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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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探究

【內容摘要】農村留守兒童是社會存在的一個痛點,雖然近年來農村留守兒童數量有所下降,但是這一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改變現狀任重道遠。如今,我國進入新形勢的態勢愈發明顯,在新的社會背景下,這一歷史問題有助于得到解決。本文將新形勢與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結合研究,力求全方位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合法權利,填補監護缺口。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新形勢

一、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概述

(一)監護概念與性質

1.監護概念

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監護的概念,根據《民法總則》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我們認為,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包括父母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定監護以及被委托人或國家對農村留守兒童的委托監護。

2.監護性質

確定監護性質的定義將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認識和理解監護問題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完善建議。我國目前對于監護性質的爭議較大,主要分為權力說、義務說、統一說和職責說。本文采用的是監護職責說。這一學說認為監護權有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但又不單是權利義務的范疇。監護權不能簡單等同于權利和義務,其中主要是義務。監護權兼具了權利和義務的雙重屬性,并以義務為主。

(二)監護現存問題

1.父母監護缺失

對于農村留守兒童而言,父母監護缺失是其面臨的最大問題。一半以上的留守兒童不能與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其中,父母都在外地的占留守兒童比例中的51.7%,父親外出的占40.2%。從這一數據中我們可以看出,本應履行法定監護職責的父母嚴重缺位,這也就導致了多重問題。

2.其他監護缺乏有效管理

父母無法親自履行監護職責,將留守兒童托付給其他近親屬或朋友代為照顧,這意味著對留守兒童的監護權從父母轉移到其他主體身上,其中隔代祖輩監護最為常見。其他監護還有同輩監護、寄養監護等。這些監護人由于年齡、家庭的原因,無法替代父母對兒童進行有效管理,往往力不從心,疏于觀察和教育。

3.被監護人權利缺失

由于不能被行之有效地監護,兒童成長過程中無論心理還是生活均可能出現問題。得不到權利保護從法律層面上更容易受到侵犯,而成長中教育與引導的缺失也更容易使他們產生對社會、他人的錯誤認知,從而可能更容易滑向犯罪的深淵。

二、新形勢下的機遇與展望

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問題近幾年來已經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然而我們注意到,過去的形勢下研究該問題容易陷入停擺。從2017年開始,我國進入新形勢的態勢愈發明顯,研究新形勢的發展方向,并使之與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問題相結合,有利于我們發現解決問題的新機遇和新方法。

(一)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黨的報告提出了鄉村振興戰略,并且要著重解決三農問題。對于農村人口收入的多面發展,有利于減緩農村人口外流的趨勢,使得父母與子女一同生活,根本意義上解決監護問題。同時,各省份為順應鄉村振興戰略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也進行了一定變革。如湖北省、廣東省等省份要求建立針對留守兒童的強制報告機制,預防其在受到侵害時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河南省、陜西省要求加強對于留守兒童的學校監督機制。制度做保證,關愛有保障。振興鄉村不僅是振興鄉村的經濟文化建設,也是加強我們對鄉村的人文關懷。即使父母仍需務工,政府和社會對于留守兒童的重視勢必會讓問題得到改善。

(二)戶籍制度改革與惠民政策

戶籍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重要舉措。由于城鄉發展不均衡,留守兒童的父母選擇外出務工補貼生活。但又因為城鄉戶籍制度的差異,即使帶兒童一起到城鎮仍無法享有同等權利,其中最迫在眉睫的就是受教育權利。國務院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其中廢除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這一舉措有助于改變城鄉二元經濟體制,實現戶籍上的平等。同時,據今年八月《新聞縱橫》的報道,教育部近幾年督促各地落實隨遷子女就學政策,簡化、優化其入學流程與證明標準,這一惠民舉措使得近幾年隨遷子女入學人數大大增加。解決了跟著父母難讀書的問題,也就更容易從源頭解決留守問題。教育部還表示,爭取到2020年底,各地實現科學合理設置鄉村寄宿制學校,切實保障留守兒童教育、監護權利。即使留守兒童仍需要留在家鄉讀書,也最大限度地讓其享受到應有的教育資源,提供安全、舒適的教育生活環境。

(三)立法保護

《民法總則》的出臺帶來了對監護制度的更改。第一,尊重未成年人真實意愿和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第二,遺囑指定監護。規定遺囑監護應尊重被監護人意愿,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過遺囑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父、母指定的監護人不一致的,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確定。第三,增設臨時監護措施,民法總則在對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施”,監護人資格恢復限于父母確有悔改且符合被監護人意愿。第四,引入國家監護,明確啟動國家監護條件。在《民法通則》實施期間,以上規定并未提出,民法總則對于相關監護制度的更改證明我們邁出了關鍵一步。在這種背景下,積極推動留守兒童監護制度完善,無疑是趁熱打鐵。在今年五月,民政部了關于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呼吁全民關注,要求各部門強化保障,落實工作。同樣是五月,最高檢召開了新聞會,提出將嚴懲侵害農村留守兒童犯罪。法律是我們權利的堅實城墻。相關法律的完善與落實,也為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帶來了希望。

三、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與政策

雖然《民法總則》的規定讓我們看到了曙光,但其中的法規具有籠統性。各政府出臺的相關政府文件僅具有倡導性和建議性,仍待需上升至法律層面,使規定相關的內容轉化為各監護責任主體的明確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的強制性保障下有效地普遍實施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在眾多法律法規中,只有在《未成年保護法》第16條里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權的問題作了一些明文規定,但只是簡單的原則性規定,并沒有對監護權的具體標準做出規定,對監護人的資格認證并未作出詳細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可操作性較差。監護具有權責一致性,落實監護就需要事事詳盡。當法定監護不能很好履行,監護權需要轉移的時候,相關法律應對其進行可遵照的規定,如詳細的權利和義務。只有權利義務對應起來,才能在法律層面上給予實際保護。要在法律上區分“照顧”與“監護”,性質不同時,監護人承擔的責任也就大不相同。另外,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工作具有復雜性,需要專業化的服務,我國應當制定針對農村留守兒童服務工作的機構和專業工作者的政策,為服務工作的進行提供政策支持,使專業的服務工作得以長效性地開展。建立一套全面的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政策體系,為農村留守兒童的生長保駕護航。

(二)改善學校管理情況

根據社會大數據分析,留守兒童所在的學校大多地處偏遠地區,教育尚且不能與城鎮相較,對于兒童的心理健康、學習生活情緒的關注和引導更為忽視。對于這些在欠發達地區、長期得不到父母陪伴的農村留守兒童,教育應更講求因材施教,尤其重視低年齡教育。在過去的調研中我們發現,西南地區、廣東等地紛紛開辦了屬于留守兒童的寄宿制學校,這也是相應教育部號召下的舉措。然而,此類學校大多面向高年級少年,如中學等,對于小學尤其需要心理引導和監管的兒童仍較少惠及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教育上加大力度,在專業人才的教育輸出上盡心盡力,想留守兒童之所想、急留守兒童之所急,憂留守兒童之所憂,讓留守兒童的身心發展得到保障,感受到班級和學校大家庭的溫暖和關愛。

(三)強化家庭監護責任

為響應號召,江蘇省規定,3歲以下兒童的父母應與其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這是對家庭監護責任的強化表現之一。但是,總有家長不得不委托他人代為監護兒童,且監護是一個漫長的工作,需要長期的責任承擔。在新形勢的背景下,強化家庭監護責任并不再變得難以落實。國家、社會在積極建設保障農村留守兒童權利,惠民政策也使得外出務工的家長帶孩子同來城鎮不再遙不可及,做到了制度的明確和保障后,我們應加強對于留守兒童家長的監護責任規定,并做到宣傳工作。社會的陪伴再完備也始終無法替代父母的監護,父母也應承擔起自己的監護責任,努力平衡好家庭與工作,使留守兒童更好地成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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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茂柏.江蘇灌云:在鄉村振興中破解農村兒童留守問題[J].中國民政,2019(20).

[3]楊霞.“精準扶貧”策略應用于農村留守兒童小學教育[J].教育視點,2019(4中).

作者:馮媛 詹婷婷 陳婉婷 吳淳瑋 黃羨童 單位:華南農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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