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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份公司經營機制產生的問題帶來了進行經營監督的需要。由股東大會通過的監事會就是監督的形式之一?!豆痉ā芬幎吮O事會的地位和作用,即為了保護公司股東合法、應有的權益,對董事會的日常經營決策等進行監督。監事會的治理作用是值得研究的課題。本文從經濟學角度探討監事會的治理作用,希望能夠為監事會發揮應有的作用做點貢獻。
關鍵詞:經濟學;監事會;治理作用
監事會是股份公司日常監督機構。監事會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作為股份公司的內部監督機構,其主要職權是:監督檢查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監督檢查公司董事會和經理等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要求公司董事和經理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執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我國在法律層面對監事會制度的具體規范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及《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其中前者對監事會人員構成、選舉過程、選舉細節、監事會職能范圍做出了一定的規范:監事會人員中要包含不少于2名的外部監事。外部監事就是指不在公司任職的監事;除了監事是由股東提名之外,獨立董事也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中對于股東具體選舉權利也提出了要求,即不允許同一名股東同時提名獨立董事和監事;監事的監督對象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以及其成員,具體的監督事項也是通過監事會會議審議決定。后者則又強調了監事會的獨立性,包括監事會與股東之間以及監事會與被監督對象之間的獨立判斷關系。強調了對監事會利益與商業銀行整體利益的區分。并且注明了有關監事會報酬的有關規定。其他關于監事會的說明還包括其任職資格標準、監事的選舉產生的程序、監事會具體工作的條件等事項。監事會年度會議次數往往和監事會監督力度和監事會積極性相掛鉤。如果監事會的監督力度強,監事就會提議較多次數的監事會會議;如果監事會積極履行其權利和職責,監事會會議也會隨之上升。因為監事會會議是監事們聚集起來討論解決異常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
一、研究的理論基礎
1.成本理論
成本理論的提出者是金森和麥克林。作為監事會制度產生和發展的基石,成本理論針對的對象是企業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規定了經濟資源所有者的委托人的身份,也規定了企業資源使用者的人身份。人雖然不擁有這些經濟資源,但是他憑借這種契約關系,有權使用并且控制企業的經濟資源。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也就是企業的董事及經理人員.當企業資源的人和委托人是同一個人的時候,問題并不存在。因為,人和委托人的利益是一致的,此時人是在為他自己而努力的工作,并且人也擁有企業的全部剩余索取權。只有當企業人和委托人是分離的時候,問題才會出現。因為企業的管理人員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他自然存在一種動機去提高在職消費,并且降低工作強度,他做出的經營管理行為與決策也自然會與他自己是委托人時有顯著的差異。不論企業是通過發行股票,抑或是通過舉債來獲得資本的支持,只要公司的經營權和所有權是分離的,問題就會以不同的表現形式存在。成本有如下幾個部分構成,分別是監督方面的成本、做出保證的成本以及剩余損失。委托人為了往往會利用各種手段對人進行監督,比如年末要求對公司報表進行外部審計等等。這些都需要成本;而剩余損失的意義在于,如果委托人沒有辦法很好的監督人的經營決策,并且人也不能自覺做到維護委托人利益的情況下,委托人的利益有可能會遭受的損失。從成本的構成中我們可以看到,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監督成本就成了一項必要支出。這就是監事會制度得以存在的經濟合理性基礎。
2.行為經濟學
行為經濟學將行為分析理論與經濟運行規律、心理學與經濟理論有機結合起來,以發現現今經濟學模型中的錯誤或遺漏,進而修正主流經濟學關于人的理性、自利、完全信息、效用最大化及偏好一致基本假設的不足。理性經濟人假設作為經典經濟學理論研究的前提和基礎假設,隱含著對經濟行為決策者進行決策時始終保持穩定的心理狀態的假設。該理論應用在消費者決策的研究中就是預設了消費者做出的每一個消費決策都是在相對一致穩定的心理狀態下完成的。很顯然這一理論假設與現實的消費者決策情況有較大的偏差。與傳統經濟學理論不同,行為經濟學理論研究聚焦于,在復雜化的、不完全理性的市場中,綜合運用經濟學與心理學,諸如:公司治理(監督)、投資、儲蓄、消費、價格等等經濟現象進行解釋分析,從而讓經濟學發展視野更開闊.對經濟問題的分析更有穿透力,對市場現象的解釋更符合實際。
二、監事會治理模式的理論分析
公司治理有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一元模式以英美兩國為代表;二元模式以德日兩國為代表。而中國的公司治理屬于二元模式。完善上市公司的監督機制的方式其實有很多種,監事會制度只是其中之一。比如可以引入外部董事如獨立董事,設立審計委員會和報酬委員會,又或者可以通過加強銀行以及證券市場在公司治理作用,通過證券市場的控制權競爭機制、收購兼并機制和股東投票機制等,來達到對公司管理層進行外部監督和約束的目的。由于一些客觀條件的制約,機構投資者、銀行、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監督作用并不能有效地發揮。比如我國《商業銀行法》禁止銀行持企業股票,除此之外,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中非流通的國有股和法人股居于主導地位,控制權市場無法真正發揮作用等等。為了鼓勵并且保障監事會履行其職責,《公司法》中也強制規定了上市公司監事會會議召開的最低頻率,也就是至少每六個月就要召開一次,一年至少兩次。因為上市公司其他股東與監事會的利益越一致,監事會對管理層的監督力度也會越大。監事也會更加注重對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的監察,同時也會更加關注管理層所做出的經營管理決策是否與股東利益一致。這都會表現在監事會召開會議次數的多少。如果監事會會議次數很低,也就是少于兩次,基本上可以認為該上市公司監事會形同虛設。管理層的行為很有可能不規范,也許短時間內能帶來公司績效的提升,但并不利于公司的長遠發展,也就無法滿足股東的利益需求。監事會履行其職能的方式有很多,其中一種就是通過列席董事會會議來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的過程?;诖朔N情況,就有相關學者對此進行了研究。但研究結果并非是一般預想的那樣。比如Vafeas對董事會的研究就表明,董事會會議頻率越高,公司的價值就越低;學者谷祺和于東智的研究表明,如果公司業績下降,為了扭轉局面,上市公司董事會必然會采取相應的行動;除此之外,監事會會議過程中也有可能根本就沒有審議與公司利益相關的實質性的議題,召開會議是對股東的一個敷衍,其本身只是走個形式。監事會成員作為理性經濟人,自然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顯然,利用合適的手段來使得監事的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趨向一致是非常有必要的。其中激勵手段的作用不可忽視。激勵手段的作用有其理論依據,即行為主義激勵理論。激勵理論強調的是一個理想經濟人會根據他所能得到的物質或者精神回報來決定其行為活動的強度或者方向。如果監事沒有得到應得的利益,那么想要他們積極的監督公司管理層,顯然是不可能的。在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的前提下,監事只會達到最低工作強度來達到平衡。因此,要想監事自覺履行其職責,物質或精神回報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給予他們一定份額的公司股份。這有利于同時實現監事自身利益和公司價值最大化的意愿。
三、存在的監督不到位問題分析
1.獨立性不強
從獨立經濟人角度分析,監事會的獨立性是監事會履行其職能的重要保障。如果失去了獨立性,監事會的監督也就只是流于表面??紤]到我國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特點,再加上監事會激勵水平不足等各方面現實情況,控制著股東大會的大股東常常影響著監事會的日常工作。在大股東壓力下的監事會很難落實自己的監督工作。為了保障監事會的獨立性,不僅需要明確監事會的具體各項職能,還要明確其所要監督的范圍。由于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產生機制的獨立性也有待完善和加強。
2.自身素質問題
監事會本身整體專業素質也是影響監事會職能有效發揮的關鍵因素。比如在財務方面,如果監事本身對財務這一領域并不熟悉,抑或整個監事會中并未納入財務方面的專家,想要監事會在監督公司財務方面有所作為,結果可想而知。監事會經營決策能力的提高有賴于監事文化程度和專業素質的提高,再次,需要明確監事會的具體各項職能,才能明確對監事的專業能力的要求,才能促進監事會履行其職能。
四、提高監事會治理作用的建議
1.加強年度會議管理
作為監事會行使監督權的一種重要形式,監事會年度會議仍然需要存在。但可以在一些方面進行完善,比如更加強調監事會召開會議的提議權的具體范圍?,F有關提議權的規定是如果提出異議的監事人數未達到一定的比重,監事會會議將不會召開,主要監事也不會出席。這在一定程度上就降低了異常事件的發現與解決的效率。如果所有監事都有權利召開監事會會議,也許會提高異常事件的解決效率。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這也可以鼓勵監事積極行使其監督權。
2.合適的監事會規模
監事會規模的規定應該更加彈性。強制性的最低人數的規定往往不能適應不同規模的公司的需求。如果將上市公司的監事會人數的規定改為3-9人,在給予公司一定空間能夠根據自己的規模和能力,確定自己公司監事會的具體人數。
3.提高對監事的激勵水平
目前,監事會的激勵水平是不足的,應該提高對監事的激勵水平。實施績效工資制或者股票期權,雖然表面上股東的監督成本提高了,但是監事監督董事會等人員的積極性也會相應地提高,再者,此舉是使得監事會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趨同,對于公司績效的影響未必不會高于提高的監督成本。
4.對學歷技能有一定要求
對獨立監事的基本學歷、專業知識和技能做出規定。對于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不同領域至少相應配備有關的專家作為獨立監事。
參考文獻:
[1]郭放,韋小泉.獨立監事是否起到了監督的作用——基于盈余質量的視角[J].會計之友,2015(18):29-33.
[2]朱彩婕,劉長翠.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缺陷修復的相關性研究——來自于國有上市公司2010-2014年的經驗數據[J].審計研究,2017(04):97-105.
作者:張炎 單位:泰爾茂醫療產品(杭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