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價值追尋與價值選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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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價值追尋與價值選擇探討

摘要:國際經濟法是世界各國間經濟法律規范的統稱。二戰后,逐漸將國際經濟法設立一門法律學科,對各國法學體系有著重要影響,能有效控制規國際中的經濟往來,保障世界各國經濟效益。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系統多元且廣泛,其核心價值可對國際經濟法的表現形式及主要內容產生重要影響,本文就針對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價值及特有價值兩方面內容展開探索,并對其價值理論進行研究分析。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價值追尋;價值選擇

在國際經濟法的探討研究中,不能只對其條例規范進行分析,而需要深入研究國際經濟法中涉及的價值問題。國際經濟法是國家對國際經濟貿易控制管理及協調各國間經濟利益的主要法令,其價值系統中理應包括對公平、自由、效益等一般價值的促進發展,同時還需要進一步追求維護國際間經濟秩序、為人民提供幸福生活的長期價值,實現社會、國家間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價值

國際經濟法是現代法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價值體系擁有多元性、多層次等多種特點,但其構建并不會背離法案得一般價值[1],即自由、效率、正義、秩序,為了能充分體現一般價值,國際經濟法利用自身運作機制及規則模式,為以上價值賦予了一些特定含義。

(一)國際經濟法的自由價值

1.國際經濟法中自由的含義

在國際經濟法中,自由是指國家的經濟自由,同時也包括國家賦予個人的經濟貿易活動的自由。主要包含:(1)國家對本國經濟活動管制的自由。徹底改變了主權國家作為自由經濟市場“看門者”的情況,使國家可以通過法律規定控制本國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2)國家賦予個人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由[2]。大多跨國經濟活動都是由商人進行的,商人在謀取利益的同時,也極大程度促進了本國產業的發展,提高了本國生產水平提高,如我國阿里巴巴集團、華為集團等。(3)國家制定經濟發展戰略的自由。獨立主權國家都擁有如何開展經濟交易活動、制定宏觀經濟貿易戰略的權利,這也是國際經濟法中國主權在經濟領域中的主要體現。

2.自由與限制的聯系

雖然現代國際社會中主張自由貿易,但法律體系中的“自由”與“限制”是相互存在的,主要體現在:(1)從哲學意義來講,“自由”是建立在“限制”的基礎上[3],若實現“絕對自由”將不會有任何個體能夠享受“自由”。而國際經濟法雖有對經濟存在諸多限制,但在表達的效果上卻實現了真正的貿易自由,通過“反補貼”、“反壟斷”等限制規定的制定[4],可有效營造自由交易、理性競爭的貿易市場。(2)各國政府對經濟領域的管轄范圍都是有明確范圍的,并對于所有受管制的限制條例都會一一列舉出來,在國家政府管制界限外的就屬于個體經濟交易的自由,個體在國家法律沒有明確限制內的領域進行的一切經濟交易活動都是合理的、合法的。因此,在法律中,很難直接發現“自由”[5],大多是通過限制領域反推出限制外的領域即為自由空間。

(二)國際經濟法的秩序價值

1.國際經濟法中秩序含義

法律與社會道德、宗教規范等主要的區別在于實現普遍性的秩序,法律建立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生產交易秩序、生活秩序、階級統治秩序等多方面內容??傮w而言,法律是“秩序”的體現,也是維持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在國際經濟法中的秩序問題相當復雜,其體現在國際交易往來中表現出的國家與個人間、國家與國家間的管制關系的總體樣態。以國家對個人的管制來講,某國政府對個人的管制活動為該國對外的經濟秩序,對不同國家間的管制活動相互協調、統一就形成了國際經濟宏觀調控秩序[6];從國家與國家間的關系來講,各國間競爭能力與合作關系及經濟力量對比也構成了宏觀秩序。

2.國際經濟法與各國經濟法中秩序區別

各國經濟法中的秩序對國內而言,相當于一個擁有自主決策權的政府機構,對于國內大多問題都能做出終局性決定,簡單來說,國內經濟法可以確定統一秩序,及“一元秩序”,而在國際經濟中,沒有任何一個能夠位于各國之上的組織,可以約束、控制國家經濟活動,因此,國際經濟法中并沒有一元秩序的概念[7],只存在各國間各有差異、布局不同的秩序,而國際經濟法學業主要是從各國間部分相互出現沖突的秩序進行研究,探討國際經濟法對維護國際秩序的促進工作及存在的阻礙情形。

(三)國際經濟法的正義價值

1.國際經濟法中正義含義

正義的含義相對廣泛且概念含糊不清,通俗來講即處事合乎情理,不偏袒任何一方。法律意義上講,正義主要用穩定個人間的關系,平衡個人間的能權益效果,最早起源于私法,而現代將正義的觀念應用在國家關系拓展中[8],“正義”的理念也成為國際經濟法中指導國際經濟活動的重要標準,其主要體現在經濟公平與經濟正義兩方面:(1)正義:合理維護國際各國間強弱關系,保護弱者權益,實現生態正義。(2)公平:保持國際經濟利益分配的幾何平均或算術平均狀態。

2.國際經濟法對公平實現的作用

國際經濟法中的各種條例規范可為實現公平國際競爭環境做出積極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1)國際經濟法可保證國際市場間公平競爭,當國家間經濟競爭公平后,可逐步促進參與國際經濟貿易的個人及其它組織實現公平交易,形成穩定、公平的國際市場環境。保證跨國商品、投資、服務等經濟模式間公平交流,相互影響;對于不同國籍、人種的貿易者都能享受平等的交易地位;增加各國經濟法律透明度,使國際市場中所有經濟元素都能享受合理、明確的商業預期[9]。(2)控制國家間經濟力量對比,維護經濟公平發展。受自然地理、歷史戰亂等多方面因素影響,世界各國間存在明顯貧富差距,并存在強弱、大小之別,因此在現代社會中,全球經濟趨于一體化,各國間雖然存在許多共同利益,但也存在明顯利益界限,部分實力強大的國家將無止境壓榨其他國家獲得利益,此時,就需要富庶的國家公平對待弱小國家,需要以長遠眼光為發展中國家發展提供希望及機會。在國際經濟法中,可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平等的發表見解及表決機會[10];并有發達國家在國際經濟貿易政策及戰略上為弱小國家提供指導幫助,在資金技術方面給予支持,保證發展中國家建設發展。

二、國際經濟法的特有價值

相比國內法令,國際經濟法具有一定特殊性。國際經濟法可跨域國家邊境處理與經濟交易有關的問題,并不會對國家內部癥狀、建設產生影響,僅會對主體的物質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國際經濟法在實現一般價值的基礎上,可對部分價值進拓展、豐富,此類價值即為特有價值。

(一)建設國際經濟新秩序

現代世界國家眾多,相對獨立分散,想要借助法律保障所有人民利益還擁有較大難度,因此需要將法律的權利交由各個國家,再通過國家將利益分配至國內的每位居民。但怎樣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同時明確其分配原則?也成為國際經濟法需要面對的問題,要想解決其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就需要使各國保持一種微妙平衡[11],即“國際經濟新秩序”。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時代到來,國際經濟新秩序也將成為國際經濟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其核心在于改變以往國際經濟交易中以西方國家為主導的經濟體系,發展中心以促進發展中國家建設為主導,以實現全球經濟平等發展為最終目的,因此,國際經濟新秩序的本質是借助國際經濟法中的多種規定表現國家間關系,真正體現國際經濟法公正、秩序等價值。

(二)最終價值:實現人民幸福生活

隨著人文主義建設不斷深入,直接將世界建設發展目標指向“人”。世界人民等經濟生活也隨之豐富。在經濟繁榮的同時,人們依然竭力追求者利益,利益作為一切經濟的活動的起點同時也是其終點,現代社會中進行的所有經濟行為都是為了追求利益。而國際經濟法體現的公平價值、秩序價值等最終目的都是希望通過對世界市場資源進行全面整理,并以最佳分配原則,切實保障世界人民生活質量實質提高。當前國際經濟貿易、投資等一系列活動其根本目的并不獲利,而是希望通過經濟貿易提高個人及社會福利,利益只是實現這一最終目的必要過程;國際經濟法的政策目標也應當定位于人民收入提高、增加就業機會及享受人權。因此,國際經濟法表面上是對國際經濟活動進行調控,維護國家利益,但其本質是保障國家居民的整體利益。國際經濟法主要是為國際社會長遠發展及人民最大利益服務,但由于目前,世界各國獨立性較強,維護管理存在較大難度,因此想要體現國際經濟法最終價值還需要長時間發展。

三、結語

國際經濟法的基礎價值也不單單體現在上述自由、秩序、公平方面,還包括許多其他價值因素,且其特有價值也將隨國際社會發展而出現一定程度變化,但其最終價值不會發生改變,只會對其實現的時間長短帶來影響,而國際經濟法通過諸多法律引導全球化沿著正確的發展道路前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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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南 單位:上海杉達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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