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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工智能+法律”的內涵
“互聯網+法律”概念最初從2012年開始出現,隨后類似于無訟、法信、萬通法學院、icourt等互聯網法律機構逐漸增多,不僅BAT及眾多資本企業紛紛對互聯網+法律領域展開布局,最高院和最高檢也出具相關意見書,倡導將建設“智慧法院”、“智慧檢務”的建設早日提上實施日程。到了2018年科學技術驅動法律領域實現從“互聯網+”到“人工智能+”的必然轉變,這也是一場從大數據技術到人工智能的豐富發展,這場變革將為中國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所謂“人工智能+法律”,并非是一門將人工智能相關的全部法律規范的簡單地堆砌在一起的知識理論體系,而是調整人工智能介入社會生活中所形成的復雜社會關系以及解決由這些復雜的社會關系衍生出的一系列法律道德問題的學科,由于傳統的法律模式無法迅速有效的面對這種全新的社會關系,所以有必要建立一個邏輯嚴謹、體系規范的“人工智能法律體系”。
二、“人工智能+法律”的國內外發展現狀
(一)“人工智能+法律”的國外發展現狀
早在1987年美國波士頓大學就已經舉辦了首屆國際人工智能與法律會議,并于1991年成立國際人工智能與法律協會(IAAIL)。英美法系在人工智能方面的領先發展與其將判例作為重要法律淵源有密不可分的關系。人工智能的發展為律師及法官在司法過程中查閱大量歷史裁判、案例資料的工作提供了省時省力的路徑。21世紀越來越多的國際律所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開始涉足人工智能領域,其中的典型代表是Dentons的科研項目中最令人矚目的成果——機器人律師ROSS。
(二)“人工智能+法律”的國內發展現狀
2017年7月中國《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提出打造“人工智能+法學”復合專業培養新模式。該規劃明確地指出要想加快培養人工智能領域的高端型人才并將這群人才聚集起來,重要舉措之一便是建設人工智能學科。教育部為了落實該發展規劃,特制定《高等學校人工智能創新行動計劃》,引導中國高等院校加強在人工智能領域的研究,推進教育協同創新,響應國家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向世界科技前沿看齊,促進國際間人才交流與項目合作。尤其是要重點培養復合型、應用型的人才。
首先,為了響應國家號召,培養“人工智能+法律”專門人才是時代的需要,當今世界,法律服務市場產生了日新月異的變化,需要越來越多的創新型人才投入其中。其次,人工智能+法律的教學模式是國際法學院教育的新趨勢,如斯坦福大學的法律信息科學中心,哈佛法學院的“網絡法診所”,在世界范圍內,越來越多的法學院開授了人工智能法律課程,近年來,中國國內高校也相繼創立了人工智能法學相關的科研機構,如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法律人工智能實驗室,中國政法大學的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以及西南政法大學成立的人工智能法學院。中國高校開展“人工智能法學教育”具有必然性。
四、具體改革措施
在采取改革措施之前首先要明確的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取代法學教育,因為教育是教師教書育人的過程,不僅要將客觀準確的專業基礎知識交給學生,更要教會學生如何在復雜紛亂的法律關系中作出價值判斷,價值判斷這類主觀性極強的行為是人工智能難以精確模擬的,也無法被取代。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中國高校法學教育改革可以從三個方面作出:
(一)建立多種學科交叉平臺
根據《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的要求,為打造復合型法律人才,高校可在原有的基礎型課堂中融合人工智能教育的內容,人工智能與法學的融合必然會涉及到倫理學、計算機科學、社會學等多個學科,因此建立一個多學科交叉平臺十分必要。與此同時,相應的配套課程體系也待實施,可增設法律大數據的檢索、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分析與研討、人工智能與倫理和法理的關系等相對容易開展的教學課程。
(二)有意識地培養智能時代的法律人才
除了培養法學生的價值判斷能力與法律思維,還應該注重培養其應用人工智能從事法律活動的能力,為建設“智慧法院”、“智慧檢務”有針對性地培養人才。給予高端人才培養項目更多的資金支持。
(三)提高智能時代的法律人才的實踐能力
在學校里,學生可以在人工智能法學院,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等科研機構進行相關的理論研究。走向社會步入就業時,往往會遇到所學知識實踐性不強的問題,因此高??梢詤f同國內外企業、律所為法學生提供實習平臺,給他們接觸并使用人工智能機器人及人工智能操作系統的機會,加速理論成果向實踐成果的轉化。
五、結語
人工智能背景下的中國高校法學教育改革應當作出改變的是學科建設、培養目標、培養計劃,法學教育的根本內涵以及師生本質關系是不變的,人工智能并不能夠完全取代律師、法官、法學教師的角色。人工智能+法律的教育模式是培養科技時代下法律人才的需要,不僅為中國高校的法律教育帶來挑戰,也帶來了更多的新機遇。
參考文獻:
[1]曹建鋒.人工智能+法律十大趨勢[J].機器人產業,2017(05):88.
[2]姜可.“人工智能+”背景下理工院校法學教育模式[J].智庫時代,2018(23):77.
作者:何憶 單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2018級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