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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公共利益概念來看,其主要強調的是在某一范圍之內,所有人員的共同利益。從其影響來看,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國家、民族、地區的穩定。為此,相關工作人員便需要加強重視程度,著重認識到公共利益保護對社會穩定性發展所產生的影響。由此可見:研究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希望本篇文章的發表能夠對相關工作人員產生一定啟示。本篇文章主要從經濟法視野角度出發,針對其中關于公共利益保護的內容做出相關分析。
關鍵詞:經濟法視野;公共利益;法律限度
從經濟法視野角度來看,其主要強調的是在開展公共利益保護工作中。有效借助到法律限度的積極作用,其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法律體系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效果和質量。從某方面來看,法律限度甚至起到了一種決定性作用。就目前形勢來看,法律限度在此方面仍然存在著許多不足。一方面,在弱勢群體方面,司法部門在落實和執行相關法律規范時效果較差,弱勢群體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另一方面便是在公共秩序的維護方面。較為明顯的便是,經濟法所產生的作用有限,其對公共秩序維護效果較差。為此,在今后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對此給予足夠重視,針對問題及時解決,促進法律體系規范和完善。
一、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法律限度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法律限度中的立法角度問題。在法律立法過程中,需要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進行明確,針對其所涉及到的范圍、各方利益等方面內容,進行明確。唯有此,才能夠讓相關法律人員在對此有了較為正確的認識之后,開展相關法律條文的制定工作。就目前工作形勢來看,對于“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無法明確。從其原因進行分析,這主要是因為在其所涉及到的范圍較為廣泛。在現階段所實行的法律體系中,已經有很多法律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進行了司法方面的解釋。其中,尤以英國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較為明顯[1]。作為概念解釋先驅者,其主要將“公共利益”劃分為“社會福利”和“公共利益”兩個方面的主要內容。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并未能夠對“公共利益”形成較為系統性、明確性的司法解釋。相應的,這邊會導致在后期立法工作中,無法對“公共利益”所涉及到的相關內容進行明確。在法律條文實施過程中,因其概念不明確,無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追責處理,出現了侵犯公共利益的問題。
(二)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法律限度中的執法形式問題。從經濟法本身特點來看,其在執行過程中,便會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特征。就目前工作形勢來看,對經濟法的司法解釋中,仍然存在著立法不明確的問題。尤其是在一些情況較為復雜的案件中,因其所牽涉的利益較多,情況較為復雜,便會導致經濟法的經濟作用無法得到有效發揮問題的發生。在開展具體執法工作中,相關司法部分應該嚴格法律體系、法律條文中所要求、所規定的相關內容,完成案件的處理、調查、審問和研究工作[2]。在此基礎之上,才能夠對此案件有著大體上的評判和處理。在開展具體工作時,若想能夠真正按照這種方法完成下相關工作內容,還需要按照一定的懲罰措施進行。對于工作人員所出現的錯誤,進行依法處理。但就我國目前所實行的經濟法來看,其中對于“公共利益”的研究和分析、應用存在著質量不佳的問題。其需要耗費大量時間完成相關工作,但所取得的效果卻明顯不佳。在執法過程中,一些工作人員并未能夠嚴格按照法律規范所進行,導致其積極作用無法得到有效發揮。
(三)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法律限度中的司法角度問題。在經濟法中另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便是在權力主體的承擔方面所產生的問題。具體來看,我國現階段所實行的經濟法在其作用和形式方面,并沒有強調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甚至在部分工作中,還出現了弱化對弱勢群體保護現象的發生。因此,在最終責任承擔時,還出現效果不佳的問題。在開展具體司法執行過程中,未對“公共利益”方面的內容進行明確,經濟法本身所存在的問題,在這些多重因素影響之下,便會導致對公共利益保護效果較差。司法效果部件,人們缺乏對司法部門的信任[3]。
二、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舉措
(一)從實體法角度改變。就當前“公共利益”保護來看,經濟法中并未對所涉及到“公共利益”方面的內容進行詳細說明。在具體案件處理工作中,當地司法部門需要根據法律條文中所規定的內容,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案件處理情況,進行了綜合性考慮之后,對相關內容進行明確。從該方面特點,便會因為地域差異的影響,導致“公共利益”法律限度出現較大差異的問題。在具體應用過程中,無法按照統一化、固定化標準對于所涉及到公共利益方面的工作進行評判。如果有些人不能夠完全了解案件情況后,便會喪失對法律信任,使得其產生一種法律部門不公正裁判案件的錯誤性思想。如果在輿論大力影響之下,會導致司法部門公信力大幅度下降。另外,在“公共利益”中還涉及到了對主體權力的保護。對此,可以將其看作是一個價值評價的過程中,因此,便需要批判眼光、針對憲法中所涉及到的內容進行批判繼承和運用。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法律規范的應用范圍和其所涉及到的內容,都會發生相應改變。相應的,盡管是同一案件,在不同時期對其審理,也可能會得出不同結論。就上述內容來看,便可以有效運用洛倫茲在其所論述的“公共利益”保護中的內容進行運用。從其影響來看,這可以在對“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基礎之上,借鑒國外經驗,提升法律效果。針對該方面內容來看,在進行“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研究工作中,最為重要的便是需要加強對實體法的改變[4]。從概念、方法、解讀方面,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進行重新明確和界定。在此基礎之上,形成一種較為科學性的司法解釋。另外,對于我國法律體系建設工作來講,還可以有效吸收和借鑒英國、德國法律體系中對概念的說明,促進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優化發展。
(二)加強對程序法的調整。從整個法律體系建設規范角度來看,程序法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建設。在完成本篇文章之前,筆者針對近年來所涉及到的公共利益侵犯案件進行了整理和分析。從其原因進行了多次研究之后,可以很明顯發現:這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了民眾“搭便車”思想的影響。這些人既想要享受到公共利益存在對其所產生的便利性條件,同時,還想要將公共利益歸為己有,并不想要承擔相應公共責任。從其影響來看,如果沒有對該問題進行及時管理和解決,將會導致我國法律體系中關于“公共利益”面向畸形化、不公平方向發展。在今后程序法調整工作中,需要將“全體民族參與到公共利益的保護”作為其中一項核心性思想。借助到恰當、合理的方式,發放公民權力。讓其既能夠享受到權力,還需要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另外,還需要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更多民眾能夠對此有所了解,對于法律體系中所涉及到的內容調整形成正確認識。除此之外,還需要加強對程序法法律地位的明確。針對其中涉及到的各種內容,進行及時更新、調整和升級。如果發現“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發生矛盾時,按照程序法中的相關內容規定,要盡可能保障“個人”和“公共”利益相平衡。借助到一些科學、合理管理機制的積極作用,進一步提升民眾司法理念。將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融入到人民群眾思想體系中,貫穿在其學習、生活和工作的各個方面,從而達到緩解“個人”和“公共”矛盾問題的發生[5]。對于政府部門來講,需要不斷健全完善保護機制,加強對公民“公共利益”的保護。針對民眾訴求,對其法律規范中相關內容進行及時調整。結合不同區域實際發展情況以及其未來發展規劃等多方面內容,對于法律體系中所涉及到的內容,進行合理化應。在處理到涉及經濟利益方面的內容時,需要借助到系統性、科學性“公共利益”保護制度的積極作用,保護民眾利益。
(三)加強對經濟秩序維護的重視度。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我國法律體系中也加強了對市場經濟體系的管理和引導。在相關研究中發現:傳統經濟法中存在著責任承擔方面的問題。從其原因進行分析,這主要是因為我國正處于經濟快速發展變革狀態下,經濟形勢每天都會發生日新月異的變化。對于經濟法來講,其需要根據市場形勢變化、經濟體制變革等內容進行綜合性考慮,對法律體系中相關內容進行及時調整,提升法律規范性。在今后工作中,若想保護經濟法能夠在社會層面得到廣泛、深刻應用,便需要對于法律條款中所涉及到“公共利益”方面的內容進行明確。保障整個法律系統能夠維持在穩定運行狀態中,進一步提升對“公共利益”保護水平。
(四)進一步促進法律公平保障。從法律的根本性質和要求來看,最終是為了促進法律公平公正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需要對法律體系進行不斷完善和豐富。增添一些新的法律條文和內容,保障法律的及作用能夠得到有效發揮。在筆者看來,如果僅是通過經濟法的調整,很難保障法律的公平性。因此,需要從整個法律體系角度出發,加強和其他法律之間的有效連接。比如:和《勞動法》的銜接。具體來看,可以從“公共利益”角度出發,對于各個勞動人員和企業員工為其配置相關設備保險。如果發現企業在運營過程中,未按照法律體系中所要求的相關內容嚴格執行,則可以對其進行問責處理,或者吊銷營業執照[6]。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經過了大量文獻閱讀和資料分析之后可以發現,就我國經濟法本身特點來看,其中還存在著許多不合理、不規范的問題,無法有效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在今后工作中,相關工作人員需要加強不斷研究,針對現階段我國法律中所存在的各種不合理問題,加強管理,及時調整,促進法律規范化建設。同時,這也能夠推動法治社會目標的有效落實。
作者:武平 單位:南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