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下公平互利原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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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下公平互利原則研究

摘要:在國際經濟交往過程中,經濟主體之間的聯系越頻繁,其所存在的沖突和爭端也將隨之增多,并由此發生摩擦,而在這一過程中,對于基于國際法準則而建立的公平性,也將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世界各國尋求共贏發展的過程當中,公平互利原則成為國際經濟法中的基本準則,并將有利于進一步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和世界各國的共贏發展。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公平互利;共贏發展

經濟全球化已經成為當前經濟發展的大趨勢,日益頻繁的交往已經成為國際經濟交往顯著的發展態勢,在國際經濟法的實施和普及過程中,必須建立基于國際經濟法的基本框架和指導思想,而在眾多的基本原則當中,公平互利原則為其中最為基本且核心的原則。在國際經濟活動取得順利開展的過程中,公平互利原則是否能夠最大限度得以貫徹和落實,是當前有效保障國際經濟交往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一、國際經濟交往中公平互利原則發展歷程及意義

(一)國際經濟交往中公平互利原則發展歷程。經歷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殖民地掀起了一股獨立浪潮。前殖民地一個接一個地成為獨立國家,開始適用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法,它們擁有平等的主權,承擔同樣的責任。它們與世界經濟發達國家的既定制度并存。受到經濟實力和歷史原因等多方因素的影響,傳統發達國家牢牢掌握著當前絕大多數國際經濟活動的主動權和話語權。雖然在世界各國的不斷努力和爭取下,各國之間建立主權平等、互利共贏的交往模式,已經取得了極大的發展,但就國際經濟整體環境而言,讓然存在較大的分歧[1]。處于經濟支配地位的人,往往利用自己的優勢壓制和剝削處于經濟鏈下半部的國家,為自己謀取更多的利益,增加上半部國家的利益,這種不平等影響了弱勢群體對國際經濟活動參與的信心,這就是為什么我們要在國際經濟活動中貫徹公平互利的原則,盡可能通過多種舉措來促進實質性的平等之出發點。在國際經濟法的大框架下,當事人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通過對自身經濟主權的強調,以及期望公平互利原則建立國際經濟合作模式,是眾多不發達國家,在面對發達國家時所期望達到的合作模式。許多經濟處于弱勢的國家為了反對、糾正傳統的不平等問題和侵犯基本經濟主權的諸多不合理約定,同處于經濟優勢的國家攜手合作,從而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國際經濟當中的新秩序。從當前的具體國際間經濟活動來看,作為國際經濟法的重要主體,主權國家由于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發展中國家作為主權國家的活動發展水平一直較低,對發展中國家的進一步提升來說非常不利[2]。鑒于此,主權國家在經濟交往中應遵循公正原則和互利原則,盡可能保障各主權國家的合理經濟權益享有的可能。為了貫徹這一原則,不僅要調整政治合作關系,同時也需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條件,實現真正的平等合作。所謂的互惠,意思是雙方都應該從經濟活動中受益。只有確保各國經濟主權能夠實現真正意義和實質上的獨立和平等,互惠互利的國際經濟交往才可能真正的實現。在這種背景下,我們唯有將公平與互利原則二者相結合,才能使國際經濟貿易實踐更加長期化。

(二)國際經濟交往中實施公平互利原則的意義。在國際經濟交往過程中,經濟主體之間的聯系越頻繁,其所存在的沖突和爭端也將隨之增多,并由此發生摩擦,而在這以過程中,對于基于國際法準則而建立的公平性,也將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公平互利原則的普遍性存在,將有效提高了各經濟實體在國際交往中的彼此信任,另一方面,公平互利選擇對于構建良性全球經濟發展,也將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世界產業鏈格局的不斷發展,全球化的分工模式已經成為當前世界產業發展的主流,不同國家間的交往頻率和方式不斷增加。而隨著各國對自身利益的不斷看重,以及新興經濟體的不斷發展,公平互利原則已經成為當前各國間經濟活動交流的重要原則和基礎,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國際經濟互動的核心標準[3]。國際經濟交往中所存在的“做一錘子的生意”思維將不再存在,取而代之以健康和可持續的方式構建國際經濟互動。這種思維方式是和平和可持續的,在公正互利原則框架下,參與國際經濟交往的雙方都能公平受益,國際經濟也能繼續在良性跑道上,穩健有序的行動。相對于傳統經濟交流模式下,經濟優勢方所能夠獲取的經濟收獲收益更大,公平互利的原則其更為關注弱勢方的模式,更為受到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歡迎,從而有效保障了各國經濟的穩定發展,國與國之間的經濟交往將更為持久。

二、國際經濟法背景下公平互利原則的內部核心與外部訴求

(一)公平互利原則的內部核心。在國際經濟法的運用過程中,針對平互利原則進行分析,大致可以從公平原則和互惠互利原則兩個方面進行探討。對于公平原則而言,該原則實施的重要作用,在于保護經濟地位低下國家的利益,對于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來說,其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同主體原有的經濟地位并能作為最終利益獲取的判別對象,公平原則是對經濟活動進行主導的關鍵原則[4]。在當前所建立的國際貿易互動體系下,具有較高經濟地位和實力的經濟主體,經常會利用自己的經濟優勢,對既有的法律規定進行偏向性的修改和規定,以經濟優勢壓制經濟地位低下的國家,從而獲取自身利益最大化。這就使得許多經濟優勢國家為了自身利益,作出了許多得益于本國經濟的合作規定,使經濟處于不利地位的國家經濟陷入新的困境。而面對這一困境,公平原則的實施則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從而從法律的角度,確保所有相關國家或經濟體,能夠在參與國際間經濟活動過程中,享有公平和公正。相對于此互惠互利原則較為容易理解,其主要是指,參與國際間經濟互動的各方,在經濟貿易中,都能獲得共生、共享、共存的利益。參與經濟交流的雙方都將獲得贏得的收益,而不是一方收益、一方損失的形式進行經濟交往的開展。對于公平原則與互利原則來說,二者是分離與公平互利,是彼此融合、相互促進的對立且統一的關系。對于國際間的經濟互動來說,需要充分貫徹公平原則,并以此來形成保障互利原則能夠生存的前提;而對于互利原則來說,公平原則是其能夠得以體現的基礎。公正互利原則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護國際經濟交往過程中,各主體的權利能夠得以保障的重要基石,并為國際經濟的持續發展提供制度支持。

(二)公平互利原則的外部訴求。國際經濟貿易主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是公平互利原則的外部訴求之一。在國際經濟交往的過程中,我們要求每一個經濟實體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這就要求,不管自身經濟地位如何,任何經濟主體都不能憑借自身優勢,對對方施加壓力,并將平等概念導入到國際經濟活動當中,而這是基于公平互利原則經濟活動的重要內容。相對于所謂的“形式平等”,在平等原則下更應該重視實質平等。經濟地位較高的國家往往主導貿易,具有有利的處境。因此,在國際經濟互動過程中,經濟地位較低國家的利益需要給予足夠的重視,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實現一個實質性的平等。對于具有經濟優勢的國家來說,其有必要向經濟劣勢的國家作出相應的利益妥協。提倡并允許一個較低層次的參與者參與國際金融決策當中,更容易完成金融活動,不斷讓較具有優勢的一方資金流入較低一方,這樣才能緩解較弱一方的資本壓力,給予經濟較低一方長期的資金支持。此外,外部訴求還表現在國際經濟交往問題應遵循平等互利的國際標準。經濟交流所涉及的主體較為多元化,不僅國家間,自然人、法人和國際組織都將參與到國際經濟交流當中。但無論何種主體,都需要確保雙方在整個經濟交往過程中,能夠以彼此雙贏的方式實現令人滿意的利益獲取。為了保護國際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必須貫徹國際經濟法中的公平互利原則,且其行動的核心是公平和互利。只有國際經濟法的平等互利原則得到很好的保護,經濟上有利的一方和經濟上不利的一方才能在平等的環境中參與國際經濟活動。這種合作模式對于經濟優勢主體來說,可以有效降低其所需的生產成本,提高利潤獲取,另一方面,對于提高弱勢方的技術和經濟發展,也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三、國際經濟法背景下的公平互利原則在現實中的應用

在經濟地位上占支配地位的一方,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需要針對經濟實力相對較弱一方,建立基于普惠原則的合作模式。究其原因在于經濟實力上,雙方已經具有不平等,從而使得需要構建由弱勢一方單方面享有利益獲取模式。盡管現階段國際上有《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來進一步倡導性地促進正義和互利原則,但在實際的經濟來往當中,互利原則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在開展國際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恪守的行為守則,并已很大程度上成為了合作過程中的慣例。在實施基于普惠制的經濟互動時,受惠國往往享受更為優惠的價格,從而實現對自身貨品的銷售。這一制度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借助普惠制度,改善經濟發展處于下游地位的國家在經濟上的劣勢,促進國際上的健康發展。但需要注意到的是,這一模式在實施中,由于受惠國制定的優惠政策往往是由其本國立法機構所制定和內容設定,這意味著受惠國在針對具體的經濟活動時,其自身擁有很大的自主權。受惠國在進行具體的優惠政策制定時,往往不是根據國際經濟活動的實際情況決定,而通常是根據自己的利益制定適當的計劃,這往往會成為對經濟處于劣勢國家的高壓手段,甚至可能會影響國際大局。在關稅穩步下降的年代,作為一種經濟優勢,這些受惠國家受到的影響就會越來越小。如果我們繼續使用這一制度,普惠性原則將難以繼續對那些經濟上處于不利地位的國家發揮作用。

四、結語

世界經濟格局的不斷變化,使得傳統的以大欺小經濟合作模式逐步淡出歷史的舞臺,國際間的經濟活動也在不斷的優化和要求下,構建了基于平等互利的合作模式,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公平互利原則成為國際經濟法實施和應用過程中的核心準則,而這也將為推動國際經濟交往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

作者:郭靖超 單位: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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