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土地制度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土地承包制度缺陷與優化
作者:李勁松 單位: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
我國關于非家庭承包流轉制度不足分析
關于有關農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并不明顯,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村“四荒地”出現了嚴重的“被丟荒”現象,而村民組織集體之外的投資者又難以涉足。這種矛盾凸顯帶來的詬病使得近年來學者提出了不少的反思,指出農村土地制度的缺陷:如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依然虛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所受的不合理限制明顯存在等等。本文只分析非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所受的不合理限制這一制度的缺陷。我國目前關于對“四荒地”流轉限制性規定的制度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第15條第二款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政府批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8條規定:“……,應當事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看出這兩部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都對“四荒地”的承包程序進行了嚴格的限制。物權法出臺之前,人民對它充滿著期待,希望物權法能夠突破這一限制,推動廣大農村的“四荒地”承包的發展。物權法出臺并未出現人們所期盼的“為“四荒地”承包制度松綁。《物權法》第133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依然沒有取消對“四荒地”流轉的限制。毋庸置疑,這種限制性的規定在我國以往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相對落后,農業生產社會化、現代化程度較低的情況下,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保護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益的。然而,隨著我國農村勞動力的大范圍的轉移以及產業結構的調整,產業的比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我們應看到,無論是在我國經濟較發達東南沿海地區還是在勞動力輸出地中西部省份,大量農民放棄對家庭承包土地的耕種,尤其是是“四荒地”更是常年無人問津。另外,我國法律賦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用腳投票權在實踐中對實際生產活動的阻礙非常明顯,不利于生產活動的穩定。在利益的驅動下,很多集體組織失去誠信,常以當初簽訂承包合同時未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同意,而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合同無效,很多基層法院則以合同違法《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為由,判決合同無效,導致承包人多年的投資血本無歸,這對承包合同的對方當事人非常不利,也不利于農村的和諧穩定和農村誠信體系的重新回歸,嚴重阻礙農村經濟發展。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的制度不應繼續抱殘守缺,對于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與個人經營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仍然給予如此嚴格的限制,這樣只會導致土地閑置,阻礙土地使用權的自由流轉和土地資源效益的發揮,進而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加大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尤其是放開“四荒地”的限制已經是歷史的選擇了。
非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可行性
(一)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制度為農民提供了基本的社會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進行。目前,我國城鄉分割的社會結構尚未從根本上破除,農民不享有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農民的社會保障還停留在土地保障階段,土地是農民生活最根本也是最后的保障。“積谷防饑,養兒防老”依然是中國農村的社會現實??梢?,在當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現實地持有土地,能夠給農民最直觀的生存安全。尤其是不與子女一起居住的農村老人,除了子女給予有限的贍養費以外,主要靠本人的勞動收入來維持生活,對他們來說,土地是他們養老的依靠。由于非家庭土地承包沒有擔任農村社會保障的角色,對這種承包制度進行改革不會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可以進行大膽地改革。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規定: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范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梢?,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范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是勢在必行了。
(二)非家庭承包權的物權屬性為改革提供了法理上的可行性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屬性可以《物權法》中找到根據。所謂用益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他物權,但以不損害物實質為限?!段餀喾ā返谝话俣臈l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上述表述中可以比較明確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屬性,而《物權法》在第三編中更是確認了“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既然明確了“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根據用益物權的特點,用益權人便應該能夠根據自己的意愿、目的及條件靈活有效地行使其抽象權利所包括的具體權能,以便使權利人在保持物之固有權利和性質情況下最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權益,沒有必要再經過他人同意這個多此一舉的程序。
改革建議
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反思
摘要:
土地資源是一個國家的基礎財富,從建國以來,中央政府建立了一系列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體系。本論文通過對當前階段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分析了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失靈的原因,提出了中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重構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
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問題;現狀反思;重構措施
1.當前階段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概述
1.1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標
《土地管理法》以及《刑法》作為我國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依據的主要標準,明確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目標,即保護耕地以及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在保護耕地目標具體實施過程中,主要參考《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度,從而進行一系列的保護措施,例如,加強土地管理制度的專業化,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體系;對于基本農田的保護制度,防止在農田使用過程中對農田造成損害;關于農田的占用,應按照相應農田占用管理制度,依據對農田進行占用補償;就區域性范圍內,應保證耕地面積與其他地域面積達到一定的平衡,具體到每個農村時,應保證每戶一宅的實施標準。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目標實施階段,主要通過《土地管理法》的國有土地有償出讓制度對土地進行管理。即在管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過程中,可根據管理法進行鄉鎮企業的建設工程,同時農村居民也可進行居民住宅的建造,并且可以建設農村公共設施或者公共事業。但是對于一些非農的建設工程,或者企業單位以及個人對土地進行建設,需要向有關部分依法申請土地的使用權。
經濟法視角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初探
摘要:在經濟法視角下研究農村土地信托制度,能夠有效提高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應用質量?;诖耍疚膶⑹紫确治鲛r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法律構造。其次,研究經濟法視角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其中主要包括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法律問題以及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全面性問題三方面內容。最終,研究在經濟法視角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完善方法,其中主要包括農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體系的完善、農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農村土地信托制度配套制度的完善三方面內容。
關鍵詞:經濟法;農村土地信托制度;法律體系
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農村土地信托制度的應用范圍逐提高,農村土地信托制度主要指的是農民將該制度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互結合,最終達到提升自身經濟收入,推動經濟發展的目的。但是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文將從經濟法的視角下,對農村土地信托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展開介紹,同時根據穩定制定相關的解決方案。
一、農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法律構造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土地信托制度中的主要信托財產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有明確認識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在含義,才能對農村土地信托制度展開全面有效的完善。農村土地經營權主要指的是土地在一定時間內相關人員對土地的占有權以及收益權,屬于一種物權。在此過程中涉及到土地所有制問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私人不能享有土地度所有權,但是具備一定的限物權,也就是在一定時間以及空間范圍內,相關人員可以使用或者占有土地的相關權利。我國《物權法》中明確指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可以對土地展開轉讓以及承包,其中主要包括農業活動中的生產經營權以及土地組織經營權。在我國《托信法》中,對托信財產展開了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說,在此過程中不是所有而定財產都能夠轉化為托信財產,在此過程中,土地承包人員利用法律權益獲得土地經營權,目前,土地經營權已經成為較為完善的所有權之一。該種權力在設定之后,不能進行隨意變更或者轉讓,必須在法律允許的基礎上展開權力轉移。
(二)信托制度中當事人的法律關系
農村經濟發展與土地制度改革
[摘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也不斷加快,但是城鄉之間的差距依舊很大,農村的經濟相對落后許多,形成明顯的兩極分化。一面是繁榮發達的城市經濟,一面是落后的農村經濟。面對這樣的現狀,縮短城鄉差距,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成為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同時,作為農村基礎制度的土地制度,其中存在著許多的不足之處,導致大量農用地逐漸流失,因此,失業農民數量也在不斷增多,大量的農村勞動力涌向城市,不僅造成了一系列留守兒童等問題,并且還無法保留足夠的,能夠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人力資源。
[關鍵詞]
農村;土地制度;經濟發展
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農村改革的重點問題,土地政策由最初的國有制變成農有農用,土地制度隨著社會的變遷經歷了多次的調整,如今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是滿足社會的發展和生產力的發展所應做出的選擇。
一、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經濟發展的意義
土地的產權問題是進行土地制度改革的重點核心。在科學發展觀的影響下,農村的土地制度改革逐漸跨入新的發展階段。要實事求是的促進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逐漸縮小城鄉差距,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將現代科學技術不斷的應用在農業生產中,加快現代化農業的發展步伐,推動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1978年,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啟了改革開放的序幕,這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使農村煥發了新的生命力,經濟的飛速發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讓大多數農民都過上了小康生活,同時,也促進了農村消費水平的提高,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農村的貧困人口數量也不斷地降低,使農村的生產經營活動煥發了活力。
土地管理制度問題及對策
摘要:
從1949年建國以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不斷地發生著變化,對農村經濟發展及土地的充分利用方面都產生著巨大的影響力。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大陸開始推行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到現今這一制度取得了不少的輝煌成就。社會發展,時代不斷進步,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上也表現出了諸多缺陷。本文將對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些許問題進行具體的分析,并提出相關完善對策意見。
關鍵詞:
土地管理制度;矛盾問題;對策
幾十年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伴隨著社會經濟制度不斷地發展變化著,人們對傳統意義狹義的土地制度理解上已經改變,注重對土地管理制度廣義概念上的理解,特別是我國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農村經濟得到快速的發展,這一制度改變了農村舊的經營管理制度,解放了生產力,極大的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經營積極性。農村經濟得到發展,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國家管理制度得到重視的同時,土地也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在這種新形勢下產生了新的土地發展關系。一方面土地管理制度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在發展過程中隨著社會的變遷另一方面也表現相對不足的地方,其中突出問題就是農民收入增加的減緩,主要原因即是受到制度的制約,所以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我們還要進行積極地改革,解決現今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而促進農民各項收入都能得到快速地增長。
1我國現今土地制度
目前我國土地制度已不是狹義上的概念,不是人們理解的僅僅局限于土地的國家管理制度、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更是一種廣義上概念,實際意義上它不僅是一種法權制度,還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反映出人與人、人與地之間關系的重要制度。廣義上的土地制度囊括了一切土地問題,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及土地利用的所有土地關系的總稱。
土地管理制度促進城鎮化發展
【摘要】我國正處于的初級階段,與此同時我國城鎮化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傳統的土地管理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需求。所以在我國城市建設過程中,應當對土地管理制度不斷進行創新和完善,只有如此才能夠做到于時俱進,才能夠適應城鎮化發展水平。本文主要對改革土地管理制度促進城鎮化發展作為分析。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城鎮化發展;創新
土地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發展的基礎,在現代化進程不斷加快過程中,土地管理問題一直是需要注意的大問題。我國土地廣闊,但是人口眾多,在推進城鎮化進程中受到的制約較多,使土地管理制度不能服務于城鎮化發展,所以應當將傳統的、落后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進,探索適合我國城鎮化發展的土地管理制度。
一、傳統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
(一)土地管理模式與城鎮化發展不符
現階段我國土地管理模式與城鎮化發展空間需求不符,城鎮化發展水平已經明顯提升,但是與總體目標相比依舊有較大差距,在我國城鎮化進程中需要更多的城市用地,但是國家所規定用地范圍只能是建設城市的十分之三,所以對城市建設有嚴重制約。城市規劃缺乏農村用地指導,鄉級規劃將農村居民土地保存了原本用途,因此不能夠對農村土地進行正常利用。人口城鎮化速度比土地城鎮化速度發展慢,雖然我國人口持續增加,但是我國土地城鎮化速度發展更快,存在兩者發展不協調情況,對城鎮化發展造成消極影響。所以在此背景下,我國城鎮化建設達不到預期標準。
(二)農村傳統土地產權限制
區域土地管理制度對農民經濟利益影響
[摘要]針對當下城鄉經濟差距過大的現象,提出了區域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對農民經濟利益的影響研究。從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出發,從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兩個方面深入分析區域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可以通過規范農民土地承包制度,減少建設征用土地量,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從而提高農民的經濟效益,從而驗證區域土地管理制度創新的實用價值。
[關鍵詞]區域土地;管理制度;農民經濟利益;宏觀經濟;微觀經濟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一直實施區域土地管理制度來對現有的土地資源進行不斷的探索,從而提高農民的經濟利益[1]。我國在不同的階段對于土地資源利用率的側重點也有所不同。早在20世紀50年代,我國就已經實施了耕者有其田的農民土地所有制度,這其中特別對土地整理了根本策略,從而保證了廣大農民的基本利益。到了20世紀60年代之后,我國開始了農業合作社的新形勢策略,來推進從互助組,從最初的初級農業合作社,到最后的高級農業合作社的農業發展路線,做到了政社合一的制度,因此農民的土地私有從個人所有轉為了集體所有制度。在這期間土地整理的主要要求為土地權屬關系的整理[2]。在20世紀70年代的時候,全國農村發展了農業科學大賽運動,在此期間許多農業生產的主要目標是把現有的農田分批次分期地建設成為旱澇保收的高產穩產農田,從而實現了糧食大豐收的景象。到了80年代之后,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土地整理的內容又集中在土地權屬調整方面。如今我國農村已經進入機械化大生產的先進模式,區域土地管理制度需要以提高農村經濟利益為發展路線進行針對性創新。
1農民經濟宏觀利益的影響研究
區域土地管理制度創新中對農民的經濟利益產生宏觀影響主要為,通過規范農民土地承包制度和減少建設征用土地量權兩種方法來大面積提高農民的經濟效益。
1.1規范農民土地承包制度
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個人或農村集體通過正規的法律途徑向國家申請土地種植許可證,并最終得到土地所得經濟收益歸為承包人的權利。農民承包的土地經營權主要包括農民個人或集體土地行使所有權來對鄉村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利用,即為農牧漁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3]。通過法律的規定,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建設目標得以實現,同時,承包人對自己承包的農村土地資源擁有了合理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而擁有了自主經營種植業、畜牧等農村經濟項目的權利。如果未經依法批準,則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業的操作,進而保證了承包土地的用途合理性[4]。區域土地管理制度創新降低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限制因素,促進形成一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大市場。如今已發展為大批量的農村個體戶大棚,來取代傳統一個企業家大面積承包的現象,讓廣大農民都成了農場主,從而既促進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又提高了其自身經濟利益。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制度論文
1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制度
一是土地利用發展戰略政策。當前影響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和實施的相關政策中主要是與江西省有關的國家級發展戰略6個,省級發展戰略5個。二是土地規劃實施監督政策。當前,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監督政策主要有:動態監管機制、規劃目標的管理責任制、建設用地管理三項基本制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或調整審批政策。三是新增建設用地管理政策。江西省按照保障重點、兼顧全面、差別化管理的原則實行“三個三分之一”計劃下達、省重大產業項目“點供”制等計劃差別化管理制度,促進各地在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方面更加節約、更加高效。同時江西省也出臺了城鄉增減掛、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等耕地補充政策。
2實施管理成效分析
2.1土地規劃實施監督政策管理目標成效分析
江西省于2012年4月編制《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銜接后的調整方案》(以下稱《規劃銜接方案》)對《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進行補充完善?!兑巹濄暯臃桨浮穼Σ糠挚h、鄉級規劃主要控制指標或布局進行了局部調整。一是優先安排結構性調整。規劃新增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的前提下,對部分地區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進行結構性調整,將部分節余且暫不使用的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設用地指標調整到城鄉建設用地。二是市域范圍內縣與縣之間局部調整。在本設區市范圍內,允許矛盾突出的個別縣(市、區)耕地保有量或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作微調,縣級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縣與縣之間作適當調整。顯然,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修改次數為一次,修改原因是與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銜接。說明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非擅自修改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和改變建設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而規劃調整修改符合法定條件,調整修改程序符合要求,嚴格按江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或調整審批政策執行。
2.2土地利用發展戰略政策管理目標成效分析
江西省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以來,取得的經濟效益明顯。向莆鐵路、滬昆客運專線(江西段)、德興至南昌高速、濟南至廣州高速瑞金至尋烏段等重大基礎設施用地得到切實保障。城市建設有序進行,經濟水平快速增加。(1)GDP、固定資產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2006~2012年江西省GDP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4.05,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6.39。(2)GDP、固定資產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2006~2012年江西省GDP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3,固定資產投資與城鄉建設用地增長彈性系數為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