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企業中的最低稅負制,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2006年臺灣實施的最低稅負制度(AlternativeMinimumTax)是近年來最重要且重大的稅制改革。這項政策實施的理由有兩方面,一是追求稅收公平,二是增加政府收入。 [1]臺灣官方2003年公布的統計數據顯示,臺機電、聯電等大企業,12年來享有的所得稅減免額約30億元。1990年至2002年制造業前100家大企業的平均有效稅率為13.8%,其中屬于科學園區內的企業有7家,其平均有效稅率僅為4.07%,遠低于一般企業的平均稅負。 ①這一情況的公布直接促成了臺灣的最低稅負制度改革。政府希望借此抑制企業過度使用所得稅優惠,增進企業稅收負擔的公平。本文特選取了臺灣代表上市公司2004—2008年間的財務數據,通過有效稅負率這個實際稅收負擔的指標,驗證最低稅負制對稅收負擔公平的影響。 一、文獻綜述 稅收作為納稅人支付的公共服務的價格,納稅主體自然會關心稅收負擔的公平性,即稅收負擔是否公平合理地分配于每個納稅人,稅收負擔是否與每個納稅人的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一致,以及各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是否保持平衡。[1] 稅負負擔公平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相同的稅收(相對應的邏輯是——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收)。二是就納稅人整體而言,納稅人獲得的因政府稅收的使用而增加的價值必須與納稅人因付出稅款而減少的價值相接近或一致。這是對政府征稅規模(稅收分配總量)合理性的一種制約。[2]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負擔通常由有效稅率ETR(EffectiveTaxRate)考量。[3] 企業有效稅率的高低,理論上取決于政府政務支出的需要,例如社會福利越健全的國家,其稅率可能越高。但是,各國政府為鼓勵特定產業或投資活動,經常制定各項稅收優惠,導致企業的名義稅率背離于有效稅率,而且不同產業之間與不同企業規模之間的有效稅率,可能存在極大的差異,產生稅收負擔不公平的現象。 臺灣在最低稅負制實施的前后,此項改革一直飽受爭議。黃明圣(2005)分析了最低稅負制的實施的目標是追求稅收公平,但也提出了最低稅負制的特質:次佳的、過渡的、部分的,指明實施最低稅負制度是臺灣當前階段稅改困境的最佳出路。[4]趙文衡(2005)審視美國最低稅負制實施的歷程,質疑企業最低稅負制的稅收公平正義性。林世銘(2006)分別將五年免稅等稅收優惠計入和不計入最低稅負制的稅基,從而模擬政府稅收收入變動和各大產業稅收負擔的變化情形。結論是稅改有助于縮小各大產業間的稅負差距。林文義(2007)選用Tobit計量模型,以2003年至2005年間臺灣50家公司為對象,估算最低稅負制度的影響,得出以下結論:最低稅負制的設計確實有達到抑制稅收優惠的效果;最低稅負制的課稅對象集中于臺灣具有競爭力與規模較大的企業。陳怡君(2008)以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最低稅負制度對整體經濟的影響,認為稅改對稅收公平和稅收增加的實際意義有限。[5]上述研究在衡量最低稅負制度實施成效的問題上,較多從理論層面估量其對企業稅收公平的影響。本文選取近年最新的企業財務報表數據,借助通常考量企業實際稅負的指標有效稅率,運用面板數據的回歸分析方法,實證最低稅負制度對企業稅負公平的影響。 二、最低稅負制度理論分析 (一)最低稅負制的起源 最低稅負制1969年在美國稅制改革中首次提出,目的是避免納稅人利用過多的稅收減免形式,確保高收入的所得者至少要納一定額度的所得稅,來達到稅收負擔的公平。這套針對所得稅的與常規所得稅稅法并行的稅收制度,可看作針對高所得者過度使用稅收優惠規避稅負所采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6]最低稅負制可以分為附加式最低稅負制與替代式最低稅負制。美國試探過這兩種不同的稅制設計:1970——1978年采取的是附加式最低稅負制——將一些有錢人享受最多的減免項目挑選出來,予以加總,若超過某一全額水平,就超過的部分加征一定比率的補充性稅負;1978年開始實施替代性最低稅負制,即另行制定一套不同于一般稅制的課稅額與稅率級距,若計算出的應納稅額高于常規稅制下的稅額,則需就超出部分補繳稅款,若低于常規稅制下計算出的稅額,則按常規稅制結果繳稅。稅收優惠項目過多,調整和取消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用最低稅負制度彌補稅制的不公平,民眾從心理上更易于接受,政治可行性較高。所以,除美國外,加拿大、韓國、印度,臺灣等地也先后實施了最低稅負制。[7][8] (二)臺灣最低稅負制運行機制分析 臺灣地區的所得稅減免泛濫極大地侵蝕了稅基,有悖于稅收的收入原則和公平原則。臺灣所得稅中僅獎勵投資條例一項的實施,自1961年至2003年合計,各類稅收減免額就高達5282億元。稅收收入的大幅縮水影響了稅收收入的足額和穩定,政府入不敷出,2005年的債務累積額已經達到了36675億元。但另一方面,依據2003年的統計數據顯示,約1184億元的免稅所得額及368億元投資抵減,由724家高科技產業獨享,平均每家高科技產業享受1.64億元免稅所得及5,083萬元的投資抵減,而49萬家其它類別的企業,平均僅適用10.4萬元的免稅所得額和6.2萬元之投資抵減①。以上造成了傳統產業與高科技產業間有效稅率的巨大差異:古語有言:“不患寡而患不均”。這種產業間的稅收負擔不均,直接促成了臺灣2006年的所得稅改革。它所啟用的最低稅負制也屬于替代式最低稅負制,以“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為原則,被視為一般所得稅制外的一套“平行稅”。[9]只有在最低稅負制下計算出的應納稅額超過了常規所得稅制下的稅額,才予以繳納。 三、基本模型 (一)方法簡述本文的實證回歸模式采用面板數據方法作為估計方法。因每一家公司有不同的特質,而各公司間的企業特質在研究期間不會隨時間改變。隨機效果模型將各公司的企業特質視為隨機的誤差項,具有控制公司間企業特質的異質性對于應變量影響的優點。由于企業的節稅傾向可能受到公司文化、員工獎酬的方式,管理階層的經營態度等企業特質的影響,但這些企業特質多是由企業經歷長期發展所形成并不易觀察到而無法在回歸模式的變量中加以控制,因此本文選取了面板數據的隨機效用模型,具有控制這些無法觀察到的個別企業特質的優點。#p#分頁標題#e# Giannini和maggiull(i2002)提出,在評價實際公司收入負擔時有兩個框架:事前法(未來法)和事后法(追溯法)。事后法計算時,一種方法是從宏觀經濟賬戶來計量有效稅率;另一種是從現存公司賬戶的資料來計量有效稅率。本文選取后者,本文主要借鑒陳明進(2002)在研究有效稅率影響因素所引入的企業規模,融資理財程度、資本資產密集程度、企業獲利能力變量,在此基礎上對指標稍加修改,并加入了企業產業類別和是否實行了最低稅負制這兩項虛擬變量。[10] (二)指標的選取與模型建立 1.有效稅率(ETR) 文中選取ETR作為衡量企業所得稅稅負大小的指標,并以此作為回歸模型的被解釋變量。借用已有研究中已經形成的計算企業有效稅率的方法,有效稅率=(所得稅-遞延所得稅)/稅前利潤,計算出各家企業的有效稅率。[11] 2.企業規模(SIZE) 前人的研究對企業規模和有效稅率的關系持不同觀點。政治成本假說認為公司規模和有效稅率呈正相關關系。相反地,政治權力假說堅持企業規模與企業實際呈負相關關系。Zimmerman(1983)研究1947年至1981年美國企業規模與有效稅率的關系,發現前50大公司的有效稅率顯著高于其它公司,符合政治成本假說②。林世銘與楊朝旭(1994)研究最低稅負制改革前,1984至1992年間上市公司財務報表資料,結果發現公司規模越大有效稅率越低,支持政治權力假說③。本文預測實施稅制改革后,企業規模仍對ETR有顯著性影響,但影響方向不確定。 3.研發支出(RDINT) 稅法規定中,符合條件的研發支出通常可以作為一項稅式支出從所得稅稅基中扣除,從而降低企業稅負。因此,預測研發支出與ETR呈負相關關系。 4.資產負債率(LEV) 資產負債率是企業財務的重要指標,由于稅法規定的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抵扣,但股利卻不能,這使得公司的資本結構決策會直接影響公司ETR,換言之,不難得出由于債務稅盾的作用,公司財務杠桿與ETR呈負相關。 5.總資產報酬率(ROA) 總資產報酬率是企業獲利能力的重要體現。公司所得稅是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調整的應納稅所得,而利潤多少則反映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單從稅收理論上,難以判斷有效稅率與盈利大小的直接關系。但林世銘與楊朝旭(1994)、陳明進(2002)在研究臺灣企業所得稅有效稅率決定因素時,均得出企業總資產報酬率越大,ETR越大的結論。這里預測總資產報酬率與ETR顯著正相關。 6.最低稅負制(AMT) 本文研究最低稅負制度改革對企業有效稅率的影響,故在前人研究出的影響ETR的顯著性因素上,繼續加入AMT這一稅制變動的虛擬變量。根據前述,最低稅負制是與常規所得稅制度并行的一套稅收制度,在最終的繳稅環節,要求企業就兩套稅收制度下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的較大者繳稅。因此,最低稅負制在整體上會加重ETR,但此項改革尚處在初期階段,影響是否顯著仍然未知。 7.產業類別(ELECO) 最低稅負制度改革前,臺灣地區企業所得稅中的產業優惠政策比重大,且優惠多集中于少數產業,各式稅收減免自然而然降低了特定產業的ETR。但前述中曾指出,最低稅負制將促進產業升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等條例規定的免稅所得也納入了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勢必會加重某些曾享受較多優惠的特定產業內企業的ETR,因此,產業類別是否能繼續對ETR產生顯著性影響還不可知。 (三)資料來源本文選取了臺灣上市公司中的87家代表企業,其中電子通路、半導體、光電、通信網路類企業38家,另有紡織、食品、貿易百貨、塑膠、航運類企業49家。數據主要來源于臺灣公開資訊觀測站,通過查找臺灣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獲得了這些代表上市公司2004年至2008年的面板資料,部分數據經計算獲得。 四、實證結果及分析 (一)2006—2008年不同產業代表上市公司有效稅率統計圖由所選取的樣本數據,經計算繪出如下統計圖,得出自實施最低稅負制以來,不同產業平均ETR的變化趨勢。圖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自2006年—2008年間,全部產業的平均ETR呈現出繼明顯上升后略有下降的趨勢。高科技產業相對于傳統產業,稅率仍然偏低,但二者的差距呈減小趨勢。 (三)結果分析 1.企業規模系數1<0,說明大企業享有較低的有效稅率,符合政治權利假說。但企業規模對企業有效稅率的影響不顯著,說明最低稅負制對高收入企業享有的減免稅優惠存在一定的抑制作用。 2.AMT系數 5為正,且達1%顯著水平。說明最低稅負制的設計,確實有加重企業有效稅率的作用。如前述中提及的,最低稅負制將常規稅制下證券及土地交易所得免稅額納入了企業所得稅稅基,抑制了關系企業間交叉持股炒作股價,甚至借由土地買賣進行利益輸送降低稅負成本這些破壞稅制公平的行為。因此,最低稅負制起到了改善整體所得稅公平的效果。 3.虛擬變數ELECO系數6為正,但不顯著。說明最低稅負制有抑制高科技企業享受過多稅收減免的作用,相比起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產業類別不再是影響企業有效稅率的重要因素。 五、結語 如預期所料,實施最低稅負制對企業有效稅率有實質性提高。高所得企業納稅貢獻過低的情形得到一定的遏制,高科技產業與傳統產業之間的稅負差異也不再顯著。正常繳稅的納稅義務人、一般中小企業通常不受此項稅改的影響,僅有享受過高稅收減免利益而負擔過低稅負或未納稅企業才適用。最低稅負制還在實施的初期,相當一部分企業仍然處在過度時期,因此影響的范圍還較小。但盡管是在實施初期,最低稅負制在抑制稅收優惠泛濫,提高有效稅率,增進稅負公平方面也發揮了一定的功效,與其初衷保持了一致。#p#分頁標題#e# 大陸地區也存在因為稅收優惠泛濫而導致的實際稅負率和名義稅負率的背離問題。這種稅負不公,長久下去有導致民眾怨聲載道的風險。最低稅負制雖有增進企業稅負公平,抑制稅收優惠過濫的作用,但它也只能算作次優選擇,一來它所牽涉的利益面較廣,改革的成本較高;二來它與常規所得稅制同時運行,直接增加了稅收成本,降低了稅收行政效率。大陸地區稅收優惠制度存在的問題嚴重到何種程度,是否值得大刀闊斧引入此項制度,是否會發生水土不服等問題,還值得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