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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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治分析

【摘要】近些年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嚴重。當前加強對農村污染的防治工作非常重要,相關部門要加大整治力度,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環境污染的問題。本文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法治路徑進行探究,從而更好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治

當前我國大部分的環境防治制度和法律法規,基本上都是針對我國城市地區而制定的,我國的農村環境防治制度和法律規范還處于缺失的狀態。我國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已經越來越嚴重,不僅嚴重的影響了農村的生態環境,同時也使美麗鄉村建設受到了影響。針對農村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的問題,相關部門要加快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且要加大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整治力度,從而改善農村的環境問題。

1當前農村環境污染的現狀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的一系列問題一直是社會和國家非常重視的問題。近些年我國整體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也開始在人們面前顯現出來。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中,很多都是農業自身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這些環境污染問題主要來自農業和養殖業。在農業發展的過程中存在很多過度使用農藥和化肥造成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根據相關的統計數據表明,我國每年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可使用的化肥總量達到4000萬噸以上,其中的有機化肥總量還沒有超過30%,更是一些發達國家設置的安全使用上限的2倍。我國每年農藥的使用量也非常大,已經達到130萬噸以上,其中大部分還是高毒性的農藥,這些農藥對環境的危害十分嚴重。近些年我國在農業技術推廣的過程中,還大力推廣了地膜這項農業技術,這樣就導致在農業生產過程中塑料薄膜的使用量在大幅度提升,同時還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白色污染[1]。養殖業也是造成農村環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據相關的研究數據表明,我國的養殖業污染治理率只達到了20%。有80%的養殖場并沒有采取任何的環境污染防治措施,這樣就對農村環境造成了非常嚴重的污染。養殖業在生產活動的過程中,會產出大量動物糞便,這些污染物對水資源的污染要大于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的污染。在21世紀初我國的養殖業造成的有機污染物是工業的4倍。農村很多居住點環境保護規劃以及相關環境治理措施都比較落后,甚至還有的地區沒有配備完善的下水道、垃圾處理廠等基礎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農村的污水處理率也要低于城市很多。不僅如此,我國很多農村地區的飲用水并沒有達到相關的標準,還有30%多的農村人口引用水沒有達到標準。這些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主要是因為在農業活動中長期大量使用農藥和化肥,以及養殖業隨意排放動物糞便等一系列問題,最終造成農村的水源、土壤、空氣等環境受到嚴重的影響。這些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嚴重的污染了農村的生態環境,同時還對農村居住人口的健康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2]。

2農村環境污染的法治成因分析

雖然當前我國已經將農村環境問題作為重要的工作內容,但是在農村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方面,還是存在一定的問題。這樣就導致相關部門在開展農村環境治理工作的時候,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從而嚴重的影響了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工作的整體質量和進程。

2.1農村環境污染的相關立法有待完善

近些年我國越來越重視環境污染問題,針對這方面的問題也制定了非常多的法律和政策,建立起了國家的環境保護標準。但是當前存在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比較重視對工業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以及對城市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很少有法律是針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這樣就導致農村的環境問題成為環境防治法治中的盲區,在農村居住的村民的合法權益也有沒有受到比較完善的保護。環境保護法中關于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比較抽象,大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相關的立法部門要清楚的認識到這一問題,要詳細的了解農村環境污染問題中的重要成因,并且要針對這些問題來設置相關的法律制度。例如可以針對農業生產中,因為化肥、農業不正確使用造成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和養殖業造成的污染問題。要對這些問題進行研究,從而完善這方面的法治空白,減少環境防治法治中存在的盲區,這樣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3]。

2.2農村環境保護機構設置不完善

我國在城市中以及工業比較集中的區域,有非常完善的環境保護機構,但是在我國的農村地區,環境保護機構的整體數量就比較少。在我國農村大部分的環境保護機構,都是縣級的環境保護機構,導致這些基層環境保護機構在進行防治管理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的問題,很難對鄉鎮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統一的管理和監督。甚至在我國還有很多鄉鎮沒有設立環境保護機構,人員和相關的經費也比較的欠缺。一些已經設立環保機構的鄉鎮,也經常因為沒有專業的人員以及經費不足等方面的問題,導致環境保護工作難以開展。針對這些情況,可以總結出我國在對環境污染問題的防治投入上,存在非常嚴重的失衡。國家在對城市地區的環境防治投入非常的多,而對農村環境防治經費投入非常少。

2.3在環境污染問題防治中的執法手段比較落后

在我國很多農村地區因為自身經濟比較的落后,同時還因為我國對農村環境污染的資金投入不高,這樣就導致很多的縣級環境保護部門缺乏相關的技術和設備。執法手段和相關的設備、技術落后,就會讓這些環境執法部門的執法能力降低。甚至有的基層環境保護部門,沒有建立完整的環境監測站,這些問題就嚴重影響了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開展。根據我國當前的農村環境治理體系來看,在治理環境污染問題的過程中自身的防治力量還比較的薄弱,同時法律的適用性也不高,所以我國目前并沒有形成比較完善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法治體系[4]。

2.4傳統的環境治理方式不適合農村的實際

當前我國的環境管理模式依舊是采用比較傳統的,“末端治理、點源控制”為主要的管理方式,運用法律、科技、教育等手段的環境管理制度并沒有完全的建立起來。當前使用的傳統的環境治理方式,主要是用行政強制控制和直接控制為主要的治理方式。這種治理方式對城市環境污染問題和工業生產環境污染問題的作用是非常明顯的。但是在對農村環境進行治理的過程中,就存在非常多的問題。當前我國農村主要是以一家一院為主,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非常的分散,同時工作量非常大。在采用傳統的環境污染治理方式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治理的過程中,就會導致工作量增大,工作效率降低的情況。再加上當前農村出現的環境污染問題比較嚴重,伴隨出現工業污染、生活污染以及農業活動污染重疊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有些地區甚至還出現新的環境污染問題和舊的環境污染問題重疊的情況,這就為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礙。

2.5村民缺乏環境保護教育和相關的環保意識

我國農村的基礎教育和城市的基礎教育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對環境保護教育方面上更是存在嚴重的不足。由于農村經濟的整體發展速度比較慢,農村在發展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并沒有非常明顯的體現,同時也沒有突破農村環境的自我凈化能力。這樣就導致很多農村地區的人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的缺失,甚至還有很多農村地區的人們認為,環境污染問題只存在于城市和工業集中的地區。此外,還因為很多地方官員都比較重視當地以及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這也是工作質量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而環境污染保護防治工作需要的時間和資金都比較的長,在短期內的效果并不明顯,所以很多地方官員在開展環境問題防治法治工作的過程中,并沒有很好的積極性。

3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法治化路徑

3.1要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的相關立法

當前的環境保護法律規范主要針對的是城市環境污染問題,以及工業比較集中的地區的環境污染問題。其中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已經形成了相對完善的法律規范。但是針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相關法律規定還存在很多的盲區和空白,這種狀況已經不能應對當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的局面[5]。要認識到保障人們的環境權是完善環境法的基礎,同時也是非常核心的一個問題。我國憲法對人們的環境權規定方面存在缺失,這樣就會導致公民的環境權沒有得到合法的保障。我國的立法部門在完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過程中,可以考慮將環境權作為我國公民的基本人權。這樣就可以為環境法和其他的法律提供合法的依據,同時這也是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法治工作的基礎。還要針對當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現狀,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法律制度。要從法治的角度來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防治工作原則、工作的基本制度、相關的責任主體等內容,并且還要強化相關機構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的責任。在制定相關法律的時候,還要以農村人民的環境權作為基礎,同時還要結合不同地區的農村地域環境以及當地農業經濟發展的特點。這樣才能讓制定的農村環境防治法律規范,和農村的環境問題相符合。例如針對農業生產中農藥化肥的使用、農村養殖業環境污染防治、農村生活廢棄物環境污染防治等眾多問題的防治細則和相關的規定。這樣可以讓基層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工作在開展的過程中有法可依,從而更好的提升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整體質量。

3.2要建立完善的防治機制

針對我國農村環境保護機構缺乏的情況,政府可以在鄉鎮中設立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機構,同時還要配備專業的人員以及完善的檢測設備,這也是開展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工作的基礎。鄉鎮環境保護機構的上層縣級政府部門,要加大對鄉鎮環境保護機構的人員和資金投入。同時還要加大對鄉鎮環境保護部分的技術以及設備上的支持,這樣才能讓更多的專業人員,投入到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的工作中??h級的環境保護部門要設立專人專崗,將具體的工作責任落實到每一個人的身上,避免在工作中出現問題沒有人及時的處理和負責的情況。基層的環境保護部門,在開展農村環境防治工作的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農村生態環境檢測體系,還可以定期的對外界公布近期的農村環境狀況。這樣不僅可以讓農村的居民們詳細的了解自己的居住環境,同時還能讓外界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在完善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制度的過程中,還要完善對農民以及其他群眾的生態補償制度。在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治理的過程中,會出現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對影響生態環境正常功能的人們或者是對農村生態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們,進行剝奪和鼓勵的行為。很多對城市造成環境污染的工業在向農村地區專業的時候,會收到一定的補償,但是并沒有給農村地區的人們進行補償。我國當前的環境保護法治體系,在這方面上是存在不平衡的現象的。很多城市工業轉移到農村中,會對農村環境造成非常大的影響,甚至還會對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農民為為了提升糧食的產量,就會在農業生產的過程中大量的使用化肥,從而加劇了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惡化[6]。針對城市和農村人們生態權不平衡的情況,在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治體系的過程中,要加強完善對農門的生態補償制度。這樣不僅可以讓城市人口的受益情況和農村人口的受害情況進行平衡,還能從根本上保護農村居住人口的根本利益。

3.3要加強對農村地區的環境保護宣傳和村民的教育力度

農村居住人口的環境保護意識比較低,這為開展農村環境污染問題防治工作帶來的非常大的阻礙。因為在環境保護部門治理的過程中,如果環境保護意識比較薄弱,就會不斷對農村環境造成破壞,降低環境保護工作的效率和質量。針對這樣的情況,不同地區的農村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大對當地人們的環境意識教育和宣傳活動。這樣不僅可以提升當地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同時還能讓當地的人們積極的參與到農村環境的保護防治過程中。農村環境保護機構,可以在不同的農村中開展環保知識宣傳活動,并給要和當地的村委會進行合作,積極的引導農村人口積極的參與環保知識宣傳的過程中。同時還可以針對不同層級的管理者,開展環保意識培訓班,這樣可以有效的提升管理者們的環保意識。在對農村人口進行環保知識培訓的過程中,其中的重點內容要針對農村日常生活廢棄物的排放、農業生產中化肥農藥的使用等這些環保知識進行宣傳。這樣可以有效的減少農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隨意丟棄生活廢棄物、以及大量使用化肥等造成環境污染的情況,這樣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

4結語

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更要重視農村環境問題。針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相關的工作人員不僅要加強防治管理力度,同時還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農村環境防治工作提供法律基礎。

作者:張娟娟 單位:河南工業貿易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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