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長期巨災保險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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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長期巨災保險的可行性

作者:田玲 駱佳 單位:武漢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一、中國巨災風險及巨災保險的現狀

最近20年,各類自然災害、人為事故頻發,給各國的企業和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從圖1和圖2的數據我們能看出,巨災風險無論從發生次數還是造成保險業損失的程度上來說都呈逐年上升的態勢。而我國屬于自然災害多發地區,每年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數千億元。僅從2011年的情況來看,根據民政部國家減災網的資料,全年各類自然災害共造成4.3億人次受災,因災死亡和失蹤1126人,緊急轉移安置939.4萬人,倒塌房屋93.5萬間,農作物受災3247.1萬公頃,絕收289.2萬公頃,因災直接經濟損失3096.4億元。然而,在巨災風險的壓力越來越大的背景下,我國巨災損失補償模式主要還是限于政府的無償賑災與救濟,這一模式無論從效率和公平性上來說都并非最優的選擇。保險作為應對純粹風險的主要風險管理技術,傳統上在企業和個人應對災害性事件時能發揮分攤風險和組織經濟補償的基本職能。自保險業務恢復以來,中國的保險業,特別是非壽險業務取得了令人注目的發展與成績,最近幾年也保持了超過10%的高速增長。但無論從保險深度還是密度上來說,與世界各主要經濟體還是有著非常明顯的差距,表三的數據是2009年全球幾個主要國家和中國的保險深度和密度的對比。由于數據上的缺失,我們無法直接獲得中國巨災保險的深度與密度的信息,而非壽險深度和密度是總量上的考量,無法直接與巨災保險的需求與供給劃上等號,但是過低的數據還是能反映出目前中國巨災保險在需求和供給總量上的不足。這些數據充分說明,在巨災—特別是自然巨災頻發的當前,保險在我國巨災風險管理中并未充分發揮其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巨災保險存在需求與供給的雙重約束所導致的。下文對需求約束和供給約束的原因進行分析,并在此雙重約束的背景下提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選擇。

二、巨災保險需求約束

(一)非壽險需求的一般性影響因素

Hussels,WardandZurbruegg(2005)①對影響非壽險需求的因素進行分析后得出,非壽險需求實證研究中涉及到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經濟因素、治法律因素和社會因素三大類。其中經濟因素包括經濟發展度、產品價格、市場結構等;政治法律因素包括法律體系、財產所有權保護等;社會因素包括風險厭惡程度、教育程度。這一結論也獲得了大多數人的認同。而三類影響因素的變化給財產保險需求帶來的影響程度也是不同的。趙桂芹(2006)②在運用面板數據分析方法實證分析中國內地31個?。ㄊ?、自治區)非壽險市場需求的影響因素之后認為,經濟因素對我國非壽險的影響是最顯著的。關于非壽險需求影響因素的一般理論可以對中國目前保險市場的現狀作出解釋,比如國內過低的保險深度和密度,主要是由于經濟因素所造成的。但上述規范性或經驗性證明并不足以為巨災保險需求不足做出解釋。比如在中國發達省份和地區,巨災保險與欠發達地區相比同樣存在有需求不足狀況,經驗因素造成的影響對巨災保險而言似乎并不像一般財產險那么明顯。這主要是由巨災風險的特殊性所決定的。一般而言,非壽險所承保的風險的發生頻率較高,損失較低,而巨災風險則正好相反,發生頻率很低,而損失卻極高;另一方面,一般非壽險經營由于有較多的無相關性標的的存在而使得經營風險較低,而巨災風險則在保險標的的相關性上存有問題,進而造成其風險在可保性上的問題。正是由于存在上述的特殊性,使得巨災保險需求約束還有其特殊的原因。

(二)巨災保險需求的消費者行為約束

1.低估和忽視風險

巨災風險具有發生頻率低、損失程度高的特點,按照行為金融理論的分析,當災害沒有發生時,人們面對這種類型的風險所做的決策往往并非理性,不會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即不管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害和采用應對風險的方法,而認為“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McClellandetal(1993)①進行試驗后發現,當某類事件發生的頻率足夠低時,人們就會忽略掉它并不做任何應對。Kunreuther(2006)②也指出,人們在親身經歷了地震之后,就會想到去買地震保險,而此時地震再次在此處發生的頻率是降低了的,這并不是理性決策的結果。汶川地震前,包括很多處在地震帶的的企業和個人都沒有想到購買地震保險,而汶川地震后,廣東省卻經歷了一波保險銷售的高潮,因為這些保險對地震風險進行了覆蓋,也是對于這種非理性決策現象的很好的例證。正是由于人們對于風險的這種低估和忽視,造成了人們沒有意愿購買巨災保險。

2.短視行為

人們在決策過程中的短視行為也是造成巨災保險需求約束的原因之一。從人類人知的特點可以看出,人們對有形的,近期的事務更關心。Laibson(2001)③為這種現象給出了雙曲貼現因子(Hyperbolicdiscounting)的解釋,他指出正是貼現引子的不同,導致人們在決策時會高估近期的收益而忽視遠期的收益,即便這兩筆收益的貼現時間長短都是相同的。比較典型的例子人們在今天對明天的關心程度和第100天對第101天的關心程度是不一致的。這種現象也造成了人們對成本的夸大和對收益的低估,而巨災保險很顯然并不屬于短期就一定能給人帶來回報的“投資”,因此也造成了人們對其作用的低估,而不會選擇購買。

3.政府救濟

目前,我國大災之后損失恢復基本上依賴國家財政和民間捐助??紤]到巨災發生頻率和損失程度的逐年增高,這種現狀一方面給國家財政造成了極大壓力,另一方面對于巨災保險的需求也有相當強的抑制。由于對政府的救助存有期待,人們在面對巨災風險時,會產生利他主義的“薩瑪利亞人困境”(Sa-maritan’sdilemma),即:向受災地區提供的援助將降低人們購買保險的動機。因為當有很多人都沒有保險保障時,政府肯定會救濟,既然如此,那人們就都不選擇購買保險。

4.正面強化因素的影響

按照Skinner(1970)④的觀點,人們在決策時實際也在進行著試錯式的啟發式學習,且收到結果的正面或負面強化,例如對于巨災風險,當人們選擇購買保險應對時,由于射幸性的存在,很有可能購買了多次之后也未能通過保險獲得任何補償,此時則產生了負面強化,每一次購買保險對于人們來說都會獲得負的收益(保費支出),另一方面也可以說在這個階段內沒有購買保險的人一直都受到不斷的正面強化的影響。對大多數人而言,由于巨災保險具有發生頻率低的特點,負面強化的效果要顯著的多,這也是造成巨災保險需求不足的重要心理約束。#p#分頁標題#e#

三、巨災保險供給約束

(一)巨災保險供給的技術性約束

一般而言,一種風險需要滿足幾個條件,才能使保險公司能夠有意愿并有技術將它加入到保險合同覆蓋的責任中。這些條件包括:該風險造成的損失單位之間不具有相關性并且數量較多,以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且保險公司能夠通過某種技術了解其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的信息等,比如,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歷史損失數據和頻率數據進行估計。只有這樣保險公司才能很好的為某類風險定價,并保持經營的穩定性。然而,巨災風險對這些條件的滿足情況都不讓人樂觀,造成了保險公司難以提供巨災保險產品。首先,通常巨災風險往往是由地震、洪水或恐怖襲擊等事件造成,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往往非常大,這意味著雖然在某區域內有很多購買了巨災保險的標的物,但它們之間在巨災風險上具有相關性,不能滿足損失單位沒有相關性的條件。其次,保險公司需要了解巨災風險的頻率和損失程度的大概大小,并運用精算模型定價。這個條件一方面由于數據的缺乏而難以滿足,例如,我國缺乏的可靠自然災害數據,而像類似恐怖襲擊等事件的數據更是在全球范圍內也為數不多;另一方面由于巨災風險模型涉及除保險外的工程、氣象等學科知識,構建起來難度也較大。最后,由于巨災風險涉及的范圍很大,保險公司在地震發生后也很難對實際損失金額予以度量,還會由此而產生比較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

(二)巨災保險供給的財務性約束

衡量巨災保險供給能力高低的絕對指標之一是凈資產數額,若企業的凈資產數額越大,則供給能力越強;反之則越弱。保險公司運營巨災保險有比較嚴重的財務性約束,從各財產保險公司的凈資產數額與歷年主要自然災害損失的比較中就可看出:

(三)巨災保險供給監管層面的約束

目前我國保險監管部門針對財產保險公司承保地震保險存有一定限制,各中資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職能部門出單的企財險項目擴展地震保險責任,由各總公司直接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各中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出單的企財險項目擴展地震保險責任,經總公司批復后,由各公司省級分公司報送當地保監辦初審,各保監辦初審后,報中國保監會審批;各外資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企財險項目擴展地震保險責任,由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報當地保監辦初審,各保監辦初審后,報中國保監會審批①。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巨災保險的供給。

(四)現有巨災保險合同的局限性

我國現有巨災保險合同多采用傳統財產保險合同的附加險形式承保,并與主險合同一樣為短期合約。此類合同的局限性在于,對于保險供給方來說,存在著是否收取和是否收取足夠的難題,難以形成穩定的基金累計;從保險需求方來說,即便存在有穩定的巨災保險有效需求,短期合同較之長期合同也存在較高的交易費用。

四、供需雙重約束下中國巨災保險制度的選擇

在全球巨災風險次數增加和損失增大的形勢下,特別是2008年初的冰凍災害和“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發生后,如何更好的解決巨災風險管理的問題已刻不容緩。然而,由于存在有供給和需求的雙重約束,現有保險市場和傳統的巨災產品不能很好的處理巨災風險,為此,也有不少學者提出借鑒國外保險衍生產品,如巨災選擇權、保險連接證券等的發展經驗彌補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不足。但是,大部分保險衍生品都需要較發達的金融市場支撐,并且只能部分解決保險市場存在供給約束,難以很好的解決我國現階段面臨的其他問題。為此,我們引入Kunreuther,Michel-Kerjan(2009)①提出的長期巨災保險合同,探討其作為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一)長期巨災保險的優勢

1.對需求約束的抑制

傳統的巨災保險從保險期限上來說多為一年,而長期巨災保險合同是指保險期限為兩年及以上的合同。長期巨災險的這一特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投保人的短視心理的需求約束,并為保險公司提供穩定的業務來源。我國在災害性事件過后,保險市場會有需求激增情況的出現,例如,汶川地震后,四川、廣東等省市的保險市場皆有升溫的跡象,災害“喚醒”了民眾的保險意識,部分原本處于淡季的市場增幅更是達到了四到五成;今年全國各地頻發的重大交通事故及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除了旅游公司、交通運輸機構等渠道的連帶銷售之外,個人主動購買意外險的意愿也大大加強。但是,從過去國內保險市場的總體狀況我們能發現,這種“即興”的投保行為持續時間不會很長,對保險公司而言,難以形成穩定的投保來源。對于短期巨災保險而言,一年的保險合同期限到了以后,往往將面對脫保的窘境。長期巨災保險合同由于保險期限較長,可以很好的利用需求提高的時期,將人們的投保意愿在比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固定下來。如圖一,投保人的短期投保決策對于幾個時間跨度來說,屬于“多周期多次決策”,每次決策時都會受到短視因素的影響,而長期投保決策則屬于“多周期單一決策”②,可以有效避免短視心理的影響;除此之外,即便前幾個周期投保人購買了保險,由于巨災發生的頻率低,如果沒有發生巨災事故,投保人還會受到負面強化因素的作用,在后幾個周期內都不會購買保險,而長期巨災保險則由于決策次數較少而不會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決策的負面強化。因此,長期巨災保險對于前文所述的投保人需求約束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對供給約束的影響

大部分的潛在投保人都為風險厭惡者,都存有對穩定與安寧環境的傾向,但在需求約束的作用下難以將潛在需求轉化為有效需求。而保險公司則由于存在有前文所述的供給約束,特別是考慮到巨災保險本身的不確定性及投保人是否脫保的不確定性影響,在提供傳統的短期巨災保險時可能存在有供給不足。洪水、地震和颶風等自然巨災分別覆蓋了我國大部分的領土,從潛在的需求上來說雖然能從數量上滿足大數法則的要求,但在同質性上難以相符,此類風險巨大的影響范圍導致了各個被保險人之間并非完全獨立,而是存有相當的正相關性,致使保險公司難以運用精算技術從空間上對巨災風險進行分散。以汶川地震為例,如圖二所示,汶川8.0級地震Ⅵ度區以上面積合計達到440442平方公里。若以如此大的區劃大數法則的單個樣本則會導致數量上的不足。因此,自然巨災在空間分散的條件上存有顧此失彼的矛盾。然而,如表3所示,通過對近十年的地震損失情況的簡單觀察,不難發現除2008年汶川地震外,其余數年鮮有損失超過50億元的地震出現,巨額地震損失出現的頻率并不高,長期巨災保險由于為保險公司提供了穩定的保費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險基金的積累,提高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保證了保險公司經營的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傳統巨災險存在的財務性的供給約束。#p#分頁標題#e#

(二)我國長期巨災保險制度的安排

我們利用Kunreuther,Michel-Kerjan(2009)①提出的長期巨災保險合同模型,結合我國的現狀進行可行性分析。我們假設投保人將在短期和長期巨災險中做出選擇,期限都為兩年,即:要么選擇2份短期合同,要么選擇購買1份長期合同。對于N年的長期合同與短期合同的比較,也可按此模型類推,由于所比較的各因素是類似的,因此,為了簡化分析,本文只比較兩年期的長期合同和兩個一年期的短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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