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經濟政策的價值理念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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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經濟政策的價值理念訴求

作者:鐘芙蓉 單位:湖南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不斷深入,環境問題的復雜性日益凸顯,傳統環境管制手段已暴露出嚴重的缺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環境經濟政策應運而生。近年來,環境經濟政策在西方發達國家尤其是OECD(經合組織)中發展迅速,已經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環境經濟政策也備受青睞?!秶噎h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提出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提高生態文明水平的新要求,積極探索代價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續的環境保護新道路。[1]說明環境經濟政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但由于受長期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國的環境治理仍以直接管制手段為主,尚未建立起一套利用市場經濟的環境保護政策體系,環境經濟政策還只是政府環境管制的一種輔助手段。環境經濟政策應該成為協調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我國要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也必須依賴環境經濟政策。

目前對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多側重于經濟學、法學領域,鮮有從哲學、倫理學角度進行研究的。誠然,在環境經濟政策的經濟學和法學研究中,許多學者都已意識到環境經濟政策的哲學、倫理學研究對環境經濟政策有著意識形態的根本導向作用,但是這一方面的研究卻遲遲未有進展,主要是因為它尚未引起倫理學界足夠的重視,其他學科領域對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中雖然有所提及,但都是淺嘗輒止,缺乏深度和廣度。并且由于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任務艱巨,環境經濟政策遇到重重阻力,加上長期以來的行政主導的環境管制模式,導致部門間利益關系錯綜復雜,這些都導致環境經濟政策研究更多地注重經濟上和行政上的成本計算,掩蓋了環境經濟政策內在的倫理訴求。實際上,環境經濟政策需要倫理學為其提供價值支持,而倫理學要發揮其實踐哲學的作用,其中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就是對社會制度進行審視和反思,并將其理念滲透到制度的制定過程中。

一、環境經濟政策的本質

按照環境經濟學的觀點,環境問題產生于外部不經濟行為。外部性是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由馬歇爾首先提出,經過他的學生庇古的發展,成為現代福利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和環境經濟學的重要理論。外部性有負外部性和正外部性兩種。外部性發生的前提是市場在配置公共物品方面的效率低下,公共物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費的非競爭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2](P23)的特征,因無法排斥任何人使用公共物品會出現大量“搭便車”行為,最終導致過度使用公共資源而產生“公地悲劇”,而肇始者不但不用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還有可能從中受益(至少是短期利益),這一危害和補償的成本被無償地轉嫁給他人和社會,這是負外部性的表現。而正外部性表現為私人行為存在溢出效應時,無法排除他人的使用,又無法要求他人支付相應的價格,其勞動成果被他人和社會無償使用。

環境問題就屬于典型的外部性問題,因為環境多屬于公共物品或準公共物品,因此導致在環境問題上總是負外部性過多而正外部性太少,即污染環境者獲得利益而保護環境者利益受損,使得市場在環境保護方面總是動力不足、效率低下。環境經濟政策利用經濟手段解決環境問題,正以“外部性問題內部化”為宗旨,以“污染者付費原則”為核心,試圖建立起一套以市場經濟為調節機制的環境保護體系。具體地說,環境經濟政策是“根據環境經濟學原理,利用價格、稅收、信貸、投資、微觀刺激和宏觀調節等經濟杠桿,調整或影響有關利益相關者的環境行為而實現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政策組合”[3](P8)。環境經濟政策是環境政策與經濟政策的交叉運用,既有環境政策性質又有經濟政策性質。[4](P252)但不是所有具有環境影響的經濟政策都能稱之為環境經濟政策,只有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經濟政策才屬于環境經濟政策,如個人所得稅改革必然對居民的消費行為造成影響,進而產生環境影響,但不屬于環境經濟政策;也不是所有運用到貨幣、財政工具的環境政策都能稱之為環境經濟政策,只有運用市場經濟價值規律,以調節市場主體的環境行為為目標的環境政策才能稱之為環境經濟政策,如行政性的環境收費或罰款也涉及到財政問題,但也不屬于環境經濟政策。按照OECD的觀點,當某種手段的應用足以影響到經濟當事人對可選擇的行動的費用進行評估時,該手段之前便可以冠之以“經濟”之名。[4](P253)從環境政策和經濟政策的關系來看,可以將環境經濟政策分為廣義與狹義。廣義的環境經濟政策包括可以納入環境政策范疇的經濟政策和可以納入到經濟政策范疇的環境政策,是協調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手段。而狹義的環境經濟政策僅指環境政策內部的經濟手段,是環境管制手段的一種。[3](Pv)環境經濟政策的廣義與狹義實際上反映的是它的不同發展階段:狹義環境經濟政策是其基礎和初級形態,而廣義環境經濟政策是其高級的、較完備的形態,二者之間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

厘清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對于我們深入了解環境經濟政策的本質和指導環境經濟政策的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從環境管制的角度來看,與環境經濟政策并駕齊驅的環境管制手段是傳統的“命令控制型”手段,一個是間接管制,一個是直接管制,各自的優勢領域有所不同。經濟手段最大的作用就是鼓勵創新,刺激市場主體保護環境的動力,從而解決效率問題,從源頭減少環境污染和資源消耗。但由于是間接管制,必然受到市場因素變化的影響,可能不完全符合設計的初衷,甚至可能出現扭曲。例如環境稅收政策如果受到通貨膨脹的影響卻沒有作出適當的稅率調整,就會使得環境稅的實際作用大打折扣。而命令控制型手段最大的優勢就是直接針對問題,效果立竿見影,適合管理突發性環境事件和有毒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如果只考慮環境保護范疇,基于市場的環境經濟手段和命令控制型手段的作用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3](P50)如果我們看待環境經濟政策的眼光就局限于此,環境經濟政策的價值將會被低估,其發展就會受到限制。

我們應該從更宏觀的視野來看待環境經濟政策:人類又面臨一個文明的岔路口,選擇的關鍵詞是“生態”。生態文明是一場包括經濟、政治、文化在內的整個文明范式的轉變,其中經濟的生態化具有基礎性作用,所有的經濟政策、經濟活動或遲或早都要經歷一場“綠色化”的洗禮,朝著環境友好型經濟發展。以經濟激勵為調節機制的環境經濟政策抓住了兩個根本問題:一是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二是治理環境的動力根源。同時,環境經濟政策的實施需要配套政策措施的配合,需要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它將會推動經濟制度的生態化,促進市場經濟體系的完善,減少“市場失靈”,這對于我們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環境友好型經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梢哉f,環境經濟政策體現了人類改變經濟生產方式的自覺性,是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的重要助推器。目前我國的環境經濟政策還只是政府環境管制的輔助手段,還不足以和直接管制手段平分秋色,現在我國關于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基本上都把它定位在一種環境管制手段上。不可否認這是環境經濟政策發展的必經階段,但要想使環境經濟政策發揮最佳效用,我們就不能把眼光局限在環境管制手段上,還需要更廣闊、更宏觀的視野,來引導現階段的環境經濟政策建設,真正發揮環境經濟政策在協調環境保護和經濟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作用,這才是我們選擇環境經濟政策的最終目的。#p#分頁標題#e#

二、環境經濟政策的價值理念訴求

我國的環境經濟政策起步較晚,還處在介紹、借鑒西方國家經驗的階段,尚未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政策體系,又因為長期以來我國的環境經濟政策的行政色彩濃厚,很多政策手段都不可避免地帶有應急性的特征,缺乏前瞻性,使得我國的環境經濟政策從制定到執行,都還沒有擺脫“零敲碎打”的尷尬局面。要想擺脫這種視野上的障礙和實踐中的困境,建立一套即符合我國當前國情,又符合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并能和國際環境經濟政策平行接軌,共同治理全球環境問題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必須具備明確的政策理念。理念是制度的靈魂,是一項制度得以確立的根本指導思想。自從1987年前挪威首相布侖特蘭夫人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以來,可持續發展就迅速成為各國制定發展路線的基本準則。我國制定環境經濟政策也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基本理念??沙掷m發展表達的是一種新的發展倫理觀,即我們當代人的發展必須考慮自然環境和子孫后代的利益,它在時間和空間上都擴大了利益共同體的概念。但是可持續發展沒有現成的模式可以走,也沒有既定的標準可以衡量,“可持續發展是經濟增長的壓力和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動力兩種力量的妥協。妥協要求國家在某一時間背景下權衡經濟增長和生態資源保護,并在二者之間進行取舍和抉擇。”[5](P135)我們就需要根據本國的國情和實際發展需要來研究制定階段性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并隨著認識和實踐的深入不斷將其推進。因此,環境經濟政策對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踐行,既要符合本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階段性需要,又要符合環境經濟政策自身的發展規律,從而形成環境經濟政策的特有理念。

環境經濟政策最初是作為一種環境政策出現的,因此初期的環境經濟政策應該強調環境保護的功能,堅持將環境保護作為基本理念,這是環境經濟政策的立足之本。這是因為:首先,只有把環境保護這個基礎性功能發揮好了,充分體現出環境經濟政策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高效率、低成本優越性,才能使它在環境政策中的作用從輔助手段上升為重要支柱,使環境經濟政策的地位得以鞏固,才能談得上實現其作為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的宏觀杠桿的遠景目標。其次,環境經濟政策是政府手段與市場手段的結合,運用政府手段來管理環境是古已有之,而運用市場手段來保護環境卻是新生事物,要在市場機制和運行目標中注入環境保護理念需要一個較長期的博弈過程,不僅要把環境保護理念嵌入原有的市場手段中,還要用環境保護理念重新詮釋和改造整個市場手段。因此在現階段,環境經濟政策首先要考慮的是牢固確立自身地位的問題,必須堅持和創造性地發揮環境保護理念。具體而言,環境經濟政策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利用市場,如環境稅費、環境保險、綠色信貸等,二是創建市場,如環境權交易。前者是在傳統的經濟手段中增加新的環境保護功能,而后者是創建全新的環境市場。它們不僅是傳統經濟手段在功能上的改變,更需要理念上的根本轉變。因為這些原屬于市場經濟范疇的傳統手段,已經形成較為固定的制度理念和行業規則,我們現在要把這些經濟手段“綠色化”,就必須對這些經濟手段的本質和基本理念進行重新認識和重新定位,發掘其在環境保護上的固有優勢,改造其不生態、反生態的落后理念,并以環境經濟政策的整體理念引導之,實現“內生”和“外灌”的結合。與此同時,還要注重環境經濟政策與其傳統制度的融合,這關系到環境經濟政策能否從現有的制度體系中獲得支持的問題。例如在稅收制度中引入環境稅。而環境稅從本質上說是一種行為稅,即它的主要目標是通過稅收改變市場主體的環境行為。雖然環境稅也具有一定的籌集資金功能,并且這一功能在環境稅開征的初期會起到比較大的作用,但是隨著環境稅作用的深入,環境稅收收入會出現累退現象,這與傳統稅收的理念不一致。因此要融合環境稅與傳統稅制,還需要對稅收的本質、稅收的理念進行重新界定,其他環境經濟政策也是如此。

進而言之,環境經濟政策的理念還需要進一步分解為若干實踐原則。原則就是把理念轉變為具體化、可操作性的、規范性的指導思想,是溝通理念與實踐的橋梁,是指導環境經濟政策具體制度安排的行動指南。OECD環境委員會于1972年制定的“污染者付費原則”已成為環境經濟政策的核心原則,隨后又制定了“使用者付費原則”。根據中國的環境保護特點,我國又提出“受益者付費原則”和“破壞者付費原則”。這四項原則結合起來,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環境經濟政策原則體系[3](Piv-v),涉及到污染防治、環境服務、生態補償和資源開發領域,基本上能涵蓋環境經濟政策的主要內容,但其缺陷在于缺乏銜接性、協調性的原則,容易導致各個領域各自為政。實踐證明,任何一項具體的環境經濟政策都有著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單一的環境經濟政策能發揮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它需要與其他政策的配合。而這些政策手段之間又往往存在著部分功能相互重合、相互抵銷、相互沖突的情況,處理不好就會導致政策體系的混亂和對市場機制的扭曲。

環境經濟政策只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用,因此必須進一步開發銜接性原則和協調性原則,促進各項子政策之間相互配合、相輔相成,尤其是要處理好各項政策之間相互沖突、相互抵銷的作用。由此可見,環境經濟政策及其下屬的各項具體政策手段,都面臨著自身合理性定位和內部協調,并與傳統經濟政策、環境政策相協調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有賴于環境經濟政策是否具有一個明確的價值理念并有效地運用,這也正是環境經濟政策對倫理學提出的迫切要求。同時,我們也要抓緊研究國外環境經濟政策理念,不僅是為了學習和借鑒西方先進理念,更重要的是促進我國環境經濟政策從理念到制度的國際協調,因為國際協調既能促進我國環境經濟政策的發展和完善,又能應對共同的環境問題,防止污染轉嫁和生態掠奪。

三、環境經濟政策與環境正義

環境正義是當代環境倫理學的重要議題,它代表了環境倫理學的實踐轉向,即環境倫理學不再只是抽象地談論自然權利和全人類的利益,而是更加關注現實的環境保護問題。“‘環境正義’問題的凸現體現了人們對現實環境權益的關切,而這種關切也就是如何分享環境利益和分擔環境責任的問題。”[6]因此,環境正義成為環境倫理學觀照環境保護現實的基本途徑,也應該成為我們評價環境經濟政策的基本原則。環境經濟政策的基本原則與環境正義原則有著共同的詣趣,從而有助于環境正義的實現。首先,環境正義有兩個基本維度:種際正義和人際正義。種際正義是人與自然之間的正義;人際正義從時間維度又可分為代際正義和代內正義,代際正義是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的正義,代內正義是當代人內部的正義。代內正義是解決環境正義問題的關鍵,因此“‘環境正義’更主要的是強調同時代內在環境利益分配時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不正義現象及其校正。”[7]環境經濟政策正切中了經濟利益這一要害,運用經濟杠桿作為分配環境利益和環境責任的手段,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正義問題。環境經濟政策認為引起環境不正義的根源在于市場失靈所導致的外部不經濟。無論是負外部性還是正外部性,都是環境資源的低效率配置現象,效率低下必然妨害公正的實現。環境經濟政策在環境保護上最大的優勢在于運用市場可以解決效率問題,并促進技術的革新。它以“外部性問題內部化”為基本原則,一方面能夠減少由人們的經濟地位不平等所帶來的環境不正義,促進人際正義的實現;另一方面能夠通過技術創新來幫助經濟突破傳統意義上的增長極限,使人類更合理、更友好地利用自然,促進種際正義的實現。其次,市場手段在環境保護方面始終存在缺陷,必須要政府的適當干預。但政府自身的失靈也可能導致環境問題。政府失靈的表現有兩種:決策失靈和管理失靈,這兩種失靈會導致政府在環境方面的政策決策失誤和政府權力尋租問題,從而對市場機制造成進一步的扭曲,使環境問題加劇。環境經濟政策是政府手段與市場手段的結合,運用政府手段與市場手段的彼此互補的作用,既重視公平又重視效率,在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上都有很好的效果,從而維護了環境正義。此外,政府手段還能夠起到補償正義的作用,因為環境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通過政府的作用,在環境利益的分配上更加注重公平。環境經濟政策的宗旨與環境正義原則在總體方向上是一致的,這一點勿庸置疑,但環境經濟政策自身存在著局限,如果處理不當,則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損害環境正義。#p#分頁標題#e#

首先,環境經濟政策提出一個“最優污染水平”方法,即一個環境與經濟的平衡點,它是在測算好環境容量和資源存量臨界點的前提下,制定一個污染排放值,并為環境物品制定合理的價格,通過市場的價格信號來調節人們的環境行為。這一理念應該說是符合環境正義原則的,它以尊重自然規律為前提,又克服了直接管制對經濟規律的扭曲,還有利于發展生態經濟。但問題就在于這個“最優污染水平”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由于我們對環境問題的認識尚不全面,很多環境問題都具有潛在性,我們無法完全預知現在行為的未來影響,無法準確測算出這個“最優污染水平”;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發展任務還十分艱巨,工業化進程深入、城市化速度加快、人口繼續增長,雖然局部環境治理取得成效,但結構性的污染總量還在不斷攀升。而“最優污染水平”實際上是環境與經濟之間的權衡,在發展任務非常迫切的情況下,環境保護還是很有可能讓位于經濟,從而使環境正義的總體實現程度受到限制。

其次,環境經濟政策是間接管制手段,一方面,因其對環境治理不能發揮直接作用,很可能會因為市場因素或技術水平的限制而消弱了其有效性。仍以環境稅為例,環境課稅是越接近污染源頭越有效,因此在生產環節征收環境稅應該是最有效的,但受管理成本和技術水平的限制,稅收征管部門很難知道企業準確的污染水平,因而就會采取對管理和技術要求較低的方式征收,把征稅對象設為容易計算的污染投入物(指包含污染因子的原材料或能源)或污染產品。這樣一來是可以解決征收問題,但是又會產生新的不公正。比如對投入物征稅,它對于在生產環節采取節能減排技術的企業不公正,會降低他們節能減排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環境經濟政策如果制定得不科學或缺乏配套措施,不但不能減少污染,還有可能造成扭曲作用,產生更大污染或污染轉嫁,從而產生新的不正義。

結語

環境經濟政策是我國環境保護和促進經濟發展轉變的必然選擇,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推進和市場體系的完善,環境經濟政策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環境經濟政策還處在比較零散的研究和試點階段,缺乏一個系統清晰的頂層框架設計。環境經濟政策制度構建的層次越高,就越需要倫理學的理論支持。倫理學的博大視野、意識形態影響和人文關懷的理論品質,有助于環境經濟政策的發展和完善。而倫理學尤其是環境倫理學參與到環境經濟政策的制定和評價機制中,既能彰顯應用倫理學的實踐品質,又能為倫理學的發展汲取豐富的實踐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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