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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如何構建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成為從事法學教育的高校急需解決的首要問題。筆者認為,什么是法學人才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其涵蓋了很多種意思,針對不同類型和不同層次其含義也有所區別,這就對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提出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應變策略。一般學者將法學人才區分為四種:從事基礎法律工作的普通型法學人才;從事法學教育與研究的研究型法學人才;從事法學實踐及理論研究并取得重要成就的法學精英型人才;從事法律實踐工作的具有一定法律職業能力水平的法學應用型人才。這四種法學人才,除了法學精英的形成需要具備很多因素外,其他三種人才的形成都與其相應的人才培養模式直接相關,一個人才培養模式是否有效決定了人才培養的成敗。因此,筆者從我國現行法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入手,分析其存在的問題,指出我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應定位于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上,明確法學人才培養的目標,提出合理構建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途徑。 一、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現狀我國現行的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基本上沿襲了原蘇聯所謂的“對口教育”、“專才教育”模式。但是又沒有完全模仿原蘇聯的這種教育模式,而是采用細化專業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具體來說,就是把法學這門學科細化為若干個專業來進行不同方面的人才培養,例如民法、刑法、經濟法等。我們可以把法學這種人才培養模式稱之為“細化專業的個別培養模式”。這種培養模式主要具有四個特點:其一,法學專業具有多門化特點。一般高校都把法學分為多個專業,例如,民商法、經濟法、國際法等若干專業。這就人為地把法學分割成多個方面,使其缺乏整體性和統一性。其二,法學培養設置依據具有部門化特點?,F行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主要以法律部門和法律崗位的具體需求為依據,依據不同的需求其教學知識的側重點也有所區別。其三,法學人才素質體現為專門化特點?,F行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下培養出來的人才僅適合某一領域的法學需求,因此,其只對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識進行學習,缺乏全面和專業的法學知識教育。其四,法學培養目標具有單一化特點。 現行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出來的法學人才一般定位在基礎法律部門上,如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單位,可以看出,培養目標是比較明確具體的。 通過對我國現行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在我國法學教育的歷史上發揮了一定的重要作用。 首先培養了大批的專業人才,滿足了一些法律部門的需求。 其次,該模式的發展和建立逐步穩固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實現了由政法教育向法學教育的轉變”。最后,這樣的人才培養模式也培養了一批適合教學研究的法學人才,為法學科學研究的發展儲備了一定的人力資源。 雖然這種人才培養模式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們仍應該意識到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對人才要求又有所更新,因此,現行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已不能適應現在社會對人才新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弊端。其一,把法學人為地分割成各個專業不利于法學學科的發展。嚴格意義上的法學其實是一個整體的學科,即使劃分為各個法律部門,各個法律部門也是有著緊密聯系的。因此,對于法學教育來說,把法學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教學是較為科學合理的,可以更有效地反映法律內部的邏輯關系。其二,專業細化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不利于綜合素質人才的培養。不管是哪一個法學實踐領域對人才的需求都不是片面的、單一的,所以不能只是培養對應職業要求的專業人才。作為一個法學應用型人才,不能只具備本專業的知識,還有對社會、工作以及生活中的各個領域的法律知識都要有所涉及,但是按照現行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是很難實現的。其三,現行人才培養模式不利于學生的就業,與社會需求有一定的距離。由于學生在學校學到的是法學的某一個專業,在畢業選擇上只能從事該法學專業的工作,這對于學生擇業有很大的限制。同時培養出來的學生與現今社會對于法學人才的需求也有所出入,傳統教育的純課堂教學使學生只具有理論知識,實踐操作能力較差,缺乏處理實務問題的能力,這顯然不是我國現代社會所需求的人才。我們現在需要的是具備綜合素質的“全才”。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已經不能適合社會發展的需求,因此,對其進行全面的改革是有必要的,而且也是較為緊迫的。 二、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目標及其定位 1.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目標 法學作為高等教育的一門學科,首先應該明確其人才培養目標。這是完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關鍵的核心所在。 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中明確提出了法學專業的培養目標,著重體現了對于學生素質及能力方面的教育和培養。我國在法學教育上一直以為政治服務為出發點,不管是在教學還是人才培養方面都體現了政治的需要,這樣沒有很好地體現法律自身的學科特點和職業方向之間的內在聯系。這在我國很多法律相關職業中都有所體現,在法院、檢察院以及一些其他的法律職業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并不是法學教育出身,這一點與西方國家有很大的不同。在西方國家想要從事法律職業必須經過正規的法學教育,其法律職業的專門性特點非常明顯,“法律職業的專業化是西方法律至今仍然保留的最為重要的傳統特征之一”。因此,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制定適應我國社會需求的法學人才培養目標。 其實對于法學人才而言,不外乎有兩種類型:一是科研型人才,二是應用型人才。而對于科研型人才來說,其培養需要很多種因素相結合,不是一般的普通高校可以完成的,只能由部分具有較高科研水平的學校來承擔。所以大多數高校培養的法學人才都應該是應用型的,能適應社會各個領域的法學職業的需求??傊覀儸F今應立足于社會的職業需求,培養全面的具有綜合素質的法律人才,即我們培養的是“通才”而非“專才”,這就需要拓寬學生的知識面,培養學生的自主創新能力和社會的適應能力。#p#分頁標題#e# 2.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定位 我國高校承擔的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目標一般是培養法學應用型人才,那么這種應用型人才應如何定位?一般來說,我們想要制定一個學科的人才培養模式都要依據該學科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標,而往往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標又受到社會及其經濟發展的制約。因此,對于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定位,應立足于現今社會發展的方向,適應我國經濟發展體制,滿足經濟、法律、世界全球化發展的需要。 總之,對于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來說,不能簡單定位于“通才”或“專才”,不管什么樣的人才首先其定位都是滿足社會需要、適應社會發展,這是個前提和基礎。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應定位于以基礎教育為本,奠定扎實的基礎知識,培養其應變能力和創新能力,能夠適應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具有較強的競爭力。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培養出來的人才首先應該具有基本的職業道德,還要具有基礎的專業知識,最后應該具有全面的知識結構。具體來說,一個法律應用型人才應該同時具備職業素質、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 三、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構建 1.人才培養方式———實踐教學 法學是具有較強實踐性的學科,因此,我們可以充分利用實踐環節來進行法學理論知識的學習。“法學院的學生們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訓練會給學生們帶來危害,技能應該伴隨學生度過整個工作生涯”,而“目前中國法學院畢業生的實際執業能力與法律職業所要求的能力之間的差距越來越突出。因此,必須改革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建立與社會實踐緊密結合的法學教學環境”。 目前我們大多數高校培養的都是應用型的人才。既然要應用,就應立足于實踐教學環節,在學校期間加強學生實踐教學,在實踐中進行理論教學,把理論應用在實踐環節中,拓寬實踐環節的方式和手段,可以借鑒西方的一些先進經驗,例如美國的法律診所式教育模式。 2.人才培養理念———專才教育與通識教育相結合 我國法學教育從設立最初至今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這一階段法學人才培養主要是為了滿足國家相關法律部門人才的短缺,由于這種政治需求決定這一時期法學人才培養注重專業知識的掌握,是一種“專才”教育。第二個階段是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由于這個時期是我國經濟對外飛速發展時期,改革開放大大拓寬了經濟主體的形式,對于學生增加其就業的選擇空間,法學學生就業已經不再局限在公檢法等相關部門,還可以選擇金融、企業、保險等行業。這個時期對于高校法學教育來說不能再局限在專業基礎知識的教學上,對高校法學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個階段是90年代初至今,這是個法學教育不斷發展的階段。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為法學教育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各高校開始重視對于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在傳統法學知識教育的基礎上,開設相關的邊緣學科,有益于培養全面的應用型人才。 法學教育經歷的三個階段體現了法學人才培養的經過,第一個階段是專才教育,第二個階段是通識教育,最后一個階段是二者相結合??梢姡瑢2沤逃c通識教育相結合更有利于培養全面的綜合性人才,更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進程。 3.人才培養效果———法律專業考試 對于法律專業的學生來說,想要從事法律職業必須經過法律專業考試,也就是司法考試。國家的司法考試是從事法律職業的統一的準入資格考試,通過考試進行人員的篩選,保障了我國司法隊伍和律師隊伍人員的素質和能力,這也是我國高校對于法學人才培養的方向。而且隨著近幾年司法考試的改革,我們也可以看出,司法考試對學生綜合素質進行測試,因此司法考試的成績代表了學生綜合素質的能力,能否通過司法考試是學生能否成為法學應用型人才的關鍵所在。同時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也是對高校教學成果的檢驗,這“對于要‘創牌子’或‘保江山’的眾多法律院校來說,畢業生的就業情況直接關系到其名聲及前途。在‘銷路’不暢的情況下,統一司法考試這一‘質量認證體系’無疑能夠創造一種‘品牌效應’: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學教育行業競爭中搶得先機”。可見,司法考試對于高校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應致力于人才全方位的發展,體現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