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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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范文1

這次會議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全省、全市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會議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做好我區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剛才,傳達了全市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區關于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意見和辦法,區地稅局副局長葛家懷同志和區殘聯理事長張遠禮同志分別代表區地稅局和區殘聯講了很好的意見,大家要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再講幾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就業是民生之本,擴大就業是我國當前和今后很長一段時期一項重大而艱巨的任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一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我省頒布的《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城鄉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X.X%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由于各種原因而不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措施,是以人為本,維護社會公正、公平的具體體現。我區有X.X萬殘疾人,安排他們就業的任務非常繁重。在國家、社會、家庭的扶助下,采取多種形式,使殘疾人由救濟供養對象變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不僅能夠從根本上改變殘疾人的生活狀況和社會地位,而且能夠解除部分家庭的后顧之憂。如果有相當一部分殘疾人不能安居樂業、擺脫貧困,不僅會增加其家庭負擔,而且會影響社會穩定,還有損人民政府的形象。因此,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促進殘疾人就業的重要意義,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樹立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真履行職責,采取得力措施,切實把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落到實處。

從近幾年我區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看,雖然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也存在著不少問題,主要是殘聯屬群團組織,成立晚、人手少、收繳手段落后,執法力度不夠,征收面窄、效率低,盡管每年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也難以做到應收盡收。其次是宣傳力度不夠,還沒有像稅收工作那樣深入人心。地稅部門機構健全,征收手段先進,征收網絡完善。從外地已實行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情況看,實行地稅代收的效果十分明顯,不僅加大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力度,而且促進了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為搞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工作,區政府已正式同意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這是為促進我區殘疾人就業作出的一項重要舉措。地稅部門和殘聯要切實增強責任意識,按照各自的分工,密切配合,狠抓落實,切實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收盡收,力爭使全區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再上一個新臺階。

二、加大力度,強化措施,確保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的落實

《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由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問題的通知》、《XX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及《XX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辦法》,為全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證。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按照這些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開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工作。一是要搞好宣傳。要通過電視、宣傳車等形式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讓社會各界充分認識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目的和意義,在全社會形成關心支持殘疾人就業和自覺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濃厚氛圍,進一步增強社會各界的社會責任感,推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二是要搞好征收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地稅部門代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新形勢下開展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新探索,對地稅部門特別是殘聯而言是一項新舉措。地稅和殘聯要按照要求,搞好業務培訓,提高征收人員的業務素質,盡快適應代收工作的需要。三是要嚴格依法征收。要認真做好用工單位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確認、應繳納保障金數額核定、減免管理、違章處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既要防止漏征,又要防止重復征收。對那些既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態度蠻橫,妨礙征收的單位,要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曝光。

三、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充分發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扶持殘疾人就業、幫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專項資金,它的設立,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殘疾人的關懷和對殘疾人事業的重視。各級殘聯要嚴格按照第XXX號省政府令規定的范圍使用保障金,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在資金使用上,要進一步加大對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自身素質和參與就業的能力;要大力扶持殘疾人個體創業和合伙經辦企業,鼓勵更多的殘疾人自謀職業;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或在安排殘疾人就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要給予大張旗鼓的表彰、獎勵。同時,要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加強財務管理,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并將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按年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嚴禁貪污浪費和挪作他用,發現有違紀違法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傊?,要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取之社會,用之于殘疾人和殘疾人事業,發揮出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強化領導,密切配合,推動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順利進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工作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必須加強領導,搞好部門之間的協調。有關部門要按照部門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地稅部門要把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作為本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工作計劃,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時足額征繳入庫。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管理,嚴格入庫和支付制度,確保這一專項資金用于殘疾人事業。殘聯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認真履行統一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的職責,加強隊伍自身建設,盡快適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代收后發生的新變化,按照新的業務要求,積極主動搞好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同時要認真研究解決好有關遺留問題。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和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作的宣傳,不斷提高用人單位和社會各界對殘疾人就業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繳重要性的認識,推進代收工作的順利開展。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不僅是應盡的社會義務,而且是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各用人單位一定要統一思想認識,按時向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和報送有關資料,積極主動地在征繳期限內依法申報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范文2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轉發財政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財社〔1995〕457號),現就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勞動就業機構收繳和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有關會計處理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收繳“保障金”的會計分錄

    (一)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核收街道、鄉(鎮)上繳的“保障金”會計分錄

      收:暫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收:其他存款

    (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將“保障金”60%上繳市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匯總上繳市財政局;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將“保障金”40%上繳區、縣財政局的會計分錄

      付:暫存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付:其他存款

    (三)市財政局和區、縣財政局,批準轉回市和區、縣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機構年度工作經費的會計分錄

      收:預算外收入

      收: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時,在預算外支出總科目下設五個明細科目:

    1.培訓費;

    2.獎勵費;

    3.扶持費;

    4.機構經費;

    5.其他費用。

    (一)使用“保障金”為殘疾人舉辦各種就業培訓班或購置器材、書本等的會計分錄

      付:預算外支出??培訓費

      付: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的單位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的會計分錄

      付:預算外支出?獎勵費

      付:其他存款

    (三)使用“保障金”支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的會計分錄

      付:預算外支出??扶持費

      付:其他存款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使用“保障金”補助殘疾人就業機構經費開支時,一律使用預算內經費支出的12個“目”級科目,如: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離退休人員費用、人民助學金、公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業務費、其他費用、差額補助費、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的會計分錄

      付:預算外支出??工資

      ??補助工資

      ??職工福利費等

      付:現金

    (五)培訓費、獎勵費、扶持費、機構經費等4個明細科目中沒有涉及到的費用支出,全部放在“其它費用”中列支的會計分錄

      付:預算外支出??其它費用

      付:其他存款

    三、對逾期不交“保障金”的單位按日加收5‰滯納金的會計分錄

      收:預算外收入??滯納金

      收:其他存款

    四、“保障金”的存款利息的會計分錄

      收:預算外收入??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利息

      收:其他存款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范文3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本省城鎮常住戶口,持有所在地的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和就業要求的無業殘疾人的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委托,分級主管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h級以上(含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殘疾人待業調查,就業登記,能力評估,職業培訓,就業介紹、咨詢、指導及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勞動部門和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指導。

各級勞動、人事、財政、計劃、統計、稅務、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上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可以將其負責的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委托下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

第四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及中直單位,均應當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一名盲人就業可按兩名殘疾人計算。本單位直屬福利企業安排的殘疾人可計入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任務數內。

鼓勵城鄉個體工商戶安排殘疾人就業。

各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等方面的照顧。

第五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堅持就地、就近的原則,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推薦,也可會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向社會招收。

第六條  各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程度,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殘疾職工在轉正、定級、升級、職稱評定、生活待遇、勞動保護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第七條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和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其數額按照差額人數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中、省直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省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市(行署)、縣(市、區)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由同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負責。其中企業、經費自理和部分自理的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稅部門協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進行收繳。

第九條  各單位每年應當在年底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填報由省殘疾人聯合會與省統計局統一印制的《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逾期不報的單位按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待。

第十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根據《單位殘疾職工情況表》確定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名單,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應當按繳款通知所列的銀行帳戶、應繳數額和繳納期限,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一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十二條  企業需減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經財政部門會同殘疾人聯合會審批后,可給予減免照顧。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批準,逾期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補助殘疾人就業前職業技術培訓;

(二)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適當補助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經費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四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使用財政部統一制定、省財政廳統一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并加蓋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印章。

第十五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屬預算外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按規定用途??顚S?,嚴禁平調或挪作他用,保障金存款利息收入計入保障金。

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度收支預算,經同級殘疾人聯合會審核、財政部門批準后,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上一級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十六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報同級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七條  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弄虛作假、拒不安排殘疾人就業又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殘疾人聯合會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限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殘疾人聯合會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殘疾人聯合會和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由本單位、上級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省農墾、森工主管部門按本規定負責本系統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范文4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要求就業的殘疾人,為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p>

二、將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額人數繳納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征收;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可以委托稅務、財政部門代為征收或扣繳,也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征收?!睂⒌谖鍡l第三款刪除。

三、將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殘疾人就業,納入財政預算,嚴格審批,嚴禁挪作他用?!?/p>

四、將第十三條刪除。

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

(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的決定》修訂公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一定勞動能力、自愿要求就業的殘疾人,為按比例安排就業的對象。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是本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和區、縣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在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具體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殘疾人勞動就業狀況調查;

(二)殘疾人勞動能力評估和職業培訓;

(三)殘疾人就業咨詢、登記和職業介紹;

(四)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福利企業除外)、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不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上述比例計算,應當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計算;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第五條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額人數繳納上年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征收;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可以委托稅務、財政部門代為征收或扣繳,也可以委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繳納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第六條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位,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殘疾人就業,納入財政預算,嚴格審批,嚴禁挪作他用。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范圍:

(一)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

(二)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或者個體經營;

(三)獎勵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補貼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的必需開支;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其他開支。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或者所在區、縣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遞交單位職工情況表,如實填寫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等情況。

第十條市和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和各單位填報并經核實的單位職工情況表,確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和繳納的數額,并且向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第十一條因虧損等原因需要緩繳或者減、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必須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核定的企業年度財務結算或者決算報表提出申請,報送市或者所在區、縣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審核,并經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批準后,方可緩繳或者減、免繳納。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范文5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私營、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

有本省常住戶口、符合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殘疾標準、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失業殘疾人為就業對象。

第三條  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領導下,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進行具體操作和管理。

財政、勞動、工商、統計、稅務、人事等部門應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密切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都應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6%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不能按前款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必須按該單位報送給統計部門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年人均工資收入的6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并應制定錄用殘疾職工的計劃。

第五條  下列情形,可作為核定殘疾人就業比例計算:

(一)在崗的精神殘疾職工;

(二)持有傷殘軍人證明的傷殘軍人;

(三)按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被評定的傷殘職工,其傷殘情況符合國務院規定標準的。

每安排一名在崗重度肢殘人或盲人可以按安排二名殘疾人計算,評判重度肢殘人以國務院規定標準為準。

單獨投資興辦福利企業的企事業單位,所辦的福利企業招收的殘疾人可作為本單位安排殘疾人計算。

不在崗或已經離休退休退職的殘疾人員,不計入安排就業數,但不影響其本人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殘疾人待遇。

第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的殘疾學生,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得因其殘疾拒絕錄用或接收。

第七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應根據市場和各用人單位需要,有組織地對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可建立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

第八條  就業后的殘疾人在職稱評定、轉正定級、晉升、工資、勞動保險、福利等方面應享受與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條  企業實行合理勞動組合或關、停、并、轉,應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工作、生活。

第十條  各單位應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將本單位當年在職職工人數、殘疾職工花名冊,按隸屬關系分別報送省、地(市)、縣(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

統計報表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會同省統計局統一印制。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繳和管理按行政隸屬關系由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承辦。

第十二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外收入或預算經費包干結余中列支;以上經費不足支付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可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原則上不予減免,如因特別困難確需減免保障金的,由單位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可以給予減免。

第十四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按照下列規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

(二)社會各單位為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備、設施改造費用的補貼;

(三)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五)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

第十五條  年度收繳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于各個項目的比例應掌握在:培訓費不少于50%;扶持費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獎勵等各項費用。

第十六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七條  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專用票據》。

第十八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預算外資金進行管理,專戶儲存、??顚S?。

第十九條  各級殘疾人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對各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進行核查,向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發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

第二十條  對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拒絕填報本單位統計報表的,核定時視該單位為無殘疾人;對虛報、瞞報本單位職工總數、工資總額以及錄用殘疾職工人數的,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數字為準;對逾期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每遲延一日按其應繳金額總數的5‰計算滯納金;對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該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并責令限期改正。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范文6

認真貫徹落實中、省、市,關于殘疾人勞動就業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令、法規,以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規范劃建設為主題,采取“四種”方法,“五種”模式,大力開展殘疾人培訓、就業、執法工作,彰顯“六大”特色,開創全縣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新局面,為改善全縣殘疾人民生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目標任務

2013年,開展殘疾人及家庭成員培訓1500人,其中:特殊技能培訓50人,職業技能培訓200人,農村實用技術培訓1000人,實名制培訓250人。安置殘疾人就業120人,其中集中就業20人,分散安置20人,個體從業80人。依法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70萬元。開展殘疾人宣傳、調研、、維權等工作。

三、主要措施

(一)強化理論學習,全面提升干部職工政治業務綜合素質。認真學習黨的十精神實質;認真學習殘疾人政策、法律、法令、法規;認真學習殘疾人培訓就業專業知識。全面提升全體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理論水平、業務技能和獨擋一面的工作能力。

(二)加強規范化建設,整體推進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達標。根據宜市殘聯[2012]57號、宜市殘就[2012]17號文件精神,積極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編委、財政等部門,做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人員編制科學合理,工作經費保障及時,機構運行高效順暢,服務水平明顯提高,全面實現統一服務對象、統一業務流程、統一機構標識、統一人員標準和統一服務準則的“五統一”規范化建設。

(三)嚴明財經紀律,把有限的助殘資金用到殘疾人身上。加強扶殘助殘資金管理,做到年初有預算,年中有檢查,年末有決算。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實行財務公開透明,倡導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壓縮非生開支。強化扶殘助殘項目建設,做到年初有計劃、年中有督辦、年末有驗收,項目扶持到戶,資金扶持到人,影像資料齊全,做好跟蹤服務。

(四)開展技能培訓,提升殘疾人就業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采取“特殊培訓針對性、職業培訓專業性、農技培訓實用性、法律培訓規范性”的方法,計劃培訓殘疾人1500人。其中;特殊技能培訓50人;職業技能培訓200人;農村實用技術培訓1000人;實名制專項培訓250人。通過特殊技能、職業技能、實用技術培訓,提高殘疾人科技文化水平;提升殘疾人就業能力,改善殘疾人的生存狀況。

(五)著力安殘就業,縮小殘疾人與正常人生活質量的差距。采取“依山就源安置、集中就業安置、分散按比例安置、異地聯合安置、個體從業安置”的方法,計劃安置殘疾人就業120人。其中:縣內殘福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20人;縣境內企業分散按比例安置殘疾人20人;個體從業安置殘疾人80人。真正達到“安置一人、幸福一家、和諧一片、穩定一方”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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