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司法審判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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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司法審判思考

 

互聯網技術對當今社會的影響極為深刻,已經改變了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其影響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國龐大網民的群體,相對傳統輿論形成方式來說是革命性的,它帶給司法的影響力也是空前的。互聯網給廣大民眾提供了可以自由表達的渠道,這是司法走向民主化的標志之一。   缺少了網民的監督,毫無疑問將大大削弱民主監督的力量,但是,網絡輿論的強勢也漸漸成為左右司法公正的消極力量之一。近年來,互聯網上出現了大量的有關案件的評論,從“孫志剛案”、“黃靜案”再到“彭宇案”和“許霆案”等等這些“互聯網審判”案件,不同程度上對我國司法產生了影響。   一、“互聯網審判”的定義   “互聯網審判”或“網絡輿論審判”目前學界還未給出準確定義。有人認為“網絡審判”這種形式,跟人類早期存在的公審公判形式有相似之處。有學者認為“網絡審判”是“媒體審判”在互聯網時代的延續和擴展,屬于廣義范疇的“媒體審判”。筆者認為,“互聯網審判”可以定義為網絡公眾與互聯網媒體干預、影響審判獨立和公正的現象。如果僅僅是互聯網媒體報道影響司法審判,那么這種“互聯網審判”屬于廣義范疇的“媒體審判”;但從現狀看,許多情況下是某些人甚至案件當事人自己通過互聯網發表言論,引導網絡公眾的集體輿論影響司法審判,這種類型的“互聯網審判”更值得我們關注與研究。   二、“互聯網審判”的特征   (一)“互聯網審判”的主體多元化,具有攻擊性   “媒體審判”的主體當然是媒體本身,具體而言是媒體的記者、特約評論員(專家或學者)、編輯等等從屬于媒體或與媒體有緊密聯系可以在媒體上發表言論的人;而案件的當事人、司法官員、目擊者(證人)、公眾等不是“媒體審判”的主體,一般是作為媒體的受訪對象,不直接在媒體發表言論。但案件的當事人、司法官員、目擊者(證人)、公眾等均可以作為“互聯網審判”主體,直接在網上發表言論,引導輿論影響審判結果。“互聯網審判”最大的特點就是每一個公眾都可能借助互聯網就案件直接發表觀點,其公眾參與的普遍性前所未有。一般情況下,網民在互聯網上注冊的身份多用假名、匿名,有了這個保護傘,網民可以隨心所欲地發表言論,甚至是進行言辭攻擊,而且造謠、謾罵、揭露他人隱私等等也屢見不鮮。   (二)“互聯網審判”的傳播性強,理性不足   “互聯網審判”的形成路徑一般是:案件新聞線索發生→有人通過互聯網相關信息并評論→網民間(通過論壇、博客、QQ、微博等網絡工具)相互轉發并評論或直接跟帖評論→形成社會輿論壓力(傳統媒體發現網絡熱潮一般也會參與)→司法機關受到影響。比較而言,“媒體審判”中從媒體到公眾的傳播一般是“點對點”的或“點對面”的,其傳播效果取決于媒體的發行量、收視(聽)率等因素。而“互聯網審判”的傳播是“核裂變性”的,“一傳萬,萬傳億”,每一個網民在受知的同時有可能成為新的傳播源;而且網上的言論如果不刪除,可以保存幾個月甚至更長。總之,“互聯網審判”的傳播更廣,形成的輿論壓力也就越大。而網民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識,缺乏冷靜的思考和獨立的判斷,造成網絡輿論存在著非理性的一面;這些非理性的情緒化的輿論有時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達成他們的目的,給社會生活和公共安全帶來危害。   (三)“互聯網審判”的規制障礙多,難度大   互聯網監督是廣大民眾通過互聯網實行的監督,是公眾的民主權利,是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的體現。“互聯網審判”因其公眾參與性強、隱蔽、非理性等特點,造成其監管與處罰難度及處罰成本遠遠高于媒體,何況我國目前沒有針對網絡公眾及其言論的法律法規。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互聯網監督對司法的促進作用大于其弊,即便造成了某些“互聯網審判”的惡果,其主要責任往往在于司法體制本身而不是公眾,所以對網絡公眾主要應該是教育與引導。但是,對于明顯造謠、誹謗等等具有擾亂社會秩序等目的的不法行為,也應當加以限制甚至處罰。   三、“互聯網審判”對我國司法的積極影響   (一)有利于實現司法正義   我國現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當某些法律制度不僅不適應社會需要,反而阻礙社會發展的時候,就會爆發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事件,引發公眾的關注與討論,進而引發對該制度的討論,這在“許霆案件”中表現的比較明顯。如果司法機關僅僅從法律制度的本身來判決,肯定得不到公眾的認同,這樣的司法判決也有損于司法的權威。所以,我國轉型期的司法正義不應當機械地遵循傳統意義上的實質正義或是程序正義,而應該補充一種更具合理性的正義,即“協商型正義”。“協商型正義”是指司法審判中,司法機關、利害相關人及公眾通過相互的對話和理性協商,對法律事件的處理達成一致,進而形成法律的規則,才能在共同意見的形成過程中一直保持正義,才能推動實體法律制度在全部參與者的協商中日趨完善。在“協商型正義”中,惟一確定的是規則形成的溝通程序和這個程序的正義性,即協商過程的正義性,即這種程序正義恰恰體現于“對話”和“溝通”本身。“協商型正義”是緩解當前網絡輿論與司法公正關系緊張的可行之道。(當然,“協商型正義”主要適用于一些社會性案件,而對于大量的民間借貸、離婚等一般性案件,“協商型正義”沒有適用必要。)特別是對反映道德與法律矛盾的社會性案件(比如南京“彭宇案”),這些案件很容易在網絡上傳播與討論,受到網絡輿論的影響,司法機關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應當適當運用“協商型正義”規則,通過與各方的溝通,實現司法的最終正義。這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缺乏絕對的司法獨立土壤的現實情況下既是無奈之舉也是適當的選擇。#p#分頁標題#e#   (二)有利于增強辦案的透明度   司法權從其性質上而言對一切積極介入司法的外來力量有著天然的排斥性。因此在處理與輿論的關系上,法院常會不自覺的采取封閉做法,即企圖將輿論排斥在司法運行程序以外,盡量擠壓輿論參與司法的空間,以保持司法運行的相對獨立性和安定性,這就與公眾尤其是網民對案件的知情權和輿論監督權造成了沖突。“互聯網審判”就是這種沖突的極端表現。解決“互聯網審判”問題,法院必須增強公開性和透明度,而互聯網以其經濟、迅速、開放性的特點,完全可以滿足法院的要求。某種程度上說,“互聯網審判”的問題還是要互聯網來解決,這也是促使全國法院逐漸重視互聯網建設的重要原因。目前,為數不少的法院機關實現了互聯網站的建設,法院的職能、機構組成、法官簡歷、辦事程序、各類文件、法律法規等等,凡是可以公開的都盡可能的通過互聯網公開。許多法院對案件的開庭時間安排、被執行財產的拍賣公告均在互聯網上公示,甚至有的法院將判決書上網公示,以盡量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方便群眾監督。就法院內部而言,通過互聯網實現了信息化、電子化管理,有利于精簡辦案人員,提高辦案效率,方便管理。比如全國法院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了從執行立案、案件分配、案件辦理、結案申報等全部執行環節的網絡化管理,方便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這就減少了司法腐敗滋生的土壤,促進了司法公正,當然也就減少了“互聯網審判”發生的誘因。   (三)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生   以“劉涌”案為例,如果不是互聯網的監督,很難說最高人民法院會對一個普通刑事案件再審(新中國第一例),并做出了最終的公正判決。雖然,這也是“互聯網審判”的典型案例,但不得不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后判決恰恰證明了網民審判的正確。又比方說“胡斌”案,如果按照一般性的做法,在胡斌賠償受害者家屬一百多萬后,法院可能判處其緩刑(“蘇秀文”案就是判決緩刑),但在網民的“審判”下,最終杭州西湖區法院判處胡斌有期徒刑3年。而且“胡斌”案推動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見》,對交通肇事案件的審理有了統一的標準,解決了相同案情不同判決結果的問題,促進了司法公正。   四、“互聯網審判”對我國司法的消極影響   (一)阻礙司法獨立   在當前的中國社會條件、法治狀況下,“互聯網審判”因其“協商型正義”的作用,對司法公正是有積極促進意義的。但司法審判需要的是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真憑實據,而網民所形成輿論聲勢的事實往往是表象的,不一定是證據,再加上互聯網輿論的非理性(抽樣結果,網民相信博客的竟然只有三分之一,尤其在博客泄私憤、抖隱私者甚多,素有“網絡暴力”重災區之稱;目前,網絡新聞受眾達1.5億,網民相信網上新聞的有51.3%,反之亦有近一半網民不信任,因為網聞雖快,網謠也快)因素,導致了“互聯網審判”的公正性只能是個案的、有限的。“互聯網審判”是建立在法院的獨立司法審判權受到了干涉的基礎上的,損害了法院的司法權威,導致了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它對司法獨立和公正的傷害不僅限于個案,而是全方位的。難怪“彭宇”案后,有網民評論道,“無論事實如何,我們神圣的司法者們都輸的一敗涂地”。   (二)削弱程序價值   網絡民意所承載和表現出來的往往是社會公眾普遍認同的道德和樸素的正義觀,追求的是實體結果的公正。因此,網絡上的民意傾向,更類似于社會道德法庭產出的結果。因為追求公正的基準不同,在某些案件中必然產生沖突,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網絡民意忽視了法律程序的作用。因為網絡民意追求的是實體公正,對不公正、非正義的現象“欲除之而后快”,因此有時會表現出極端化,常常是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網絡民意不跟你就事論事,而是必然轉向公眾最為關心的社會問題,也未免會不分青紅皂白,把精心設置的“程序正義”等防火墻一并摧毀。網民追求的實體公正有時是不顧一切的,但這往往會把法律中極為重要的程序正義價值遺忘,有意無意削弱法治的力量和價值。   (三)湮沒法律理性   網絡民意容易演變為多數人的暴政。網絡民意容易“群體極化”,排斥和埋沒不同的意見和聲音,在這種情況下,網絡上缺乏的是理性與寬容,追求正義的豪情可能反而淪為多數人的暴政。   如麥迪遜所說,“在所有人數眾多的議會里,不管是由什么人組成,感情必定會奪取理智的至高權威。如果每個雅典公民都是蘇格拉底,每次雅典議會都是烏合之眾”。在當代中國,許多網民已經從許多案件中嘗到運用網絡民意博弈的成功快感(如2002年的劉涌案、2008的許霆案),但如果對于這種力量太過自信,很難說不會濫用這種權利。而司法領域更是如此,一些沖動與激情之下產生的網絡民意與法治的理念完全相悖,但卻成為主流的觀點,而其他不同的聲音容易受到壓制。現實中有學者已經遭到網絡上強烈攻擊(更多是人身攻擊)而變得小心翼翼,不敢輕易表達自己的觀點。長此以往,就會如同法國思想家泰納所言“1000萬人的無知加起來不等于一點點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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