且沒有法定依據的情況下,擅自在網絡空間運行或者是在因特網上用不正當方式行使那些專由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行為。 (一)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客體分析 每一種侵權行為都有與之相對應的侵權客體。根據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客體來劃分,具體分為以下三種侵權行為: 1.網絡間接侵犯傳統媒體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這種情形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其主要表現是網站提供一個交互的平臺,并通過獲取金幣等各種方式鼓勵受眾上傳某些傳統媒體上的作品。例如,百度文庫侵權事件,網站通過這種方式間接的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的著作權,并試圖規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事實上網站的管理者并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侵權法律責任,因為就注意義務而言,網站管理者的注意義務應高于普通網友的,網友在一定程度范圍內并不會意識到其侵權行為的發生,但是網站管理者有義務要對其網頁內容的合法性予以審查,而不應任由網友隨便上傳。[2] 2.網絡直接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對其他網站作品著作權的侵犯是網絡著作權侵權中更為直接的一種方式,侵權性也更為明顯。如果某個網站管理者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的使用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內,那么這不是侵權行為,但大部分網站對其他網站信息資源的“借鑒”是帶有商業盈利特點的,不免就與侵權掛上鉤。1999年4月中旬,由中國青年報社、新華社、中國人民日報社、中央電視臺牽頭,共23家有一定影響的國內上網媒體第一次相聚北京,達成了《中國新聞界網絡媒體公約》,號召網上媒體應該充分尊重相互間的知識產權和信息產權,堅決反對一切有關的侵權行為。[3]公約的形成為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正規保護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在一定意義上有利于制止網站間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從現實角度來看,這樣一個公約并不能制止網絡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因為其不具有強制力和懲罰性。 3.傳統媒體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行為 因為網絡信息更新快的因素使網絡成為了傳統媒體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傳統媒體對網絡信息的摘錄、使用等行為成為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又一表現形式。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將其明確規定為侵權行為,但基于侵權的一般原理可以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下載或者轉載行為是侵權的。 (二)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分析 從法律角度上講,侵犯著作權的主體應當達到一定的責任年齡并且具有責任能力;從侵犯著作權主體的構成上講,它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當然法人不須達到一定的責任年齡,它只要能夠獨立的承擔侵權責任就可以),可是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IP地址的不確定性導致的),權利人很難發現真正的侵權人。從理論上分析,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可有以下幾類: 1.網頁頁主的侵權 網頁頁主主要是各類網頁的擁有者,也包含其他一些向互聯網提供信息的主體,頁主需要把網頁加入到互聯網的某個地方,這樣網頁就被存儲在固定的服務器上,并且頁主可以根據個人的愛好或大眾的喜好,隨時上傳新的材料,而網絡用戶就可以通過網頁了解信息了。在此過程中,如將傳統媒體上的作品上傳到某網頁上,將其他網頁上的作品轉載到自己頁面上就構成侵權。頁主在上傳材料時,會在服務器上留下痕跡,從而留下其侵犯的有力證據。所以,針對網頁頁主的侵權行為,權利人能相對容易的確定其侵權責任。 2.網絡內容提供者的侵權 網絡內容提供者,是指有組織的挑選、編輯一些信息并將改變后的信息上傳到因特網上,供用戶訪問的一類主體。它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企業或其他組織。在網絡環境下,這種提供內容的行為是非常容易引發侵權的,再加上利益的驅動,這種侵權行為的發生更為普遍。網絡內容提供者經常實施的侵權行為有三種:第一,直接將侵權作品上傳到網頁上;第二,非法復制傳統媒體或者是其他網站上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第三,非法轉載其他網站上的已經侵權的作品。毫無疑問,這些行為都構成了對作品著作權的侵犯。#p#分頁標題#e# 3.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 網絡服務提供者具體是指網絡上信息的提供者,是網絡運行過程中的重要成員。2011年3月15日,韓寒、賈平凹、方舟子、慕容雪村等50位作家聯合署名,公開了《中國作家討百度書》,指責百度“偷走了我們的作品,偷走了我們的權利,偷走了我們的財物”,把百度文庫變成了一個“賊贓市場”,并在此“書”中對百度“自由、寬容”的旗號和“免費共享”的內涵做透徹的解析,以進一步說明百度文庫侵權的惡劣行徑。這一事件使得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問題再次被提上日程。其實,此種侵權問題早已不是一天兩天了。此前,盛大文學也曾起訴百度文庫侵權;更早些時候,阿里巴巴旗下的淘花網也因打著國內“第一家數字產品分享交易平臺”的旗號,發起“上傳有禮”活動,導致眾多版權作品被上傳而卷入了這場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風波之中。因此,抑制網絡服務提供者各種形式的侵權,保護權利人的權益是亟需加強的。 4.網絡用戶的侵權 作為網絡用戶,大部分都認為既然能在網上隨意的打開和任意的瀏覽那些作品,不需要實施特別措施,就不能認定用戶對這類作品的使用是侵權行為。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為學習、欣賞或研究,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是屬于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范圍的,可以不用經過著作權人允許,不向其支付酬勞,但應指明作者本人的姓名以及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利。除此以外對作品的利用就可能被認定是侵權行為。 三、完善我國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保護 每一次技術改革都必然會動搖法律存在的物質基礎,各國的法律制度必須做出改變以適應技術的變革。網絡新技術的應用、網絡信息傳輸的全球化和快捷性,對傳統意義上的國界邊境提出了挑戰,突破了傳統著作權地域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在網絡空間中,基于網絡的特性,權利人不能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有力的控制,而且傳統的著作權制度也不能對網絡作品的著作權實施有力的保護。那么,就現在的狀況而言,應該做出調整以適應這種變化從而有力的保護網絡環境下作品的著作權。我國網絡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的完善主要包括對立法效力等級和具體內容方面的完善: (一)對網絡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效力等級的完善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創新,網絡越來越多的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網絡規模和上網人數都已達到歷史的巔峰。與之相應的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侵權時常發生。就我國現有對于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規范而言,除著作權法和刑法是以基本法的形式出現的(且這兩個法律中涉及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也是非常少),其他大多數是以部門規章形式出現的(例如《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由于其效力等級并不高,所以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現實中,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的某些行為不但已經超出刑法規定的范圍之外,而且現有的一些民事行政制裁不足以有效制裁這種行為的發生。綜上看來,針對現時期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不斷發生,提高網絡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的立法效力等級已勢在必行,提高此方面的法律保護之立法等級不但能遏制侵權行為的蔓延,有利于維護一種正常的相對有序的網絡秩序,而且使得更多新型的侵權行為納入到法律規范的范圍之內,必將利于糾紛的解決。 (二)對網絡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內容的完善 網絡作品著作權對傳統著作權不但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沖擊和立法效力等級上的不足,而且還在內容上對傳統著作權制度提出挑戰。對網絡作品著作權內容方面的完善對于網絡作品著作權的保護同樣起著重要的作用。 1.確定利益平衡機制的重要地位 利益平衡是指各方權利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種有序的狀態,包括分量、數量、能量、范圍和層次的平衡,而且平衡不是簡單的相互抵消和阻礙,而是共存和相互促進。[4]利益平衡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最佳狀態,它已成為現代社會各個法治國家立法的總體方向。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利益平衡就是強調著作權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社會公眾三方利益的平衡。[5]2006年國務院正式通過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是網絡作品著作權法律保護中級別比較高的立法,它在解決網絡作品著作權糾紛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從《條例》的整體分析來看,雖然此《條例》有利于提高網絡信息流通的效率,促進網絡作品的傳播,但從利益平衡的角度上講,《條例》傾向于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保護,而弱化了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了侵權的機會并且從中受益,所以,應該相對應的加重一些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和責任。只有達到各方利益平衡的狀態,才能制止斗爭和糾紛,使社會得到穩定。 2.擴大刑法保護范圍 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傳統著作權制度不斷面臨著新的挑戰,這種挑戰首先表現在新的受保護的客體不斷增多。受此影響,世界各國著作權刑法的保護范圍也在不斷擴大。相比之下,我國的著作權的刑法保護范圍顯得過于狹窄,只有第217條和第218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刑為(僅有“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顯得太過籠統、簡單,不能適應現實中各種各樣的侵權行為,這不免導致了罪刑不相適應的情形發生,違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則,是不符合現代法制要求的。所以要想充分發揮刑法在打擊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功能和作用,應當增設新罪名,使其具有完整性和可預測性,從而改變原有兩個罪名的籠統性。當然對刑法的修改需要經過非常復雜的程序,可能不能及時適應現代社會的需求,因此可考慮用有效的法律解釋對網絡作品的著作權加強保護。一方面,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與其所解釋的法律是有同等的效力,并不會降低其效力等級;另一方面,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更具有靈活性,更能適應現實生活。#p#分頁標題#e# 3.借助國際條約來明確規范司法管轄權 網絡作品著作權侵犯的司法管轄權問題一直困擾著各國的立法者。此類侵權問題中,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往往會產生多個,而且有些侵權案件中還會涉及跨國的問題。所以各國應該適時的共同商討并簽署一個國際條約,盡量建立一些國際統一的標準,以便有效地解決問題。針對司法管轄權問題,筆者建議是:“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主要以侵權行為實施地為主,當其與被告住所地沖突時應以前者為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證據對一個案件是最重要的,以侵權行為地為主有利于對侵權證據的收集,能將證據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利于明確案件事實。 4.確立電子證據和傳來證據的法律地位 對于三大訴訟法而言,要想取勝,證據都是最關鍵的。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的訴訟也不例外。由于網絡內容都是數字化的,即使形成證據,那也都是電子證據,具有無形的特點。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對電子證據的收集,應用及其法律地位、效力做出明確的規定。另外,若我們將這種電子證據“復制”為有形的實物證據,則這種實物證據只能叫做傳來證據,它只有與其他證據形成一個有力的證據鏈才能證明一定的案件事實,而在網絡侵權中,其他證據往往也是很難取得的。所以有必要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明確:在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中,電子證據或傳來證據對案件事實具有直接的證明力。但這一建議的實施需要以提高網絡技術作為前提,即加強對網絡技術和內容級別的設置,使絕大多數網民不能隨意更改電子證據或傳來證據,以確保電子證據和傳來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著作權法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網絡的出現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對傳統著作權制度帶來了很大的沖擊,與此同時,也為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完善提供了另一些契機。以我國社會現狀為出發點,綜合考慮網絡的特性,在利益平衡等原則的指引,對我國現有的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一定會促進我國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機制向更好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