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處分教育功能與制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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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學生處分教育功能與制裁功能

摘要:學生處分是高校管理學生的重要手段,教育功能是其最重要的功能。處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培養學生、發展學生,重教育輕制裁,做到過罰相當,堅持立德樹人、育人為本,加強思想教育,最大程度實現學生處分中教育與制裁的平衡,實現寬嚴相濟,成人達己。

關鍵詞:學生處分;教育功能;制裁功能

為推進依法治校,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建設文明和諧平安校園,教育學生嚴于律己,遵紀守法,促進學生健康發展,各高校在國家上位法的指引下都制定了適合于本校的學生紀律處分的相關規定。維護校園和諧穩定、規范學生行為、營造良好的學風環境及校園秩序都是學生處分制度要實現的價值所在。

一、高校學生處分的基本功能

學生處分制度的功能是指學校對違紀學生實施紀律處分所發揮的有利作用或效能,主要體現為教育功能、制裁功能、指引功能、評價功能、預防功能和保障功能等。

1.教育功能

學生處分的教育功能主要是指通過對違紀學生進行紀律處分,從而使違紀學生意識到自己行為的缺失和偏差,及時糾正學生錯誤,使學生重新走上正確的學習軌道。但同時學生處分教育功能還體現在另一個方面,那就是通過對違紀者進行處分而帶來的對其他學生的教育功能。對違紀者作出紀律處分這一行為,在學校范圍內的影響就從一個點擴展到了一個面,不僅受處分者接受了教育與懲罰,同時對一定范圍內的其他學生也產生了警示作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違紀行為的發生和發展。

2.制裁功能

制裁,即用強力管束并處罰。學生處分的制裁功能即指對違紀學生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給予處罰,并制止此類行為的繼續發生。不難看出,制裁功能主要側重于對違紀者的懲罰,以實現從嚴治校的目的。

3.指引功能

高校學生紀律處分規定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在校學生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學生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身的行為產生某種影響。

4.評價功能

這是指學生紀律處分規定作為一種校園行為規范所具有的判斷、衡量學生行為是否合法、合理或有效的作用。它是評價學生行為是正確還是錯誤、是正當還是失當最重要的標準。違紀學生受到處分,即是對違紀者本人的一種負面評價,同時也是對守紀者的正面評價。

5.預防功能

這是指學生們可以根據學生紀律處分的規定,事先估計到本人或他人將如何行為以及該行為可能帶來的不利后果,從而對自己的行為做出合理的安排,從一定程度上規避了違紀行為的發生。

6.保障功能

學生處分的保障功能在于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教育秩序得以實現、保障遵紀者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保障違紀學生及其他學生不再犯有類似違紀行為。

二、從嚴治校是制裁功能的主要價值取向

在當前的學生管理實踐中,人們往往過分看重學生處分的制裁功能,大呼要“從嚴治校”,把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作為管理學生、維護學校秩序最為有力的武器。其實,“從嚴治校”并無不妥,只有嚴肅了學校的基本規范,只有在校學生們從內心自覺拋棄或放棄了違反學校規定的失當行為才有可能建立一個更加有序更加和諧的校園氛圍。“從嚴治校”即是讓“嚴”成為管理學校的新常態,對學校要從嚴管理,對學生要從嚴施教,教師隊伍要嚴謹治學,采取嚴厲的方式來進行學生管理,規范學生日常行為,用具有威懾力的手段來做學生工作。這本身是無任何問題的,但是,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往往大多數情況都沒能妥善的把握住對學生所作出處分的緯度,可以說這是實踐中的一個遺憾。以筆者在學生工作中遇到的一個真實案例為例。學生甲為學校藝術類專業的大一學生,在大學英語的期末考試中攜帶與考試相關的文字材料進入考場,在開考不久后被巡考老師發現,終止了其本門課程考試并以作弊論處。在此事件發生后的第二天,在一場馬克思主義原理考試中該生再次攜帶與考試相關的文字材料進入考場,同樣也在開考之后不久被巡考老師發現并終止其本門課程考試并以作弊論處。該事件引起了學校的重視,經學校會議初步討論,決定給予該生開除學籍處分。此事件引起了筆者的思考,到底該不該給予該生開除學籍處分,該處分對于該生來說是否過重?適用其他的紀律處分種類能否教育與警示該生?學生紀律處分的最終目的到底為何?有學校領導認為,該生在前一天考試中作弊被發現,在第二天的考試中不僅不吸取教訓,反而繼續采用作弊的方式參與考試,實在是性質惡劣。盡管對于該生第一天的考試作弊學校并沒有及時的作出處分決定,但是已經告誡過該生,該生的行為實際上已經符合該?!秾W生紀律處分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視情節嚴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其中的“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以及第七條第六項“實施兩次以上違紀行為的,或者受處分后再次違紀的”的規定,構成情節嚴重,可從重處理,因此決定給予該生開除學籍處分。筆者對此持不同觀點。首先,該生的兩次作弊行為是否應構成《學生紀律處分規定》中的情節嚴重行為?這就要看什么是該校對學生作出紀律處分的主要價值取向了。是以制裁為紀律處分的終極目的還是以最大限度的教育學生為最終目的?學校對該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是為了“殺一儆百,懲前毖后”,還是真正必須以如此嚴苛的方式去教育該生?很顯然,學校領導出于嚴肅學校紀律,規范校園秩序,整治校風學風的目的認為給予該生“開除學籍”處分更為合適。但是針對本案例,筆者認為應綜合考慮幾個方面的因素再行對該生做出處分。首先,從該生的個人情況來說,我們在對一個學生做出處分之前應把握學生紀律處分中的共性與個性,在對同類事件有一個大致的處理標準的前提下,應充分考慮每一個違紀學生的個體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本案例中,該生為藝術類專業的大一學生,對于藝術類專業的學生來說,對其的管理和教育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該類學生思想較為開放,行為較為不羈,各大高校對這類學生的管理相較其他專業的學生本就存在一定的困難;另外我們應考慮到該生為大一學生,學校是否對其進行了充分的學風與考風教育,該生所接受的此方面的宣傳是不是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在該生第一次作弊之后,有關學院和老師們有沒有對其進行及時的批評和教育,有無做出及時處理使該生意識到作弊的嚴重性。其次,該生在事后積極反省,對自己所犯錯誤認識深刻,悔改態度誠懇是否符合學?!秾W生紀律處分規定》第八條第三項“在調查違紀行為過程中,如實陳述錯誤事實,有悔改表現,積極配合學校工作的”所規定的可從輕處分的情形?再者,從學校的大環境來看,對違紀學生做出何種類型的處分應充分考慮該校校風、學風、考風的整體情況,奢望通過對個體的嚴苛處理達到扭轉一校學風、考風的想法是不現實的,重建優良的校風、學風絕不在一朝一夕,更不在悉數個體。另外,筆者認為,大學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對于違紀學生給予的紀律處分也應以實現教育為目的,只要能對學生帶來足夠的警示與教育,那就是有意義的處分行為。是不是必須要用最為嚴苛的方式對學生做出處理才能對該生的行為做出制裁和教育成為了學校做出何種處分裁量必須考慮到的因素,對于一個為社會培養人才,教書育人的地方,我們應以立德樹人為立校的主要價值取向,理應明確學生處分只是實現教育學生的一種方式和手段,而處分并不應以其制裁功能的實現為其主要價值取向,其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最后,從法律條文的釋義來說,一?!秾W生紀律處分規定》的制定必不能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作為一種制度規章,對其條文的解釋也應遵從法律條文的解釋。該規定第七條第六項只是說“可從重處分”,并不是“應從重處分”,若不充分考慮各類因素,僅憑“從重”二字就給予該生“開除學籍”處分是不恰當的,是否從重應該看該校以什么價值取向為主導??v觀該校對于考試違紀的處罰來看,只要考試作弊或者違紀,一律以“留校察看”進行處理,該點并無疑義。就本案例中,筆者認為應給予學生機會,不應就此剝奪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對該生做出“留校察看”事實上已經實現了處罰和制裁的功能,已經足以對這個學生的大學生活甚至今后邁入社會產生一定影響,我們知道,無論是學生的處分決定書還是解除處分決定書都將放入該生的檔案,因此其實留校察看處分已經對學生產生了足夠的影響,我們應以實現學生處分的教育功能為主要目的,給予學生機會,使學生從主觀上提高自己的意識與思想覺悟,從內心自覺摒棄不符合校規校紀和道德規范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逐步營造一個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學風秩序。

三、堅持育人為本、立德樹人,以寬容態度平衡制裁功能與教育功能間的關系

學生處分作為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種方式,同樣必須以學生的利益與發展為重心,加強依法治校與人文管理的融合,用以寬容的管理策略,將從嚴治校的學生處分之主要價值取向逐步過渡到以教育和警醒功能為主流的新視角與新思路之上,同時也讓學生從中感受到一種平等的對待、理解與尊重,從而更好的約束自己、要求自己。這既符合了當前高校思政工作的主流思路,也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學生的權益,體現了大學最重要的功能。高校學生處分的教育功能與制裁功能是一個矛盾體的兩個方面,既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我們在對學生作出處分之時,應當明確的是:“制裁”只是學生處分的一項功能,一種手段,而“教育”才是學生處分乃至學生管理工作的最終目的,只有平衡學生處分中教育功能與制裁功能,使二者相互配合才能更好的實現學生處分的價值,才能體現大學塑造人、發展人,引導學生成長成才的根本目的,實現寬嚴相濟,成人達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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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芊羽 單位:貴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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