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減型工程審計報告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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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減型工程審計報告效力探析

摘要:審減型工程審計報告,有一個效力待定期間。審計公司只有在效力待定期間屆滿、審計結論的準確性得到確認或推定確認后才有權要求建設公司支付審減部分的審計費用。明確審計報告存在效力待定期間,對于正確處理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雙方圍繞審計報告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正確裁判咨詢合同雙方圍繞審計報告與審計費用形成的訴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審計報告;審計費用;效力待定期間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基于一般的逐利邏輯,建設方總希望支付的工程款盡可能等于或少于基于合同約定與實際施工量的標準數額,而施工方總希望收到的工程款等于或多于基于合同約定與實際施工量的標準數額。為此,施工方常常有意無意地虛增竣工結算時的工程價款。為了避免支付缺乏施工內容或法律依據的工程款,建設方常常單方聘請審計機構(造價咨詢企業)依據實際施工情況與政策法規對施工方提請審批的竣工結算數據的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聘請審計機構對施工方提交的結算數據進行審計是需要支付費用的。建設方支付給審計公司的審計費用一般由兩部分組成:基礎費用和審減額提成。基礎費用指的是無論審計結果如何,審計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約定提交了審計報告,就可以取得的報酬。審減額提成指的是如果審計報告認定的工程款數額低于施工方提交的結算數據(也就是說,審計公司經過審計發現并剔除了施工方虛報的施工量與相應價款),就以差額部分為基準數據,按照雙方此前約定的提成比例乘以基準數據,得出的數據就是審減額提成(差額就是審減額)。例如,施工方提交的結算數據為1億元,審計后發現實際結算數據應該為9500萬元,則審減額為500萬元。用審減額500萬元乘以約定的審減額提成比例10%等于50萬元,即為審計公司的審減額提成?;A費用和審減額提成構成審計公司的全部審計報酬。所以,對于審計公司,更多的審減額就是其必然的追求目標,因為只有這樣,審計公司才能獲得更多的審計費用,才能更好地持續發展。所以,施工方與建設方、施工方與審計方,本質上存在天然的矛盾對立屬性。那么,審計公司提交的審減型審計報告就一定對建設方有約束力嗎?答案是:不一定。那么在實際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過程中,該如何評判建設方委托的審計公司提交的審計報告的效力呢?基于對大量的竣工結算審計實踐與司法案例的歸納,可得出如下結論:審計公司提交的審減型結算審計報告的效力實際上依賴兩個要件,一是形式要件,即形式上完全符合委托審計合同的要求;二是實質要件,即實體上準確反映了應當扣除的由施工方虛報的施工價款。只有在同時具備了這兩個要件的前提下,這份來自審計公司的審減型審計報告才是對建設方有效的審計報告。具體分析如下:

一、審計報告是受托方依咨詢合同提交的工作成果

(一)完成審計報告是咨詢合同受托方的基本義務。審計報告在形式上必須符合委托審計(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要求,具體就是在約定時間內提交審計報告給建設方以及審計公司具有相關的業務資質、審計結論明確合理。

(二)審計報告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提交。對審計報告的形式要件即符合相關要求的確認是簡單的,因為提交時間與審計資格以及基本的審計邏輯都是可以直觀判斷的。如果審計報告沒有在約定時間內按照合同要求出具,原則上就應該屬于無效的報告。因為工程結算審計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如果超出約定時間范圍出具審計報告,建設方往往已經依據建設合同的約定支付施工價款或者由于過于遲延已經無法依據該審計報告指導自己與施工方之間的結算工作,如此,審計報告就失去了對結算工作的監督指導意義,所以就應該當作無效的審計報告來處理。此等情況下,建設方可以依據審計合同的約定追究審計公司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與賠償實際損失。什么是審計公司違約導致的實際損失呢?就是建設方多付給施工方的工程款。也就是說,建設方如果通過其他途徑發現自己多支付了施工方部分工程款,建設方當然有權通過包括訴訟在內的一切措施追回多付部分的款項,如果最終未能追回或者雖然追回但付出了相應代價,這些無法追回的多付的工程款以及為追回多付的工程款所支付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以及差旅費等,都可以計算為損失。

二、審計報告必須具備準確性

(一)審計報告準確性的概念。審計報告的準確性是指審計結論客觀真實地反映了實際施工價款,所基于的施工量符合客觀事實,依據的定額標準符合法律規定。審計結論的準確性是審計報告能夠具有法律效力的核心要件。因為該審計結論就是用來指導建設方與施工方進行施工價格結算的,如果該數據不具有準確性,也就失去了委托審計的意義———以一份結論虛假的審計報告為標的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履行還有意義嗎?

(二)審計報告準確性的確認途徑。審計報告的準確性或曰客觀性具體是如何得到確認的呢?歸納工程結算的現實狀況,審計報告之準確性的確認形式原則上有三種:一是施工方直接認可;二是通過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可;三是通過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認可。獲得施工方認可需要的時間比較短(但仍然需要一個等待施工方審查確認的時間段),但獲得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的認可卻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這是由訴訟或仲裁活動相對耗時的本質決定的)。獲得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認可的程序前提就是建設方與施工方就工程施工價款的結算達不成一致意見,其中任何一方啟動訴訟或者仲裁確認程序。1.施工方對審計報告的準確性的確認一般來講,審減型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對施工方會表現為三種形式:(1)施工方簽字并完全認可該審計結論。(2)施工方簽字并部分認可該審計結論。(3)施工方完全不予認可該審計結論。沒有制度可以確保審計公司的審計結論必然正確,加之審計公司的審計活動又是由審計報酬直接推動的,所以,審計結論理論上存在錯誤的可能性是無法排除的。既然審計報告存在審核結論錯誤的可能性,并且該審計報告主要用于指導與施工方的工程款結算,就應當允許施工方提出異議。如果建設方與施工方不能就施工價款的結算數額達成一致意見,由訴訟或者仲裁確認結算數額就成為必然選擇。2.生效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對審計報告準確性的確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書對審減型審計報告準確性的確認基本上也表現為三種形式:(1)判決或者仲裁結論與審計結論一致,審計結論完全正確。(2)判決或者仲裁結論與審計結論部分一致,審計結論部分正確。(3)判決或者仲裁結論與審計結論矛盾,審計結論完全錯誤。當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作出來以后,任何一方都只能依據生效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確定的施工總價款為標準總價款。如果審計報告確定的總價款(減去審減額)等于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總價款,那么其審計結論以及審減額就是完全正確的。如果生效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確定的總價款等于施工方提交的決算價款,說明根本不存在審計公司提交的所謂審減額。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公司對工程價款審計合同的履行實際上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其自然不能取得相應報酬。如果生效判決書或者仲裁裁決書確定的總價款小于審計公司提交的審計結論中的總價款,說明兩個問題:一是審計公司的審計工作僅僅查明部分虛報數據,已經提供的審減額確實是需要扣除的數額;二是部分虛報數據還沒有發現,提交的審減額只是部分不實數據的反映。換句話來講,就是審計公司提交的審計結論有明顯的遺漏內容或者未能查明之內容,但已經查明部分的結論還是符合客觀事實的。

三、審減型工程款審計報告本質上存在一個效力待定期間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審計公司提交的工程造價結算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只有通過施工方的直接確認、人民法院的判決確認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確認才可以得到證明。盡管由施工方直接確認需要的時間較短,但也需要一定時間。如果因施工方不予確認而被迫啟動訴訟或者仲裁程序確認,則從起訴立案開始直至拿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就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完成全部仲裁程序、拿到仲裁裁決書也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在此期間,盡管審計公司已經依照約定提供了審計報告,但該審計報告由于實質性要件即準確性或客觀性還有待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來證實,所以,其法律效力實際上處于待定狀態。也就是說,盡管審計公司已經按照審計合同的約定提交了審計報告,但該審計報告還不能形成導致建設方按照委托審計合同之約定支付全部審計費用的效力,只有在施工方直接確認該審計報告結論正確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也認定該審計報告的審計結論正確的時候,審計公司交付審計報告的履約行為才導致建設方支付全部審計報酬(尤其是審減額提成)義務的產生。從依據審計合同約定提交審計報告之日到審計報告之審計結論的準確性得到確認之日之間的這段時間,我們既不能說審計報告的結論是正確的,也不能說該審計報告的結論是不正確的,所以,這段時間就是審計報告的效力待定期間。很顯然,所有同類型的審計報告的準確性都存在著一個待證環節,所以,其法律效力在本質上也必然都存在著一個效力待定期間。

四、效力待定狀態的時間范圍宜規范化

(一)宜規范施工方直接確認審計報告準確性的期限。在邏輯上,基于資金回籠、趨利避害等需求,建設方在收到審減型審計報告后極有可能會盡快向施工方提出索賠請求或者審減請求,要求施工方依據審計報告調整其施工結算價格。實踐中,施工方有很大可能會調減其結算數據或者施工方與建設方經過協商就結算數據達成一致意見。當然,施工方也完全有可能以審計結論錯誤為由不接受該審計結論并要求按照己方已經提交的決算數據進行決算,在此等情形下,基于付款與驗收各自需求,雙方必然會各執一詞,無法達成一致。但是,到底施工方需要多長時間來作出直接確認、需要多長時間來決定啟動訴訟或仲裁程序對審計結論進行確認,卻無法依據邏輯推理來作出準確判斷,故有必要明確規范施工方直接確認或者提起訴訟或仲裁程序的期限,逾期則視為認可審計報告的準確性。規范直接確認或者提起訴訟或者提起仲裁的具體時間范圍對于盡快結束效力待定期間、明確雙方圍繞審計報告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至關重要。

(二)建設方也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可能性。當然,邏輯上也存在另一種可能。即如果該審計報告交付建設方后,建設方對審減結果無動于衷,沒有提出對超付工程款的追索請求或者不對施工方提交的決算數據提出審減要求,并且仍然按照施工方提交的結算數據繼續支付工程款或者繼續正常履行工程施工合同中關于價款支付的約定,則應當理解為建設方怠于行使或者自愿放棄自己的合法權利。在此等情況下,應該推定審計報告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建設方應該按照委托審計合同關于審減額提成之約定支付審計公司的審計費用。即便是建設方后來依據審計報告向施工方提出索賠訴訟并且審計報告被認定由于錯誤而無效,建設方也不能再向審計方要求退回審減額提成。但是,認定建設方屬于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最好的辦法就是設定一個權利行使期限,否則難以界定其是已經放棄追索權利還是在圍繞審計結論進行協商談判。綜上,應當認定審計公司依據委托審計合同提交的審減型工程款審計報告的法律效力在本質上存在效力待定期間。為了準確保護審計方與建設方的合法權益,有必要為效力待定期間設定一個明確的期限。建設方應該在時限內完成直接確認,或者啟動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對審計報告的結論進行審判或者仲裁確認,并依據判決或者仲裁裁決處理與審計方的合同關系。在此期間內或者判決(裁決)生效前,審計公司無權要求支付相關審計費用。

作者:武中文 單位:河南博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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