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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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與對策

摘要:在當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浙江省是全國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較早的省份。方案實施兩年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逐步推進,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對這些問題進行梳理并提出對策與建議,以期為改革的深入開展提供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我國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多年來,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職工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速,這種制度也逐步暴露出諸多矛盾和問題。比如,給國家財政帶來了沉重負擔,與企業在養老體制和養老待遇上形成了“雙軌制”等。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牽涉面廣,牽一發而動全身,正確處理好改革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關系到人民利益、社會穩定和國家發展。

一、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概述

2008年10月,國務院出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8]10號),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五省市先期開展試點工作,探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浙江省作為先期試點省份,做了一些積極和有意義的嘗試。省內部分市縣進行了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如寧波市,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4%,其中單位補貼2%,隨著工資收入增加繳費比例隨之調整,最高不超過8%,市本級范圍內單位繳費率為21%,各縣(市)市在低于21%的幅度內進行具體測算;金華市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7%繳納,最終達到8%,用人單位每月按照職工繳納工資的2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杭州市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7%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3%繳納養老保險費,等等。2015年以前,浙江省內各市在繳費范圍、個人及單位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方面沒有統一規定,沒有統一比例,且費用仍主要由財政與單位共同負擔,而與繳費多少沒有很大關聯。省內在改革試點推進中十分謹慎,速度緩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基本處于停滯狀態。2015年1月,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方向和內容,標志著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了關鍵性進展,意味著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進入全面實施階段。2015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明確了浙江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對改革的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制度等作了明確規定,在養老保險繳費上,浙江省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基數是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繳費工資來算,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分別占繳費工資基數的20%、8%;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由單位、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8%、4%來繳納,該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致。實現了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進展情況的通報》(浙人社發[2016]29號),截至2016年全省已有6871家機關事業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人數32.63萬,其中在職繳費20.91萬人,領取養老待遇的退休(職)人員11.71萬人。從省本級來看,參保單位323家,在職繳費3.15萬人,領取養老待遇人員1.04萬人;從各市縣來看,參保單位6548家,在職繳費人員17.81萬人,領取養老待遇人員10.61萬人。30多個統籌區,成立了專門經辦機構或在經辦機構內部增設業務科室,200多名工作人員專職從事業務經辦工作。多個統籌區開設了基金支出戶開戶銀行、開通了業務經辦管理信息系統、啟動了業務經辦工作并支付養老金,為順利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和難點

自2015年8月浙江省全面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以來,基于試點時期積累的經驗及改革前的精心設計,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進比較順利,但改革畢竟觸及到浙江省3萬多個事業單位百萬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面臨的問題與困難依然嚴峻。

1.專門法規缺失

當前,我國20多個省份公布了地方養老金實施方案,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然沒有統一的法律政策,更沒有針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法規細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要是由各地方制定不同的實施辦法實施意見來推進的。浙江省2015年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2016年又針對《意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由于立法滯后,缺乏法律依據,導致實施意見、辦法等缺乏根基,在沒有完善設計的情況之下,導致了出現問題再解決問題的現狀。事業單位對實施多年的傳統養老制度進行改革,僅僅依靠行政部門的一些政策來推進,缺乏約束力和強制性,阻力大且不規范。

2.信任問題

浙江省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了績效工資,除改革性津貼、特崗津貼保留外,其余均納入績效工資范疇,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及總量受到較為嚴格的規范限制,不得突破。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績效工資和基本工資構成,與績效工資改革前比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比較低,未來養老待遇或會受其影響。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對“中人”特別設計了10年的過渡期,以保證“中人”退休后10年內待遇水平不降低,但10年是不是一個合適的期限,能否保證全體“中人”的養老水平不低于改革前,10年過渡期后會不會由于沒有政策依據而面臨待遇斷崖式下跌的風險。“中人”目前退休要返回至2014年10月1日這個時間點,暫時按老辦法計發退休費,至今未按新辦法進行養老金清算。鑒于此,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對未來的生活充滿了不確定性,對社會化養老缺乏足夠的信心和信任,不利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3.關系接續障礙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的是改變養老”雙軌制”現狀,重要意義之一是可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形成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從目前實施情況看,浙江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統籌層次比較低,而且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根據浙江省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由于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制度仍有較大差距,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養老金仍高于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加之省內各地區養老待遇的差異,導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向企業及基層地區流動,必定會使其養老保障權益受到損失,即便是在省內各市區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權益也將受到一定影響,從而影響了人才地順利流動。

4.違規風險

事業單位的經費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實行實賬積累管理方式,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由單位繳費的部分為個人繳費工資總和的28%,并且先漲工資后繳費,以調整在職人員的基本工資來對沖養老保險的繳費成本,以保證職工個人收入水平基本不下降。調資及單位部分養老保險繳費額除財政補貼的部分經費外,其余大約3/4繳費資金需要單位自籌,對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事業單位來說,經費壓力非常大,尤其是清算2014年10月至2016年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時,由于當年的經費預算支付不足,社保清算不容置緩,導致一些參保單位只能全力以赴各方籌集資金,難免會出現擠占和挪用資金現象。事業單位資金來源相對有限,每年要支付大額的養老保險費,如果不解決籌資問題,資金違規使用的風險將一直存在。

三、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對策及建議

1.加強宣傳工作

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個人由不繳費到繳費,在心理上需要有一個接受的過程。破舊立新,必須要持續深入加強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逐漸克服人們心理慣性的影響。同時,要尊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多年來形成的對工作單位的熱愛之心和歸屬之感,要針對群眾關切的問題準確解讀政策,讓大家認識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是要剝奪退休人員的養老權利,而是要破除原來單一地依靠國家和單位保障、社會養老不公平及自我保障意識不強的傳統制度,建立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體現公平原則、適合事業單位行業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宣傳,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認識到參加養老保險是老有所養的重要保障,是抵御各種不可抗拒風險的安全網,相信政府以人民福祉為己任的宗旨是最可靠的保障。

2.完善制度供給

有效的制度供給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因此,要盡快制定出有針對性的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法規,或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進行修訂,或者制定出相關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法規,又或者制定專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管理條例等,從制定單項法規入手,將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目的、原則以及權利和義務等進一步明確,破解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只有先行立法,將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實現其社會化與制度化,進而實現其強制性,有效遏制改革中的違規問題,從而保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健康持續發展。

3.強化資金籌措

事業單位不能等靠財政撥款,要依靠自身管理和改革來實現開源節流。比如高等院校,屬于公益二類事業機構,辦學資金主要來自財政撥款,自籌資金主要來源于服務性教學收入、科學研究和產業開發收入、社會捐贈等。高校應該不斷提高科研能力,從服務社會、服務地方經濟中獲得資助;充分發揮基金會和校友會的作用,擴大社會捐贈的來源;進一步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編制管理,節約成本;積極開展教育資源的經營等等,千方百計地增加學校收入。政府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需要承擔一定的轉制成本,通過發行債券、彩票,變現部分國有資產以及不斷探索新的籌資渠道等方式,籌集養老保險基金,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同時,政府應該為事業單位合法合規籌集資金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以此緩解財政和事業單位的資金壓力,杜絕單位違規使用資金情況。

4.提高統籌層次

逐步建立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制度或實行省級統籌,不斷提高統籌層次,解決地區差異。建立企業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物價變動、職工工資增長、收入水平提高等情況,并兼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財政負擔能力等因素,加快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加速雙軌制并軌的速度,盡快縮小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在養老保險制度上存在的差異,既更好地體現了社會公平和公正,又有助于實現人才在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單位間合理、順利流動,使職工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維護。

5.建立激勵機制

逐步建立繳費與待遇相統一的激勵機制。實行績效工資改革,目的是規范收入分配制度,使收入與績效密切相關,優績優酬,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冃ЧべY水平應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改革的全面深入進行,實行動態調整,對績效好的事業單位,確定績效工資上浮幅度,允許其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允許事業單位在自籌資金能力比較強的前提下,提高職業年金的繳存比例。繳納的費用和享受的待遇要成正比,多繳多得,體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同時,要做到省內各市區之間、新舊制度之間、新老人員之間的統籌兼顧,妥善解決不同地區間、新老制度下,在待遇水平上的銜接,既要充分考慮到不同地區的平衡,考慮到老制度下退休人員的既得利益,又應該保障繳得多的地區享受更高的養老待遇,尤其是要解決好“中人”的養老待遇平衡問題,增強其對改革的信任度,以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鞏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果。

參考文獻

[1]浙江省人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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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連明偉.基于事業的那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分析[J].發展研究,2016(1).

作者:韓纓 單位:浙江金融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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