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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審計署令第11號提出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其他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協同工作機制。本文以高校內部審計為例,基于審計業務流程從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法規制度保障體系、協同實踐機制三方面構建高校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旨在用于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提高內部審計監督效率。
關鍵詞:高校內部審計;業務流程;審計協同
引言
在高校資金來源多元化、經濟活動市場化、業務活動多樣化的發展背景下,對高校內部審計的監督效率、效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內部審計面臨著審計業務繁重與審計力量不足、審計內容多樣化與審計隊伍專業知識結構單一化等矛盾。高校內部審計獨立性和權威性的不足,無法有力推動審計成果的充分運用,導致審計發現問題屢審屢現,審計效能受阻。基于上述問題,內部審計機構亟待構建一套高效的協同實踐框架,借助其他力量的專業支撐、技術支持、權威推進,實現信息互通、資源整合、優勢互補,提高內部審計監督成效。
一、高校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構建的基礎
目前,審計協同方面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形成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和案例經驗,為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的構建提供了堅實的理論支撐和實踐基礎。
(一)高校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構建的理論支撐。毛綺等(2003)認為審計協作不力直接影響審計的質量和效率,必須建立有效的審計協同實踐框架,并從建立審計協作機制、健全審計信息平臺、完善制度保障三方面詳細論述如何推動審計協同實踐框架的構建。王會金(2013)從治理視角開展國家審計協同框架研究,引入協同理論,并從戰略、管理、操作三個層面構建框架內容。王會金等(2017)以協同理論框架為基礎,實證檢驗政府審計協同治理績效,發現政府審計協同治理可以顯著提升腐敗治理效力,為推動審計協同實踐模式提供了可借鑒的、積極的理論參考。米文紅(2015)提出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協同機制是高校內部審計增值的實現路徑,高校需要建立健全審計協同治理長效機制。
(二)高校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構建的實踐基礎。2007年深圳坪山新區建立后,開展管理體制改革,探索紀檢、監察、審計、社會監督等方面的協同合作。通過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和監督手段的有機結合,有效整合協同主體優勢,形成了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協作機制,為審計協同實踐提供了新經驗。2014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和2015年《關于完善審計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框架意見》分別在完善審計工作機制和審計結果運用機制方面提出建立健全審計與其他有關主管單位的工作協調機制的要求。2015年《關于實行審計全覆蓋的實施意見》在加強審計資源統籌整合方面,提出建立審計成果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級審計機關、不同審計項目之間的溝通交流,實現審計成果和信息及時共享。上述文件逐步推動了政府審計的協同實踐,各省市紛紛出臺相應實施細則,并實踐探索協同機制。2018年《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在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方面,提出借助內部相關監督力量建立協同配合工作機制;在加快推進審計信息化方面,推進有關單位與審計機關實現信息共享,為內部審計協同工作提供了針對性的制度指導。上述政策文件及實踐探索對構建高校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指導和思路指引。通過上述理論及實踐探索的研究發現,審計協同模式的治理效力得到業界高度認可,審計協同治理的研究視角也較為豐富,協同內容層次逐步細化。但目前豐碩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協同模式的理論研究則較為碎片化,對于實踐的指導也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
二、高校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構建
本文以高校內部審計業務流程為基礎,構建高校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包括法規制度協同保障體系、信息共享協同平臺以及通過協同機會識別確定協同主體和協同模式的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機制三方面,理論關系如圖1所示。
(一)基于內部審計業務流程的協同實踐機制構建。1.高校內部審計協同主體審計協同主體的選擇堅持以監督對象有重疊、審計信息有互通、協同內容有交叉、工作方法有互補、價值目標相一致為原則和導向,使得協同主體間可以借力互助,形成優勢互補的內部審計協同主體。根據協同主體來源,高校內部審計協同主體可以分為內部協同主體和外部協同主體。內部協同主體主要集中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等內部職能科室。外部協同主體主要為提供不同審計業務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協同主體不僅限于部門單位的組織形式,還可以為個人或群體的非組織形式,如聘任高校內部各職能部門或學院的教職工為兼職審計員、邀請外部專家等的個人協同主體,或提供審計線索和社會監督的群眾協同主體。2.高校內部審計協同模式目前高校內部已經在不同審計業務領域開展多種審計協同模式,根據協同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的主導地位和協同持續時間長度兩個維度,將高校內部審計協同模式劃分為4種類型:(1)內部審計機構主導的,長期的協同模式。如高校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內部審計機構,以制度固化各聯席單位成員的職責和權限,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研究審議審計工作事項。(2)內部審計機構主導的,短期的協同模式。主要以項目為導向,協同時間基于項目周期,由內部審計機構牽頭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如學校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項目,由內部審計機構主導,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工程項目審計監督。(3)不以內部審計機構主導,長期的協同模式。內部審計機構主要提供技術支持和專業輔助,協同配合內部其他監督主體開展專項任務。如高校內部的巡察工作,學校黨委統一領導、紀委牽頭組織協調、內部審計機構密切配合的協同任務。(4)不以內部審計機構主導,短期的協同模式。內部審計機構參與臨時性的短期任務,發揮審計專業優勢,提供審計咨詢服務。如高校內部由其他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內部審計機構協同參與的津補貼發放、合同管理、專項資金使用等專項檢查工作。3.基于內部審計流程的協同實踐機制內部審計工作流程中的不同審計階段,會有不同的審計工作重點,進而會產生不同的協同需求,每個審計階段都需要進行積極的協同機會識別和挖掘。結合審計流程不同階段的協同需求特點,確定審計協同主體和協同模式,構建基于內部審計流程的專項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機制。審計計劃階段,內部審計機構需要與相關協同主體積極溝通獲取學校的總體規劃、近期目標、專項工作、專項檢查、高風險業務等審計信息,以此為基礎制定審計計劃。例如與紀檢監察部門協同溝通了解有關信訪舉報和問題線索、與財務部門協同溝通日常報銷時發現的新的風險領域、與人事部門協同了解津補貼發放情況等,共同商討年度審計計劃,確定高風險領域和重點審查項目,開展針對性的專項審計任務。也要了解其他職能部門的專項檢查任務,相互結合,專項配合,避免重復審計。審計方案制定階段,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對象開展審前調查,需要學校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協同提供審計對象的審計信息。如科研管理部門協同提供科研項目結立項和預算安排等情況;人事部門協同提供審計對象的人員結構、薪酬體系和津補貼發放等情況;財務部門協同提供憑證信息和財務數據等;紀檢監察部門協同提供信訪舉報和問題線索等。在此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階段,統籌協調協同主體的人力資源、專業支持和技術方法,面對復雜審計難點,協同取證調查,借助內部兼職審計員及外部專家討論審計實施細節。如由于內部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面對個別取證難的問題可以借助紀檢監察部門的權威和技術手段獲取審計證據。審計結果階段,協同其他主體開展審計結果共用,推動審計整改。審計署11號令明確提出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如內部審計機構牽頭,協同紀檢監察、組織、人事、財務等部門組成審計整改督查工作組,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開展聯合專項督查工作。組織、人事將整改情況作為評獎、評優的考核依據;財務部門結合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擬定部門預算和資金安排;紀檢監察將整改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考核指標,并將其列入巡察工作內容,在巡察中跟蹤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二)高校信息共享協同平臺構建。在基于審計業務流程的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機制運行中可以發現,信息的傳遞和流轉是審計協同機制運行的基礎。審計計劃階段,需要從其他協同主體獲取學校綜合信息,確定關鍵風險點,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方案制定階段,需要以審計對象為中心,輻射性獲取相關審計信息,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階段,需要收集全面綜合佐證信息,獲取關鍵審計證據。審計結果階段,需要將審計發現問題公示和審計線索移交等。整個過程需要搭建強有力的信息溝通平臺,保證信息傳遞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信息協同平臺可以從以下三個層面推動:(1)數據協同,數據權限對內部審計機構開放。各職能部門的數據端口需要開通內部審計機構的查閱權限。如財務、教務、科研、人事等數據平臺要開通內部審計部門的取數權限,減少數據互通過程中的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同時保障原始數據的真實、完整和可靠。(2)溝通協同,協同主體建立長期的溝通機制,互通工作中的內部信息,積極推動審計協同溝通效率。各協同主體應樹圖1基于審計業務流程的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立協同理念,積極溝通,打破信息孤島,突破部門壁壘。(3)技術協同,在大數據審計背景下,提高數據技術水平和各端口數據庫整合。借助計算機科學、大數據科學等專業技術手段,共同搭建大數據審計平臺。從數據、溝通、技術三個層面搭建協同信息平臺,各有側重:數據協同強調對原始數據的獲取權限,是協同平臺的前提;溝通協同強調對再加工數據的分享,是協同平臺的軟基礎;技術協同強調數字化技術,是協同平臺的硬支撐。三個層面相互支撐、同步開展,以保證內部審計協同信息溝通高效有序進行。
(三)高校法規制度協同保障體系構建。法規制度是高校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機制運行的保障。協同過程中人力資源整合、審計信息溝通、審計結果共用、技術方法支撐等均需要全面的配套法規制度體系。有效的法規制度可以明確審計協同地位,固化審計協同模式,增強審計協同的權威性,真正突破職能機構間的部門壁壘,保障跨界合作和內部審計協同實踐的有效運行。審計署11號令的出臺為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機制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需要結合11號令的文件精神制定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指導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機制的有效運行。配套的法規制度需要實現以下三方面職能:(1)明確內部審計協同機制的地位。增加內部審計協同的剛性和強制性,根據審計項目需要,相關協同主體必須積極配合。協同制度的硬約束與協同理念的軟文化相結合共同形成良好的協同環境。(2)制定內部審計協同的實施細則。對于需要長期固化的審計協同模式可以配套出臺協同實施細則,清晰指導內部審計協同工作的開展。如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明確聯席會議及成員單位的職責、議事原則和流程等,對協作的方式、內容和流程給予充分的指導和執行依據。(3)明確違反內部審計協同的責任追究。在內部審計協同中為避免出現協同觀念不強、協同效力不夠、不積極響應、故意拖沓等情況,應明確違反審計協同的責任追究條款,維護內部審計協同運行機制的剛性運行。
三、結語
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的構建應至少包含三個維度:順暢的信息共享平臺、權威的法規制度體系和有效的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機制。信息共享是基礎,法規制度是保障,實踐機制是核心,以此形成系統性的、可操作性的內部審計協同實踐框架,使內部審計協同在實踐中得到有效的推進,進而提升內部審計監督效率。
參考文獻
[1]毛綺,張雪楠.淺議審計協同實踐框架的構建[J].審計研究,2007(0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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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會金.協同視角下的政府審計管理研究[J].審計與經濟研究,2013,28(06):12–19.
作者:趙檸 單位:嘉興學院審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