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保險型城市內涵解讀與實踐路徑反思,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摘要:建設保險型城市的意義在于通過保險這種市場機制,實現城市經濟發展的轉型升級和社會治理能力的提升,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目標和更高質量發展的目標。因此,在保險型城市的概念下,從社會發展和經濟轉型的大局著眼,堅持問題導向,強化系統思維,更多地關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通過保險,實現體制和機制創新,構建一種常態化和可持續的經濟社會管理新模式。
關鍵詞:保險型城市;風險管理;保險科技
一、引言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由于科技賦能,保險行業正在發生前所未有改變??萍歼M步帶來的是保險行業的迭代升級,極大地改變了人類對風險的認知能力。風險的本質是一種不確定性,不確定性往往源自信息不對稱,反映為認知和感知的能力的差異。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應用,信息不對稱問題逐步解決,認知能力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原本不可測定的風險變得可測定,這種變化不僅體現在量的提升,更帶來了質的跨越。對風險認知能力的提升將深刻影響到風險管理領域,更為有效的風險管理方式和風險管理工具將被創造出來。我國的保險業發展到了一個新的階段,保險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將得到極大地提升。近年來,對“保險社會”和“保險城市”的研究與實踐已經成為社會治理和行政轉型的一個重要趨勢。保險之于城市、社會、國家的影響深遠,在我國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深入研究保險型城市意義重大。
二、文獻綜述
關于保險社會重要性的研究較少,保險對社會的影響和改變未得到學者和決策者的足夠重視。如Baker(2002)Skipper(2006)等都認為,相對于保險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保險對社會的影響很少受到學者們的關注。若看到20世紀社會政策的巨大影響,人們會認同這樣的看法,即保險是一種“沉睡的巨大力量”(Baker,2002)。Strange(1996)提出保險公司和風險管理者對社會群體、國家經濟、商業企業間的價值分配的影響是當代國際政治經濟的一個基礎性問題。大量國外研究者認為,保險是一種治理方式。Rawls(1973)提出,一個有序的社會就像一個保險公司。Barryetc(2003)出版著作《保險作為一種治理》,保險主體在多個重要領域能與國家一樣發揮管理作用。通過對人口統計、概率理論等技術的應用、嵌入法律框架、建立一整套風險監督與審計體系,構成了保險的社會宏觀管理手段和方式。古典經濟學家穆勒認為,國家應當被視作一個巨大的相互制保險公司或互濟會,其目的是為了提升公眾福利。而福柯更將保險置于其現代治理概念的核心位置。學界關于保險型社會的研究較早,MichelFoucault(1986)提出治理術(Governmentality)理論,Ewald(1986)提出保險型社會是一種廣義的社會轉型,保險型社會被稱為是Foucault的治理術理論應用到保險領域的代表性例子。人與人之間原本孤立的相互關系會以保險契約為媒介而發生關系重組,保險將滲透到生產生活之中,保險成為新形態社會的基石,社會邁入現代社會(Beck,2012)。Baker(2002)提出了保險國家的概念,它不是政府機構,而是一種治理方式,政府的目標是保護公民免受風險的侵害。Horan(2011)分析了二戰后美國保險型社會建設情況,并提出美國保險型社會建設動因是美國社會強調依靠個人而非政府的社會推動,保險為個人生活提供有效保障,降低人們對政府的依賴。國內學者對城市風險治理研究較多。王光輝、劉怡君、王紅兵(2014)從城市危機、城市風險、城市病以及風險城市等概念入手,對城市風險的基本內涵進行梳理。魏華林、萬暄(2015)分析了城市風險的發生規律,揭示了城市風險形成的背景和原因,指出城市風險形成的主觀原因是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城市風險治理需要由政府、市場和社會等多方聯合組成治理主體。
三、保險型城市的內涵解讀
保險型城市指的是利用保險機制,面向城市發展中遇到的自然災害、社會管理、民生保障、經濟發展等重大風險提供一整套風險管理體系,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城市。即保險與城市建設深度融合,圍繞城市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通過引入保險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等功能,提升城市抵御風險能力,是以保險為基礎設施和管理要素的城市發展新形態。
(一)保險型城市拓展了城市風險治理的空間
保險型城市關注全域范圍內的風險治理。傳統的城市風險治理中,由于城市是現代經濟的中心,是國家經濟的主要載體,城市風險治理就是治理城市的風險,城市和農村的風險治理是脫節的;保險型城市關注全域范圍內的風險治理,由于城鄉融合發展已經成為趨勢,各種區域統一政策的出臺和實施,使得城鄉的融合逐步加深,風險的形成和發生難以通過城鄉的地域差別進行區分,所以城鄉統籌的風險治理成為必然。保險型城市關注城市網絡空間的風險治理。傳統的城市風險治理中,互聯網發展并不充分,由互聯網所誘發的風險尚未引起人們的重視,城市風險治理面對的主要問題是以城市為載體的經濟和社會風險;保險型城市在傳統城市風險治理基礎上,充分的考慮了互聯網的因素,互聯網高速發展帶來相關行業的創新,這些創新又產生了有別于傳統行業的新型互聯網風險,所以創新城市風險治理工具成為應對新型網絡風險的必然。保險型城市關注思想空間的風險治理。傳統的城市風險治理中,雖然有諸多的法律法規作為制度保障,但由于法律法規存在漏洞或者執法不嚴、不能等問題,一直困擾著城市風險治理效果;保險型城市是對建設法治國家的積極實踐,將保險與城市風險治理結合,將原來政府一元化處理方式改變為一種契約形式,大家都是按照法律、按照合同來商談辦事,政府也可以從左右為難的尷尬境地解脫出來,更好制定規則,加強監督。
(二)保險型城市拓展了城市風險治理的時間
保險型城市改變了城市風險治理時間的起點。傳統的城市風險治理中,風險預防、風險應急管理、風險事后補償等三者是分割的,難以有效銜接,存在社會協同的脫節,所以城市風險治理效率較低;保險型城市是城市風險治理的創新與探索,將風險預防、風險應急管理、風險事后補償等三者有效銜接,強化社會協同,三位一體的進行全面風險管理,能有效降低事故發生概率和損失幅度。保險型城市改變了城市風險治理時間的方向。傳統城市風險治理是站在過去和現在的視角看未來,在總結過去經驗和現實情況基礎上規劃未來的風險治理方案,更注重對應急性管理工具的應用,方向是向前的;而保險型城市是站在未來的視角看現在的城市風險治理,城市未來的發展定位與規劃決定現在的城市風險治理方案安排,更側重事先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補償等三位一體的管理工具的應用,方向是向后的。保險型城市改變了城市風險治理時間的距離。傳統的城市風險治理在考慮過去城市發展經驗基礎上,結合一定期限的未來發展可能,制定現在的城市發展規劃,由于對未來發展可能考慮不足,往往會出現諸多城市病,屬于短程視野下的城市風險治理;保險型城市在傳統城市風險治理基礎上,考慮未來更長時間的城市發展可能,制定現在的城市發展規劃,由于對未來發展可能考慮的更加充分,使得城市朝著可持續城市方向發展,屬于長程視野下的城市風險治理。
四、保險型城市的實踐路徑
(一)保險發展與城市建設結合
保險發展應堅持問題導向,明晰城市建設所肩負的歷史使命,在大城市病、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區域經濟均衡發展、改革開放等問題上尋找切入點,圍繞著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完善公共安全體系、預防化解社會矛盾、優化公共服務等問題,尤其是社會治理等利益關系復雜、管理難度較大的領域引入保險制度,合理的通過保險的參與,尋找到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案。例如,警保聯動,依靠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系統、保險公司理賠系統為支撐,通過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城市主城區、國省主干道、重要交通節點等方式,第一時間發現和到達事故現場,協助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努力實現簡易交通事故的快速處理、現場車輛人員的快速撤離、損失金額的快速賠付,提升交通事故處理和保險理賠效率,防范事故引發的擁堵和造成二次事故。
(二)保險在政府行政改革中扮演助手角色
在政府的行政改革過程中,保險應當積極地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特別是社會保障和公共管理領域。政府通過購買保險服務,建立成本、高效率的行政管理體制。在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過程中,努力做到政府主導,但不主辦,政府引導,但不經辦,政府鼓勵,但不包辦,政府脫手,但不放手。保險應在產品開研發、風險管理服務、市場開拓等環節中充分發揮自身的功能,政府機構則圍繞著“政府+保險”的規則制定、標準制定、搭平建設、監督管理等領域發力,逐步解決城市發展中的難題。例如,在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的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經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這種執行不能案件,尤其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不能案件,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如果引入保險機制,以法院為投保人,以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執行不能案件中的申請執行人為受益人,設立普惠制托底型的司法援助保險,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對其中特別困難的當事人,保險賠付之后,還可在理賠的基礎上再給予司法救助,這樣使國家保障體系更加完善,相互之間形成互補。
(三)保險與公益機制融合發展
保險是經濟的助推器,社會的穩定器。保險能有效地管理經濟社會領域的風險,但保險并非萬能的金融工具,與其他治理工具、管理方式結合起來可以產生“1+1>2”的風險管理效果,能用較低的經濟成本發揮較大的城市管理作用,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目標。例如,在旅游保險、會展保險中,引入志愿者服務內容,構建“保險+志愿者”平臺,從風險的事先預防、事中控制到事后補償,構建全方位的風險管理體系,有效降低事故發生概率和損失幅度;在醫療事故糾紛中,引入保險機制,同時結合人民調解制度和保險科技,構建“保險+科技+調解”的服務平臺,有利于有效化解醫療矛盾;對困難群眾的救助,可以引入“保險+科技+慈善”模式,利用保險科技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同時,放大慈善基金的使用效果,增加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救助的新途徑。
(四)保險型城市參與各方要利益平衡
在保險機制與城市發展深度融合過程中,參與各方應精誠合作,互利共贏,政府的行政改革需求、企業的創新盈利目標、個人的風險管理需求等應有效結合,多方共贏的合作模式才能保障利益各方持續跟進,才能保障有用之不竭的創新動能。運用保險科技解決交易成本、信息不對稱、風險管理、參與成本等問題,引導保險機構將業務創新與社會管理需求和產業發展結合起來,運用“保險+科技+服務”提供評估、監測等增值服務。例如,在科技保險領域,目前面臨供需雙冷的問題,行業發展受挫,因此,可以考慮由政府牽頭為中小企業專門成立科技保險服務平臺或管理部門,引導科技型創新企業,通過科技保險降低創新創業風險,同時協助中小企業制定科技風險管理規劃、投保方案、事故索賠等。對一些政策重點支持的行業設立科技保險項目保費資助方案,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對自身面臨的科技風險進行主動管理,由被動的參考轉變為主動的投保,有助于科技保險承保模式由“投保——理賠”模式向“參與全程風險管理”模式的過度。
參考文獻:
[1]王和.保險理論重構的幾點思考[J].保險研究,2018(7).
[2]曹佳晗.寧波市運用保險創新推進社會治理的探索與啟示[J].寧波通訊,2016(12).
[3]王謀,康文梅,劉軍言等.我國可持續城市建設:經驗、問題與展望[J].閱江學刊,2018(12).
[4]劉小微.互聯網人身保險保障業務何去何從[N].金融時報,2016(6).
[5]鐘法.全國首個司法援助保險項目落地寧波[N].中國保險報,2017(12).
[6]倪壽明.積極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J].人民司法(應用),2018(11).
[7]王雨.物聯網與車聯網[N].中國保險報,2017(5).
作者:李樹利 宗勝旺 鎖羅曼 單位:河北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