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可持續養老保險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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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可持續養老保險論文

一、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

(一)養老保險制度參與的可持續

養老保險基金具有儲蓄性質,是勞動者必須在年輕時繳納養老保險費,年老后享受的一種制度。按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者必須至少繳費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不足15年,年老后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存儲金額。所以,當養老保險參保并不具有強制性時,勞動者在選擇是否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時,將考慮是否能持續參保的問題,如果不能,參保的積極性將大打折扣。養老保險制度參與的可持續性是指勞動者參與某一養老保險制度,能夠持續的參保足夠年老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限。養老保險參與的可持續性由兩方面決定的,一方面是勞動者在特定區域工作或居住的年限,即勞動者在某地工作或居住年限在15年以上,就可以在這一地區持續的參與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另一方面是,養老保險關系可轉移接續性或轉移接續的便捷性,即養老關系隨著勞動者的流動而不受損失的便捷的轉移。農民工在決定是否參保時將考慮這兩個因素,如果該農民工決定在某地長期工作或居住,他可能具有參保的積極性;或者該農民工參與的養老保險關系能夠不受損失的便捷的隨著他流動而轉移,他也可能具有參保的積極性。也就是說,農民工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只要具有其中的某一方面的條件,他的參保動力將會加強,參保的積極性也將上升。反之,參保的動力不足,積極性下降,即使農民工參與了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當其工作變動或返鄉時將進行退保,這也是農民工退?,F象嚴重的主要原因。因此,養老保險參與的持續性是決定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因素。

(二)工作的穩定性

農民工的一個典型特點是工作具有很高的流動性,穩定性很差,農民工在工廠、餐飲等服務行業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從事建筑業等體力工作的農民工在一個地方的平均工作周期僅為2-3年。養老保險需要勞動者穩定持續的參保,即參保者最低的繳費年限為15年,年老后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農民工工作的不穩定性極大的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工作的不穩定主要表現有三個方面,一方面是農民工居住在固定的地區或城市,但工作在不同的單位間流動,甚至經常存在失業的現象。由于這種原因,農民工自身與單位都沒有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農民工在不同的城市間流動,為了尋找工作或尋找更好的工作,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省間流動,我國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還沒有實現全國統籌,而且缺乏合理便捷的轉移接續辦法,如果農民工參與了相關的養老保險制度,可能隨著工作的流動,養老保險的參與將不能持續,因此農民工參保的積極性不高;最后,有部分農民工并不是常年在外打工,而是在農閑時外出打工,農忙時回家務農,這部分農民工的工作更不具有穩定性,而且工作時間極短,因此更不具有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條件。由此可見,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性、短期性與養老保險的長期性、持續性、地域性存在很大的矛盾,致使不管是農民工自身,還是單位都不具有參保的積極性。農民工工作的不穩定性,極大的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動力。

(三)經濟承擔能力

養老保險能否持續參保,經濟承擔能力具有決定性因素,養老保險需要持續的繳費,且繳費水平較高。農民工一般從事城市較底層的工作,收入水平有限,在參保能力方面受到制約。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經濟能力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方面是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較低,繳費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農民工工作不穩定,因此農民工的收入也不穩定,甚至當農民工沒有工作時將暫時性失去收入,所以農民工由于收入的不穩定性與養老保險需要持續穩定的繳費要求相矛盾,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另外,農民工當期對金錢的需求比較高,有很多農民工外出打工是因為子女上學、就醫等需要大量的現金。因此,對于這部分農民工由于當期的經濟壓力,參與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高。農民工收入水平的不高并且不穩定,而且當期消費需求高,極大的限制了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能力,成為制約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的重要因素。

(四)參與養老保險的觀念

我國傳統的養老模式是家庭養老,養兒防老,農村一直持有這樣的觀點,雖然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后,農村傳統養老模式受到了一定的挑戰,但農村養兒防老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因此對養老保險的參與積極性不高。另外,農民工對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存在質疑的態度,養老保險不像醫療保險制度,繳費后就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是持續繳費直到年老后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間間隔存在很大的差距,再加上農民工本身的流動性,對養老保險存在不信任的現象。最后,大多數農民工沒有養老保險相關的意識,沒有認識到養老保險是每一位公民應有的權利,因此對參不參與養老保險持有無所謂的態度,如果單位許諾不參與養老保險,可以提高工資水平,農民工將放棄參與養老保險的權利。由此可見,農民工對養老保險持有什么樣的觀點,直接影響其是否參與養老保險。

二、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選擇

農民工參保率不高與退保率較高的主要原因是農民工參與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不具有持續性,由于我國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的不完善,隨著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或者返鄉,致使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與中斷。因此,要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降低農民工的退保率,必須保證農民工養老保險參與的可持續性。而現有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很多農民工來說不具有參與的可持續性,而且為農民工這一群體專門制定養老保險制度更加加劇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與我國目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相違背,并且與我國城鄉統籌,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的目標相違背,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就是把農民工與城鎮居民進行隱性區分,不利于農民工融入城市,不利于城鄉統籌。因此,對于如何解決農民工持續參保的問題,應該根據農民工不同的特征,在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農民工可持續參保的養老保險制度,減少養老保險制度的再次分化,隨著城鄉統籌的發展,使農民工真正的融入城市,從而取消農民工這一稱呼,真正成為城市居民。

(一)農民工的分類與特征

農民工是具有農村戶籍,在城鎮工作的徘徊在城鄉間或各城市間的居民,他們具有雙重的身份,從戶籍上看,他們屬于農民,但是從工作上看又屬于工人。因此具有雙重身份的農民工在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選擇時可能面臨尷尬的局面,不管把農民工納入哪種養老保險制度中,總有部分農民工不可能持續的參與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應該把農民工進行合理的分類,把不同種類的農民工納入與之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中。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把農民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不同類型的農民工又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按照農民工是否外出可以把農民工分為本地農民工與外出農民工;按照農民工是否具有較為穩定的工作,可以把農民工分為穩定性農民工與流動性農民工;按照農民工流動的區域劃分,可以把農民工分為區域內流動農民工與跨區域流動農民工;按照農民工與農業結合程度劃分,可以把農民工分為季節性農民工與長期性農民工。

1.本地農民工

本地農民工是指并沒有外出,而是在戶籍所在地進行打工的農民工。在本地農民工中有部分農民工工作較為穩定,這部分農民工基本脫離了土地,在固定的工廠或單位上班,或者是個人自主經營者,總之這類農民工有較為有穩定的收入;有部分工作流動性較大,但也是在本地區流動,這部分農民工也基本脫離了土地,但工作并不穩定,流動性較大,例如一些油漆工,屬于哪兒有活在哪兒上班,如果沒有活,就處于失業狀態;還有部分農民工屬于季節性的農民工,這類農民工純屬于農民,只是在農閑時或者在用工忙時,抽部分時間用來打工,掙些外快,例如在北方黃河兩岸,每年在紅棗成熟的季節,有大量的撿棗工,還比如陜北一些地區的摘蘋果工人,這些大多都屬于季節性的農民工。

2.外出農民工

外出農民工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在外地打工的農民工。在外出農民工中有部分農民工工作較為穩定,有穩定的單位,收入穩定。他們基本脫離了故土,并且可能長期定居于某地,但戶籍還在農村。有部分農民工屬于季節性農民工,這類農民工只有在農閑時,例如秋收之后,有許多農民外出打工,他們這是短時期內外出打工,農忙或一項工作完成之后就會回到農村。最后一部分屬于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這部分農民工常年在外打工,但工作并不固定,經常變動工作,例如一些建筑工地的農民工。這類農民工有部分流動只是在同一區域或城市內流動,但有部分是在不同的城市、省之間流動,哪兒有工作到那兒工作。這類農民工的特點是流動性大、工作具有短期性、沒有穩定的收入。在不同城市、省間流動的農民工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家人幾乎都在農村,大多農民工在外打工幾年后都會返回農村,或者有的農民工是居住在某一固定的城市,只是為了工作而再次外出,當所做工作完工之后再返回這一城市,也屬于這一城市的常住居民。

(二)農民工可選擇的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目前主要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農民工可以選擇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各類農民工可以根據自身工作或居住的特點,選擇合適自己的可以持續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選方案

1.本地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選擇方案

本地農民工主要有工作穩定的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與季節性的農民工三類。工作穩定的農民工,基本脫離了土地,具有穩定持續的收入,除了戶籍之外,與城鎮職工幾乎無異,因此這類農民工可以納入或者選擇參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年老后享受與城鎮企業職工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也幾乎脫離了土地,但這類農民工工作不穩定,甚至有時處于失業狀態,從而使他們收入也不穩定,因此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如果參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經濟承擔能力方面存在不足的問題,進而導致其不能持續參保。在制度設計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三種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都是按年繳費,并且劃分了不同的繳費檔次,參保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承擔能力選擇合適自己的繳費檔次。所以,從繳費方面看,流動性的農民工選擇這三種養老保險制度都比較合適,都具有參保的可持續性。但從這類農民工的居住地來說,流動性的農民工基本脫離的土地,幾乎生活在城鎮,因此他們參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較為合適,如果構建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應該參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季節性農民工還生活在農村,收入還主要來源于土地,打工只是農閑或當地用工需求緊缺時,才充當臨時性的農民工,因此這類農民工應該參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2.外出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選擇

外出農民工包括工作穩定的農民工、季節性農民工、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工作穩定的農民工基本離開了家鄉,定居于城市,他們有穩定的收入,甚至有房產,唯一與當地職工不同的是沒有當地城鎮的戶口。這類農民工完全可以納入或參與當地的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不管是從參保的持續性還是從參保的經濟承擔能力看,他們已經具備相應的條件。外出的季節性農民工與沒有外出的季節性農民工相同,都是在農閑時打工,當農忙時都會返回農村,并不會脫離農村,因此這部分農民工并不需參與打工地的任何養老保險制度,因為即使參與也一定會發生退?,F象,致使其利益受損,甚至可能導致重復參保,使農民工利益更加受損。外出性的季節性農民工應該選擇參與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或者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樣才能保證農民工的參保的持續性與保障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外出流動性農民工是最為復雜的一類農民工,他們沒有固定的工作地點,甚至是沒有固定的居住地,經常在城鄉間,城市間流動。因此這類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是最難以解決的一類人群。這部分農民工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參與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如果在外打工幾年之后,最終會返回農村,即在農村參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果不返回農村,并且工作流動也是在固定的城市,則可以參與該地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果雖然工作在不斷流動,但居住地不變,則可參與居住地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如果工作地與居住地都不確定,則選擇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這對于他們來說,只有戶籍具有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確保參保的可持續性??傊?,農民工應該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從制度選擇上看,農民工選擇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實現參與的可持續性,但是否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可持續參與,必須有相關的制度保障,例如,要減低各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準入門檻,特別是戶籍制度;完善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辦法等。

三、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

農民工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養老保險制度,從制度選擇上看,農民工選擇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實現參與的可持續性。但是否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的可持續必須有相關的責任的分擔與實現,才能真正使農民工持續的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保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農民工持續參保的責任主要是政府、企業與個人分別承擔自身的責任。

(一)政府在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政府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制定者,政府有義務確保每一位公民的養老保險權益得到保障,保證每一位公民年老后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因此政府在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的中承擔著非常重大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降低各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準入門檻

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制度政府必須要降低準入門檻,尤其是對戶籍的限制。農民工參與戶籍所在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不存在能不能參保的問題,但是對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大多都存在戶籍的限制,農民工基本被排斥在這些制度之外。特別是對外出農民工參與工作地或居住地的相關養老保險制度,更應該降低參與的準入門檻,減少對戶籍的限制或者實現農轉非的相關政策,使農民工能夠與當地的居民享有同等參與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利。

2.建立合理快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

勞動力流動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條件,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現象。隨著勞動力的流動,勞動關系必然轉移。因為在我國還沒實現養老保險的全面統籌,必須建立合理快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措施,以保證養老保險關系隨著勞動力的流動而便捷的流動,并能保證勞動者的養老保險權益在轉移過程中不受到損失。農民工雖然選擇了使自己能夠可持續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但農民工畢竟是流動性非常大的群體,流動是不可能避免的現象。因此,政府有責任制定合理便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確保農民工參保的可持續性。

3.明確各級政府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的責任

確保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權益除了政府降低農民工參保的準入門檻與構建健全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外,還必須承擔養老保險繳費的責任,并且必須明確各級政府的承擔的繳費比例或者額度。政府在承擔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責任方面,主要承擔參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農民工。這部分農民工收入不穩定,收入水平不高,在經濟承擔能力方面不足,且單位繳費的部分也幾乎缺失,因此,政府必須承擔起這部分農民工的繳費責任,確保他們的養老保險權益得以實現。

(二)企業在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來源主要有企業、個人和國家,企業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其責任就是為每一位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企業對其雇傭的農民工也必須負起養老保險繳費的責任,但是由于農民工的特殊性,企業必須對不同的農民工進行區別對待。如果農民工參與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如果農民工參與的是企業所在地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企業必須按照農民工所參保選擇的繳費檔次,繳納相應額度或比例的養老保險費;如果農民工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在企業所在地,則企業應該按照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補發給農民工,讓農民工用來繳納養老保險費。

(三)農民工在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任

維護農民工的養老保障權益,保證農民工享有與其他公民均等的養老保障水平,除了政府、企業承擔的相應的責任外,農民工自身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首先,農民工必須選擇可持續參加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參保。雖然每一位公民都有享受養老保險的權力,但我國針對農民工參與養老保險還沒有實現強制參保,因此要享受養老保障權益,農民工有責任參與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其次,農民工必須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享受養老保障待遇的權利,就必須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最后,農民工有維護自身養老保險權利的責任,當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工有尋求正當的途徑,維護自己權利不受侵害的責任。

四、結語

農民工是我國城市化建設與工業化發展的重要勞動力,但是由于城鄉二元分割,導致農民工在享受城市化工業化與經濟發展帶來的成果方面受到限制,即在公共服務享受方面,尤其是養老保險,農民工與城鎮居民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農民工幾乎被排斥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雖然我國很多地區為農民工建立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于:農民工工作的短期性、流動性與養老保險參與的長期性、地域性相矛盾;農民工對養老保險需求的及時性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的階段性、長期性相矛盾等原因,使農民工不能持續的參與養老保險制度,進而使農民工參保率不足,退保率居高不下。另外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與整合政策相違背,與我國城鎮化發展、城鄉統籌的政策相違背。因此,為了保證農民工持續參與養老保險制度,確保農民工養老保障權益,應該根據各類農民工自身的特點,在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選擇合適自己的能夠持續參與的養老保險制度,并且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保障農民工參保的持續性。

作者:王樹明 呼翠蓮 單位:延安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延安市志丹縣房屋征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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