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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晰高校校辦企業產權。
目前,高校校辦企業產業不夠明晰。從經濟法的角度來看,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是指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以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的歸屬進行確認的一種法律行為。高校校辦企業的組建模式比較復雜,有高校獨資、校企合資、租賃、技術轉讓、外資投建、股份制等多種合作形式。首先,要按照經濟法的產權認定原則對高校校辦企業產權進行明確劃分,清算資產之后,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取得企業產權的相關證明,明確國有資產所占比例及數值。
二、完善高校校辦企業管理機構。
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需要按照經濟法要求組建科學的管理機構。高校校辦企業,應按照經濟法中公司股東代表、董事會、監事會的產生辦法組建好股東會、董事會與監事會,完善高校校辦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資產單獨管理。
由于產權不清,企業長期無償占用大量高校資產,使高校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混淆,產生核算不科學、投資效益低、產權隱形流失等現象。一些學校和部分企業對投入到校辦企業的資產疏于管理,使這部分資產游離高校“大財務”管理之外,學校不但難以按期收回投資和應得的回報,還有可能牽扯到企業與其他單位發生的經濟糾紛中,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并最終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企業對這些資產又缺乏具體的管理辦法,個別校辦企業利用“公有財產”為自身利益服務,導致“企業負盈學校負虧”現象。在資產管理上,學校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要分別建賬管理。嚴格規范學校和企業的關系,在收入、支出和收益上要做到各自核算,不能一本糊涂賬,將學校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混淆。
四、依法建立健全的校辦企業管理制度。
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標準建立健全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管理制度,從制度上明確界定董事會、監事會監督職能的分工,并協調好這兩種監督之間的關系,使兩個機關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使公司治理結構得以完善,促進校辦企業在重大事項決策上保持科學先進性。此外,要明確校辦企業各部門的職責,明確校辦企業的決策、監管、運營、管理、收益等關系,建立科學的校辦企業管理體制。
五、人員的分開管理。
要在人員安排上做好政企分開,不能將校辦企業的管理關系當成是高校的下屬部門。學校的黨政領導不應該兼職企業職務,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聯動機制下的企業法人制度是行使校辦企業管理權的機構。鼓勵學??蒲?、教學人員向企業流動。由學校進入企業的人員,原則上應調出學校,勞動人事關系轉入企業,并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由企業和個人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終止與原學校的勞動人事關系。學校教學、科研人員進入企業工作,執行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但高校應建立科研、教學人員重返學校競爭上崗的管理制度。
六、建立學校投資的撤出機制。
經學校審核批準,校辦企業可以整體出售或部分轉讓校辦企業的資產或股權。轉讓時,應進行嚴格的資產評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作者:李鵬 單位:黑龍江商業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