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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時期,法律平等思想就已經產生。但最早提出這一理念的是英國。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在系統地闡述天賦人權學說的同時,首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理念,認為人類天生就是自由平等的。隨后的美國獨立宣言將平等思想從政治主張落實為法律,強調公民對管理國家事務的平等參與及對特權的禁止。后來這一思想被歐美等資本主義國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廣泛采用,成為資本主義法制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平等思想的發展是伴隨著自然法學派思想的發展而發展的。它的理論基礎正是在古希臘就已經產生的自然法學觀。 一、古希臘時期的法律平等觀 公元前8世紀到6世紀,手工業的分離導致希臘的工商業奴隸主和土地貴族們的矛盾日益尖銳。通過提秀斯改革、梭倫改革和克里斯提尼的改革,古希臘成為一個奴隸制的國家。其中以梭倫改革最為著名。他根據一年農產品收入的總量將居民劃分為自由民、土地貴族等,并以此來分配不同等級的居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和擔任的公職。同時,他創立400人會議和陪審法庭,由大家來決定國家的事務,而不是少數人代表。這反映了“人人平等”的思想,廢除了貴族專權的統治。當然,這種改革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即沒有財產的居民并沒有完全享受到“平等”的權利。隨后伯里克利廢除了財產資格的限制,國家的公共職權通過抽簽的方式來決定,即使是最貧窮的人,也可以當選執政官。他在其演說詞中強調“:無論能力大小,人人都享有法律所保障的普遍平等,在成績卓著時得享功名。擔任公職的權利不屬于哪個家族,而是賢者方可為之。家境貧寒不成其為障礙。 有能力為國家服務的人,不因地位卑微而受妨礙。”①伯利克里改革促使“法律平等思想”深入民心。 在古希臘建立的國家中,主要以城邦制為主。城邦制的建立,促使了民主制的建立,進而推動其發展。 它使古希臘各城邦在政治上保持了獨立性,各城邦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所有的城邦制國家中最有名的城邦當數斯巴達和雅典。 前者實行成年男女皆為戰士,加入“平等者公社”的行為體現了“人人平等”的思想,同時要強調的是,這一舉措促使婦女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 從而擴大了“平等”思想的范圍,即男女平等。 在雅典,通過一系列改革,建立了民主政體。但雅典的所強調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如它所規定的,只有18周歲以上的男性公民才有均等機會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婦女卻沒有享有平等的權利。然而值得一提的是,雅典的民主制度對歐洲和世界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雖然在古希臘,城邦制的平等觀是其一大特色,但我們要明白這種城邦制度不利于古希臘形成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綜合國力強大的城邦國家與綜合國力較弱的城邦國家相比,仍然會存在一種表面地位平等,但實質地位卻不平等的現象。 正因為古希臘建立數以百計的城邦,因而城邦成為政治法律思想的出發點,人們為城邦而戰。因此古希臘的法律思想具有濃厚的城邦主義色彩,這當然也包括法律平等觀念。 古希臘城邦奴隸制民主政治的發展,為智者學派的產生提供了基本條件。智者學派認為人天生就是自然平等的,崇尚人的自然天性,但是人為的法律卻將“人”分為不同的等級。普羅泰戈拉最早關注法律平等觀的問題,他所謂的平等僅僅表現在公民政治權利方面。安提豐認為自然法就是平等,提出:“根據自然,我們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無論是蠻族人,還是希臘人,都是如此。”這不僅是論證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礎之上,更將“平等”的主體和內容加以了擴大,是對普羅泰戈拉法律平等思想的繼承和發展。古希臘的智者派的觀點為以后古希臘甚至是其他國家的法律平等觀奠定了基礎,也提供了理論來源。 隨后,蘇格拉底將法律平等觀發展到了更深的層次。他把正義和平等融合在一起,強調無論是自然法還是人定法,無論人們的身份如何,每個人都必須堅決地服從,嚴格遵守。他的以身殉法,證明了服從法律的重要性,也體現了他所強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亞里士多德論證了是社會制度和城邦法律使人成為了奴隸,他堅持奴隸應該和自由民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 與此同時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觀也體現了他的平等觀思想。他將正義分為分配的正義和矯正的正義,所謂分配的正義是指求得比例的相稱,也就是說,是人與所的物間的比例上的平等。不同地位身份的人要按照等比例原則辦事,不同品德的人在社會上享有不同的政治權力,不同的社會榮譽和不同的社會財產數額。 這種正義是從人的不平等性出發的,而這種不平等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變的。一般來說,它是一種實質的正義。②而矯正的正義是指在物品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契約性的正義原則,它強調的重心是形式上的平等。亞里士多德的這種對正義觀點的分類說明我們應既堅持形式上的平等,也要堅持內容上的平等。 二、古羅馬時期的法律平等觀 伴隨著城邦自治的喪失,城邦觀念也消失了,世界國家觀念開始出現,到羅馬帝國時代,世界國家觀念成熟起來。 古羅馬時期,國家觀念的產生,促使法學家們不得不探討羅馬國內外公民的關系。此時所關注的法律平等觀主要體現在世界主義的淺析經典時期的“法律平等觀”———以自然法學派為例杜偉(廣西民族大學,廣西南寧530006)平等觀上。 在古羅馬,西塞羅的平等觀念最負盛名。 他認為,“不管對人做怎樣的界定,他必定也對所有的人適用。 這一點充分證明,人類不存在任何差異。”他通過自然法則的普遍性原理推導出了人類在法律上是自然平等的。西塞羅指出應該把共同享用自然法的人們看作同一國家的成員,法律對所有的人都是平等公正的,否則就是違反自然法,而自然法又是不可違反的。#p#分頁標題#e# 在“世界國家”的大家庭中,共同服從“自然法”的人,不論其原來的國別、種族、社會地位如何不同,即便是奴隸,也是“與上帝共同享有理性”的公民。西塞羅強調每一個人成為“人”的尊嚴。③可以說西塞羅的自然平等的法律觀在西方法的平等思想的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他在總結前人的基礎之上,發展了自己的法律平等觀,也為后來的法律平等思想奠定了基礎。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將古羅馬的私法分為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自然法突出了人天生平等,成為批判奴隸制度的思想武器。查士丁尼在要求制定法律時,注意到本民族和外民族之間的關系,為調整兩者之間的平等和諧關系,他將奴隸和自由人﹑本民族人和它民族人之間的等級關系縮小,突出了古羅馬時期特有的法律平等的整體性,即世界各民族都是平等的。古羅馬的萬民法將世界主義平等觀的理論運用到了實踐之中,有利于不同民族人民擴大交往、擴大貿易往來。萬民法無疑也為后來的國際法的出現奠定了理論基礎。 整個古羅馬時期的法律平等思想具有進步性,它所強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既繼承了之前古希臘的平等思想,也對其進行了發展,擴大其內容,同時也為后世對此的研究提供了理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