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學變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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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學變革思考

 

法律調整機制指由法律調整主體、調整對象、調整行為(包括調整方法和調整過程)結合起來的整個系統的內部結構、內在聯系和運作方式的統一,是法律對其調整對象實施影響、實現其調整功能的運作原理和運作方式。∞它實質上是從整體、動態的角度探討如何開發并運用多樣的法律手段,加強所有這些法律手段之間的協調、配合,以使法律自身的目標導向功能、價值判斷功能、規范行為功能、保護功能,以及教育功能等最大限度地正常發揮作用的一個綜合性法學理論范疇。②法律規范僅僅是一種可能的秩序,法律的實現才是法律的生命。法律的實施并不等于法律的實現,法律的實現探討的核心是如何使法律規范真正落實到社會和人的行為中,即將可能的秩序轉化為現實的秩序。   因此,對法律調整機制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自環境法部門和學科產生以來,環境法調整機制一直處在變革之中。伴隨著圍繞環境資源的多元利益格局的逐步形成,傳統的以“命令一控制”為基本特征的單一行政強制機制以及以市場手段即自主契約、自由交易和公平競爭為主要手段和特征的市場調整機制已經表現出越來越多的不適應性。生態文明的演進及生態危機的加劇對環境法調整機制提出了更深層次的要求,迫切需要對現有環境法調整機制加以變革。關于環境法調整機制何以變革之論題,環境法學界不少學者從各個角度孜孜以求,以期有所突破,文章論著,蔚為大觀。而最新的令人關注的一部著作,是由鈄曉東教授、歐陽恩錢等中青年環境法學者撰寫完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0年9月出版的《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溫州模式內在動力的新解讀》(以下簡稱《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   《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共7章,凡31萬言。該書在眾多關于環境法調整機制的論著中脫穎而出的關鍵在于:著者獨辟蹊徑,選取“溫州模式”作為探究樣板,理清和挖掘了蘊藏于溫州模式經濟現象背后的形成和發展的“內在動力機制”,并將之置于生態背景下民本思想研究之中,探索環境法調整機制向多中心演變之可能及進路。依據本土資源探索環境問題治理之道,倚跨學科領域之思維火花點燃環境法領域研究新的興奮點,該書是對環境法學研究范式變革的一次有益探索,充分反映了著者鈄曉東教授和歐陽恩錢等中青年環境法學者對于環境法學研究未來發展的良苦用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包括法學在內的任何一門學科都必須有相應的方法論體系指導其理論研究的發展。汪勁教授曾言:“環境法學要想成為一門能夠向學者、現實證明存在之正當性和必要性的自主學科,關鍵是要有‘過人之處’——必須發展出獨一無二的理論內核、研究范式和思考進路。”①《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最為重要的貢獻就在于其方法論方面的創新。溫州模式曾是政治學、經濟學領域的重要案例,《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第一次將之納入環境法學研究的視野之中。這種打破傳統學科界墻的思想碰撞在環境法學領域表現為環境法學研究范式的變革,代表了今后環境法學研究走向深入的趨勢。   盡管該書的此次嘗試還只是略顯雛形,但它將有力地指引今后更為深層次的持續性的研究。   蘇力先生云:“對于中國當代法學界和法律界,我們不僅要指出依據和利用本土資源建立法治范例,而且要從理論上說明為什么要借助本土資源。”②《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以溫州本土資源和著者鈄曉東教授、歐陽恩錢等中青年環境法學者數年有關研究成果為基礎,對于為何要借助“溫州模式”探索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之道,進行了富于哲理又頗多創意的探討,以期為其他各地環境治理實踐提供理論建議與參考。綜觀全書,該書對于環境問題解決方案的理論變革的構建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展開。’一、生態文明背景下的民本思想在我國傳統思想史上,民本思想幾乎貫穿始終。它胎息于《尚書》,孕育于孔子,而成于孟軻茍卿,既是歷代封建統治者的治國之術,又是我國哲學史上一個重要的傳統思想。③《尚書•五子之歌》說:“皇祖有訓: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孔子倡導“仁者愛人”的主張。孟子進一步提出了“仁政”學說和“民貴君輕”思想,在《孟子•盡心上》中提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茍子繼承了孔、孟的民本思想,并進一步提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   水則載舟,水則覆舟。”這一傳統的民本思想主張政者“聽于民”,在當時顯然具有進步意義。然而正如金耀基先生所言,“中國的民本思想畢竟與民主思想不同,民本思想雖有ofthepeople,forthepeople的觀念,但總未走上民治(bythepeo-ple)的一步”。④隨著時代的進步與發展,中國共產黨在繼承傳統民本思想的精華的基礎上,從三大作風之一的“密切聯系群眾”到“情為民所系”,賦予了傳統民本思想新的內容,實現了傳統民本思想向現代民本思想的轉型。   生態文明是迄今為止繼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后的一種新的文明。美國的羅伊•莫里森(RoyMorrison)于1995年在其撰寫的《生態文明》一書中明確提出了“生態文明”這一概念。生態文明就是指人類遵循人與自然的發展規律,推進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所取得的物質、制度與精神成果的綜合。⑤生態文明的核心就是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   生態文明背景下的民本思想又有哪些發展呢?《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從生態文明的視角對民本思想重新進行解讀。它認為:①“民立”是民本思想的生態基礎。同時強調,此時的“民立”不同于傳統的人類中心主義,而是“社會人以其理性反省的能力,面對環境與生態危機在參悟到人與自然和諧共存基礎上,體現對于自然的道德與法律地位”(第26頁)。②“民意”是民本思想的生態規定。“生態文明背景下民本思想蘊含的‘民意’,彰顯人對自然的‘內在自由’,絕不是要求外界力量、自然變化規律絕對服從于它”(第29頁)。③“民智”是民本思想的生態路徑。“它是依民本思想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路徑,要求從肯定民眾的智慧出發,相信與依賴民眾的自主與自治能力,在多中心環境治理的架構內追求問題的解決”(第29頁)。④“民富”是民本思想的生態工具理性目標。與傳統的“民富”思想單純強調經濟利益不同,該書強調“‘民富’就是經濟利益與環境利益的共生、共進、共贏”(第31頁)。⑤“民用”是民本思想的生態價值理性目標。該書對“民用”的解讀即“利益的共享與普惠”(第32頁)。#p#分頁標題#e#   這5個方面共同構成了生態文明背景下民本思想的展開層次。《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的此番解讀與闡釋第一次為我們勾勒出了民本思想的“生態價值”,使得民本思想在今天生態文明的背景下煥發出全新的光彩。   二、環境法調整機制的多中心變革   從組織制度角度出發,環境法的調整機制可以概括為三種:行政性政府組織調整機制即行政調整機制、營利性企業組織調整機制即市場調整機制、非政府非盈利組織調整機制即社會調整機制。①對這三種調整機制,哪個重要、何種優先,一直存在不同的觀點和爭論。一般認為,首先應當充分利用市場機制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在市場機制無效、抵消或失靈時,要及時引入國家和政府干預;第三部門和公眾參與、社會輿論和道德約束可以結合前兩種機制進行,特別在市場機制和政府機制缺乏、無效或失靈的情況下,第三部門和公眾參與更能發揮作用。⑦《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在贊同上述一般觀點的基礎上,立足現實,進一步深入分析了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的原因與方向。   (1)立足現實,《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認為:在環境法調整機制運行所面對的諸多現實挑戰之中,最為明顯的體現是“雙重失靈”問題,即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引發市場失靈的重要因素,該書歸納為包括“環境主體的有限性”、“環境資源的公共性”、“環境問題的負外部效應”、“環境保護的正外部效應”、“環境信息的稀缺性和不對稱性”、“環境資源無市場和壟斷”、“環境產權的不安全或不存在”以及“因沖突所致的交易費用”等在內的8個方面的原因。而關于政府失靈的主要原因,該書總結為“內在性”問題,即“因環境因素而相牽連的相關政府部門的目標主要在于關注自身特殊利益,而非為公共領域的最終目標努力”。   (2)追本溯源,《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通過對環境法調整機制運行環節的具體分析,為我們指出了“雙重失靈”的主要癥結是“五大中心主義”思維慣性的存在。具體地說,就是囿于“末端應對中心主義的缺陷”、“命令控制中心主義的不足”、“制定法中心主義的不宜”、“利益限制中心主義的局限”以及“個體中心主義的片面”。   (3)破繭之道,《民本視閥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在上述理論分析的基礎上,指出了環境法調整機制多中心的變革方向。   這樣的理論建構和分析論證,使環境法調整機制需要變革以及變革方向的論題更加清晰。尤為可貴的是,該書并非簡單地論述“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問題,而是用大量的篇幅著力研究“雙重失靈”的根源,提出了一些獨到見解。這些探討必將有力地推動我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理論的發展。   三、溫州模式的“內在動力機制"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溫州的崛起無疑是一個“奇跡”,即溫州是在自然資源和政策資源(主要指中央財政資源)都不足的情況下實現了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蘇南模式的集體經濟條件下,產品主要為大工業配套服務不同,和廣東模式注重利用外資發展也不同,溫州模式經營形式家庭化,同時政府在其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扮演了“無為”者的角色。①這些特點都使得“溫州模式”成為經濟學和政治學學者們熱衷于研究的一個重要案例。然而,正如《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的著者之一鈄曉東教授所言,“盡管以往對溫州的關注,很多時候是引發于經濟、政治等領域,盡管以‘以民為本’的溫州發展歷程還沒有抹掉身上最后一點鄉土氣息,還不成熟。但這絕非是指溫州的地方實踐在環境法領域、對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而言,沒有話語權”。溫州的環境法學者們也發揚了溫州人“敢為人先”的精神,為我們奉上了一部跨學科領域思維碰撞的佳作。   為什么選擇溫州作為研究樣本?《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對此問題給出了明確的回答。該書指出:“在環境治理領域,環境法調整機制要實現多中心變革,突破傳統‘五大中心主義’思維慣性的束縛,無疑‘民本思想指引下,培植與喚醒環境法調整機制運行的民間力量’是其中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而“溫州的發展史就是一部‘民本思想’指引下的‘實現民立、體現民意、集中民智、增進民富、追求民用’的奮斗史”。因此,“溫州模式的‘民本思想與實證’是一個上佳的‘他山之石’,為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提供鮮活的啟示”。   《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對于溫州模式這一樣本并沒有止步于泛泛而談,而是在民本思想的指引下深度挖掘溫州模式的“內在動力機制”,從而證成民本思想一溫州模式一環境法調整機制三者的契合。該書分析總結出溫州模式的“內在動力機制”為:“敢為人先型”的創新特質、“需求誘導型’j的制度變遷、“自主調整型”的精神內核、“趨利型”的意識取向以及“族群型”的組織模式。夯實民本思想的理念對于環境法調整機制的優化具有重要意義,而溫州的地方實踐以及蘊藏在溫州模式背后的運行原理也為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提供了借鑒資源。共同的契合點使民本思想一溫州模式一環境法調整機制三者實現了彼此對話。   四、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之道   《民本視閾下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一書通過證成“民本思想一溫州模式一環境法調整機制的契合與對話”,找尋到了環境法調整機制“從單一政府定位到多元社會選擇”的多中心變革的鑰匙。該書的第3、4、5、6、7章遵循“民立、民意、民智、民富、民用”的主線分別從不同的鏈接角度論證了環境法調整機制的變革之道。#p#分頁標題#e#   鏈接一:“民立•溫州模式的創新特質•環境法調整機制‘末端應對中心主義’的突破”。該書給出的應對之策為:在戰略選擇上從“末端”到“源頭”再到“需求”的全過程治理及拓展,在價值取向上從“問題應對”到“人的利益保護最大化”。   鏈接二:“民意•溫州模式的需求誘致機理•環境法調整機制‘命令控制中心主義’的突破”。該書給出的應對之策為回應型環境行政管制與政府善治指引下的環境民主自決。   鏈接三:“民智•溫州模式的自調整內核•環境法調整機制‘制定法中心主義’的突破”。該書給出的應對之策為國家環境法的突破,包括代表民間自治規則與制定法交融的環境行政合同以及民間環境法。   鏈接四:“民富•溫州模式的趨利型取向•環境法調整機制‘利益限制中心主義’的突破”。該書給出的應對之策為從利益限制到利益增進。鏈接五:“民用•溫州模式的族群型特征•環境法調整機制‘個體中心主義’的突破”。該書給出的應對之策為,環境法本位從個體到集體的變化以及國家、社會和私法主體的環保責任分擔?!睹癖疽曢撓颅h境法調整機制變革》所力圖構建的環境法調整機制變革之道,在表明變革的廣泛性和深刻性的同時,也表明環境法調整機制研究所蘊含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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