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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被視為一種人格權并受到法律保護,是現代法律制度的產物。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人們越來越需要在紛亂蕪雜的環境中保留自己內心世界的安寧,隱私權也就逐步成為人們的一種基礎需求。今天,隱私權已經成為公民保持人格尊嚴和從事社會活動所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泄漏并宜揚他人隱私,給他人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加害人要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犯罪受到刑罰制裁。 1隱私權的概念 對于隱私權的概念,可以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來形容,其定義足有幾十種。具有代表性的有:a.隱私權是指“保持其與社會及他人無關的事物,在其本人不愿意的情況下不被公開的權利。,,t,]b.隱私權是指“法律賦予個人保護其個人私生活不受侵害的權利。”[2]c.隱私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對自己的隱私決定是否公開和出讓的人格權利。”l3]d.隱私權是指“個人對其有關自己資料的收集、處理、儲存、分發及使用之社會權利。”[’]e.隱私權是指“個人對其私人領域的一種控制狀態,包括是否允許他人對其進行親密的接觸(包括個人信息的接觸)的決定和他對自己私人事務的決定權。,,[5]f.隱私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一種人格權。它包括: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知悉、公開,錯誤信息有權修改:個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擾:個人私事的決定不受非法干涉。”[‘]經過分析、比較,筆者傾向地對“隱私權”這一概念作如下表述,“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等的一種人格權。’,[,]2國際社會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2.1全球性保護《世界人權宜言》第活、家庭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有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定:“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17條規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住宅或通信不得加攻擊,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2.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涉或攻擊。”2,2區域性保護《歐洲人權公約》第,以免受這種干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8條規定:“1.人人有權使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 2.公共機關不得干預上述權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預以及在民主國家中為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國家的經濟福利的利益,為了防止棍亂或犯罪,為了保護健康和道德,或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有必要進行干預者,不在此限。”《美州人權公約》第11條規定:“1.使自己的榮譽受到尊重不得對任何人的私生活人人都有權等。其中,1叨4年制定的(隱私權法》是一部全面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專門立法。該法就不同的數據用戶對屬于隱私權范圍的個人數據的收集、保存及取用都作了較為詳盡的規定。依照該法,聯邦政府在收集有關資料時,凡對個人有害或不利的資料必須向有關的個人直接收集。在取得資料的過程中,應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資料所依據的權利、收集資料的性質、資料的用途以及不提供資料的法律后果等。任何聯邦機構只能收集與其本身職責有關的,或者與現行法律所賦予的任務有關的資料。各機構所保存的數據記錄必須做到“精確、相關、完整和公平”。未經與資料有關的本人同意,不得任意公開資料。允許公民查對和更正與本人有關的資料。 1卯6年的《公平信用報告法》規定,任何人向客戶報告機構提出請求時,該機構都有義務將自己的文檔中有關該個人的數據信息(涉及該人的醫療情況信息除外)披露給該人。如果被存儲了檔案的個人認為機構所存儲的信息不準確,該機構即有義務重新調整并修改所存儲的文檔。該法還要求一切客戶報告機構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所持有的數據安全可靠。 意或不正當的干涉,,自己的尊嚴受到承認。2.、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攻擊或者對其榮譽或名譽進行非法。3.人人都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據統計,目前已有近20個國家制定了個人數據保護方面的法律。如,瑞典在1叨3年制定了(數據庫法》,規定建立瑞典數據監督局,未經該局批干涉或攻擊。”‘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不受上述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受到尊重。任4條規定:“人是,每個人的生命和整個人格權均有利。’第5條規定:“每個人的固有尊嚴有權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權得到承認。”第6條規定:“每個人均有權享有人身自由與安全。”第16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最佳的身心健康狀況。”第18條規定:“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單位和基礎。它應當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應當關心它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健康。”2.3各國的保護在美國,隱私權是指任何法律主體所享有的“與他人毫不相干的權利”。目前,美國已經形成較為系統、完備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最主要的法律有1967年的(信息自由法》、1貝3年的(犯罪控制法案》、1切4年的《隱私權法》和(家庭教育及隱私權法》、1叨6年的(稅收修正法案》和(公平信用報告法》、1978年的《財務隱私權法》以及l外6年的《電子通信隱私權法》等。另外,美國各州還制定了眾多保護本州公民隱私權的法律,如紐約州的(個人隱私保護法》、加利福尼亞州的《隱私與有線電視法》,還有伊利諾斯州的《通訊客戶隱私權法》,等準,任何人不得非法擁有他人的個人數據,并對有關數據庫資料的收集、利用和保管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西德于1976年制定了(聯邦數據保護法》,規定了何種數據得以儲存、處理和傳送。并規定,在儲存、傳遞、修改和刪除個人資料時,禁止對這些資料加以濫用;數據需經本人同意或法律上的授權方可處理;個人可以請求獲取數據庫中關于本人的資,除非這對數據庫的功能有所妨礙;個人有權查、更正本人的有關資料;的某些資料。法國于1刃8年通過了(數據處理、檔案與自由法案》,規定收集和處理、使用個人數據,不得損害個人數據主體的人格和身份以及私生活。 規定數據庫必須公布其搜集資料的授權、目的和種類等。19別年英國制定了(數據保護法》,規定不允許以欺騙手段從數據主體那里取得信息,取得個人信息必須經過有關的個人同意;只有為特定的和合法的目的,才能持有個人數據;使用或透露個人數據不得與持有數據的目的相沖突;必須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個人數據未經許可而被擴散、更改、透露或銷毀;對于用戶遺失、毀壞有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而透露有關數據的,數據主體有權請求賠償。#p#分頁標題#e# 《加拿大人權法案》規定,政府每年需公布其數據的名稱、資料內容和使用情況,個人有權查詢并更正資料中不正確的部分。日本也于19弧)年實施了《關于保護行政機構與電子計算機處理有關的個人數據法律)o一些國家雖然沒有隱私權或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法律,但在憲法、民法等法律中體現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如《土耳其憲法》第加條規定:“每個人都有要求個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薄重的權利,個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秘密不受侵犯。”《荷蘭憲法》第10條規定:“每個人都有私生活受到球重的權利,但須遵守議會法令的限制。議會法令制定有關記錄和公布個人數據的規定,以保護個人的私生活。個人有權詢問被記錄下的有關本人的數據、數據的使用情況和修正錯誤數據。”《法國民法典》第9條規定:“任何人有權使其個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響賠償所受損害的情況下,得規定一切措施,諸如對有爭議的財產保管、扣押以及專為防止或停止侵犯個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緊急情況下,法官得緊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3我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與限制’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全面、系統保護隱私權的法規,保護公民隱私權思想在一些全國性、地方性法規以及專項法規中有所體現。筆者認為,我國業已宜布加人《世界人權宜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應當抓緊研究和借鑒發達國家和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逐步改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環境,著手構建有中國特色的公民隱私權保護法律體系。在制定法規時,應重點考察對公民構成隱私侵權的以下幾種方式:①侵人:非法侵人、搜查他人住宅,破壞他人安寧;②監聽監視:非法對他人的行蹤及住宅、居所等進行監聽、監視,安裝竊聽或者攝像設備;③窺視:非法窺視他人住所,利用望遠鏡或其他設備偷看他們私生活,或者私自拍攝、錄制他人私人情景;④刺探:非法調查、刺探他人通信、財產狀況、私生活等;⑤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體或財物;⑥干擾:非法騷擾他人、干擾他們夫妻生活;⑦披露、公開或宜揚:非法披露、公開或宜揚他人的婚戀史、受害記錄、疾病史及其他個人信息。 3.1全面保護普通公民的隱私權 對普通公民的隱私權全面加以保護。主要考慮以下方面:①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電話等秘密的權利,未經公民本人許可,不得非法刺探、公開或傳播。②除依法監視居住者外,公民的個人活動,尤其是在住宅內的活動不受監視、監聽、窺視。③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人、窺視或者騷擾。④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擾、窺視、調查或公開。⑤除需要依法公布財產狀況者外,公民的儲蓄、財產狀況不得非法調查或公布。⑥公民的通信、日記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儲存于計算22機內的私人信息)不得非法刺探或公開。⑦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得非法搜集、傳翰、處理和利用,公民有權查詢和獲取有關自己的個人信息,并對不實信息及時請求更正。⑧公民的社會關系,包括親屬關系、朋友關系等,不得非法調查或公開。⑨公民的檔案材料,不得非法公開或擴大知曉范圍。O公民未向社會公開的過去或現在的純屬個人的情況(如多次失戀、被罪犯強奸、患有某種疾病等),不得進行收集或公開。 3.2有限保護各級政府官員、執政黨領導千部以及公眾人物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一種個人權利,它并不是絕對的,當其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就不得不有所退讓。當個人私事同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緊密聯系時,它就成為社會公共事務的一部分,人們就有權了解。 政府官員和執政黨領導人代表公民行使權力,負有管理國家、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他們的舉止言行、道德品質、能力水平、學歷資歷、態度觀點甚至家庭背景、婚姻愛情、財產狀況等私生活都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甚至本身就成為社會公共生活的有機組成部分,社會公眾對他們的這些情況應當享有知情權。因此,公民的知情權高于他們的隱私權,他們不應當像普通公民那樣享有完整的隱私權。正如恩格斯所說:“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陰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系的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對于不同種類、不同級別的政府官員和執政黨領導干部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應視其具體情況而定:級別越高、權力越大,對其隱私保護就越有限。 隱私權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l)行為背景的公開;(2)個人生活道德的檢點;(3)在公共事務中受到公眾無條件的關注與監督;(4)財產的申報與登記。 公眾人物是指在社會各個領域中為公眾所普遍知曉的人物,以及由于某種原因或在某種場合成為媒體焦點的人物。公共人物或因為成績顯赫,或因為地位突出,或因為罪惡昭彰等,有關他們的信息為公眾所關注,具有更多的“公共”性質,公眾當然有權了解他們的活動以及與其相關的個人情況。 因此,對他們的隱私權保護也應酌情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