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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1
在工程建設水平不斷提升的背景下,工程項目承包管理以及施工模式不斷發展與創新,有關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在工程建設中所占據的地位日益提高。做好總承包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對于提高工程項目建設水平而言有重要意義與價值。
1總承包合同管理的意義
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總承包合同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企業以書面方式對自身為當事人所展開的一系列工程建設與施工行為進行管理的約束與控制,包括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轉讓、終止等多個方面。工程管理人員應當以總承包合同中的有關條款為依據,對工程建設中相關責任人的具體行為進行全面監督與審查,把握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具體細節,促進工程建設整體穩定性的提升[1]??偝邪贤芾響斁哂腥^程性、系統性以及動態性的特點,重視合同自簽訂至失效期間各個階段的管理,深入現場調查工程建設相關責任人在合同執行期間的實際情況,把握總承包合同管理的階段性發展動態,為工程管理提供充分的調查時間,避免在履行總承包合同過程中導致工程建設出現一系列質量事故或安全隱患。
2總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在當前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實踐中,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直接影響了總承包合同管理目標的實現。首先,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在變更管理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伴隨著工程招標設計以及施工圖紙設計等工作的深入開展,工程建設設計方案更為細化與具體,在此過程中可能會產生下一系列的變更事項。但變更管理若不及時跟上,可能會導致工程建設設計方案的更改缺乏監督管理,直接降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設計的整體質量,甚至存在誘發投資風險的可能性。其次,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分包管理缺乏科學性。在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相關條款以及描述文字的錯漏可能在后期誘發工程糾紛或其他風險事件,對合同約束與管理工作的開展產生不良影響。除此以外,總承包合同的職責效用也難以得到履行,合同雙方可能產生大量的糾紛與矛盾。最后,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在管理形式上存在錯漏。在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分包過程中,各方責任人多關注分包合同的管理,忽視對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在這一背景下,施工方執行項目建設任務過程中常因業主方原因導致總承包工程工期延誤或費用增加,導致工程建設存在巨大的資金風險。
3總承包合同管理的關鍵策略
3.1完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
總承包合同實施過程中必須通過一套健全有效的保證體系確保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開展,進而使工程項目建設中相關合同事件有所約束與控制,促進總承包合同建設目標的實現。在完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的過程中,應著重關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項目部工作人員應當負責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后的具體執行工作項目部包括項目經理、中層管理人員及班組成員等均應當對總承包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認真學習,全面分析并分解合同內容與目標。項目經理應負責向工程項目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全面解釋合同主要內容并說明合同中存在的風險。在此基礎之上,各部門負責人應面向本部門管理人員進行合同交底,引入目標管理機制,確保管理人員熟悉總承包合同相關內容、管理程序,了解總承包商在工程建設中應履行的合同責任、法律責任及工程范圍。項目部上下應嚴格按照總承包合同展開施工作業,最大限度地減少合同執行中存在的誤差。2)規范總承包合同管理程序總承包合同在實施過程中涉及到大量的管理任務,必須對各方關系進行認真協調,提高合同實施的程序化及規范化水平,并引入質量保證工作體系促進合同管理目標的順利實現。這樣一則可以在總承包合同管理實踐中引入協調會制度,二則可針對合同執行中的經常性事務制定規范化工作程序,為合同管理人員的各項操作提供可靠依據[2]。3)建立報告行文工作制度在總承包合同管理實施過程中,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包括總承包商、業主方、與分包商及監理方)的溝通交流均應當有書面形式,以符合工程管理實際需求。在報告行文中,應納入包括工程量定期報告、工程環境變化、工程地質條件及其他特殊情況等內容,并由業主方以及監理方負責人簽字復核。各方在工程合同執行中的所有協商與意見均應有書面文件作為工作依據。
3.2加強合同實施過程控制
在總承包合同執行過程中,必須通過對工程目標的嚴格管理以及合同實施期間的動態監督跟蹤,促進承包合同中相關條款的有效落實。1)加強對工程實施的跟蹤與監督在總承包合同實施期間,相關條款的執行會受到大量因素的影響,合同實施情況與預期目標間容易產生偏差。為避免該問題影響合同管理質量,應加強對總承包合同執行期間的全過程監督控制,及時發現偏差原因,并對合同實施進行適當調整,以采購合同以及分包合同為重點。對合同相關內容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及時完善反饋信息,以保證合同實施達到理想效果[3]。2)加強對工程目標的管理總承包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工程項目建設的總體目標,該目標經層層分解后落實至各個分包商,并構成一個完整的目標體系??傮w目標經分解后的實現情況將直接關系到總承包合同執行目標的實現。因此,合同控制不僅是針對與業主之間的總承包合同,而且包括其他相關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購合同等,也包括這些合同間的協調控制。尤其在目前的總承包模式不完善的情況下,溝通和協調變得尤為重要。
3.3強化合同變更管理
總承包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受大量因素影響頻繁發生變更,這正是工程建設合同的最主要特點之一。合同變更是工程建設中現場索賠的重要依據之一,各方責任人必須針對合同變更進行全面及時的處理,變更內容應當立即在工程實施中體現出來。從總承包商的角度來說,一方面需要參考工程建設合同條件的變化,及時向業主方提出索賠要求,以彌補工程建設中的損失;另一方面需要根據分包合同中的條款約定,對分包商提出的索賠訴求進行分析,針對分包商自身因素導致工期延誤或質量缺陷的事件,應當積極展開反索賠。
4結語
總承包合同管理作為工程項目建設期間非常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在工程建設施工期間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偝邪贤芾砉ぷ鞯挠行ч_展能夠確保項目建設任務的動態實施,同時使工程總承包合同雙方在合同職責履行過程中具備可靠的安全保障,避免工程建設期間總承包合同雙方出現糾紛或矛盾,促進工程建設目標的圓滿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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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克忠.淺談水利水電工程EPC總承包模式下的總承包合同管理[J].甘肅農業,2016,(18):50-51.
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2
關鍵詞:工程總承包;項目成本;合同管理;
通常來講,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的中最重要組成部分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須融合于整個工程項目管理中,必須對整個項目、項目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項目的所有工程活動實施有效的合同管理。在工程建設中,沒有合同意識,則工程項目整體目標不明;沒有合同管理,則項目管理難以形成系統,難以有高效率,并使效益喪失殆盡。沒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則不可能有有效的工程項目管理,當然就不可能實現工程項目的目標。加強合同管理使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當今市場競爭激烈,投資結構多元化,使工程建設合同利潤逐漸減少,合同風險增大,合同條件日趨苛刻。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的慣性,真正體現市場尚未有效形成。如何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做好合同管理,本人從以下四個方面談談體會:
一、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
建立合同實施的保證體系,也是企業為保證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有序地進行,工程項目的全部合同事件處于受控狀態,以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
(一)做好合同交底,注意分解合同責任,實行有效的目標管理。企業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后,具體項目的實施是項目部人員。項目部從項目經理到項目成員,各部門管理人員,都應該掌握合同各條款,對合同進行分析、分解。項目主要負責人要向項目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對合同的主要內容及存在的風險作出解釋和說明,“合同交底”是實行目標管理的有效手段,大家只有在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各種規定及要求、管理程序的同時,才能了解作為總承包商的合同責任、工程范圍以及法律責任。在傳統的工程項目管理中,要克服人們注重“圖紙交底”工作,忽略“合同交底”工作的問題。合同交底工作做好了,通過“按合同施工”才能在執行合同時不出或少出差錯。
(二)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企業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通常較多。如何協調好個方面關系,真正使得總承包合同實施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按預期計劃和質量保證體系完成任務。一方面建立并制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協調會制度,另一方面,對于一些經常性的工作按程序化正常開展工作,只要有章可循,管理人員也就不必進行經常性的解釋和督促。
(三)文檔管理系統非常重要。每一項目都要設立合同管理專門人員。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各種合同資料和相關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不要怕繁瑣,怕花費時間和精力。一個項目中工程的原始資料都是在合同實施的過程中產生的,通常是由業主、分包商及項目的管理人員提供。建立文檔并有效管理對以后工程的索賠與反索賠有著極其重要意義。
(四)建立健全報告和行文制度。工程總承包商和業主、監理工程師、分包商之間的溝通都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或以書面形式成為最終依據。這既是合同的要求,也是經濟法律的要求,更是工程管理的需要。內容包括:定期工程實施報告,工作量報表;工程過程中發生的特殊情況及其處理的書面文件,如工程環境的突然變化、不可預測的地質條件以及其他情況等等,這些都必須有監理工程師及總承包方的簽署和認可。對在工程中合同雙方的任何協商、意見、請示、指示都應落實在紙上。有依有據。
二、合同實施過程必須嚴格控制
對工程項目的有效管理真正最好的手段就是合同管理,而合同實施控制是合同實施過程中對合同實行控制的重要環節。
(一) 實施工程控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控制、質量控制、安全控制、進度控制和成本費用控制。對工程目標進行強有力的控制,整個工程建設的總目標在總承包合同中已經定義,實施合同就是將這個目標經分解后落實到各個環節,并形成目標體系。分解后的目標是圍繞總目標進行的,分解后的目標實現與否及其落實的質量,直接關系到總目標的實現與否及其質量,這就是它們的辯證關系。控制這些目標就是為了保證工程實施按預定的計劃進行,順利地實現預定的目標。
對一個合同的控制要根據其本質特性,在合同的實施過程經常會受到外界的干擾,這就需要及時發現,并加以調整。合同如果本身發生了變化,總承包商的合同控制,在總承包模式不盡完善的情況下,針對與業主之間的總承包合同,包括與總承包合同相關的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采購合同等等,也包括這些合同間的協調控制,在合同控制中更須加強各種關系的溝通和協調。
(二) 實施合同跟蹤監管。在工程進行的過程中,由于實際情況千變萬化,如導致合同實施與預定目標發生偏離時,必須對合同實施進行跟蹤,不斷找出偏差,加強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調整與控制。
總承包商對分包合同以及采購合同的實施更須有效的控制,對其進行跟蹤和監督,以確保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偝邪踢€有責任對分包商的工程和工作進行統籌協調,以保證總目標的實現。
(三)合同實施過程信息動態管理。隨著工程項目規模擴大與分散,施工難度與質量要求不斷提高,而利潤空間縮小,工程管理難度也越來越大。加之工程項目信息量不斷擴大,信息及時有效交流難度增加,工程管理對信息動態管理的要求提高。信息化管理是給工程項目管理提供了一種先進的管理手段。目前在工程管理中對信息的處理還基于紙介質進行,信息的流速并不快。要充分利用通信和互聯網等先進的信息傳遞方式與工具。對總承包商來說,一是由于項目自身的管理水準的高低,另一方面也受到分包企業自身的管理水平的影響。
因此,加強合同實施過程的信息動態管理,必須從三方面著手。一是明確信息流通的路徑;二是建立項目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有關信息進行鏈接,做到資源共享,加快信息傳播的流速,降低項目管理費用;三是加強對業主、監理、分包商等的信息管理,對信息發出的內容和時間有對方的簽字,對對方信息的流入更要及時處理。
三、重視合同變更管理
通常來說合同內容的頻繁變更是工程合同控制管理的弊端。在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變更中,分包合同的變更比總承包合同變更加頻繁。這是因為總承包合同往往采用固定總價合同,而分包合同采用的形式多樣,有單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等等。如裝飾裝修工程建設中,總承包商收到分包商的合同絕對不僅僅是數以十計。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并不是所有的變更都可以作為合同變更的。如我項目部承建的某政府投資工程的合同中明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于國家規定的動態造價指數上漲……則對項目的投資總額進行調整”;“對于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響,甲方和乙方將協商確定對工程價款和合同工期的調整”;對合同范圍的變更,更是有專門的章節描述,對范圍變更的定義、范圍變更程序、價格的支付等等問題都有明確的條款。
合同頻繁變更是索賠的重要依據,在合同變更中,量最大、最頻繁的是工程變更,所占的工程索賠份額也較大。因此對合同變更的處理要迅速、全面、系統。合同變更指令應立即在工程實施中貫徹并體現出來。對工程變更的責任分析是工程變更起因與工程變更問題處理,是確定索賠與反索賠的重要的直接的依據。
四、加強合同實施的索賠與反索賠管理
合同索賠對總承包商來說,同樣有兩個方面,一是總承包商與業主關系,二是與分包商的關系。合同管理貫穿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層面,而合同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施工索賠。施工索賠亦同時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層面。一方面要根據合同條件的變化,總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的要求,減少工程損失;另一方面總承包商利用分包合同中的有關條款,對分包商提出的索賠進行合理合法的分析,減少分包商提出的索賠。如果因分包商自身原因拖延工期、和不可彌補的質量缺陷及安全責任事故要按合同罰則進行反索賠。同時堅持公平對待各方利益與誰之過、誰賠償的原則。在索賠與反索賠過程中要注重客觀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還要注意在索賠管理中,避免惡意壓低報價,過分期望索賠彌補等現象。
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3
一、對合同主體進行識別性審計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主體是指依照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整體或單體工程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一般總承包合同有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需要有的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為一名或兩名當事人,在審計中應對涉及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識別。
在對主體資格識別審計中,應根據各主體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對主體資格的資質等級、信譽等級、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對發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發包人單位名稱、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進行審計。對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或融資等情況進行審計。
通過對總承包合同主體審計,以識別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標的、工期審計
總承包合同標的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東西,一般用數量表示,也有的技術性項目的合同標的還包括技術性能。由于總承包合同建設規模和投資的多變性、標的數量,就必然隨著變更的協議而變更。因此,審計人員應將與合同標的相關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過鑒證、,予以確認。
建設工程的工期是依據工程的進度而定。但有的總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和實際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導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狀態。因此,在識別工期時一般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或者是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的逾期答復驗收的時間一并考慮。根據實踐針對上述情況應掌握以下幾點:①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驗收一致時,應依約定時間確認工期;②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變更工期確認;③ 按照合同約定當總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發包人在無正當理由或未取得總承包人同意延期驗收的前提下逾期組織驗收的,應按發包人逾期驗收的時間確認工期。同時,在工期確認時,應將開工時間、工期變更情況及其違約責任進行關注。通過審計,明確合同標的和工期的準確性以及工程逾期后過錯方違約責任的確認或處理情況。
三、對設備、材料招投標情況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對以下三種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是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投資的項目;三是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蛘?、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和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 “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等規定。凡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設的設備材料應進行風險管理審計。審計的內容主要有:投標單位、投標時間、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等進行審計。
鑒于有的總承包合同,涉及外購設備、材料,因此對供貨單位、外購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以及其違約責任等情況應進行審計。
通過審計對上述設備材料的招投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識別,對數量計算的準確性予以審核。
四、承攬加工項目工作成果審計。
承攬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項目設計及技術資料之內容。因為有的總承包合同中某些設備、材料為非標準的,它需要總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并提供技術資料。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總承包人(定作人)給付報酬。在對定作人審計時,主要應對其提供設計文件名稱,提供設計文件時間,提供材料名稱、規格、單價、金額、合同約定價,調整價、確認價、驗收時間、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數額等情況進行審計。對承攬人審計時,應對其接受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發現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時間及內容,催告定作人協助履行事項的內容及時間、提交成果時間、提交成果質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貨、承攬人依法對留置成果名稱、留置成果的價值或者承攬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應賠償的數額,以及解除合同的時間等情況進行審計。
除以上情況審計外,還應對承攬人名稱、資質和承攬的設備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違約責任以及項目報酬收付情況進行審計。此項重點是注重對當事人履約情況和承攬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識別性審計。
五、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審計。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發包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整體工程或者單體工程進行驗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項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號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薄拔唇涷炇栈蛘唑炇詹缓细竦模坏媒桓妒褂?。”一般總承包合同對此項都有明確的約定。對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有關部門還有驗收備案的規定。例如:建設部2000年4月7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對逾期或者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2%以上4%以下罰款。因此,對此項審計應十分關注。
根據審計實踐,有的總承包工程對竣工驗收有明確的約定。有的還約定總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時,依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建設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資料。還有的總承包人對發包人(建設方)收到其提交的驗收報告明確在一定時間內應組織驗收,逾期不組織驗收的,或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視為已竣工驗收的約定,這種情況在總承包合同中多見。所以在對總承包工程驗收方面審計中應對項目名稱、竣工時間、已驗收、未驗收、驗收標準和項目保修情況進行識別性審計。
對有違犯上述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業管理者重視或糾正,避免風險。
六、工程質量審計
總承包工程質量,是指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對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對工程交付人所承擔的工程質量,按照標準進行的工程質量檢驗活動。檢驗標準可分為國家規定的標準、行業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質量檢驗標準,應從以下三方面情況進行掌握:一是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二是無約定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無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質量審計時,應對項目名稱、檢驗標準文號或檢驗依據和質量認定情況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況進行審查。
七、工程款收支審計
總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審計,就是審計人員對承包合同當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實活動。工程價款一般包括:① 建設工程土建項目的設計費、材料費、施工人員費用。② 設備費、安裝調試費;③ 承包人的管理費,即總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管理、發包人給付的價款。此項費用如總承包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的,就應將此費用在內。④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將從總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暫留的價款,根據總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屆時再付給總承包人。也有的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生效時向發包人付一定數量款項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后,發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項。但由于有的工程價款構成不同,審計人員應據實核算。
在工程價款確認之后,應將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價款逐筆進行核算。同時還應對收付各方的票據進行鑒證。這是因為有的建設工程緩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進行結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著一方先付款后收發票,或者一方先出具發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暫以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待工程完工結算完畢,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發票等原因,造成票據短缺或無效憑證現象,再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故審計人員對票據審核也不可忽視。具體對工程款收付情況審計,應從支付方和收款方、單位名稱、數額、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時間和數額,以及票據種類等情況進行審查。
八、總承包合同糾紛審計
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進行審計,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產生的異議??偝邪贤婕暗桨l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供貨人等多個主體法律,加之一方或諸方主客觀原因,致使過錯方違反總承包合同事項約定,使相對方遭受損失。守約方依法或依約向過錯方提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張而未獲得賠償,或雙方爭議事項處理結果處于待定狀態。這些糾紛解決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二是依據總承包合同中仲裁條款或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些方式在處理總承包合同糾紛中是多見的。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當事人已處理或者將要申請仲裁起訴的合同糾紛情況進行關注,因為這些糾紛的支付款項,不僅涉及到合同的標的和工程款的數量,也關系到當事人的風險管理。因此,對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審計也是不可忽視的。
九、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
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在履行總承包合同中,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存在或潛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辦法采取措施,消除減少或轉移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形成的風險管理規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活動。由于風險管理工程項目多樣性、主體多體性、風險分擔不等性和風險發生突然性以及動態管理之原因,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形成就分為成文或不成文兩種。因此審計人員在對風險內控制度審計中,在注重對成文制度收集檢查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實際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對風險管理的效果評價時,應從內控制度建立環節的完整性、執行環節的及時性和監督環節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對風險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價。
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4
【關鍵詞】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解決措施
中圖分類號:F54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最近幾年,我國鐵路建設的規模空間擴大,從此也給總承包單位帶來了新的挑戰,同時也給承包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施加了很大壓力。所有的合同管理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則,確保合同管理所采取的原則都合法化,科學化,合理化,效益最大化。所謂的施工總承包指的是建筑單位將所有施工任務發包給具備一定資質條件的總承包單位。
一、鐵路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定義
我國實行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時間較晚,建設部的文件指出:工程總承包就是一種組織模式,其以投標或議標為主要形式,受業主委托,以合同規定為依據,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所有施工過程進行承包,并負全部責任。我國鐵路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鐵道部在2006年頒布了《鐵路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其對工程總承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并規定工程總承包采用總價下的節點計價方式。因此,工程總承包模式包含了設計施工圖的設計、物資采購、整體施工過程,雖然有效的減輕了建設單位的工作難度及工作量,但同時也增加了承包風險和管理工作內容。與此同時,鐵路工程建設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變化也很大,所以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必要的分析與研究,從而可以更加明確工程建設中各單位的責任,對合同風險也能起到分擔作用,確保建設項目的順利完成。
二、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特點
首先、在施工總承包合同確立簽訂后,施工方所承擔的風險相對于其他參建方的風險要大。其次、合同對于各方參與者如發包人、承包人在對合同事務的處理能力上要求較高。第三、在明確了承包人承擔風險范圍時,工程變更的等級如果沒有達到I類,那么其風險報酬可以通過風險包干費體現出來,并不會另行計量。第四、業主可以對投資進行更方便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業主的工作量,但同時也有對施工方在各個層面的管理水平及技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五、履行合同時,采取獨立計量方式,通常只與工程量清單密切相連。此外,由于合同價款的固定性,因此只要變更未達到I類,就合同價款就是結算價格。
三、施工總承包合同下施工方合同管理的特點
目前,鐵路建設項目都存在單個標段管段長、技術含量高、合同管理復雜的特點,因此鐵路工程施工方合同管理也具有鮮明的特點,其表現如下:
第一、合同管理的連續性不間斷性。由于鐵路工程的施工時間長,整體施工方合同都是連續不斷的,一直到合同終止。第二、施工方的合同管理存在動態性。鐵路工程建設的規模大,過程復雜,對工程影響的因素也極其復雜,因此就使得合同可能隨時發生變化。施工方的合同管理也就會隨著實際情況的變化而做出相應的調整,不能一成不變。第三、施工方的合同管理通常都比較復雜。項目繁多,合同的文件、條款都非常多,履行過程也很復雜,管理任務繁瑣。第四、不確定性。鐵路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方面多,工期也較長,因此受其影響在合同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風險。第五、涉及面廣闊。
四、鐵路施工總承包合同存在的潛在風險及預防措施
(一)鐵路施工總承包合同存在的潛在風險
總承包合同的作用是約束業主和總承包商之間責任、權利及義務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工程項目目標的實現受其直接影響。但是由于鐵路建設項目的規模大、工期長、受自然環境的影響較大等特點,對于施工企業而言其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潛在性風險。主要表現以下幾點:1)法律法規變化風險。由于鐵路工程項目的地域跨度較大,時常會出現設計階段同履行合同階段之間出現法律條文不符的情況,特別是計價體系的變化,合同中也不會做出明確的展示,這種風險的發生幾率較大。2)設計深度變化的風險。鐵路工程項目經常會發生設計階段的設計深度與實際施工不符的現象,特別是地質變化引起的差異,一般情況下這種增加的費用得不到相應的調整。3)同時還存在價格因素變化風險,工程量變化風險,計價方式的審計風險等等諸多潛在風險,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
(二)施工方控制潛在風險的措施及加強合同管理的方法
首先、對潛在風險的防范主要從三面著手,即:加強投標前的風險預估、多與業主進行溝通,避免不必要的風險發生、加強對合同風險的控制力度。在合同簽訂前或者簽訂的初期組織一個相對專業的團隊對合同的不利因素及風險進行預估;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與業主方進行溝通,通過據理據實的溝通得到業主的充分理解,從而平衡雙方的責任與權力,合理的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規避;工作人員要樹立風險管理意識,做好風險管理的預案、理解、剖析等,利用合法合規的條款辦理索賠事宜等,將風險降到最低;必須要不斷的提高企業素質、增強管理能力;提倡全程的合同管理,強化全員配合,做好驗證資料避免經濟損失。其次、加強合同管理的有效方案。主要從兩個方面抓起,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合同管理對企業的經營作用尤為重要:1)完善管理制度;2)加強監督;3)嚴格執行合同范本內容;4)審批要嚴格。專業分包合同的管理有:健全管理體系;嚴格按照合同執行;加強合同風險的超前管理。
【結束語】
綜合以上敘述可知,鐵路工程施工合同與其他常見的合同形式不同,存在很大的風險,因此就必須對合同的特點、風險進行深入的分析,通過加強法制觀念,減少履行合同中發生的法律糾紛,從而有利于工程的順利完成,同時有利于工程質量的提高,增強企業競爭力。
【參考文獻】
[1]李月英. 鐵路工程施工聯合體總承包項目的合同管理[J]. 鐵路工程造價管理,2007,02:54-56.
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5
1.1重視合同文本的擬定與分析
1)盡量采用示范文本。
為了避免合同缺項、漏項及不平等條款,減少合同爭議,所以,與工程管理相關的各類合同應盡量采用示范文本。同時,發生合同糾紛時,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機關對合同實施進行監督、仲裁、裁判等。筆者所參與的工程項目,總承包合同的簽訂歷時半年,雙方將當時所能考慮到的問題均寫入了合同,示范文本上未包含的特殊情況,也均在“補充條款”中注明,不能明示的條款,也有框架式的約定,后續施工管理遇到問題,就有了指導性的方向。另外,在擬定合同文本的內容時,合同管理人員最好從工程招投標階段就參與進來,工程中標后,對前期投標報價和后期工程現狀進行深入調研,使擬定合同更全面、切實,具有預見性。
2)基本條件不具備的分析與應對。
長期跟蹤的工程項目,因施工單位投入了太多的精力,所以即使業主在基本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倉促招標,施工單位一般也不會就此放棄。這就需要在招投標、合同簽訂、后續管理等階段制訂出完備的應對措施和風險防范措施。首先,工程報價的調整因素要充分考慮,對各種因素都需給出相應“宗旨”,并寫入合同,這樣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千變萬化”都“不離其宗”。其次,合同中對施工基本條件的約定,一定要明示出原則底限,在正常施工受到這些條件影響時,可以立即明確責任人,并要求其在最短的時間內進行處理。對邊設計邊施工的工程圖紙問題,必須在接收圖紙過程中,做好圖紙收發文簽收記錄,對因反復更改、未提前預留預埋、功能應急變化等非正常情況導致的各種返工、維修等,均做好過程資料并要求當事人簽認,或以報告的形式發文至對方。從總承包單位到各專業承包人,過程資料一定要詳細,如:接到變更或維修指令時,原設計圖紙情況如何,原設計圖紙功能布局如何,什么原因導致情況改變,原設計圖紙發放日期、已按原設計圖紙施工至什么程度而又修改了設計等等。否則最后結算時,沒有較詳細的資料,審計單位會認為有些情況是施工單位組織安排不合理,或者施工中漏掉了預埋預留等而產生的,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結算糾紛,影響結算工作的順利進行。
1.2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
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是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合同管理人員除了熟悉合同洽談、草擬、評審、簽訂、下達、交底、學習、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程序,還應了解不同專業的施工、材料、設備、勞務等知識,這樣才能規范、細化合同管理的各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可操作的一系列合同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最后,把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管理過程中善加利用。
1)合同交底。
合同簽訂后,總承包單位及各專業承包單位的合同管理人員應組織合同交底,把合同的主要內容對各級項目管理人員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做出解釋和說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
2)責任分解。
合同管理人員將各種合同目標,明確其工作范圍、責任和完成時間,分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再將合同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整體配合、協調,共同實施合同。
3)階段工作溝通。
各職能部門工作情況、未來一周工作計劃、生產及技術協調會事宜應及時與合同管理部門溝通,以便合同管理人員篩選、分析、應對合同履約情況,做出正確決策。因為預結算人員對現場合同不熟悉,導致費用索賠項目未能納入當月付款申請的實例,建議合同與預結算劃歸同一部門,便于及時溝通。
4)工程進度款審查批準。
同時建立工程進度款審查批準制度,除工程、技術、質量、安全部門對相關完成情況把關外,也有利于合同管理部門從合同角度對進度款進行審核與計劃。
5)輔助管理辦法。
施工總承包單位還需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制訂出詳細的總承包管理辦法,以載明在合同中不便明示的現場安全文明、衛生、臨時設施使用、開會制度、競賽規則以及獎罰細則等等。同時通過質量、環境、職業安全健康三大體系認證,進一步規范總承包單位的各項管理制度以及工作流程。制度越細,執行和管理的操作性就越強。
1.3商定重要事務工作流程并專人負責
針對業主職能安排不實際,辦事效率低的情況,如在合同中無法提前確定具體流程,可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根據各單位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及人員安排,在例會、報告會上及時提出具體工作流程,形成相應紀要或文件,然后及時發放至各單位,用具體的工作流程對其形成約束。如果程序復雜實在難以精減,總承包單位與各專業承包單位就進行人員優化分工,選出擅長處理各類重要事務的專人負責施工方案審批、現場簽證辦理、工程款報審與跟蹤、索賠等重要事務。采用專人積極主動加“橡皮糖”的工作方式,既能促進各類事務的辦理效率,又能通過這種主動的方式對業主、設計、監理等單位產生積極的影響,有利于建立長效溝通交流,便于合同目標順利實現。
1.4增強項目管理機構人員的團隊協作能力
一個施工總承包的管理模式,各參與方的利益關系既有對立,又有統一。做好總承包模式下的管理必須增強項目管理機構人員的團隊協作能力。筆者所參與的工程,工程造價以2005定額為計價依據,2005定額與以往定額的主要區別是技術措施費的計算必須依據審批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除了要指導施工外,還需為技術措施費的計算提供完備的技術基礎資料。2006年施工時,因為工程部門疏忽,未及時報送安全防護方案,造成2006年的安全防護費用結算無據,出現不必要的結算爭議。2007年施工過程中,因為技術方案簡化,地溝土方在施工方案中沒有體現,最終因為沒有書面依據,只能按定額中規定的放坡與工作面結算地溝土方,因結算依據與實際有差距而造成了部分費用損失。這樣的結果,工程、技術、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龍頭,貫穿項目始終,只有做好與工程、技術、質量、安全、采購、后勤保障等職能部門的分工、合作及監督,和諧地進行團隊協作,才能使項目管理機構有機地鏈接在一起,保證三大管理目標不會脫節,從而實現項目管理的最大效益化。
1.5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綜合素質
合同管理人員從工程招投標到工程全部結束,肩負的職責包括:參與市場調查、預測與決策;起草合同文本,指導和審查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和解除;直接參與各類合同的談判簽約;督促檢查合同的履行;對合同文件進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收集合同談判或履行后的信息反饋,為下輪參加競爭提供決策依據。特別是總承包管理涉及專業更多,人際關系處理更繁雜,各種知識涉及面更廣,所以,總承包單位選用的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
1)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作基礎;
2)要有市場意識和較高的業務能力;
3)要掌握較深的法律知識;
4)要有一定的經營管理工作能力;
5)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尚的職業道德。
合同管理人員只有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才能應對合同管理中的各項事務,及時處理變更、索賠、停工損失等細致繁雜的工作,在約定的時間內,按照合法程序,有理、有據、有節地簽認各種經濟資料。如:筆者參與的工程中,橡膠地板供貨商在合同簽訂時,對其所供的進口商品未考慮匯率對價格的影響,從而與業主簽訂了固定單價合同。而2008年,各種建筑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其他供貨商相繼依據合同進行了價格調整,而橡膠地板供貨商在2008年供貨數量最大,但至今追加貨款無望。在此案例中,合同管理人員如果具備一定的金融、關稅知識,這筆損失可以避免。
1.6項目經理參與合同全過程的動態管理
1)參與工程變更與索賠。
工程項目實踐中工程變更比較頻繁,尤其是邊設計邊施工的工程,而工程變更是導致索賠糾紛的主要因素,當前建設領域還未完全依靠合同來規范當事人的交易行為,行政手段還占據著一定的市場,施工過程中的許多正當索賠往往是業主領導說了算,有些業主領導在不了解詳情的情況下看到索賠文件會推諉,許多正當的索賠就會經歷很長時間,甚至不予解決。所以,這就要求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也參與到合同管理中來,以其行政級別的方便,與業主單位的領導進行及時溝通。同時,項目管理層日常工作中,對業主的要求要做出積極地反應,以加強雙方的誠信與信任。上下通力,相信許多棘手問題都會容易解決。項目經理是項目合同完全履行的第一責任人,也是施工單位的領頭人,有了項目經理的參與,項目合同管理就能按照分級管理制度,層層突破,取得更好的管理效果和經濟效益。
2)開展合同履行情況評價。
項目經理還要組織項目管理人員認真開展合同履行情況評價工作??偝邪贤芾韮热葚S富,認真開展合同履行情況評價能夠總結和歸納建設過程中的經驗和教訓,以便隨時調整各種問題和風險的應對策略,分析原因,總結經驗和教訓,指導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
2結語
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文6
建筑施工總承包合同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范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范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范但有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范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范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相關的合同范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裝修施工協議書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7.3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1234567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48小時內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四、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范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后,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相一致。
19.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發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1234567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后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設備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設備,并向承包人提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1234567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8.1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采購,并提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設備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設備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后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后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后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范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后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1234567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總承包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在我國,由政府頒發的企業資質充當了工程總承包的第三方認證,它是對企業能力的認證書,建設市場的準入證,同時又是規范建設市場的重要制度。我國工程總承包和企業資質管理工作在全國推行至今已經20多年了,為促進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期間經歷了多次變革。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國內外建設市場對我國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國建設行業企業資質制度適應新時期的變革。
工程總承包的界定
工程總承包是項目業主為實現項目目標而采取的一種承發包方式,具體是指從事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從決策、設計到試運行的建設項目發展周期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在國際上,并不是任何一種將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兩個以上的階段交給一個組織承擔的方式都是工程總承包,如,美國的設計建造協會(DBIA)對總承包的定義為: 設計-建造(Design-Build, 以下簡稱為DB) 模式, 也稱為設計-施工(Design-Construct) 模式或單一責任主體( Single Responsibility) 模式。在這種模式下, 集設計與施工方式于一體, 由一個實體按照一份總承包合同承擔全部的設計和施工任務。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總承包模式。
由此可見,只有所承包的任務中同時包含設計和施工,才能被稱之為工程總承包,設計階段可以從方案設計、技術設計或施工圖設計開始,單獨的施工總承包或采購+施工總承包、采購+設計總承包都不在總承包范圍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