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淺析

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淺析,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淺析

【摘要】

經濟法責任是否存在獨立性,已經成為當前學界探討的重要問題,目前并沒有形成一致的意見。對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是經濟法基本理論成熟必須要探討的問題。因此,對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進行剖析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將對經濟法責任的概念和特征進行概述,分析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法理依據,以期為當前經濟法責任是否存在獨立性的探討,提供借鑒。

【關鍵詞】

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法理依據

經濟法是一種為了使弱勢主體的權力與強勢主體的權力相互平衡的法權,是兩種群體經濟關系法律規范體系的總稱。經濟法責任獨立問題已經成為當前探討的熱點,它作為經濟法成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長期的探討中已經達成了一些共識,但依然還有很多問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一、經濟法責任概述

1、經濟法責任的概念

經濟法責任是指,當人們違反經濟法所規定的相應的法律規范后,必須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經濟法責任需要依附于經濟法而存活。當前被學界所廣泛探討的經濟法責任獨立性,是指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法律功能、法律內涵和法律價值等方面,與其他法律部門的法律責任獨立開來,成為符合經濟法的獨立體系,并與其他法律的法律責任相并列。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責任主體的獨立性、訴訟程序的獨立性、歸責原則的獨立性和責任形式的獨立性等。

2、經濟法責任的特點

經濟法責任的特點主要有,鮮明的社會公益性、主體資源不對等、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以及功能具有雙重性。經濟法形成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防止社會的公共利益被侵害,一旦有違反者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侵害,經濟法就會要求違反者承擔相應的經濟法責任,經濟法責任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大多人的經濟權利,最大程度的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可見其具有鮮明的社會公益性;經濟法將法律主體劃分為兩類,即市場被規制主體以及市場規制主體,市場被規制主體一直以來都處在被規制的地位,而市場規制主體與之相反,市場規制主體以各級政府為核心,具有極強的行政權力,盡管已經規定兩者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但在實際情況下,規制主體經常會以公共利益的方式,命令被規制主體的意志行事,體現了極強的不對等性;由于經濟法主體的不對等,直接導致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性,在實際情況中,以各級政府為核心的市場規制經常出現越權和濫用權利的現象,損害了被規制方的利益;經濟法責任的功能具有雙重性,不僅具有補償性,還具有懲罰性,在補償被規制方的同時,也在懲罰規制方,但更多的是懲罰性。

二、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法理依據

1、經濟法責任主體的獨特性

經濟法的法律關系由弱勢主體和強勢主體共同構成,當強勢主體侵犯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且違反經濟法的相關規定時,經濟法的法律責任關系就已經產生。經濟法的責任主體不同于行政法的責任主體、民法的責任主體以及刑法的責任主體,具有獨立性和特殊性。經濟法在制定的過程中,將弱勢主體和強勢主體的基本情況已經考慮進去,對作為社會強勢方的主體進行了權利的控制,對于社會的弱勢方進行了一些特殊權利的保護。在經濟法制定的過程中,有效地將強勢主體和弱勢主體的之間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進行了均衡性的調節與配置,對強勢主體多是一些強制性的義務。相反,對弱勢主體所規定的法定權利比較多,經濟法的均衡配置能夠實現對國家經濟進行強制干預的最終目的。經濟法責任通常是指,由于強勢主體方在違反了經濟法規定的相應強制性義務后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比如,我國所制定的《公司法》所保護的是作為外部投資人和債權人等弱勢主體的基本權利,對公司內部控制者等強勢主體的義務進行有效地控制。經濟法的責任主體一般為強勢主體,弱勢主體很少成為經濟法的責任主體。比如,處在弱勢主體的勞動者和中小股東,一般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也不會成為經濟法的責任主體。

2、經濟法的責任形式存在獨特性

在一定程度上,經濟法責任與民法責任和行政法責任是相互重合與相互延伸的關系,成為了當前我國經濟的基本法律體系,由于經濟法、民法以及行政法之間的獨立性是相對的,也決定了相應的部門法法律之間責任的獨立性也是相對應而存在的。縱觀當前的經濟法責任,經濟法責任的在一定程度上是與民法責任與行政法責任的內容是相互重疊的,同時經濟法責任又有不同于民法責任與行政法責任的法律責任形式。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是構成當前法律責任的重要內容。其財產責任又被細分為懲罰性質的責任與補償性質的責任;其非財產責任又被細分為自有責任、行為責任和聲譽責任等。這些法律責任以不同的形式存在與當前的經濟法責任當中,進行相互的配置與資源之間的共享。法律責任的資源在被共享時,又被賦予了經濟法責任特有的責任形式。比如,在我國的《消費者群益保護法》中,明確將懲罰性的賠償責任作為當前我國經濟法責任所特有的一種責任方式。存在這一特殊責任形式的原因,是由于違法者除了要承擔由于侵權所產生的私人成本進行賠償,還需要對所產生的社會成本進行相應的賠償。

3、經濟法的責任使用機制具有獨特性

經濟法責任的產生是由于強勢主體,違反了經濟法的規定,對弱勢主體的利益造成了侵害而承擔的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于經濟法責任的這一特點,使經濟法的責任使用機制具有獨特性。其主要表現為兩方面:無過錯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成為了經濟法責任規則的基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以行為性的過錯作為當前經濟法責任判定的主要原則,通過這一價值判斷標準來決定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一原則的訴訟原則為“誰主張,誰舉證”為核心對侵權責任來進行判定;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共同構成了經濟法責任追究程序的主要內容。在進行經濟法上訴的過程中,需要構建相應的經濟法法律責任制度來為解決經濟法整的糾紛提供價值判斷的制度。司法程序是實現經濟法責任追究的重要程序,一旦經濟法中的強勢主體違反了相應的經濟法規定時,就必須要通過行政執法主體對強勢主體進行相應的懲罰。由于經濟法責任的司法程序與民法責任的司法程序大不相同,也體現了經濟法責任使用機制的獨特性。

4、經濟法的責任功能具有獨特性

由于經濟法的責任主體具有獨特性,導致經濟法的責任功能具有特殊性。法律責任是實現法律規范的重要要素之一,能夠保證經濟法責任功能的實現。經濟法不僅關注社會公共利益,還非常重視個人利益。在維護和尊重過個人利益的基礎之上對個人的權利進行相應的限制,以實現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同時當社會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基本權利出現沖突時,強調個人利益服從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責任功能與民法責任功能相比,經濟法責任重點強調對不同的經濟情況和不同的個人主體,給予不同的經濟法律進行相應的調整,使社會中的強勢主體與弱勢主體之間的實現平衡與公平。只有經濟法責任功能,能夠實現當前強勢主體與弱勢主體權利之間的平衡,刑法責任功能與民法責任功能則無法實現這一平衡。

三、結束語

當前,經濟法在我國的市場經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法律價值和法律地位,經濟法也逐漸成為相對比較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的獨立性也決定了其法律地位的獨特性。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經濟法責任主體、經濟法的責任形式、責任使用機制和責任功能。經濟法責任本身是具有獨立性的,但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要與其他的法律部門發生相互關系。

作者:段玲華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

【參考文獻】

[1]孫佳坡.論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指向性和多樣性[J].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02:55-58.

[2]楊琪飛.淺析中國經濟法責任獨立性理論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3,12:94-95.

[3]徐曉蘭,劉愛珍.論經濟法律責任的獨立性——基于經濟法與民商法功能互補的視角[J].新視野,2013,05:95-98.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