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尚服裝設計抄襲認定與維權探究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時尚服裝設計抄襲認定與維權探究,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時尚服裝設計抄襲認定與維權探究

摘要:隨著“快時尚”時代的到來,時尚服裝設計抄襲更加便捷,侵權成本越來越低,獲利空間卻愈加膨脹。這種“山寨”現象不僅嚴重損害了時尚服裝設計師的合法權益,更不利于時裝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認定維權路徑選擇問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應用價值。時尚服裝設計企業可以綜合運用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構建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對時尚服裝設計進行保護。

關鍵詞:時尚設計;抄襲認定;知識產權;著作權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物質生活的不斷豐富,大眾對于服飾美的追求已經成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內容,服裝的意義早已不再局限于其實用價值。時尚服裝設計作為一門融合了藝術觀賞性和實用功能性的設計藝術,其領域內涌現了許多凝結著服裝設計師獨特創意的智力創造成果。隨著時尚產業的形成與發展,這些成果在給消費者帶來物質享受與精神享受的同時也帶來了可觀的收益,理應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然而自從時裝行業的發源起,追趕潮流、借鑒跟風等現象就非常普遍,隨著“快時尚”時代的到來,在信息技術與網絡電商蓬勃發展的今天,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更加便捷,侵權成本越來越低,獲利空間卻愈加膨脹。這種“山寨”現象不僅嚴重損害了時尚服裝設計師的合法權益,更不利于時裝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我國的服裝產業仍屬于勞動密集型產業,創造能力尚且不足,對時裝設計進行充分、嚴謹的保護有利于鼓勵原創設計,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而促進形成良好的市場秩序與行業生態。在疫情的影響下,我國服裝企業快速復工復產,積極拓展新業態新模式,整個行業基本保持了穩定恢復的發展態勢。2020年我國累計完成服裝及衣著附件出口額1373.82億美元,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97590億元,其中穿類商品網上零售額同比增長5.8%[1]。在向后疫情時代轉化的關鍵時期,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消費仍然是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壓艙石”。因此,研究有關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認定與維權路徑選擇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應用價值。

二、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認定

從著作權法上的概念來說,抄襲和剽竊是同一用語,即未經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授權,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竊為己有并且進行發表的行為。抄襲屬于侵權行為,同樣也需要具備一般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即行為具有違法性、存在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時尚服裝設計的抄襲主要表現為對服裝樣板、服裝樣式整體,即成衣的抄襲,以及服裝上面的圖案或者花紋因侵權而產生的糾紛。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時尚服裝上的圖案或花紋的抄襲進行侵權判定并不是很難。對于服裝樣板及成衣的作品屬性認定問題,卻一直是眾說紛紜,爭議了很久也沒有達成一致。在上海陸坤服飾有限公司與上海戎美公司、蘇州日禾戎美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服裝成衣不能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理由是涉案服裝的美感無法與服裝的實用功能相分離而獨立存在,且系利用服裝設計中的慣常元素進行組合而設計,并未構成原告所獨創的藝術表達形式,而且原告所提供服裝樣板的點、線、面的排列、組合本身并不具有獨創性及藝術美感,只是作為生產服裝的必要工具,亦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①。二審法院雖認為服裝樣板可作為圖形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對于“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所要求的證據,陸坤公司卻無法證明。從作品載體、作者意圖、作品受眾的客觀標準方面也無法認定涉案服裝的獨創性足以使其構成立體美術作品②。而胡某訴裘某、中國美術館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對于那些雖具有實用性但更具有藝術欣賞性的服裝藝術作品,應作為實用藝術作品來看待,可以適用對美術作品的保護規定③。胡某及裘某利用造型、色彩、面料、工藝等設計元素各自獨立設計的服裝,從其藝術造型、結構及色彩等外在形態來看,均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獨創性,表現出了集實用性與藝術性、中西方文化相交融的現代美感,屬于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實用美術作品,但將胡某與裘某所設計的服裝作品進行對比,雙方設計的服裝作品整體表現形式不同,帶給欣賞者的感觀不同,各自所表達情感亦不相同,因此不存在后者對前者的抄襲④。由此可見,對成衣和服裝樣板的作品屬性認定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裁決,而且在判斷服裝設計是否抄襲方面同樣也離不開“接觸+實質性相似”這一著作權侵權認定公式。另外,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承擔也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關系到維權的成敗。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在2017年4月3日對Unicolours訴UrbanOutfitters案[2]作出的判決中適用了內部測試和外部測試的兩部測試法對服裝設計的抄襲及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進行判斷[3],這一判斷方法及其對證據的采納可供我國司法實踐予以參考。

三、時尚服裝設計的維權路徑選擇

我國現行法律對時尚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有《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以上法律從不同維度對時尚服裝設計提供了制度保護,實際發揮的作用也各有不同,本文對其簡要加以分析。

(一)著作權法保護模式。時尚服裝設計在圖紙設計、打樣、成衣等不同階段中都會產生獨特的智力成果,法律對其保護力度和方式也不盡相同。服裝設計圖一般包括結構圖和效果圖。從功能與特征上看,服裝結構圖更符合圖形作品的定義,而服裝效果圖更符合美術作品的定義[4]。服裝設計圖通過其式樣、結構、色彩、花紋的不同組合,充分體現了設計師的獨創性思想,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服裝樣板,也稱裁片紙樣,是服裝設計圖到成品衣的必經環節,匯聚了設計人員和專業制版師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勞動,是專門為工業化生產成衣而制作的圖形作品,若符合獨創性和藝術性標準,也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于服裝成衣能否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長久以來存在著不同意見。支持者將服裝成衣納入實用藝術品或美術作品的范疇,反對者則認為服裝作為一種日常生活中的實用品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雖然服裝成衣的實用性和藝術性在物理意義上無法分離,但是在對其進行保護的時候可以從觀念上進行區分,如服裝成衣上的圖案或印花就可以被分離出來,作為美術作品受到保護。我國《著作權法》雖沒有將服裝整體樣式作為作品的具體類型加以規定,但是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著作權法修訂后,已經突破了作品類型法定,在“作品類型開放”的立法模式下,著作權法可以對時尚服裝設計提供保護。雖然服裝成衣的實用性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可獨立于成衣實用性部分的藝術性部分若具有獨創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可以按照《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得到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服裝成衣由設計師獨立構思完成,表達了創作者的思想感情,并且能夠通過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為他人所感知,符合了著作權法關于作品構成的基本要件。筆者認為,服裝設計的著作權法保護已不存在原來的障礙,這種模式也應該是最優的選擇。

(二)專利法保護模式我國《專利法》規定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專利權客體,在不同程度上要求受保護的客體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時尚服裝設計的創造性很難達到實用新型和發明的要求,因此其主要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我國《專利法》在2020年10月17日進行第四次修改時增加了“整體或者局部”的表述,有利于對時裝外觀設計的全面保護。實踐中,有些侵權人會抄襲一件服裝設計的局部外觀設計,對時裝的一兩個亮點進行抄襲,或者將抄襲來的亮點進行組合,使得專利權人不得不對一個產品的整體和局部申請很多外觀設計專利,增加了維權成本。修改后的《專利法》增強了對局部服裝設計的保護,對專利權人的確是個福音。外觀設計必須與產品相結合,產品是設計的載體。脫離了產品的外觀設計可以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外觀設計須是富有美感且能夠在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單純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產品色彩本身的變化已經形成為圖案的話,可以作為圖案與產品的結合而成為外觀設計[5]。在所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中,專利法對時裝設計的保護力度是最強的,但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手續相對于著作權法保護模式而言是較為復雜的,而且專利的維護還需要一定的費用,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也只有十五年。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服裝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過程中會存在泄露服裝設計的可能性,以至于正品服裝還沒有上市,盜版卻已經提前投放市場了,這對服裝設計企業可謂得不償失,因此采用專利法保護模式的服裝設計企業并不是很多。另外,由于時尚服裝的流行時間較短,可能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還沒有獲批,該款時裝的流行期就已經過去了,再去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已無必要。

(三)商標法保護模式。商標作為一種商業標識,其主要功能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提供者。商標是服裝企業占領市場、擴大影響、吸引顧客、謀求市場競爭優勢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有力工具,富有遠見的服裝設計師都會重視企業商標戰略,珍惜和維護來之不易的具有良好信譽的商標。以商標為基礎,進行品牌規劃,積累商標信譽,以品牌信譽帶動服裝企業市場份額的增長,實現服裝品牌無形資產的增值,提高服裝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必須加強商標戰略意識和品牌經營意識。服裝企業需根據自身的市場定位和國內外時尚服裝的未來走向,制定和實施自己的商標戰略。在“互聯網+”、人工智能時代,服裝設計企業應不斷創新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工作理念,利用人工智能在商標信息搜集方面發揮的作用,提高商標信息搜集的速度和效率,對商標侵權信息進行快速和準確的處理,最大限度監控商標侵權行為,降低企業商標維權成本。

(四)商業秘密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對于凝聚了獨特性、創造性智力成果的時尚服裝設計,若是不能或不適宜用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模式進行保護的情況下,采用或借助于商業秘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保護,是很好的補充途徑。若想采用商業秘密法保護服裝設計,前提是服裝設計本身是秘密。服裝設計一旦公開,就不再能夠得到商業秘密法保護。因此這種保護模式主要適用于服裝設計圖和服裝樣板,服裝成衣一般不適用商業秘密法保護模式。商業秘密必須具備新穎性、實用性和保密性。服裝企業需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口頭或書面的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對相關業務人員和員工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7號)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員工、前員工是否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可以考慮與其有關的下列因素:(1)職務、職責、權限;(2)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3)參與和商業秘密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具體情形;(4)是否保管、使用、存儲、復制、控制或者以其他方式接觸、獲取商業秘密及其載體;(5)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知識產權條款由于運用了含義寬泛的術語,被認為是對各種具體知識產權難以周延之處提供了兜底保護或者附加保護,因而在商業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6]。2017年11月4日修訂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時已將“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替換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從立法上掃清了曾經阻礙服裝設計難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障礙。自2018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相關案件,服裝設計的權利人不能再主張“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而要改為主張“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雖對2006年通過的《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7〕2號)進行修訂,但在法釋〔2020〕19號卻并未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具有一定影響”之內涵和外延以及具體適用條件做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四、結語

黨的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創新是形成新發展格局的關鍵要素,也是改善人民生活品質的有效途徑,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堅持創新在時尚服裝產業發展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必須建立起保護原創、尊重原創、反對抄襲的環境,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將知識產權保護上升到戰略高度。通過不斷增強人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公眾認識到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給自己和社會帶來的危害,在全社會樹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時尚服裝設計企業可以綜合運用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構建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對自己的服裝設計進行保護。但是這幾種方式各有利弊,企業應該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合理運用。著作權法保護模式的優點非常突出,和其他幾種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相比,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要求標準較低,這樣就會使得受保護的客體范圍很廣泛,而且手續也很簡便,自動生效,不需要審批,省時又省錢,還便于后續開發創造新的產品,利于整個時尚服裝產業的良性循環。專利法對服裝設計的保護力度雖然很強,但不是所有的服裝設計都能符合外觀設計專利的要求,而且專利的申請程序復雜、周期長,還需要后期的維護費用,包括申請階段,都有費用產生。商標法保護范圍相對有限,通常只適用于能夠長期使用的商標標識,不是特別符合時尚服裝行業自身的特點。商業秘密法主要適用于對服裝設計圖和服裝樣板的保護,它要求服裝設計不能公開,無法為成衣進行保護,也不利于整個時尚服裝行業的發展,而且商業秘密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提供的法律保護只能起到補充和兜底作用。

作者:孫玉榮 李心航 單位:北京工業大學文法學部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