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農村環境污染治理論文(3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第一篇:農村水環境污染成因與防治
1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的現狀及原因
1.1農村居民生活帶來的水污染
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農村居民所占的比重很大,據統計,我國的農村居民達到9億多。隨著新農村建設項目的開展,到2013年,鄉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72.1%,但是大部分地區沒有配套的污水排水系統和收集系統,甚至有些已經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因為無人維護,運行不正常甚至停運,讓生活污水通過溝渠直接排放到就近河流、池塘或者一些低洼處,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了嚴重污染,據測算,全國農村每年產生生活污水80多億噸。并且,根據統計顯示,2010年,我國農村人口人均日排放垃圾0.95克,總計全國農村人口年排放垃圾2.34億噸,處理方式以丟棄為主,只有19.4%的垃圾被扔到規定地點進行統一處理,49.1%的垃圾處于無人管理的裸露狀態,只有4%的垃圾被掩埋。這些裸露的垃圾因為長期堆放,產生大量的有毒氣體,如硫化氫,氨氣等等,也會進一步對水體造成污染。
1.2鄉鎮企業排放帶來的水污染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異常迅猛,城市發展的同時帶動了周圍鄉鎮企業發展,但是由于鄉鎮企業具有布局分散,規模小和經營粗放等特征,農村居民環保意識淡薄,相關部門監管也不到位,也沒有配套的污水處理系統和收集系統,因此造成了鄉鎮企業每年有大量的污染物沒有經過處理就直接排放。與此同時,近來來,國家對城市環境進行了嚴格監制,一些高耗能,重污染的企業(如電子廠、印刷廠、造紙廠等)遷往郊區,排放的污染物也造成了農村周圍的水污染。
1.3農業生產中化學肥料、農藥帶來的水污染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隨著耕地面積的增加和農民為了提高土地出產率,化肥的使用量也就越來越多。資料顯示,我國2013年化肥生產量為7037萬噸,農用化肥施用量為5912萬噸,農作物畝均化肥用量21.9公斤,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每畝8公斤),是美國的2.6倍,歐盟的2.5倍。雖然施用了那么多農藥,但是真正附著在農作物上的只有10%~20%,也就意味著有80%~90%的農藥流失在空氣、土壤和水當中,空氣中的農藥隨著降雨進入水體,土壤由于農藥的作用導致原有結構和特征改變,有機質減少,保水保肥能力下降,從而造成地下水的污染?;手械闹亟饘傥镔|通過食物鏈,進入到人體中,對健康產生危害。
1.4畜禽養殖業帶來的水污染
我國的畜禽養殖業從分散型養殖模式變為現在的規模化、集約化養殖模式,養殖面積的不斷增加對環境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大量畜禽的糞便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將會對周圍環境造成巨大污染。據估計,2003年,我國畜禽養殖業共產生31.9億噸糞便。糞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蟲會滋生出大量的蒼蠅,從而引起了多種傳染病的發生,對人體健康產生巨大威脅。有資料顯示,養殖一頭豬所產生的廢水是一個人的7倍,而養殖一頭牛則是22倍,畜禽養殖業每年產生的養殖廢水約50億噸,其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污染物,如果沒有處理直接排放水體,將會嚴重影響水質,水體富營養化加劇。
1.5污水灌溉帶來的水污染
我國是一個水資源嚴重緊缺的國家,而農業生產離不開灌溉,為了彌補干凈水源的缺陷,很多地區都采用污水灌溉,尤其以北方地區。土壤是污水灌溉的直接受體,污水中所含的污染物質會直接存留在土壤中,當污染物超過一定值時,將會使土壤的結構發生變化,直接變現為土壤板結。尤其是污水中的重金屬物質,將會對環境產生一系列不可恢復的危害,同時也危害到人體的健康。
2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對策
2.1加大生態環保力度,提高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
治理的農村水環境污染的主體還是農民,而農民的環保意識還相對薄弱,因此,提高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是很有必要的,讓農民意識到水污染的后果以及對其自身的危害性,從思想上重視環境保護,自覺投入到環保治理當中。同時,亦可對農民提供一些生態農用技術和技術指導,尤其是處理畜畜養殖業和污水灌溉等方面。
2.2完善農村水環境管理機制
我國現有的農村水環境管理機制可分為三類:政府直接管理模式、市場(村名自發)管理模式和合作管理模式。中國地域廣大,各地的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產業結構、社會條件、水環境污染狀況也各不同,各種管理模式有著不同的適應度,根據地區具體情況來選擇合適的管理模式,但不管何種管理模式,都要保證各項治理工作的落實和環保工作的效果。
2.3加大治理水污染的資金投入,建立有效治理技術
政府可以建立以國家財政投入為主、多元城鄉循環經濟統籌發展投資機制,增大對農村治污的補貼,建立一些有效的治理技術。穩定塘治理技術,穩定塘又稱氧化塘或生化塘,主要是通過天然凈化能力對污水進行處理,其凈化過程與自然水體的自凈過程相似??梢愿鶕數氐牡赜蛱攸c,將土地盡享適當的人工修整,建成池塘,并設置圍堤和防滲層,依靠塘內生長的微生物來治理污水,菌藻有強大的凈化作用,穩定塘就是利用菌藻的共同作用處理中的有機污染物。并且,穩定塘污水處理系統具有基建投資和運轉費用低、維護和維修簡單、便于操作、能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有機物和病原體、無需污泥處理等優點。人工濕地治理技術,是為處理污水而人為地在有一定長寬比和地面坡度的洼地上土壤和填料(如礫石等)混合組成填料床,使污水在床體的填料縫隙中流動或在床體表面流動,并在床體表面種植具有性能好,成活率高,抗水性強,生長周期長,美觀幾具有經濟價值的水聲植物(如蘆葦,蒲草等)形成一個獨特的動植物生態系統??梢愿鶕數氐赜蛱攸c,建立一個人工濕地治理系統。
2.4建立健全農村治理水污染的法律法規體系
一直以來,政府部門對農村環境一直存在著檢查與監督力度不強的問題,因此,政府應加大監管力度,同時,根據當地農村的生活環境和經濟發展情況,建立健全的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規體系。對違法的人依法進行處理,確保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3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治理已迫在眉睫,但是某些地區受到資金、技術以及人才等條件的制約,沒有形成一些有效地防治方法。國家和政府應重點扶持這些地區,加大這些地區的水環境治理。通過投入資金,提供人才,借鑒其它治理水污染富有成效地區的經驗,因地制宜,提出適用于當地的水污染防治方法。
作者:徐磊 李賢 廖敏輝 李瑤 朱世翠 單位:南昌工程學院土木與建筑工程學院
第二篇:多中心治理農村環境污染治理
一、多中心治理理論概述
在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基礎上,政府、社會、市場三者相互之間形成自愿協作機制,各主體之間應該采取適合自己特點的、能發揮優勢的方式來共同管理公共事物,共同承擔公共責任。
二、多中心治理理論下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原因分析
1.政府角色定位不明晰。
在農村環境治理中,地方各級政府在“協調者”角色上依然存在職能欠缺的問題。按照我國當前對環保實行的是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與其他部門協助管理相結合的模式,不過在經濟利益所驅動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難以步調一致。由于沒有明確的統一監管機制和具體模式,存在著政府職能部門錯位、交叉、重疊等體制性障礙,此外部門之間缺乏溝通協調、各自為政,往往提出的規劃缺乏全局觀。因此,出現了環保問題多頭管理、權利分散、效率低下的局面,環保部門由于缺乏其他部門的有效配合,使一些政策創新的有效性和持續性大打折扣。形成這種環保部門孤軍奮戰局面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環保部門與其他政府職能部門在生態與環境保護問題上的立場有所沖突,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環保部門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和行政手段以履行環保法賦予的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
2.市場機制運行不健全。
長期以來,無論是在計劃經濟國家還是在市場經濟國家,農村環境污染治理被認為是政府的職責,應當由政府投資,政府建設和政府管制。這樣做的理由是因為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是一項需要長期投入、收益低、見效慢的工作,私人部門怕有損個人利益而不愿意承擔這樣責任,所以通常都是由政府將其作為公共事業來做。但是,在政府強調主導性時卻過少的考慮要調動市場機制的積極性。由此,給地方政府財政上帶來壓力,也給農業、畜禽業、鄉鎮企業發展帶來壓力,致使環境污染治理難見成效。因此,有必要在政府發揮主導性作用的前提下,將市場機制運用到農村環境污染治理中來,開拓環境污染治理的多種融資渠道,如聯合金融機構、吸收社會閑散資金等融資。將治理中引入競爭提高效率,并運用市場機制來監督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主體、權力的實行等。只有這樣,農村環境污染治理中才能展現出生機勃勃、創新的一面。
3.環境NGO發展滯后。
環境NGO作為公眾利益的集中代表,需要公眾的積極參與,然而農村環保的公眾主體主要是農民,由于農民自身素質普遍不高,環境保護意識不甚普及,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他們參與環境污染治理的主動性??傮w而言,我國的環保民間組織起步相對較晚,成長較快,在參與環境治理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環境NGO發展很不平衡,參與力度不夠,缺少骨干力量。即使在政府發起下成立的環境NGO具有數量多、管理規范等優勢,但是其獨立性欠缺;由在校大學生自發組織的環保社團熱情高漲,數量較多,但由于種種局限性使得這些組織發展緩慢,組織者人員變動頻繁;雖然比較活躍的民間環保組織是自發成立的,但是其組織內部依然存在很多問題,如缺乏組織協調機制,工作的穩定性較差;數量不多的國際環保組織的工作環境不錯,仍存在問題如缺少合法身份等。
三、多中心治理理論下我國農村環境治理對策探析
1.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新型管理機制。
在多中心的環境治理模式下,治理主體由政府主體和市場主體兩維變成了政府主體—市場主體—社會主體三維體系,這三者之間是單層次的關系系統。在其中,政府主體對市場主體、社會主體的權力運作方式,由單中心模式下的以命令—控制為主,逐漸轉變為命令—控制、引導和為其參與環境治理活動提供服務。在農村環境治理中,政府要著重對農村環保的戰略方向進行全面準確地把握,即由單一中心模式下的“統治”轉變為“善治”,轉變政府職能,由間接管理代替直接管理,由微觀管理轉變為宏觀管理,由服務監督代替“管”字當頭,同時鼓勵引導其他環保主體對農村環境治理的積極參與,以降低政府環境管理的成本,提升管理效率,真正地改善和保護好環境。
2.健全政府和企業共同責任的法律機制。
在環境治理過程中,企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主體,但是公平的競爭環境是企業生存之本、動力之源。因此,為確保市場競爭的公平,強化政府部門的環境執法及環境監督管理責任已迫在眉睫。也就是說,首先,不但需要基層環保部門加大環境執法力度,而且還需建立環保執法責任制,責任具體落實到各個環保部門及環保執法人員,真正實現環保執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其次,要打破過去的GDP政績考核觀,建立并逐步實行綠色GDP可持續發展考核制度,使環保納入到干部考核制中,只有這樣才能為守法的企業創造出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政府和企業間建立起的合作式環境管理,在服從方面,企業擁有了很大的活動空間。不過合作式環境管理主要還是基于以政府為主導的下放行政職權的一種行政方式,相應的企業對環境管理的接受更是基于對政府的信任和依賴。
3.創造環境NGO發展的環境,增強環境NGO的參與力度。
作為社會力量,環境NGO不僅僅是獨立存在的組織,同時還是公眾的依托。作為擁有豐富社會資源的非政府組織,在環境治理中環境NGO具有政府無法企及的優越性,首先環境NGO具有生態中心性,環境NGO在環境治理方面能夠及時有效地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民族主義。其次環境NGO具有信息靈活性,與政府相比,在大量收集信息的過程中、信息的互相交流中和信息的處理方面,環境NGO在公眾與地方政府之間架起了交流的橋梁,順應了信息社會。再次環境NGO具有人本性,在參與管理上,環境NGO的路徑更加貼近民意,具有極大的歸屬感和本土化的優勢,滿足了民眾的真正需求。但在具體的行動中,環境NGO依然存在力量相對薄弱、成本過高的問題,因此,我們不僅僅在充分認可和為公眾個人提供參與環境治理的合理權利的同時,還應該積極尋找更加合理有效的途徑讓更多的公眾參與到環境治理中來。政府雖然具有多元主體代表性、民主獨立參與性的特點,但是環境NGO還可以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和政府主體都無法提供的一些環保職能。
作者:陳亞新 單位: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
第三篇: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治研究
一、農村環境污染狀況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GDP連續多年增長,現在發展至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然而由于忽視了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發展,我國經濟的迅猛發展也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大氣、土地、水體、生態都遭受了污染,而農村環境污染的問題更不可小覷:有研究表明,每年農村排放的生活污水約90億噸和生活垃圾等約2.8億噸,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入大自然中。農村環境污染程度絲毫不遜色于其經濟發展速度,在治理上同樣面臨著嚴重的困境,其中在面源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等方面在全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一)現代農業生產導致面源污染受關注程度低、治理難度大
農業面源污染是我國影響范圍至大的污染類型。它是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不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農膜等造成的水體、土壤、生物的污染,具有污染程度、危害程度最高,治理難度最大的特點。各類面源污染及其衍生污染,并不局限在農村地區,其可以滲透入水循環、大氣循環、食物鏈等渠道,因此可視為影響最大的農村環境污染。研究表明,造成面源污染的主要因素是化肥、農藥和地膜的過度使用。我國人多地少,農村目前仍屬于依靠化肥、農藥來提高農作物產量的發展階段。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司長曾衍德表示,目前中國化肥施用增長率大約在1.3%,超過了國際上設置的22.5噸/平方公里的安全上限。2013年我國有16個省的農藥使用量超過1萬噸,排在前三位的是山東、黑龍江、云南,廣東排在第7位。這些農藥被作物吸收的只占到總量的1/3,一分部殘留在農產品中,其余的進入了水體和土壤中,給人類的健康造成了威脅。繼化肥、農藥之后,現代農業推廣的地膜技術造成的“白色污染”正在成為我國面源污染的主要公害。我國的地膜用量和覆蓋面積已居世界首位,2011年我國塑料大棚薄膜年銷售量約100萬噸,覆蓋面積達5440多萬畝??茖W研究表明:這些不可降解的塑料薄膜,需要200年以上的時間才能在土壤中自然降解。因此,地膜勢必破壞土壤結構,造成農作物減產。這種危害已率先在沿海發達地區和中西部糧食產區顯現,2002年浙江省環保局的局部調查顯示,被調查區地膜平均殘留量為3.78噸/平方公里,造成減產損失達到產值的20%左右。“在新疆、甘肅一些地方,長期累積的廢舊地膜每畝高達20公斤,相當于在土地中鋪了5層塑料膜。土壤地膜殘留使農作物減產10%~20%,地膜覆蓋技術的增產效應正在遞減。”過度使用農藥、化肥的情況也同樣在廣東省的農業生產中出現,雖然不是農業大省,但廣東省的化肥使用量和農藥使用量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并出現嚴重的污染問題。據有關統計,廣東省在2009年化肥使用量達到726.47萬噸,是1980年的2.18倍;農藥使用量從1981年的7.27萬噸增長到2009年的10.37萬噸。殘存的農藥、化肥進入水體、土壤就危及農產品,嚴重危害著農村環境。
(二)農村聚居點環境管理滯后,累積的污染最直觀、最敏感
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必然帶來農村聚居點的規模擴大。作為脫胎于農村的城鎮初級形式,我國農村聚居點通常都是自然形成的,因此,大都缺少規劃或規劃不當,常常形成沿公路發展的帶狀集鎮格局,土地利用沒有進行功能分區,與鄉鎮企業、集約化畜禽養殖場相鄰或混雜。長期以來,農村聚居點的環境基本處于“自治”狀態,一直是環境治理的死角。由于缺少科學規劃,農村聚居點缺少垃圾集中回收點和處理系統,生活污染物通常直接排入周邊環境,臟亂差現象嚴重,周圍環境惡化。“每年產生的約為1.5億噸的農村生活垃圾幾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產生的超過3000萬噸的農村生活污水幾乎全部直排,使農村聚居點周圍的環境質量嚴重惡化。“2003年我國農村飲用水衛生合格率僅為62.1%,生活污水處理率不到2%,衛生廁所普及率仍不到10%,垃圾收集處理系統建成率幾乎為0。”建設部2005年的抽樣調查(74個村)顯示,“89%的村莊將垃圾堆放在房前屋后、坑邊路旁甚至水源地、泄洪道、村內外池塘,96%的村莊沒有污水處理系統,甚至沒有排水溝。種種跡象表明,除大氣污染外,農村聚居點的環境要素指標已劣于城市。”廣東省有超過90%的農村人口在500人以上的農村聚居點進行居住。在粵東、粵西、粵北的不少農村普遍缺乏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根本沒有進行任何處理就隨意堆放或者直接排放到河里,導致污染河道的現象經常出現,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活,還影響到下游的城市居民用水。為了解決農村聚居點的水質問題,2008年5月廣東省政府通過《廣東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計劃到2013年建成2400多宗飲水安全工程,解決1645.5萬人的飲水安全問題。但到今天,該方案的目標未能全部實現。“截至2013年底,廣東江門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合格率為57.74%。”
(三)鄉鎮企業和畜禽養殖場導致的點源污染是健康危害的直接污染
鄉鎮企業是農村工業化的主力軍,其作為農村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為農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貢獻。過去的村村點火、戶戶冒煙的鄉鎮工業,缺乏高技術含量,基本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實現了農村工業化。這種工業化所導致的危害已凸顯出來,目前,我國鄉鎮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斷攀升,占比達50%以上,污染物處理率偏低,這已成為農村環境保護面臨的重大問題。同樣,由于禽畜養殖業從分散的農戶養殖轉向集約化、工廠化養殖,畜禽養殖場所帶來的大量的畜禽糞便造成了農村環境污染已經是不爭的事實。許多集約化畜禽養殖場與村民的聚居點常處于一個水資源循環系統之中,未經處理的畜禽糞便往往造成對水源的污染,影響農村居民的健康,因此可以說集約化養殖所產生的污染危害并不低于鄉鎮企業。在珠三角地區有很多鄉鎮企業都分布在河流附近,由于處理污水成本很高,很多鄉鎮企業沒有建設或運行污水處理設施,而是直接排入河道之中,造成河流嚴重污染,甚至影響到了城市居民用水安全?;诮洕l展和人口增多帶來對肉類的巨大需求,畜禽養殖業在廣東獲得迅速發展。但是,很多畜禽養殖場屬于粗放式的經營,畜禽糞便未經處理任意排放,流入河段或者滲入地下造成水系污染,導致水體污染。2012年,廣東省出臺《廣東省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十二五”規劃》指出“全省農業污染COD、氨氮等主要污染物分別占全省排放總量約31.7%、24.9%,其中污染排放來源于規?;男笄蒺B殖污染”。
二、農村環境污染的影響
(一)對農村居民健康的危害
最突出的影響是對健康的危害,農村的飲用水質不達標是最突出的問題,農村人口中因水污染而導致的惡性腫瘤死亡率高于同期城市的比例。廣州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2014年調查顯示,因農村環境污染而導致身體不適的村民較2013年上升9個百分點,尤其是珠三角地區。該份“生態安全感受廣東農村村民評價”民調,是自2012年以來開展的第3次追蹤調查,調查抽樣范圍覆蓋全省縣或縣級市、鄉鎮及其所屬60%的鄉村,隨機抽取1500位村民進行電話訪問。該調查顯示,環境污染導致的不適類型中,不適者選擇“呼吸道疾病”的最多,達65%,三年來均高居首位;其次為“咽喉類疾病”,比例為40%。而選擇“皮膚類疾病”和“失眠、煩躁等精神疾病”的也達三成左右,比例分別為30%和28%,均較2013年上升了6個百分點。民調還顯示,珠三角和粵東地區,多達58%的村民認為本地“有”污染,認為污染“嚴重”者為30%,較去年上升5個百分點。認為環境污染對自己身體健康有“嚴重”和“比較嚴重”影響的村民合計高達51%,較去年上升9個百分點。尤其是在珠三角地區,更多受訪村民表示因污染而感到身體不適,比例為21%。
(二)對生產要素供給的影響
農村環境污染也已經影響到土壤、空氣、水等生產要素的供給。2013年我國開展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果顯示,全國遭受中、重度污染的耕地超過5000萬畝;2013年環保部的《中國土壤環境保護政策》顯示,土壤重金屬超標率達12.1%,涉及3.6萬公頃。另2014年根據廣東省氣象局的預報,廣東霧霾天氣進一步加重,大部分市縣能見度在5千米以下,其中廣東清遠市連山縣錄得全省最低能見度200米。截至2014年10月26日21時,廣東全省共有17個市縣掛起黃色霧霾預警。有關專家表示,霧霾空氣存在有害的顆粒,刺激人體上呼吸道,有一些原有慢性呼吸道疾病的會加重。
(三)對社會秩序的影響
農村環境污染在有些地區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秩序安定與否的重要因素,近年來各地頻發的污染事故導致的群體性沖突充分表明了這種隱患。2014年3月30日至31日,廣東省茂名市部分群眾在市委門前聚集,借以表達對擬建芳烴(PX)項目的關切,事件最終引發沖突,這起在百度上被稱為“3•30茂名反芳烴項目游行示威”的事件是最新一起反對大型化工項目落戶的群體性事件。在此之前,PX項目在廈門、大連等多個城市引發群體性的反對。近年來,象這樣因為大型工程引起的環境維權群體事件有增無減,呈現綿延趨勢。據來自法制網輿情監測中心《2012年群體性事件研究報告》的數據,2012年,全國范圍內出現的典型群體性事件中,環境維權群體事件約占8.9%,在數量上與族群沖突相當。但環境維權群體事件增長迅速,自1996年以來,這類事件以29%的年增速困擾中國,且對抗程度明顯高于其他群體。農村環境污染的現狀及其影響表明:“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對農村社會發展和農民福利改善的阻礙將日趨明顯。不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就不能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美麗鄉村。”
三、廣東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法治規制現狀
我國至今沒有一部針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防治農村環境污染的規定散落在《環境保護法》、《農業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單行法中,這些法律出臺視角較早,缺乏具體、可直接操作的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下農村環境保護的需要。在這種背景下,廣東省主要采取以下行政手段進行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
(一)出臺地方政府文件,部署規劃落實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廣東省政府先后出臺了《廣東省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珠江三角洲環境保護一體化規劃(2009—2020年)》、《廣東省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十二五”規劃》等文件,對廣東省的農村環境保護工作作出部署。
(二)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加強農村環境保護
在“十一五”期間,廣東僅2010年共關閉2085家畜禽養殖業,對1140家企業實施了停產整治要求,1308家企業開展了排污申報登記。2013年以來,廣東省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數量位居全國前列:在2013—2014年,廣東省環保部門共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00宗,各地法院已判決21宗,入刑34人。2014年,廣東省共出動環境執法人員45.8萬人(次),檢查排污企業19.2萬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業9090家,關閉或停產企業1050家。2015年,廣東省環保廳的《關于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布的通知》規定,私設暗管排污、非法傾倒危險廢物、重污染天氣響應不力等14種行為,將實行“一票否決”,直接列入“黑名單”。
四、構建系統化的法律規制體系來治理農村環境污染
今后,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采取法律方式和手段對農村環境污染進行防治能為廣東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理性選擇,更適合廣東省農村環境治理和可持續發展的長遠需要。
(一)在立法方面,完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立法以實現善治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前提。目前中國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規60多部、部門規章600多部,環境標準1000多項,但是原則性規定的多,具體操作性的少,至今我國沒有一個針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專項法律法規。對此應適時制定一部農村環境保護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的環境保護問題。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側重防治工業污染和城市環境保護,對農村的環保問題缺乏專門規定。專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在內容上應對農業的發展、自然資源的利用中產生的環境問題進行規范,對有關污染嚴重領域方面出臺具有可操行的條款,從而對農村環保發揮規范和調節作用,改變農村法律環保立法薄弱的狀況。廣東省農村出現的一些新環境污染問題沒有依法得到及時有效處理,嚴重影響了廣東省農村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因此,在國家出臺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之前,為滿足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廣東省要先行一步,利用地方立法權,制定本省農村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在這基礎上再逐步制定一系列行政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而構建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二)在守法方面,加強農村環保法律知識教育和宣傳并明確農村的環境知情權
目前,法律意識不高,相當一部分農民的法律知識不健全,對農村環境污染的了解也不夠,更沒有對農村環境污染的后果產生深刻的認識。當出現污染后不能利用法律武器有效維護自己的權利,由于缺乏法律援助機構,農民也很難得到法律救助。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是守法的前提,守法除了要依法承擔并履行義務,還要依法享有并行使權利。這就需要加強對農民的環保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培養農民的法律思維方式,讓他們在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同時學會使用環保知情權,參與環境問題的監督和決策。按照我國《大氣防治法》的規定,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實現是基于政府的“事后通報”,公眾無法在事發前日常生活中得到環境信息的現狀。通過教育普及環境知情權,利于農民學會利用法律武器來捍衛自身的利益,為農村的環保付出自己的行動。此外,在農村還應設立專門的環境問題法律援助機構,幫助農民解決由于環境權益而引發的利益糾紛,保障農民環境信息的知情權,滿足農民維護環境權益的訴求。
(三)在執法方面,增強環保部門執法的權威并加大違法成本
目前我國環境行政體系中,各環境執法部門之間存在相互制約和重疊的關系,環保部門統一監管無法實現,甚至監督執法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和阻撓,地方環保職能部門并不積極履行執法職責,“環??靠谔?rdquo;是目前體制下環境執法困境的客觀寫照,另外,我國環境立法對環境違法的行政處罰的罰款額度遠遠低于企業治理污染的成本,難以對企業產生威懾力。改變環境執法“內憂外患”的局面,一是需要延伸環保執法機構,建立縣級以下的鄉、鎮環保機構將整個農村置于環保監督、執法的覆蓋范圍,二是督促環保加大對農村環保違法的查處力度。對環保的違法案件,觸犯刑法達到犯罪的,環保執法機構應該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檢查機關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環保機構不履行職責或出現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應發現而未發現”的失職情況,則應追究環保主管部門責任;對環保的違法案件,未觸犯刑法的,按照我國現行環境立法規定,環保執法機關有權采取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責令重新安裝使用、責令限期治理、責令停業關閉等的行政處罰措施進行處理。這些行政處罰措施中被采用最多的是“罰款”,相關的法律法規應該將罰款額度適當合理提高,使其與治理污染成本緊密聯系,將針對“按次”違法行為的靜態絕對處罰值變為“按日”計算的動態處罰值,改變對違法事件較長的違法者和違法時間較短的違法者的處罰額度相差不大的現狀,改變法律法規制度的空泛,改變其棉花棒的現狀,要讓法律法規起到應有的作用,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從源頭上堵住農村環境的污染源。廣東省農村環境執法存在執法部門設置、執行工作力度和執法人員素質地下的問題,因此建議:一建議在鄉鎮政府設立專門的環境保護機構,同時在村里聘任環境保護協管員,加強對農村的環境監管能力和提高效率;二是完善環境保護強制執行工作機制,提高環保執法的強制執行效率。執行效率不高是農村環境執法低下的重要因素,不能有效處罰環境違法行為,無法推動環保工作的深入發展;三是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加大提高環保執法力度。
(四)在司法方面,完善農民環境權益司法救濟制度,健全公益訴訟
從1989年《環境保護法》出臺以來,我國環境執法的績效差強人意,主要表現為對政府對環境保護的支持性不足、環境執法能力的不足。之所以出現這樣的后果,與司法救濟手段的失靈存在很大關系。司法救濟手段是“國家公權力干預的最后一道防線”。但是在中國這最后的防線經常失靈,特別是環境司法實踐。農村環境污染受害者想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權利卻難于上青天,其突出表現是“起訴不受理、受理不審理、審理不判決、判決不執行”等問題,而最終很少有環境污染者被追究法律責任。加強司法機關對環保行政執法的支持,加強環境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率,完善法院的考評機制,不能僅以訴訟的強制執行來考核,法院不能因為環保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收益率低而拒絕,在當前環境問題成為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難題的背景下,法院要敢于通過司法對敏感性、特殊性、影響大的案件進行處理,敢于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僅對暴力抗污的弱勢群體追求刑事責任,以維護公平正義。“考察國外的做法,由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已成為一種慣例,而且收到了較好的預期效果”。在我國,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在人力、財力方面具有很大優勢,相關法律法規應該明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實現環境公益救濟與私益訴訟相結合。
作者:陳楚庭 單位:南華工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