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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現代社會,企業作為市場活躍的主體,除了承擔為企業自身謀求利益的責任外,還應承擔對企業職工、消費者、債權人、甚至社會發展等相關方的社會責任。對此,我國經濟法從立法層面進行了相關規定,從而使企業社會責任得到了法律的規制。然而這些法律規定尚處于起步階段,難免存在缺乏統一性、操作性低、不全面等問題,因而使得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的實踐中,出現了執行力弱,因企業社會責任承擔而引發的法律爭議難以有效解決等現實問題。因此,有必要健全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加大企業社會責任行政執法力度,暢通解決企業社會責任案件的司法程序,以期企業能為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提供更好的助推作用。
關鍵詞:
經濟法;企業社會責任;司法程序
企業社會責任,通常是指現代企業經營者除了具有要為企業自身利益和股東利益服務的責任外,還應當承擔對其他利益相關方的責任,例如對企業職工、相關債權人、社會公益等負責。企業作為市場的活躍者,為了能夠在政府和社會之間得到平衡,企業應該從其內部出發重視自身的形象和行為。[1]1924年美國著名學者謝爾頓提出了“公司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2]的觀點,至此,現代意義上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才真正出現。自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提出以來,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利益相關各方的責任考慮,已經不再是商人個人的道德追求,而是逐步演變為社會、法律對企業的要求。我國引進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始于改革開放之后。例如:我國企業在國家面臨重大自然災害時充分發揮“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精神,給予其大力幫扶,可以稱之為中國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重要體現。然而,類似于“康菲漏油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等社會現象所反映的企業社會責任缺損現象也同時存在。因此,我們有必要對我國經濟法要求下的企業社會責任所涵蓋的主要內容進一步細化,以期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踐行有一明確的法律規則。
1經濟法視角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內容
概而言之,在經濟法的視角下,企業社會責任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1保障和提升勞動者權益的責任
企業是經濟生活中的基本主體,而雇員是企業發展的支撐力量,是企業的最重要利益相關者之一。[3]因此,企業首先應承擔起保障和提升勞動者權益的責任。我國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與員工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企業承擔著保障勞動者獲得合理勞動報酬的責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防治的責任等,但這些不能涵蓋企業對員工的全部責任,員工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中流砥柱,為企業的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力量,因而企業也承擔著培養員工不斷提升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的社會責任,如為員工提供相關技術培訓的責任,為實現員工各方面素養的提升貢獻力量??偠灾?,企業對員工的責任主要包含三個方面:一是保障員工的各項法定權利;二是保障員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三是為員工提供個人發展培訓平臺。
1.2保障消費者獲得誠信公平交易的責任
獲得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的信任是保證企業利潤的根基所在。然而,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部分企業經營者和管理者違背職業道德和相關法律規定,為追求眼前的、短期的經濟效益,采取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等手段欺騙消費者,獲取利潤。這樣既擾亂和破壞了市場正當的競爭環境,也損害了其他市場主體的市場形象,更造成消費者對一些產品或服務市場誠信的缺失,如由三鹿奶粉事件引發的民眾對整個國家奶粉行業質量安全事件的質疑,這類事件不勝枚舉。這些不良行為,既給消費者造成了極大的福利損失,也使企業因失信于消費者而難以為繼,岌岌可危。因此,維護市場正當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之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都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加強自律,強化職業道德建設,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承擔起明禮誠信、合法經營,確保產品服務貨真價實,從而保障消費者獲得誠信公平交易的社會責任。
1.3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的責任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然而,經濟發展模式是粗放式、掠奪式的,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和資源也遭到了極大的破壞。其中,企業對自然環境的污染和消耗起了主要的破壞作用。加之,我國是一個有著近14億人口的大國,人均資源極度貧乏,如果不對資源環境加以保護和改善,不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我國的發展是沒有未來的。說:“我們既要金山銀山,也要綠水青山,寧要綠水青山,不要金山銀山。”因此,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也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之一。同時,我國環境保護法對企業合理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也明確規定,企業必須嚴格根據國家標準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努力提升自身的環保水平,使企業的發展不給中國環境資源帶來額外負擔。[4]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五大發展理念,作為企業,應當積極踐行新發展理念,把履行對資源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社會責任融入到企業改革發展中,改變經濟增長方式,加強科技創新,大力實施“走出去”戰略,用好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不斷做大做強企業。
2經濟法視角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
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過程中最容易規避的問題,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還不太完善的條件下,企業在生產、銷售等各環節仍然存在許多違反社會責任原則的現象,如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違規加班等,而“經濟法所特有的調整方法為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構建提供了現實可能性”[5]。
2.1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不健全
西方國家經過幾百年的發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制體系非常健全,已實現了從投資者利益最大化企業理論向利害關系人的企業理論演變。盡管我國立法機關也在產品質量法、勞動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安全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中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做了一些規定,但是,總體來看,還處于“單打獨斗”的階段,各部門法之間還沒有形成統一的、科學的、系統的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體系。我國相關經濟法雖然規定了公司及合伙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一般條款,但這僅是一般的宣示性條款,并沒有具體義務的界定,立法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同時,在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中,對不同企業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沒有一個具體量化的標準。如: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等不同企業由于性質、規模、效益以及群眾對企業利他性的期待和要求不同決定了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同,但是我國相關經濟法中并沒有體現出這一點。這就導致了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不公平性。概括來講,立法上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突顯出三大不足,一是缺乏系統性,二是操作性不強,三是顯失公平性。
2.2企業社會責任行政執法不徹底
我國立法機關盡管在勞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規定了企業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或義務和勞動者、消費者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但是,一方面,由于企業員工、消費者和企業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當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由于自身話語權較小,處于一種個體對集體的不利局面,加之,缺乏強有力的證據和維權成本較高,導致維權難度大,另一方面,有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由于自身綜合素質較低,對相關法律條例制度掌握不熟悉,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隨意性較強的問題;有的執法人員和企業串通一氣對于企業的一些違法行為不聞不問、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有的執法人員作風懶散、效率不高,組織紀律性不強,等等諸如此類現象的存在,導致當他們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大多是默不作聲、忍氣吞聲、自認倒霉。
2.3企業社會責任案件的司法路徑艱難
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公司法修改后,第五條規定公司要承擔社會責任,使這一條款具有了司法裁判的功能。然而,由于這一規定過于寬泛,不具體,造成公司社會責任對象的虛擬和模糊,給公司社會責任的進入司法裁判增加了難度。二是一些企業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提到的卻沒有完成的一些公益事業,如報告中提到要建一所希望小學,但是并沒有實現這一類行為等等,利益相關人并不能因此而提起訴訟進入司法程序,但事實上確實也影響到了利益相關方的權益。三是一些影響較大的企業社會責任案件,如“康菲漏油件”,雖然法院最終予以立案處理,但是卻用了四年的時間,中間經歷了重重的問題和困難,受害人作為弱勢群體一方可謂身心疲憊。
3經濟法視角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完善
社會公共效益和實際正義的價值取向是我國經濟法的主流價值目標,同時也與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構建理念相契合。在當前環境下,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必須探求經濟法視角下的新突破口。
3.1健全企業社會責任法律體系
1)從當前來看,我國應把已經立法的相關內容認真梳理,進行有效整合,使其前后一致。第一,對于過度原則化的表述,我國要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使其具體化,進一步明確企業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范圍、具體內容、程度以及違法懲罰等,如對公司法第五條規定的公司要承擔社會責任加以司法解釋。第二,充分考慮不同企業之間社會責任的差異性,不能對所有企業類型同等對待,而應遵循“能力越大、責任越大”的邏輯。具體而言,就是要對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的利他性的期待和要求區別對待,如小微企業大都是由社會中下層工薪階層舉辦,目的是為了創業,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能做到合法經營、正常運行和發展就應當視其承擔了社會責任。大中型企業尤其是社會性更強的上市公司,其行為的外部性更為明顯,因此,對其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應當更高。總之,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不同,對企業社會責任設定不同的層次[6],制定具體標準,加強可操作性。2)從長遠來看,立法機關要在適當時期,制定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法,從法律上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目的、意義、范圍界限和具體標準,以及社會責任的落實和違法懲罰等,從根本上完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法律體系。
3.2加大企業社會責任追究的行政執法力度
任何法律制度,即使設計得再好,如果得不到強有力的執行,效果也會大打折扣。因此,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要對企業落實承擔社會責任力度不夠或者不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堅決依法執法,發揮好“關口”作用,切實維護好企業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第一,行政執法機關要健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相關企業要定期向社會公眾公布企業承擔或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事項,特別是要將落實效果公布于眾,接受執法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第二,行政執法機關要完善對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的執法制度。明確什么樣的社會責任案件由什么級別的行政機關負責,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法院審理案件的權限范圍,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社會影響的不同,交給相應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第三,行政執法機關要強化對企業社會責任落實情況的審查監督。行政執法機關要定期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進行行政審查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第四,行政執法機關要加強學習實踐,提升四種意識,提升行政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確保依法執法、公正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切實維護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
3.3暢通企業社會責任案件的訴訟途徑
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實際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訴訟實踐的有效性。因此,行政執法機關要暢通企業社會責任案件的司法路徑:一是利用國內法中的一些強制性條款,如公司法中規定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條款過于原則,但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法中對企業的責任和義務以及處罰措施的規定是具體的明確的,可以依托這些法律中的強制性條款進入司法程序加以裁判。二是依托國際法中的技術標準等強制性規則以及其他全球性協議予以具體、明確,強化其可裁判性。三是通過其對外的社會責任報告予以明確。企業對外公布的社會責任報告在一定程度、一定范圍內具有明確其所應承擔某領域社會責任內容的功能。四是最高法院可以通過關于企業社會責任訴訟案件的典型案例,為下級法院提供參考。[7]
3.4健全企業治理體系和提升企業治理能力
企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對于推動企業責任制度的構建,促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有著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當前,大多數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都是“股東至上”,這種治理結構給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帶來了嚴峻挑戰,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埋下了隱患。[8]因此,在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制度、承擔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一要切實改變“股東之上”的經營管理體制,搭建股東、員工以及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的企業治理結構,充分保障各利益相關方的話語權,二要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企業內部要成立專門部門,承擔和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職責,并且把落實情況作為行業評價的重要依據。三要建立和完善企業信息披露制度。當前,國家各級機關、事業單位都要制定并認真落實事務公開制度,上市公司也定期年報,其他各類企業也應當建立和完善自身的信息公開制度,加強社會公眾的監督,通過社會輿論影響其承擔社會責任。
4結語
總之,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加速器,對社會建設產生著愈來愈重要的影響。“企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之間是協調統一的”[9],企業不能只顧眼前利益而忽略社會公共效益,政府也不能只重視企業的經濟提速功能而忽略其需要承擔的社會責任。經濟法是協調、兼顧社會各方利益的功能性法律,對于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指導意義。因此,我們不僅要在基于經濟法的視角下研究企業社會責任,還要力爭通過企業改革、法治建設以及政府職能的有機配合,探索出適合我國現狀的企業社會責任發展道路,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經濟和公益基礎。
作者:武瑞榮 單位:呂梁學院經濟管理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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