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產權改革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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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權改革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一、企業產權結構的變遷   獨立審計的出現,是在長期的委托—關系中,交易雙方從降低成本,從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的要求出發,長期搜尋所產生的一種自愿制度安排。它產生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初期,由于主要采取有限責任形式,出資者人數較少,單個股東對非人力資本擁有的份額相對較大,他通過行使選擇經營者的權利而控制經營者,因而,此時的出資者對企業是有實質性控制權的。同時,經營者利用自身的智力對企業進行管理,從而獲得對企業一定的剩余控制權。因此,盡管關系中的權利與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存在,即方總有損害委托方的權力,同時,還具備了委托人所難以掌握的信息,但是,總的說來,早期的有限責任制企業中,出資方與經營者實力并未產生過分的懸殊,彼此間一直維持著一定的均勢,這種均勢也實質性的保證了審計人員—第三方的獨立性。然而,經濟的發展,股份制的產生,使這一格局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和投資者的分散化,經理階層(即經營者的總體)的權力日益膨脹。事實上,在1990年到1933年,600家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美國65%的制造性資產,2000多名職業經理實際上控制了美國的經濟生活。占據優勢地位的管理當局,實質上掌握了企業契約中未注明情況下的決策權,除非眾多投資者能夠形成一個強勢集團將企業的剩余控制權從管理當局中奪過來。但這需要借助于企業的集體行動,并因為交易費用高昂幾乎不可能。由于眾所周知的“理智的冷漠”態度和“搭便車”心理,使出資者做為一個整體喪失了對企業的真正控制權。   二、如何評價現代企業制度下“所有權弱化”現象   從產權學派的角度,市場經濟中企業實質上是一系列契約關系的契合和法律虛構。周其仁曾提出如下問題(1996):企業作為一個市場契約已經包括著多個要素及其所有者,每個簽約方都對該契約擁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該契約是屬于簽約各方共同所有的,那么企業本身還有沒有一個獨立的所有權,即企業的所有權?其實,如果我們將債券持有者,優先的和易變的優先股股東,共有股東和許可證持有者簡單地視為不同的投資階層—他們不僅對風險的厭惡方面不同,而且對企業未來所得的可能性分布的信念也不同,為什么要將股東視為不同于其他金融投資者的“所有者”呢?企業的所有權并非天生的屬于出資者。在古典企業中,由于資本所有者與管理者二者合一的現象,造就了“資本雇用勞動”的假象。其實,與其說是物質資本家在“雇傭”勞動,不如說是具有企業家才能的人力資本家在非人力資本的影子里扮演關鍵角色罷了。企業這張契約中各方的實力取決于彼此對企業實質性的控制權,這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的變化。當企業家才能這種人力資本從一體的“資本”里分離出來,人力資本在現企業里的相對地位急劇上升。同時純粹的財務資本相對重要性不可避免的下降。這是一個無以逆轉的社會趨勢,這種企業產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對民間審計的獨立性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三、審計人員是否是天然的“公眾利益”保護者   從現代企業中出資者與經理階層對企業控制權的失衡中,我們完全有理由對審計制度的獨立性問題產生極大的憂慮。Anfie把審計人模型化為預期效用最大化者,在出資者、經理和審計人三人博弈的環境下,給出了強獨立、獨立和不獨立的三個定義。強獨立是指在由出資者選擇的激勵方案限定的,與互理進行的子博弈中,如果審計人采取出資者最偏好的納什均衡戰略,則稱審計人是強獨立的。獨立是指在上述子博弈中,如果審計人采取占優均衡戰略,則稱審計人是獨立的。不獨立是指在上述子博弈中,如果審計人采取合謀戰略,即審計人和經理選擇一個合謀的負支付方案,則稱審計人是不獨立的。這是從審計人和經理合謀或合作的角度定義的審計獨立性。強獨立表明審計人與出資者合作,獨立表明審計人不與任何人合作,不獨立表明審計人與經理合作。   獨立水平取決于審計聘用權的分享狀況,審計報告使用人分享的審計聘用權越大,獨立水平越高。審計聘用權是指決定審計人的聘用,續聘、解聘和審計報酬支付的權力。合謀水平取決于合謀租金的大小,當審計人和被審計人通過合謀創造的租金越大,則合謀水平越高。合謀租金是指采用合謀行為給被審計人和審計人帶來的超額(非法)收益之和。   公眾投資者對財務報表的要求是希望它具有高透明度,然而,經營者在利己因素的引導下,卻往往產生了對不實財務報表強烈的需求。例如在美國,幾乎所有的公司都制定了與財務報告的盈余數字掛鉤的經理報酬計劃,結果導致了經理們自然有動機提高報表收益—因為越高的利潤意味著更多的分紅,但是,經理們無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有時會使實際的經濟狀況不足以達到分紅利的水平。因此,經理們更希望將收益在各年度人為提前或遞延以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另外,提高報告業績還可以營造企業以寬松的籌資環境,并使經營者成功地排斥競爭者以保住職位。   既然投資者經營者各方對會計報告的要求具有如此大的反差,處于弱勢的公眾投資者自然希望有人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時他們對冠以“獨立”之名的民間審計賦予了很高的期望,似乎成為無助中的一根“救命稻草”。然而可惜的是,如果撇開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介的特殊性,那么,會計師事務所與普通企業一樣,都是一種逐利性組織,按照契約經濟學的思路對企業進行解構,企業是一系列契約關系的契合,而處在這些契合點上的是人,凡是人都不能脫離自利的理性經濟人的約束。因此,經濟人自利性的處理問題注定不可避免。企業產權結構的重大變化,使經理階層大權在握,審計聘用權也就很自然地從出資者手中轉移而旁落。這時審計的真正委托人已不是出資者而是企業管理當局,事務所的生存幾乎是在企業經理階層的控制之下。這樣,希翼審計者幫助弱小群體監督控制自身生存的人,這本身在邏輯上就有待商榷。在出資者與經營者維持約勢在狀態下獨立第三方轉變成了強勢集團的附和者角色,這種現象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現實土壤。由于審計師靠提供他們的服務獲取審計公費來生存,獨立性這個審計中的基本問題就早已不是倫理道德問題而是經濟學問題了。當出資者從對企業具有實質性控制權的委托方脫變為弱小的,尋找各方保護的易受害者時,也就希望獨立審計相應地轉變為一種“公益事業”,希望他們能“不能強勢”,作到獨立,客觀、公正。然而,既然投資者自身對經營者都抱一種無可奈何之的態度,以致于委托問題及激勵機制成為理論研究中永恒的話題,同樣是逐利性的審計人員在得不到投資者實質性支持,而又與經營者無實質性沖突,甚至是對之具有依賴性的狀態下,如何能做到自發與之抗衡?故現實的做法是,只要審計人員認為該企業沒有出現破產跡象,也就是在合理預測法律訴訟風險極小的情況下,就會簽發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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