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化農業保險經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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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化農業保險經營研究

摘要:

建立科學的現代農業保險制度,管理農業風險,必須得到充分重視。本文從農業保險的基本理論和農業保險的重要性出發,通過分析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狀況,結合實際,為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提出一些思路和構想。

關鍵詞:

農業保險;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思路建議

一、引言

我國農村地區自然災害多發,農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自然風險,還面臨著政策、制度等社會風險以及市場、價格等各種經濟風險。弱勢的農民在嚴重的災害面前往往無能為力,而單靠政府的救助,能力也非常有限。要減少農業自然災害的損失,減少政府救濟的壓力,促進農業現代化,就迫切需要利用農業保險市場,專業的手段來轉移和擴散各種風險。我國農業產業化水平的提高的同時,人們也更加迫切的需要農業保險。

二、農業保險的基本概念

1.農業保險的定義

農業保險,是在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為農業生產對象即有生命的、直接受農業生產過程作用的動植物,對損失進行補償和分散減小風險的一種金融工具。農業保險主要經營在農村,但與農村保險是不一樣的,農村保險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下產生,根據這一定義,農業保險實際也是農村保險的一部分。

2.農業保險的特點

第一,農業保險高成本與高風險性并存。農業保險保障的是農業風險,這種風險十分特殊。由于農業是弱質產業,從播種到收獲、銷售、收入獲取的全過程都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來自自然、市場、社會等各個方面,而且這些風險既有可能是單一風險,又有可能是綜合風險,甚至是巨災風險。第二,農業保險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都很嚴重。無論是道德風險還是逆向選擇,都將影響保險運行的機制,削弱保險的運行能力。因此,在保險的制度供給、機制建設和模式選擇方面,都十分注意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由于生產過程的復雜性和較長的生產周期,農業信息不對稱的矛盾更加突出。農業保險之所以會產生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究其原因,還是由于農業保險經濟活動中大量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和人們的“行為傾向的機會主義”,這些現象的時常發生,才進一步導致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發生。

3.農業保險的作用

第一,農業保險可以平衡政府財政支出。農業保險對于農業具有資金的補償功能,具體說分為兩個層次,一是農業保險在緩解國家在財政方面的壓力有很大的功效,可以利用社會資源減少政府救災支出:二是農業保險可以減損止損,使被保險人在遭受自然災害時迅速得到損失補償,由于受災后盡快恢復生產,其生產消費過程中的稅收增長也使國家財政收入增加,兩個方面可以形成良性循環。第二,農業保險有利于在市場條件下的農業效益倍增。根據工商企業的對于成本計算的管理規定,保險費在會計處理上按成本入賬,因此,工商企業用于開支保險費的支出,實際上是由國家的稅收優惠和稅后的價格轉移來承擔的,真正由企業承擔的只是很少一部分。而農業生產由于多以農戶形式分散經營,加上一直以來,工業和農業產品在價格上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農戶用于保險方面的支出很難通過價格向社會進行轉移,由此抑制了農戶收入的提高,進一步抵制了農業效益的提高。開展農業保險,有助于改變這種局面。第三,農業保險有利于減少農業災害損失。通過開展農業保險,利用農業保險中的核保、驗險,防災防損過程,可以提高人們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并且可以進一步完善相關的防災措施,逐步提高農民的抵抗災害的能力,進而減少損失,降低損失。第四,農業保險有利于促進農村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進而促進國民經濟平穩發展。農業保險可以促使和引導農民調整農產品的種類和規模,調整農業產業結構,促進產業機構升級,達到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的目的。

三、我國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分析

我國的農業保險開始于20世紀30年代,歷史比較短暫。在1930年代,我國曾經出現了官僚資本和、民族資本和保險合作互助組等組織形式開辦的農業保險機構,但由于各種原因,最后均沒能堅持下來,以失敗結束。以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摸索,形成了以下四種經營模式:

1.商業性保險公司獨立經營的農業保險

商業性保險企業獨立經營農業保險保險的模式是1982年我國恢復農業保險之后探索的第一種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其基本做法是由人保公司直接向農民出售農業保險單,人保公司實行“低保額、低保費”的自負盈虧模式。從1982年到1990年,該模式成為了最主要的經營模式。由于農業保險的長期虧損和內部保險資金的限制,限制了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隨著市場化程度的加深,經過集團化改革的人保公司,其自身的市場主體性與農業保險的政策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形成了“不敢不辦,也不敢大辦”的局面。

2.地方政府和商業性保險公司共同經營農業保險

為了尋求在現行制度下的發展方式,打破了收不負賠的局面,人民保險公司1986年后開始在農業保險業務中納入政府,開展與政府的合作,經營中體現“風險共擔,利益均沾”原則的新模式。如廣東采用“風險共擔,盈余留地方”的模式。這種模式發揮了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并通過行政力量來推動農業保險,解決了難以收取保費的等問題。

3.農村保險相互會社

農村保險相互會社的具體運作機制為:由農民選舉產生縣級農村保險互助會領導機構,保險基金由農民、政府和企業共同籌措,互助會在會計上是獨立核算的組織,并且免交稅費,如果有結余則存留在當地,用于建立地方農業保險基金,人保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互助會的業務辦理,保費三七分賬。

4.政府部門直接或間接經營農業保險

在我國,直接經營農業保險的政府部門是民政部。民政部最早于1986年開始在各試點地區試辦農業保險。當時采用的辦法是:以縣為單位成立救災保險互濟會,互濟會的啟動資金從民政專項救災資金中撥付,按照每個試點縣100萬的標準進行分配,條件不一樣的地區在分配時會有所浮動。同時,一個試點縣以自有財政資金給予農業保險的開展提供一定的補貼,試點地區的保險分配上,按照15:75的比例分配上繳保費和自留保費。上繳保費主要用于構成統一的農業保險基金以及再保險體系。這種形式的保障水平不高,基本上上只能保障災民的簡單生活。民政部的相關試點經營最終由于種種原因,沒有能夠長期保持下來。

四、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思路和建議

1.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政府在農業產業化與農業保險互動機制的建立過程中,應該將作用定位在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為市場提供公共物品,進行宏觀調控,調節秩序,維持收入分配公平等方面。

2.構建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體系

基于各地區在產業結構、農產品品種、產業化程度、微觀組織方式、農戶保險意識、農民收入水平、政府財力等方面的差異,在構建農業保險體系時,不可能以單一的模式支撐農業保險體系,必須考慮地區的差異,在不同地區不斷探索符合當地條件,多層次和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發展模式,逐步確立以政策性支持和市場化導向的多層次和多元化結合的互動機制,建立以政府農業保險為主導的、商業保險機構為補充的多元化形式的農業保險體系。

3.商業性保險公司與政策性保險公司加強合作

在實際經營中,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不應替代商業型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二者應該形成加強合作、相互補充的關系,這種分工互補關系體現在根據保險標的的經濟屬性和重要性不同,采取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等方式。

4.完善市場服務體系

加強各級政府在建立現代農業所需市場服務體系中的作用,完善包括農業科研、病蟲害控制、農技培訓、推廣和咨詢、檢驗檢疫、市場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內容的市場服務體系。

5.完善農村保險服務體系

為農業提供充足的保險和金融支持,可以有效支持農業產業化和農業保險的發展。具體而言,應大力發展小額保險,建立健全農村保險服務體系。

作者:陶偉 單位:安徽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殿君.保險業九大課題[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2]劉布春.農業保險的理論與實踐[M].科學出版社,2010.

[3]謝家智.中國農業保險發展研究[M].科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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