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本科生科研能力與鑒定式案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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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生科研能力與鑒定式案例教學

摘要:提高法學本科生的培養質量應當加強培育其科研能力。鑒定式案例教學是提高學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學方式,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應用能力、收集資料能力和獨立思維能力。我國一些知名高校在法學教學過程中已引入鑒定式案例教學法,并進行了有意義的探索實踐。該種教學方法目前在推廣方面還存在一些困難,但必將會被越來越多的法學院校重視,并將在教學實踐中產生積極的作用。

關鍵詞:法學本科生;科研能力;鑒定式案例教學

隨著近年來法學教育的發展,法學人才數量呈大幅增長趨勢,根據國家統計局官方公布的數據,法學普通本科畢業生在2000年至2015年間,從19806人增長為131285人。在法學人才數量增長的同時,法學人才培養質量是否同步增長呢?目前,高校和實務界對法學本科生的培養質量普遍反映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學生科研能力不足,應用能力差,實踐能力弱。為加強本科生培養質量,把好學生質量關,教育部于2018年頒布了《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以下簡稱“新國標”),其中規定了法學類專業人才應當具備的知識、能力和素質要求。其中包括四項專業能力,即學習能力、應用能力、科研能力和創新創業實踐能力。那么,在四項能力的培養中,應當以何者為“中心”提升學生的專業能力呢?本文認為,法學本科生培養質量的提升,應當是知識與能力的同步提高,而將科研能力作為學生培養質量的核心,有助于全面提高法學本科生的專業能力。

一、以科研能力為核心提高法學本科生培養質量

何謂“科研能力”?國外學者對科研能力的界定,采用廣義的觀點。英國學者克里斯蒂娜•休斯、馬爾克姆•泰特對“研究”所做的定義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研究,需要的很多技巧都是普通的、日常的技巧,包括提出問題、傾聽、做記錄和思考的能力;研究并不是由超然的科學家進行的完全客觀的活動,它是一種社會活動,受到研究者本人持有的動機和價值觀念的強烈影響。美國學者布魯姆對學習的認知過程的分類,除知識外,還包括對知識的理解、適用、分析、歸納與評價。理解是指該人知道或被告知的是什么,也可以使用被告知的材料或概念,雖然不一定能將該概念或材料與其他東西聯系起來或完全了解它。例如,對《合同法》某一條文,能舉例說明其適用條件和法律后果。適用是指將某一抽象的規則應用于特定或具體的情況。例如,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學生能找出適用的規則,然后將它適用于有關事實,得出結果。分析是指將某一個概念或事實分解成簡單的組成部分,找出這些部分的屬性和關系。例如,民事法律關系可分解為主體、客體及內容三個部分,三個部分具有緊密的關聯性。歸納是指將不同成分或部分放在一起形成一體。評價是指關于材料及方法對某些目的的價值判斷。從兩國學者的觀點可得出以下幾點:第一,科研能力就是一種認知能力或者智力能力。第二,在這種廣義的科研能力概念下,學習能力、應用能力都屬于科研能力的組成部分。我國學者通常對科研能力采用狹義的定義,普遍認為,科研能力主要包括發現和提出問題的能力、獲取信息和收集資料的能力、對研究對象及其相關資料和信息進行分析與思考的能力、運用創造性思維提出新思想、新方法和新結果的能力,以及對科研活動的過程與結果進行表達的能力。我國學者將科研能力界定為較高級的認知能力。顯然,新國標中的“科研能力”也在此意義上使用。本文認為,廣義的科研能力即智力能力。學習的認知過程中各項能力是不可分割的,新國標中所區分的“學習能力”“應用能力”“科研能力”,實際上都是智力能力的組成部分。本文在不同語境下使用“科研能力”,但就文章的主旨而言,采用的是廣義的科研能力。只有真正提高學生的科研能力,才能解決學生培養質量問題。就高校法學專業而言,畢業論文一直是衡量學生培養質量的重要指標。但高校法學院普遍反映學生的畢業論文寫作質量差,學生只會陳述法條和他人觀點,有的學生甚至連他人觀點都未理解,只是復制粘貼、囫圇吞棗。畢業論文質量不高的原因從表面上看是學生并未掌握科研方法的知識和缺乏寫作技能的訓練,但究其本質原因是高校在理念上認為“科研能力”只是研究生培養的主要目標,而非本科生培養的主要任務。在此理念之下,很多學校并未在本科階段開設法學方法論課程;有的雖然開設,也未結合學生進行法學研究活動的需要。就學生寫作技能的訓練,有的學校雖然有學年論文實踐環節,但也流于形式,學生并未通過學年論文的寫作獲得法學思維能力的訓練。舉例而言,法學研究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為法律解釋方法,而多數法學院校并未系統傳授這一研究方法并訓練學生掌握這種方法。實務界對學生培養質量的質疑主要是反映學生的“應用能力”與“實踐能力”不足。實務界認為學生只學習了理論,而未掌握應用能力。事實上,法科學生并未掌握的是“理論知識”而非“應用能力”,也就是說,學生在學習能力方面存在問題,未能真正獲得和更新理論知識。例如,從事實務的畢業生咨詢的民事疑難案件,有的案件屬于法律存在漏洞,需要補充;有的屬于法條更新而并未了解新的法條背后的理論。多數情形,不是應用能力的問題,而是理論知識的問題。至于所謂“實踐能力的不足”,不應當歸因于法學院的教學。因為這種能力的培養不是法學院教學的“核心”。何美歡教授對此有很好的論述。她認為,實務技能(即可認為是實踐能力)的核心是處理業務中的人際關系,尤其表現為對待客戶的“臨床態度”或辦公室管理技能。這種能力的培養不是通過法學院的教學活動,往往通過實習等實踐環節來鍛煉。

二、法學鑒定式案例教學是提高學生科研能力的重要教學方式

所謂鑒定式(Gutachtenstil)案例教學法,是指德國高校法學院在教學過程中廣泛采用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采用該方法分析案例時,要遵循邏輯三段論的規則,先假設所有可能的情形,再分別進行分析論證,最后得出結論。該種教學法適用于民法、刑法和公法等各部門法。在德國,通常在一、二年級開設案例練習課適用這種教學法。這種課程往往進行小班授課,授課人數通常為每班15~20人。民法的案例教學,通常稱為“請求權基礎的方法”。典型的案例題的出題模式為:“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范,主張何種權利。”尋找依據的法律規范是“找法”的過程。而相應的支持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法律規范,即為請求權規范基礎,簡稱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方法在適用時,有一定的檢查順序,須按照合同請求權、類合同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物權關系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他請求權的順序依次檢索。而在檢查每一個請求權基礎是否成立時,又必須嚴格按照請求權是否產生、是否消滅、是否可行使三個步驟來進行。刑法鑒定式案例教學則以構成要件的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這三個階層為分析框架,行政法鑒定式案例教學則存在著違法性審查和請求權基礎兩種模式。源自德國的鑒定式案例教學法在日本、中國臺灣被廣泛傳播,并產生持久的影響,主要在于其有利于法律人能力的培養。第一,有助于提高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及其適用能力。鑒定式案例教學法以具體案例為研習對象,需要學生從法律條文出發解答案例。在此過程中,學生不能僅以法學概念、理論為出發點回答,需要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同時加深對法條中所涉及的概念、制度、理論的理解,才能真正理解法條。在此基礎上,學生查閱法條,結合具體案例分析,可增加其對法學知識的理解和適用能力。第二,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分析、歸納及評價能力。鑒定式案例教學法需遵循邏輯三段論,即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分析模式。在法學邏輯三段論中,法條是大前提,具體案件的事實是小前提,將事實適用于法條,才能得出結論。而在此過程中,學生分析歸納法條、事實的能力以及理論觀點、學說的能力將不斷提高。同時在適用法條的過程中,對現有法律規定的價值取向、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是否合理,也會形成自己獨有的評價與判斷,學生的評價能力會逐步提升。第三,有助于提高學生主動收集、檢索資料的能力。學生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法律規定有漏洞,而理論、學說有分歧,這會促使學生主動收集、檢索國內外資料,以求證理論、學說的合理性。收集、檢索資料的能力在此過程中的提高不亞于或者說比在論文寫作過程中提高更快,因為有了問題意識的主動收集和檢索更有效率。第四,有助于促使學生養成獨立思考與交流的能力。學生在“找法”的過程中,需要解決法律適用的“大前提”,若找到法律,可能要進行法律解釋;若找不到法律,可能要進行漏洞補充或價值補充。在此過程中,學生個體進行的是獨立的“法律思維之旅”。而為了更好地解釋法律,學生可能要比較對法律不同的解釋理論、學說及判決,在此過程中,需要不斷地思考、評析文獻中提到的觀點,與其中的觀點交鋒。在案例研習中,通常以小組進行,學生在與其他同學的交流中,他需要傾聽并理解他人的觀點,也可能要說服他人,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與書面表達能力也能夠得到提高。

三、法學鑒定式案例教學在我國的發展

目前,國內鑒定式案例教學法已初具規模,并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以不同方式開展鑒定式案例教學法的高校主要有: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這些高校開展的鑒定式案例教學法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模式為在法學培養方案中設置案例課程,面向本校法學專業學生開展,例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另一種模式為通過暑期夏令營的形式,面向全國高校學生開展,例如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以下介紹的內容主要來自2019年5月24日至26日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辦的“法學教育中的案例教學”研討會相關學者的經驗分享。北京大學的葛云松、車浩、劉哲瑋分別開設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案例教學課程。葛云松老師的案例教學分為初階訓練與高階訓練。初階訓練在理論課程中完成,高階訓練則通過高年級開設的案例課程完成。初階訓練主要是在有限教學時間內,控制學生依據材料處理案件的能力。具體方法是給學生兩個法條,與個案材料結合,讓學生給出分析結論。這種訓練方法通過隨堂檢測來完成。華東政法大學姚明斌老師在2012年開始開設請求權基礎案例研習課。大二開設民法初階課程,課程為單周上課;大三開設民法高階課程。平時作業有七至八次,占考核成績的70%,期末考查占30%。該課程的授課師資要求是在德國學習過鑒定式案例教學法或者獨立完成過解題報告。學生反映通過這種學習方式,主干課的知識學活了。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主要特色是開展鑒定式案例教學法的暑期夏令營。該夏令營在2017年、2018年均取得良好的效果,并于2019年8月2日至15日再次開設。授課分為中國民法案例分析、中國刑法案例分析、中國公法案例分析。授課形式為每天上午由任課教師授課,下午由學員分組討論次日講解的案例,并制作個人案例分析報告,每個學員均需提交個人作業,每組選出最優的一份作業并附討論記錄,當晚按組匯總提交。任課教師次日上午對作業進行評講,下午進行答疑。教學團隊由張家勇、夏吳晗、季紅明、陳大創、王復春、查云飛、曾韜、黃澤敏、劉征峰組成,師資隊伍全部具有留德或海外留學背景。在“法學教育中的案例教學”研討會上與會學者對“鑒定式案例教學”的重要意義基本達成了共識,會后不久,北京大學于2019年9月4日至5日舉辦“首屆全國法學教育師資研修班———民法教學方法:基礎課與案例課”。此次師資培訓不同于以往的一個特色是關于案例課的教學展示與培訓,而該案例研習課也將主要展示德國的鑒定式案例教學法。從上文的典型院校開展法學鑒定式案例教學的形勢來看,未來這種案例教學法會日益受到重視,并逐漸被引入我國其他高校。但是,目前在國內法學院校開展鑒定式案例教學還存在諸多障礙。其一,“法律思維能力”定位不準確。從法學人才培養的國家標準來看,“法學類專業的思維方法”只是作為“素質”要求被提到,而在法學專業能力中并未明確規定“法律思維能力”。綱舉則目張,如果在國家標準中“法律思維能力”未被作為一項能力來對待,那么在法學教學中這種能力的訓練被忽視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在“國家標準”的能力要求中明確將“法律思維能力”作為法學本科生專業技能之一。其二,案例教學未被設定為“課程”。法學本科專業培養方案必須依據國家標準提出的“法律思維能力”這一培養目標,合理設置案例課程。鑒定式案例教學法以一定的理論課為基礎,所以不宜開設過早。在培養方案中可設置在大二或大三的課程中。同時,民法、刑法、公法都應當開設相應的鑒定式案例教學課程。但由于對“法律思維能力”訓練認識不足,許多學校并未開設案例教學課程。其三,師資隊伍培養不足。德國鑒定式案例教學法引自德國,本國培養的高校法學教師基本未接受這樣的能力訓練。雖然目前國內一流法學院校已有留德師資的引進,也有個別高校培養出經過案例教學法技能訓練的畢業生,但全國能勝任這種教學的師資隊伍的培養仍需假以時日。其四,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理念有待變革。我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有大量案例考查,但無論客觀題還是主觀題,從命題目的、命題方式均未依循鑒定式案例教學法原理,仍然存在大量對法條知識點的記憶考查。如果不能改變司法考試的案例考查方式,那么鑒定式案例教學法在全國的推廣仍將受到很大的影響。此外,鑒定式案例教學中案例的選擇、教材的編寫都需要在教學實踐中不斷探索。但是,毋庸質疑,鑒定式案例教學法已開始在我國法學教育中生根、開花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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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中秀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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