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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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范文1

保險方: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筑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產設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后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2.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5.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6.投保方發現被保險的財產有危險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因而發生事故并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險方的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

1.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在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3.投保方為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

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同、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憑證后,根據合同的規定,核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后,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保險方:_____(章)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簽字) 代表人:_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_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帳號: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附一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家庭財產盜竊險投保單

被保險人:_____

財產保險合同范文2

    論文關鍵詞 財產保險臺同 保險利益 完善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保險市場也不斷發展完善,人們的保險意識不斷增強,保險領域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其中財產保險利益案件不斷增長,這與我國財產保險利益立法的不完善密切相關。我國《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相關問題進行了相應規定并作出了修訂,逐步適應我國保險行業的發展,但仍存在不少的問題,引發了較多爭議,有必要深入研究我國財產保險利益制度,完善我國保險立法。

    一、財產保險利益的基本理論

    財產保險利益制度是財產保險制度的核心問題,法學界和保險學界對保險利益的探討從沒有停止過,但一直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對保險利益的規定有所差異,認清保險利益的本質和功能,有利于探討財產保險利益法律制度的作用和不足,完善財產保險立法規定。本文主要從大陸法系以及我國對財產保險利益的理論著手進行分析。

    大陸法系中關于財產保險利益的理論研究主要表現在一般性保險利益學說、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和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一般性保險利益學說將保險利益局限在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上,并以保險利益為標準區分保險和賭博兩種行為,這對保險法的發展有重要意義,當然該理論將保險利益局限在所有權上是存在問題的,這是其逐漸被取代的重要原因。技術性保險利益學說將保險利益分為直接保險利益和間接保險利益,并將保險區分為定額保險和損害保險,明確保險利益僅適用于損害保險中適用。該理論從民法體系中闡述保險利益,豐富了保險利益的理論,但同時該理論將保險利益局限在民法規定中,認為在規定之外就沒有保險利益,不利于投保人利益保護和保險損失補償。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突破了技術性利益的形式局限,將保險利益界定為實際的經濟利益,受到大多數學者的認可,其缺陷主要在于僅從經濟性的角度考慮保險利益,而經濟利益判斷標準不統一,容易被濫用。

    我國大陸地區保險業起步較晚,理論界關注保險利益也較晚,早起研究成果較少,但是今年來隨著保險行業的快速發展,學界和實務界對保險利益關注加強,相關理論研究成果也較多,就保險利益而言,主要有“適法利益說”、“利害關系說”和“折衷主義”三種學說。通常認為,財產保險利益的功能體現在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和限制損失補償的程度三個方面。我國現行《保險法》對保險利益以適法利益說為理論基礎,認為保險利盞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從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來看我國財產保險利益主要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不為法律所禁止的可確定的經濟利益,其主體是被保險人,標的是經濟利益,該利益為法律所不禁止的,且該利益是可以被確定下來的。

    二、我國財產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的進步性表現

    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規定的進步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財產保險利益主體規定的進步性。現行《保險法》區分開了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規定了兩者各自的主體:前者的主體為投保人、后者的主體為被保險人?,F行保險法將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規定為被保險人而非投保人,這是最明顯的進步之處,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財產保險利益歸于被保險人有利于實現分散分先、填補損害的保險目的,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的直接利害人,在保險標的出現約定情況時,損害的是被保險人,受益的當然也應當是被保險人,這能保障財產保險經濟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確定保險利益主體為被保險人還能推動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互助行為,拓寬保險業務范圍,推進保險事業的發展。將保險利益歸于被保險人,可以有效防止道德風險行為和賭博行為,促進社會穩定。

    二是財產保險利益時效規定的進步性?,F行《保險法》對對財產保險利益時效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才能主張賠償。強調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具有保險利益而不是自保險合同簽訂時起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對于拓寬財產保險業務范圍和促進財產保險發展大有裨益;這一時效規定能充分發揮財產保險分散風險和填補損害的保障功能,促進商事交易活動進行和社會經濟發展。另外我國現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轉移的規定的進步性也有重要意義,保險標的轉移后,保險合同的利益歸為受讓人,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轉讓權利,節約交易成本,只要被保險人或受讓人做到通知義務,保險人人在一定條件下就應當繼續承保保險標的,尊重契約自由,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三、我國財產保險利益現有法律規定的不足

    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現行《保險法》在財產保險利益規定方面仍存在較多的不足,下文將簡要進行論述。

    首先,對于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保險法》將財產保險利益規定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該定義具有原則性和模糊性,操作性不強。何為“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不同的人對此理解可能都存在差異,如果認為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將使得財產保險利益過分狹窄,在社會保險業務不斷發展變化的今天肯定是不適應的,經濟發展將會不斷產生未被我國現有法律明確規定但是又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新利益,此種理解將使得新產生的利益不受法律規定,這顯然與我國保險法的初衷違背。此外“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并不是所有被法律承認的利益都是保險利益范圍的,利益有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之分,只有物質上的利益才可能屬于財產保險利益范圍而精神利益應當不屬于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法律具有先天的滯后性,隨著社會發展和技術的進步,總是會出現新的未被現有法律認可的利益,按此規定,新出現的利益將不受保險法規定,這樣過于片面,束縛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法分散風險的功能。

    其次,我國現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僅作了概括性規定,而未作例舉式等具體規定。當前國外關于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確定有三種立法例:利益主義原則、同意主義原則、利益主義和同意主義兼顧原則。無論何種立法例,都對財產保險利益作出了例舉式規定,將實際中常遇到的利益予以明確規定,并用兜底條款進行范圍周延。準確、合理地明確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能有效避免保險合同爭議的發生,提高保險的目的性和功能發揮。

    最后,現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消滅規定存在不合理。財產保險利益的消滅主要是保險利益享有者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喪失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消滅將導致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經濟利益歸于消滅,保險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另外如果因保險事故外的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消滅,保險人的保險利益也將消滅,保險合同效力也會終止。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消滅沒有做出規定,存在立法缺陷,亟需完善。

    四、完善我國財產保險利益法律的建議

    (一)重新界定財產保險利益

    完善我國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的規定,首先要改變財產保險利益概念界定過于模糊和籠統的問題,未被具體規定的概念在實踐中缺乏操作性。根據上文關于財產保險利益界定存在的問題,我們可以講財產保險利益界定為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不為法律所禁止的可確定的經濟利益。這一明確概念將財產保險利益的主體明確規定為被保險人,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產生經濟損失時,被保險人依據其與保險人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請求其賠償損失。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利益請求權,有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在確定被保險人時法律應予以具體限制,防范道德風險發生?!安粸榉伤埂钡睦婵梢允且呀洖榉擅鞔_認可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制定后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新產生的符合法律精神的利益,這有利于拓寬保險保障業務的范圍。“可確定的經濟利益”是應保險填補損害功能出現的,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應對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進行準確評估,確定被保險人的損失金額。這一概念簡潔扼要,也能完整、準確表達財產保險利益的內涵。

    (二)增設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規定

    針對我國現行《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規定較為籠統和財產保險利益范圍未明確劃定的問題,在明確財產保險利益概念的基礎之上,應當增設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規定。首先必須要確認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認定原則,一般來說,確定財產保險利益的范圍應遵循合理的經濟利益原則、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意思自治原則等三原則,在這些原則下采用概括例舉式規定方式明確我國財產保險利益范圍。合理的經濟利益原則是基于保險標的安全產生的經濟利益或者是由于保險標的毀損滅失而產生的經濟損失,保險的目的在于分散風險、填補損失。公平原則要求保險實現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不能無所限制;公平原則要求在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實現公平,正確認定保險利益,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要求認定保險利益范圍時應當在具體規定上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不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保險利益范圍為大眾所認可。在財產保險利益范圍的分類上,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的是將財產保險利益分為現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責任利益?,F有利益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享有的現實利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期待利益是指由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險標的在合同有效期內基于現有權力而獲得的未來可確定的利益,如租金、利息,期待利益產生可以是基于法律規定、可以是基于合同約定,也可是基于一定的事實產生。

財產保險合同范文3

[關鍵詞]財產保險;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我國新《保險法》對財產保險利益的認定問題,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只是在第12條第6款以概念的形式對保險利益作了概括性的描述,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所承認的利益”,該概念的描述過于籠統和概括,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認定標準,缺乏可操作性。財產保險的性質、宗旨等各方面的因素決定了財產保險具有經濟救、貨幣計量性、客觀性、合法性等特征。財產保險認定的基本標準由上述基本特征概括而來。一般情況下,凡是符合財產保險利益經濟性、合法性及可確定性構成要件的現有利益、預期利益及責任利益的都可以認定為保險利益的范疇。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一些特殊的保險標的雖然表面看來符合保險利益的構成要件,但是仍然應當被排除。

一、股權能否成為保險利益的來源

1.對股權能否成為保險利益來源的不同觀點

對于股東基于股權是否對公司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理論與實務上都有多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對于公司財產無保險利益,如英國的司法實踐認為,股東對于公司財產既無普通法上的利益,亦無衡平法上的利;再如有些學者認為,股東出資后,所付資本成為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股東對這部分財產不再享有直接支配權,不再與其具有經濟利益關系;

第二種觀點認為,股東對公司財產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應視公司的性質而定。無限責任公司股東與公司的財產關系極為密切,應認為對公司的財產有保險利益,而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其對公司財產實際利益的估計極為困難,應認為無保險利益,至于公司的董事對于公司的財產有保險利益,乃屬當然的事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股東對公司財產擁有保險利益,在理論上可以成立,但是在實踐中無法應用,因為股東對公司財產所具有的經濟利益,雖然理論上可以確定,但實際計算起來是不可能的。

筆者認為,除了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困難之外,從理論上來講,股東對公司財產也不具有保險利益。雖然股東與公司財產之間的關系符合保險利益的基本構成要件,但是這可以說是保險利益認定的一種例外情況。因為,一方面,從保險的實質來看,保險旨在彌補人們在正常的生產、生活中由于不可預知的外在風險而導致的損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購買股票以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出資乃是一種投資行為,獲取收益的同時,也要承擔商業風險,這種風險是必然存在的,如果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來轉移,那么購買股票就不再是一種投資行為,而變成只可能盈、不可能虧的一種極好的生財方式,這與保險填補意外損失的宗旨不符;另一方面,保險事故只能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件,而不包括將來一定發生的情況,股東對于公司財產的利害關系在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體現為股價的上漲或下跌,而在有限責任公司則體現為公司資產的增加或減少,而股價不可能只升不降,股價的下跌是公司經營過程中必然會出現的情況,公司資產也不會一成不變,必然存在滑落的情況,而上述兩種情況的出現因缺乏或然性而不能歸入保險事故的范疇。同時,相應的,股東對公司財產的利益關系也不能成為保險利益。

二、自然債權能否成為保險利益的來源

自然債權是不完全債權,是指不具有法律債權應當具備的全部權能的債權。作為一個完整的法律債權應當具有以下效力:(一)請求力,即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效力,包括直接的請求力和間接的請求力。直接的請求力指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本人請求履行債務的效力,而間接的請求力則指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從而實現自己債權的效力。作為欠缺請求力而形成的自然債權,所欠缺的就是間接請求力。(二)執行力,即指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請求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實現其債權的效力。(三)保持力,即指債務人有受領并保持債務履行利益的效力。債權的實現,既要有債務人的履行行為又要有債權人的受領行為。如果債權人沒有受領權,債務的履行就失去了對象,“債權”一詞也就變得毫無意義的了。而自然債權就是欠缺了請求力、執行力或者保持力三者之一的債權,在這種情況下,倘若債權遭到進一步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必然遭受影響,而法律也并未否定這種債權的合法性,表面看來,自然債權確實具備了經濟性、合法性和可確定性三大要件,似乎可以作為保險利益的來源。但是,保險利益存在的一個重要意義就在于防止道德風險,倘若承認自然債權作為保險利益的來源,則極易導致債權人與債務人相互串通、損害保險人利益,引發道德風險。因為自然債權因權能的部分缺失,難以得到法律的完全保護,能否順利實現,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債務人的主觀意愿,這就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互勾結騙取保金提供了可能。故而,自然債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的來源。

三、無權占有能否成為保險利益的來源

占有實際上是從物權和債權中抽象出來的一個概念,包括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有權占有是具有法律上正當權源的占有,一旦占有物遭受損害,該占有所對應的源權也必然受損,占有人的利益也因之而受到影響,故有權占有的占有人對占有物具有保險利益是毋庸置疑的。而無權占有又稱無權源的占有、無本權的占有,是指沒有法律上原因或根據的占有。根據主觀意識狀態的不同,無權占有又可分為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兩種。無權占有能否成為保險利益的來源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應當區分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兩種不同情況來加以探討。在善意占有的情況下,善意占有人對于占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占有物的損害無疑會使得善意占有人喪失本應增加的收益,善意占有人與占有物之間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可確定的實際經濟利益關系,故而善意占有人對于占有物享有保險利益;而惡意占有是一種明知自己無權占有而依然對占有物實施占有的行為,法律不承認惡意占有人對占有物享有任何權利,并且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惡意占有人在持有占有物期間,對于占有物可能發生的風險向占有物的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占有物的損毀也會導致惡意占有人利益的損失。但是,一方面,從避免道德風險的角度來講,倘若承認惡意占有人對占有物的保險利益,則惡意占有人即可以投保的方式轉嫁其不法行為所帶來的風險;另一方面,雖然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占有物的損毀會給惡意占有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但是這種損失不僅不是法律所保護的,而恰恰是法律專門設定以實現對惡意占有人的懲罰,故而惡意占有人對占有物的經濟利益是缺乏合法性的。因此,惡意占有人對占有物不具有保險利益。

四、被盜財產的受讓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在保險實務活動中,有時會出現保險人在理賠時發現保險標的屬于被盜財產,而被保險人并非正當所有權人的情況,此時保險人往往會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理賠。在美國,最初這種情況是發生在被盜汽車的受讓人為該汽車投保所引發的糾紛中。當時,美國法院的立場是支持保險人的主張:被盜汽車的善意購買者對被盜車輛不具有合法產權,僅僅具有占有權;這種占有權將隨著真正的所有權人收回車輛而消失,那么,就不能說占有人對該財產具有重大經濟利益。但是,基于對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的考慮,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美國,越來越多的法院開始承認被盜財產的善意購買者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并形成所謂“請求衡平救濟者,須善意無辜”的規定,并使用“現實的期望”這一保險利益原則中的特有理論來幫助那些購買贓物而毫不知情的人。

筆者認為,被盜財產的善意受讓人對于該財產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一方面,從經濟學角度來講,這是保證市場交易安全的需要。如同善意取得制度的確立一樣,人們在購買某種商品之前,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把該商品的來龍去脈調查得一清二楚,對于善意的受讓人來說,他們的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對于受讓財產,也應當享有通過保險分散風險的權利;另一方面,就我國來說,2007年新修訂的《物權法》第106條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依該制度,盜贓物的受讓人倘若從公開市場以合理價格受讓該財產,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的,即可適用善意取得,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而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受讓人的所有權就不會因原所有權人的收回而消失,從而具有了對受讓財產的保險利益。但是對于被盜財產的惡意受讓人,則可以適用無權占有中惡意占有的情形,排除其對被盜財產的保險利益。

五、價值為負數的財產上能否產生保險利益

價值為負數的財產指的是承保財產不再具有使用價值,需要拆除,被保險人需要支出額外的費用。被保險人在這種情況下投保,則發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極大。根據英國的判例,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存在一項不可撤銷的建筑物拆除約定,此項約定一經成立,被保險人就失去了對建筑物的保險利益,即使該項拆除活動尚未開始;而如果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并不存在拆除的約定,那么只要該建筑還有交換價值,其所有權人就仍然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筆者認為,價值為負數的財產上不能產生保險利益。一方面,保險的產生旨在為當事人分散風險、化解損失,其前提就是保險標的有一定的經濟價值,若其遭受損毀會給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而價值為負數的財產,顧名思義,這種財產的經濟價值為負,即其存在不但不會給被保險人帶來收益,還需要被保險人支付額外的費用對其加以處理。故而,這類財產的損壞不會對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因而不屬于保險所保障的范圍;另一方面,保險利益制度產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為了通過對保險利益主體的規制來防止道德風險,而在財產的價值為負數時,倘若承認其上的保險利益,則極易引發道德風險,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不但不會給被保險人造成任何損失,還會使本該拆除的財產歸于損毀,對于被保險人來說,既達到了拆除該財產的目的,又能拿到保險賠償金,一舉兩得;最后,英國判例中提到倘若保險事故發生前,并不存在拆除的約定,則只要該建筑還有交換價值,其所有權人就仍然對其具有保險利益。這一論斷犯了邏輯上的錯誤,任何一種商品的交換價值都是以其存在價值為前提的,沒有價值的商品不可能產生交換價值。價值為負數的財產,是對某一財產存在狀態的描述,即該財產不但已經毫無價值,而且其存在還會導致所有權人付出額外的花費。故而,價值為負數的財產上不會產生交換價值,保險利益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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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范文4

保險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和本保險單載明的條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險人茲確認所填內容屬實并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包括除外責任部分)及保險條件的內容已經了解,同意從本保單正式簽發之日起保險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_________________

制造廠家: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種類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用途_________________

總噸位/馬力/客位:_________________

載重噸: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尺寸:(總長)_________________

船質結構: _________________

(型寬)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價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航行區域: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時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時止

基本保費:_________________

免賠額:_________________

費率:_____%

總保險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公司(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注冊從事沿海、內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體、機器、設備、儀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給養、淡水等財產和漁船不屬于本保險標的范圍。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本保險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全損險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船舶發生的全損,本保險負責賠償。

一、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地震、海嘯、雷擊、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災、爆炸;

三、碰撞、觸碰;

四、擱淺、觸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災害或事故引起的傾覆、沉沒;

六、船舶失蹤。

第二條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第一條列舉的六項原因所造成保險船舶的全損或部分損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責任和費用:

一、碰撞、觸碰責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險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觸碰碼頭、港口設施、航標,致使上述貨物發生的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載貨物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賠償金額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限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

屬于本船舶上的貨物損失,本保險不負賠償責任。

非機動船舶不負碰撞、觸碰責任,但保險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帶時,可視為機動船舶。

二、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

本保險負責賠償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或規定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共同海損的理算辦法應按《北京理算規則》辦理。

保險船舶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損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由本保險負責賠償。

但共同海損、救助及施救三項費用之和的累計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船舶由于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責任及費用,本保險不負責賠償:

一、船舶不適航,船舶不適拖(包括船舶技術狀態、配員、裝載等,拖船的拖帶行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損失、責任和費用,非拖輪的拖帶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損失、責任和費用);

二、船舶正常的維修、油漆,船體自然磨損、銹蝕、腐爛及機器本身發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槳、桅、錨、錨鏈、櫓及子船的單獨損失;

三、浪損、座淺;

四、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長)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產養殖及設施、捕撈設施、水下設施、橋的損失和費用;

六、因保險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間接損失和費用以及人員傷亡或由此引起的責任和費用;

七、戰爭、軍事行動、扣押、騷亂、罷工、哄搶和政府征用、沒收;

八、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保險期限

第四條 除另有約定,保險期限最長為1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保險金額

第五條 船齡在3年(含)以內的船舶視為新船,新船的保險價值按重置價值確定,船齡在3年以上的船舶視為舊船,舊船的保險價值按實際價值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重置價值是指市場新船購置價;實際價值是指船舶市場價或出險時的市場價。

索賠和賠償

第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及時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單證,如保險單、港監簽證、航海(行)日志、輪機日志、海事報告、船舶法定檢驗證書、船舶入籍證書、船舶營運證書、船員證書(副本)、運輸合同載貨記錄、事故責任調解書、裁決書、損失清單及其他有關文件。

第七條 在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損險

船舶全損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保險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保險價值計算賠償。

二、一切險

1.全損: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新船按實際發生的損失、費用賠償,但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與該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舊船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的新船重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兩者以價高的為準:

部分損失的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或實際價值為限,兩者以低為準,但無論一次或多次累計的賠款等于保險金額的全數時(含免賠額),則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九條 保險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時,凡涉及船舶、貨物和運費方共同安全的,對施救、救助費用、救助報酬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運費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條 船舶失蹤,本保險自船舶在合理時間內從被獲知最后消息的地點到達目的地時起6個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每次賠款均按保險單中的約定扣除免賠額(全損、碰撞、觸碰責任除外)。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全損或部分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三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同時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核,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賠償結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2年內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索賠的,不按保險人的要求提供各種有關索賠單證的,在達成結案協議時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繳清保險費。除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域或保險船舶的船名、船東、管理人、經營人的改變或船舶改變技術狀況和用途,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辦理批改手續后,保險合同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須在到達第一港后48小時內向港航監督部門、保險人報告,并對保險事故有舉證的義務及對舉證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管理、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按( )項處理:

財產保險合同范文5

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 下列財產可以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財產;

2.由被保險人經營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厲害關系得財產。

第二條 下列財產非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金銀、珠寶、玉器、首飾、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和其它珍貴財物;

2.牲畜、禽類和其他飼養動物;

3.堤堰、水閘、鐵路、道路、涵洞、橋梁、碼頭;

4.礦井、礦坑內的設備和物資;

5.其他。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1.土地、礦藏、礦井、礦坑、森林、水產資源以及未經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庫的農作物;

2.貨幣、票證、有價證券、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3.違法建筑、危險建筑、非法占用的財產;

4.在運輸過程中的物資。

第四條 保險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損失,本公司付賠償責任:

(1)火災、爆炸;

(2)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五條 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直接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2.在發生第四條所列災害或事故時,為了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第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七條 除外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行動或暴亂;

(2)核子輻射或污染;

(3)貝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八條 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1.保險財產遭受第四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業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2.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導致的損壞;保險財產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以及損耗;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罩棚,由于暴風、暴雨造成的損失;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九條 固定資產可以按賬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下部超過重置重建價值為限。

2.部分損失

(1)按賬面原值投保的財產,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重置重建價值,應根據保險金額按財產損失程度或修復費用與重置重建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相當于或高于重置重建價值,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2)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財產,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3.以上固定資產賠款應根據明細賬、卡分項計算,其中每項固定資產的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確定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流動資產可以按最近12個月的平均賬面余額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上述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計算賠償金額;發生部分損失,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出險當時該項科目的賬面余額。

2.按最近賬面余額投保的財產發生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實際損失金額低于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發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額度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低于出險當時的賬面余額時,應當按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流動資產選擇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賠償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投保時約定的該項科目的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 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可以由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該項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賠償賠償,如果受損財產的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2.部分損失

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金額,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本條款第六條的費用支出時,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1.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加成數或按重置重建價值投保的,流動資產按最近12個月賬面平均余額投保的,已經攤銷或不列入賬面的財產經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協商按實際價值投保的,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賠償金額。

2.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財產,根據保險金額與重置重建價值或出險當時的帳面余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額。

以上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三條 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協議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且在賠款中扣除,必要時可由本公司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15天內按照保險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保護財產安全的各項,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種災害事故隱患,在接到防災主管部門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書后,必須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名稱、保險財產占用性質、保險財產所在地址、保險財產增加危險程度等事項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現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從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財產損失清單,救護費用清單,救護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賬冊,單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本公司應當迅速審定核實。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日內一次支付賠款。

第二十條 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應當相應減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注。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從通知本公司發生保險事故的當天起3個月內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者從本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種單證、證明必須真實、可靠,如有涂改賬冊,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的保險賠款。

第二十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保險人按_________計收,后者按_________計收。

第二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院對本保險項下的爭議有排它管轄權。

第二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1.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2.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被保險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財產保險合同范文6

第一條 保險目的

為了使城鄉居民的家庭財產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后得到經濟補償,發揚團結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興趣辦家庭財產兩全保險。

第二條 保險財產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險單所載明地點,屬于被保險人(即參加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屬設備;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資料;

三、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獲知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四、個體勞動者的營業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業。

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者與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財產。

第三條 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花、樹、鳥、盆景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的財產。

第四條 保險責任

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

二、雷電、冰雹、雪災、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龍卷風、冰凌、泥石流;

三、空中運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來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暴風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結構(外墻、屋頂、屋架)倒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五、因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條 除外責任

保險財產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或暴行動為;

二、核子輻射和污染;

三、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四、電視、電器(包括屬于電器性質的文化娛樂用品)、電氣設備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弧花、走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損毀;

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險財產,以及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稈、蘆葦、帆布等材料為外墻、屋頂、屋架的簡陋屋棚,由于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六、蟲蛀、鼠咬、霉爛、變質、家禽的走失或保險責任以外的死傷,以及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單第四條所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七、凡保險房屋項下,其中有違章建筑、危險建筑發生保險事故的損失。

第六條 保險期限

定為三年、五年兩種:從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保險到期日二十四日時止,期滿續保,另辦手續。

第七條 保險金額

由被保險人根據財產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并且按照保險單上規定的保險財產項目分別列明。

第八條 保險儲金

一、依照保險人規定的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所交保險儲金的規定,被保險人應當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險儲金。

二、保險期滿退還保險儲金。

三、被保險人如在保險期內要求退還保險儲金,根據規定的家庭財產保險及附加盜竊費率計收保險費,從退還的保險儲金中扣回。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九條 保險費

依照保險人規定的家庭財產兩全保險費率計算。

第十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救護并保存現場,同時立即通知保險人,以便及時查勘處理。

二、被保險人在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救護費用單據,以及公安部門或所在單位、街道組織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三、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照實際損失和損失當天的實際價值計算賠款,但最高以不超過保險單上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如果一次賠付數額未超過保險金額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達到保險金額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保險單須加批注,作為保險期滿領取所交保險儲金的憑證。

注:如果被保險人獲知得賠款又重新添置了財產,或者損失后的剩余財產的價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險金額的,該保險單仍繼續有效。

四、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根據被保險人提出要求,保險人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移交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五、保險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可以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六、被保險人如果有虛報損失等欺騙行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追回已經支付的賠款。

七、被保險人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的當天起,如果在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索賠權益。

第十一條 保險仲裁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解決時,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家庭財產兩全保險附加盜竊條款

茲經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家庭財產(房屋、手表、懷表除外)按照以下規定附加盜竊險:

一、存放于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因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服務人員、寄居人的盜竊或縱容他人盜竊所致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按照保險單所列財產項目分項承保,分項理賠。

四、被保險人在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盜竊損失后,要保存現場,向當地公安部門如實報案,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不予賠償。

五、賠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險財產,應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果愿意收回該項被追回的財產,其已經領取的賠償必須退還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被人追回財產的損毀部分,可以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家庭財產全兩保險集體投保單

投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險人數共___________________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根據本單位填報的職工投保名單,并依照家庭財產兩全保險條款及附加盜竊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向本保險公司投保職工集體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如下:

類別

財產

房屋

份數

保險金額

保險儲金

保險金額合計(大寫):

保險儲金合計(大寫):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時起

保險期限年

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日止

注意:

本投保單位和職工名單附在一起,每人投保財產項目、金額、存放地點,均以名單所列為準。本投保單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之前,不生保險效力。

經辦人:______________復核:____________

投保人蓋章

年月日

聯系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

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單

投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類別

財產

房屋

份數

保險金額

保險儲金

保險金額合計(大寫):

保險儲金合計(大寫):

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時起

保險期限年

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日止

各分戶號保險財產項目、保險金額、存放地址均以名單附表為準。

注意:

收到保險單,請立即核對,如有錯誤,希及時通知更正。

經辦人:______________復核: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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