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財務審計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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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財務審計管理和監督

摘要:

新形勢下,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管理監督,是適應農村經濟快速發展的必然需求,對于調和化解農村各類矛盾,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重要意義。針對當前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鞏固和加強基層組織基礎建設,提高各級農村干部的廉政和服務意識。建設統一規范化的管理機制,實現科學管理;充分發揮廣大群眾、執法監督部門的監督作用,為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基礎。

關鍵詞:

財務審計;管理監督;制度化建設;隊伍建設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條件下,農村集體經濟、規模經濟的迅速發展,迫切要求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管理和監督作用的有效發揮。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主要指對農村合作經濟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經濟組織經營管理資產實施監督和審計的過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是正確評價農村集體經濟運行狀況的依據,對規范農村財務管理、堅強黨風廉政建設有重要作用。[1]目前,從整體上看,我國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時也不乏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如民事上訪事件時有出現、干群關系緊張等。農村財務管理的混亂,表現為審批制度不嚴格、收據管理不規范、工程手續不健全等等。諸如此類問題的出現,對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提出了挑戰,為確保集體資產不流失,切實保障農民利益,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各鄉鎮必須加強農村地區的財務管理,強化農村財務審計,完善監督和管理工作勢在必行。

一、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重要作用

隨著改革開放,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國內農村、農業發展狀況的逐漸改善,涉農資金投入力度的增大,農村財務管理成為廣大農民關注的焦點。當前出現的一些農村財務問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村地區的整體經濟發展,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因此,農村地區的審計工作對于加強農村財務監管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農村財務審計作為行之有效的工具,是保障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本前提。

(一)有利于規范農村財務的管理,保證農村財務透明公開

實行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即對農村財務管理實施監管,針對在財務審計賬目上出現的混亂、違規等情況,逐一更正。審計方法是多方面的,同時審計要求按照規定建立和健全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了對整個農村財務體系的監管和監督,理順了財務關系,清理了農村財務的混亂局面,為農村財務的規范化管理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通過農村財務審計可以提高農村財務公開的透明度,加強對鄉村干部的財經責任認識,促進廣大人民群眾參與財務民主管理,特別是財務審計結果公開和處理違法違紀問題,有力地清除了農村財務不敢公開、假公開的障礙。

(二)有利于提高鄉村干部的財經法紀觀念

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能夠全面的對農村財務狀況進行合規性監督,其對于揭露農村腐敗,保護集體財產不流失和清除其他各種財務管理弊端有著非常明顯的作用,同時具有教育和引導廣大農村干部遵守財經紀律的功效。在農村財務審計的實際工作中,各層面的管理者、工作人員以及廣大群眾經過運用相關法律知識、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執行財務規章和制度等,在這樣的工作環境影響下,他們或多或少了解并學習了一些相關法律知識。這促使他們在今后的工作、學習、生活中遵紀守法,樹立牢固的法制觀念,增強法律意識,全面提升個人在參與農村經濟建設中的綜合素質和能力。

(三)有利于化解影響農村發展的各類矛盾

在農村工作中,財務管理問題一直是敏感問題。農村財務管理是否規范,是否公開透明關系著地方黨委、政府形象,同時直接影響黨群、干群關系。[2]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介入,保證了農村財務管理活動的合規運行,以法律為準繩,以客觀事實依據,使各類財務的賬目得到公平的評估、審核,同時有助于群眾了解相關財務審計出來的經濟問題做出正確的處理意見。特別是在群眾要求對特定經濟活動進行財務審計的情況下,在財務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查明事實,必須處理的建議相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或移送司法機關,對審計中沒有問題的鄉村干部,審計部門用事實向群眾解釋清楚,消除一切疑慮,解決好干群矛盾。通過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有利于增強鄉村干部的廉潔自律意識,有利于激發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參政熱情,通過多方交流民主參議,而不是“一方代言人”,從而在制度和措施上保持黨和群眾的緊密聯系,有效解決各類矛盾,促進農村地區的社會和諧與穩定。

(四)有利于農村集體資金合理、有效使用

近年來,國家扶持力度的加大,農村集體實力的不斷增強,使廣大農村積累了一定的集體資金。然而,在使用農村集體資金過程中出現許多不合理的現象。例如,使用資金無規劃,自由支出,應收賬款的金額占比較大,非生產性支出等方面增長過高。原本有限的資金不能被合理使用,使更多的資金流失。如果我們能夠進行財務審計管理和監督,可以做到合理的分配集體資金,利用有限的資金擴大集體企業規模,改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將資金運用到農村最急需的地方,惟其如此,才能有效、合理使用農村集體資金。

二、農村財務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審計規章不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審計部門主要審計對象為國家行政、企事業單位。目前沒有國家的法律法規對農村財務審計做出具體規定,農村財務審計相關立法始終沒有制定,整體缺乏一個具體的法規對農村財務審計進行指導和解釋。大部分財務審計的農村地區,將其定位為內部財務審計,農村經濟管理部門也大多把農村財務審計作為對農村財政的服務行為來管理;目前實際審計工作中,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目前尚未形成制度化,專業化的團隊。這種現狀的存在是與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覆蓋工作力度與日益增加的農村經濟活動的不匹配,農村財務審計中的服務農村經濟功能受到制約,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服從和服務農村經濟發展的巨大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

(二)財務審計隊伍不健全

從當前情況看,農村地區普遍存在財務審計人員不專業、素質偏低、會計專業知識不全面等情況。農村財務審計還缺乏一支強有力的農村審計執法的隊伍,大多數農村沒有配備專職的財務審計人員,只能采取兼職的辦法,導致一些農村地區的財務審計機構及人員專業化程度不高,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無法實現正規化、常態化。再加上一些財務審計人員并沒有專業資格證或經過專業的培訓,無證上崗,專業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非常普遍。從而表現出部分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往往是過多例行公事,沒有實質性的工作進展,流于形式,財務審計的管理和監督職能得不到正常發揮。

(三)財務審計調查難取證

在農村財務審計過程中,一方面由于農村財務檔案管理的不健全以及較多的歷史遺留問題,導致一些與財務審計相關資料的丟失,從而無法對問題進行核實取證;由于缺乏必要的行政執法權力和部分群眾對審計工作認識不夠,在調查中取證相對困難。尤其是在涉及個人利益的時候,個別當事人及證人拒絕配合,或為取證設置障礙,隱瞞相關信息,使還原事實難度加大,阻礙了對整個財務審計工作順利開展。調查取證是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監督管理的重要環節,無法獲取真實有效的證據和相關資料,審計工作便無法順利進行。

(四)財務審計決定難執行

經財務審計后,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評估報告,針對審計問題給出了相關的、客觀的、公正的意見和建議,但在處理實際情況中,相關部門則出于各種目的,走馬觀花、蜻蜓點水的處理問題,造成許多本應正常處理的問題雷聲大,雨點稀,最后不了了之,失去了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實質和目的,失去了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權威性。特別是涉及到個人問題的處理意見,個別部門對意見決定置之不理,違背處理事項基本程序,以個人意見代替民主意見,拒絕召開會議給公眾一個明確的交代,使群眾敢怒不敢言。由于缺乏相關的執法權力,在農村財務的審計部門的實際工作中,往往只停留在查明事實并出具財務審計報告,很難監督檢查審計報告提出的內容的具體實施情況,使審計結果變成一紙空文,失去應有的約束力和相應的法律效力。特別是對非黨村干部的一些成員的處理,雖然財務審計發現他們存在違法違紀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無法處理的尷尬局面經常出現。而這些不良行為往往是群眾呼聲最高的。這無疑是實際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它影響到了審計執法在農村地區財務管理中發揮的作用,損害了農村財務審計整體形象,使群眾中對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產生質疑和認識偏差。

(五)鄉鎮權力介入難工作

鄉鎮權力的介入影響了審計工作的順利推進,具體體現為以下幾點:一是以維護農村穩定為借口,干預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正常開展,對群眾的反映的涉及財務審計的事項遮遮掩掩,置之不理,阻撓審計工作正常進行;二是以當地黨委、政府的名義否決了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縮短財務審計的年份;三是以鄉村工作繁重,干部隊伍人員缺少為由,干預對當事人的查處,并試圖大事化小,不了了之;四是通過莫須有的名義質疑財務審計部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通過各種方式根據自己的要求,改變財務審計報告內容及審計結果。這些行為嚴重干擾了農村財務審計的順利開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獨立性和權威性受到質疑,從而使農村財務審計工作增加了不應有的阻力和難度。

三、強化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管理和監督的建議

(一)推進農村財務審計的法制建設

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迫切需要引入相應制度條例來確立農村財務審計的法律范疇,實現農村財務審計的法制化。相關部門要深入結合農村實際和個體差異,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農村財務審計制度及相應管理辦法。如相關的“農村財務審計細則、農村財務審計流程、農村財務審計管理辦法、農村財務審計監督條例、農村財務審計文件歸檔工作規則”等制度,[3]真正體現出農村財務審計處罰合法化,財務審計扣款,罰款專戶儲存,管理專用賬戶制度化,財務審計信息反饋正?;⑵疝r村財務審計的法律地位,將農村財務審計納入國家財務審計,使其成為管理各級農村集體經濟,實施行政執法的政府監督職能的一個組成部分。

(二)健全農村財務審計機構,加強農村財務審計隊伍建設

要充分提高農村財務審計機構基礎地位,加強審計隊伍各項硬件建設,實現農村審計隊伍相對獨立的綜合執法。特別是建立由縣級主管部門直接領導的專職農村財務審計機構,審核專業人員必須層層把關,且經過嚴格的政治考核和專業考試,方可從事審計業務。對審計人員加強年度考核,合格者發放給(部)級省級審核合格證書,執業職格做到100%。以此實施優勝劣汰,動態管理,保持審計隊伍全面素質的提升,專業知識的更新,保證審計隊伍的執法水平。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審計工作經費資金上給予支持,確保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經費保障,有利于審計部門更好的開展農村財務審計工作。

(三)做好財務憑證的科學管理,保證原始資料的完整、真實性

按照《會計法》的規定,作為財務的原始憑證,必須嚴格按照規定進行保管、調閱、銷毀。針對農村的客觀實際情況,建議以基層鄉鎮為單位,依據科技手段,建立完整的財務檔案室,同時按照《檔案法》的要求,對財務檔案實施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管理,專人負責、專人管理,以此從源頭上保證財務審計中取證的各項資料的完整和權威性,有效避免審計中出現的無據可查、證據缺失現象的發生。

(四)建立適合農村發展的良好財務審計氛圍

為了使財務審計工作有序進行,并被農村地區廣大干部群眾所接受,我們必須努力建立并實施財務審計有利的工作環境。具體而言,其一,利用宣傳媒體加強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學習和宣傳,如每月的宣傳活動,通過電視廣播發出倡議書,宣傳語等;其二,在實際工作中,緊緊依靠廣大群眾,敢于發現和舉報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要做到公開、透明,堅決處理,絕不姑息。牢固樹立審計權威;其三,在案件查處中,堅決做到嚴格執法、秉公辦事,杜絕有損審計權威、影響執法形象現象發生。對在工作中出現違規違紀的審計人員堅決清理出隊伍,并給與相應處罰;其四,建立農村財務審計機構和司法機構連接的處理機制。農村財務審計部門和司法機關要主動溝通,發現違紀及違法問題立即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應大力支持審計機構的工作,并幫助農村財務審計部門進行法律培訓,提升審計人員法律法規的實際運用能力,指導審計人員在法律框架內對被審計對象依法、合規審計。

(五)加強農村財務審計的執行力度,實現財務審計督查制度化

要建立健全財務審計督查制度,對財務審計報告中事前、事中、事后過程,進行全程的監督和檢查。做到有據可查、查違必究,發揮農村財務審計的應有作用,實現機構、人員專業化,其主要功能是對審計意見的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在審計決定的執行結束指定的期限內,對未按時執行審計報告的被審計對象,該機構在其法律授權范圍內,根據相關的法律,依法執行審計決定?;蛘呦蚍ㄔ荷暾垐绦?,檢查被審計單位實施糾正的意見和建議;和司法機關了解審計結果的轉移的情況;最后,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農村財務審計執行結果。對在相應時間節點拒不糾正錯誤的,拒不執行農村財務審計決定的,財務審計人員違反財務審計工作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只有這樣,才能使農村財務審計工作處于常態化的規范管理,發揮其更好的作用,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健康、協調發展。

(六)實施農村財務審計垂直管理,保證審計工作相對獨立性

農村財務審計部門可由縣級主管部門垂直管理,對所屬鄉鎮下派常駐機構及人員,直接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保證其垂直性、獨立性的特點,為此減少或避免不利的負面因素,如地方保護等問題,工作效率和質量可以得到改善。農村地方政府要支持審計部門進行獨立的財務審計,尊重審計部門對審計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處理結果,不干涉群眾對審計工作的參與權,監督權,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綜上所述,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監督和管理是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是和諧干群關系建設的推動力量。我們應不斷強化農村審計的執行力度,嚴格監督和檢查審計人員、結果、報告等,針對其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處理,堅持違法必究的原則。同時,充分認識到審計隊伍建設的重要性,設立專門機構,配置專業人員,提升審計隊伍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有效發揮其監督管理作用,彰顯農村財務審計的權威,從而更好地維護農村經濟秩序,保障農民的根本利益。借助農民群眾的監督作用,加強對農村審計的宣傳,提高人們的審計意識,為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實施減少阻力和干擾。建立激勵機制,尤其對財務審計工作完成較好的單位或個人頒發獎勵,提高農村財務審計工作的質量。

作者:張春芝 單位:河北醫科大學財務處

參考文獻

[1]王莉.論農村經濟財務審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J].科技經濟市場,2015(9):80.

[2]李佳.加強農村經濟審計規范農村財務管理[J].農民致富之友,2012(8):26.

[3]李曉芬.強化財務管理健全農村審計監督制度[J].云南科技管理,2010(6):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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