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律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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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律論文范文1

(一)“傾銷”的經濟學概念及法學概念的異同

傾銷的經濟學概念最早是由雅各布•維勒提出的,這位著名的美國經濟學家早在19世紀就出版了《傾銷———國際貿易》一書,維勒認為國際貿易中之所以會有傾銷,是由于同一產品在不同地理國家市場上存在價格的差異,而這種差異應當被看作是一種價格歧視。從此,經濟學上介紹傾銷的概念,往往借鑒“價格歧視”這一說法。在國際貿易中,傾銷通常指出口國家向進口國家大量且價格低廉地投放某種商品的行為,該行為可能造成進口國市場的不穩定,給進口國的其他競爭者造成銷售困難。法學上借鑒了經濟學上給傾銷下的定義,但也有所區別。依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規定:“用傾銷的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辦法擠入另一國貿易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的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者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產生嚴重阻礙,這種傾銷應該受到譴責。”通過分析可見,法學意義上的“傾銷”必須滿足三個要件:其一,出口國某種產品的價格大大低于進口國該產品的正常價值;其二,由于進口商品價格超低,從而給進口國的同類產品的生產造成了“實質性”損害,或存在造成實質損害的威脅;其三,進口國工業所受的實質性損害與非正常價格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由此,經濟學和法學中傾銷定義的區別就不言而喻了:經濟學上傾銷的概念比較寬泛,它泛指所有大規模的、價格低廉的銷售活動,沒有指出要對進口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實質性損害的威脅,僅指法學上傾銷的第一個構成要件,然而法學上傾銷的概念比較詳細,規定了要有低價銷售的行為、行為造成了結果及其二者的聯系,必須同時滿足這三個構成要件,兩個領域區分的關鍵是有沒有造成損害的后果。也就是說,認定是否構成傾銷不能一概而論,不是所有的低價銷售行為都會對進口國的市場秩序造成破壞,很多的低價銷售行為不會對進口國的經濟產生影響或者影響不大,只有那些以掠奪或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傾銷才應該是各國強烈反對和打擊的對象。現實中,國際貿易中傾銷產生的原因并不是唯一的,它有可能是由于出口國在某一產業確實擁有某種資源上的天然優勢,或者也可能是兩個國家由于制度的差異在市場原材料、勞動力損耗等生產成本方面本身就存在著迥異的差別。再者,自存在貿易往來之時價格競爭就是市場競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市場經濟及相關法律是允許經營者在合理范圍內自主定價的。由此可見,產生傾銷的目的也有可能并不是為了惡意排擠進口國的競爭對手、甚至損害進口國的經濟,而是出口國為了使自己有競爭能力盡快開拓國際市場而實施的正常競爭行為。

(二)國際貿易中傾銷行為的方式

國際貿易中的傾銷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方式,最常見的分類方法是依據傾銷時間的長短及傾銷危害程度,分成突發性傾銷、間歇性傾銷以及持續性傾銷。

1.突發性傾銷

也稱短期傾銷,是出口國企業由于銷售等環節出現問題而庫存了大量的商品,為了促銷而不得不向國外低價銷售這種積壓的商品的行為。這種傾銷通常是因為銷售旺季已經過去,或者因為公司更換經營項目,在國內無法銷售而選擇在國際市場上低價拋售。

2.間歇性傾銷

也稱侵略性傾銷,是出口國生產商以大大低于某商品邊際成本的價格在進口國市場大量拋售商品的行為。間歇性傾銷往往以壟斷國外市場、損害進口國經濟、打壓同類商品的競爭對手并同時獲取高額壟斷利潤為目的,對進口國的利益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是對WTO所要求的公平競爭精神的嚴重違背,進口國應當通過對其征收高額反傾銷稅予以抵制,出口國也應當受到WTO的警告或懲罰。

3.持續性傾銷

也稱長期傾銷,是出口國生產商將某一商品大規模地、長期地以低于正常價格向國外市場進行銷售,其目的不是為了正常的銷售或者正當的價格競爭,而是為了實現規模經濟效益。持續性傾銷是比較惡性的非正當競爭行為,它帶有濃重的損害他國實質利益的目的且多有本國政府在背后作強有力的支持。持有長期傾銷為目的的國家,其國內生產的超額商品已不再按照預期正常價格進行銷售,而是完全為了通過擾亂他國的價格體系而破壞通過的經濟秩序。

二、中國企業遭遇反傾銷調查的原因分析

國家發起反傾銷的目的在不同情況下有所不同。有的是從本國的戰略出發,打擊競爭對手,以形成壟斷局面;有的是為了保障本國同種或類似產品的生產狀況和發展前景;有的是為了推銷過剩產品,轉嫁經濟危機;有的是為了打擊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從而達到經濟和政治上的控制目的。根據中國企業遭遇的反傾銷調查案例,他國對中國企業發起反傾銷一般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一)宏觀經濟因素

一般來說,進口國由于國內經濟遲緩、本幣升值或者較大進口競爭壓力,更容易采取反傾銷的手段來保護本國的企業,無論是經濟發達國家亦或發展中國家的反傾銷訴訟都表現出這樣的特點。研究數據表明,對華反傾銷訴訟和其他國家相比還存在一定的差異。當中國產品出口到國外市場的數量迅速增加時,無論是發達的進口國還是發展中進口國,其表現是相似的,都會發起較多的反傾銷調查甚至提起反傾銷訴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發展中國家在沒有進口產品激增的壓力時也有可能會發起更多的反傾銷訴訟,也就是說發展中進口國發起的反傾銷訴訟與進口數量呈現的不是正相關關系。正是由于這個因素的存在,全球對華反傾銷訴訟與從中國的進口滲透度并沒有形成如理論預期中的正相關關系。這種現象的產生主要是中國的原材料、勞動力等存在天然的優勢,中國對外貿易迅猛發展的同時給其他國家造成了強大的壓力,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往往出于自我保護心態而發起對華企業的反傾銷調查。

(二)報復性因素

國家發起反傾銷訴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報復性因素的影響,一個國家往往對于曾經對本國提出過反傾銷調查的國家比較容易發起反傾銷調查,這種“以牙還牙”心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成立,也比較容易理解。分析中國企業遭受到的反傾銷案件可見,這種報復性的反傾銷手段其目的不是為了避免本國所謂的“實質性損害”,其本質是借此手段將中國極具價格競爭力的相關產品排除在進口國家市場之外。發達進口國在國際貿易中處于主動地位,他們發起反傾銷則更多地是出于攻擊性。在國際反傾銷訴訟中,發展中國家處于被動的地位,會因為自己國家被提起了反傾銷而更容易受到報復性因素的影響。

(三)制度性因素

中國頻繁遭遇反傾銷調查最主要的制度性因素,在于中國加入WTO時的“非市場經濟”或稱“國家控制經濟”的身份,這仍是目前中國無法規避的難題之一。中國長期的非市場經濟的地位更容易引起其他國家發起反傾銷訴訟。根據反傾銷裁定的慣例,如果一商品的出口國不是市場經濟,那么這一商品在出口國的價格就不是由市場來決定的,進口國在判斷商品是否正常價值時,通常采取的作法是選擇一個實行市場經濟的第三國作為參照國,按照參照國的相關商品的價格來確定該商品的價格。例如,根據歐盟理事會條例第3385/94號,中國被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歐盟對華的反傾銷案例中,歐盟就會選擇參照國在判斷中國的商品價格是否正常。而實踐表明歐盟在選擇參照國時顯出極大的隨意性與不可預見性,甚至曾經將美國選為參照國來判斷中國商品的價格是否正常,這當然會大大提升裁判中國企業為傾銷的幾率。因此,對于轉型中國家選擇替代國對比的做法在某種程度上會使得傾銷更容易認定。中國是一個貿易出口大國,在對外貿易中保持較高的貿易順差。中國出口貿易迅速增長在世界貿易中必然會爭奪更多的市場份額,因促進同等產品更加激烈的競爭而引發進口國家的焦慮,某些進口國家便想到了采取征收高額“反傾銷稅”的辦法。中國的產品一旦被課以高額反傾銷稅后就會失去價格優勢,中國出口企業的行業競爭優勢將大大削弱。

三、國際貿易反傾銷浪潮對中國企業的影響

(一)中國出口企業遭遇反傾銷案件的現狀

WTO委員會年度報告顯示,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共遭到國外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713起,占同期全球反傾銷調查和反補貼調查總數的28.9%。截至2013年,中國已連續18年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訴訟最多的國家,中國出口企業由于遭遇反傾銷所面對的貿易爭端形勢十分嚴峻。以中國打火機產品遭遇的反傾銷調查為例,截至2012年12月,全球共有約10個國家對中國出口打火機的企業啟動了15起貿易救濟調查,其中反傾銷調查13起,在對華打火機發起貿易救濟調查的10個國家中,土耳其和波蘭居首位,均為3起;其次是歐盟,為2起;位居第三的是阿根廷、韓國、美國、墨西哥、新西蘭、印尼和智利,均為1起。2013年,國外對華提起各類貿易救濟措施調查涉及河北省的案件共36起,其中反傾銷調查22起,2013年河北省出口的化工產品也首次成為貿易摩擦的第一大類商品。其案件數量4起,涉案企業僅有22家,但涉案金額卻達7452.25萬美元,占涉案總金額的46.96%。2013年,涉及河北省鋼鐵產品的案件數量仍占首位,為12起,涉案金額為5606.51萬美元,涉案產品主要是鍍鋅鋼絲、熱軋鋼板、無縫鋼鐵管、電鍍板和鋼鐵絲等。此外,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拉美國家發起的貿易救濟措施調查值得特別的關注。美國和歐盟等發達國家是傳統上發起反傾銷的主力軍,但近年來,發展中國家也在不斷地增長。2013年,發展中國家發起的反傾銷等貿易救濟調查案件依然超過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案件數量為21起,占案件總數的58.33%。在這21起案件中,拉美國家發起調查的就占14起,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巴西。2013年巴西對中國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案件為8起,占發展中國家案件數量的38.10%,占案件總量的22.22%。

(二)中國企業頻繁遭遇反傾銷受到的影響

1.從微觀方面看

國內企業被確定有傾銷的現象從而被征收極高的反傾銷稅,有的可能達到百分之幾百甚至上千,或者應為昂貴的應訴成本支出,給企業造成致命的打擊,直至退出國際市場,所以中國的企業往往采取消極的態度,結果卻遭受更多的反傾銷。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反傾銷稅可以征收長達五年,這將導致相關商品和企業一蹶不振,從此退出國際市場,導致在生產和競爭中失去地位,也會產生嚴重的失業危機。

2.從宏觀層面看

國內企業遭受反傾銷后,會對正常的出口結構、國內產業結構造成一定的影響,原來打算出口的產品被退回到國內市場,造成巨大的內需壓力,出現庫存積壓的情況。如果以低價促銷,那么國內的同類產品和替代產品都會受到沖擊,引起國內價格的大幅度波動,甚至引起經濟失控、失衡。

四、針對反傾銷提出的法律思考

(一)進一步完善反傾銷法律制度

中國現行有關反傾銷的法律法規主要是2001年實施并于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主要包括總則、傾銷與損害、反傾銷調查、反傾銷措施、反傾銷稅和價格承諾等方面的內容。它初步改變了中國企業反傾銷應訴無法可依的局面,在一定時期內起到保護國內企業正當利益的積極作用。但近幾年隨著中國外貿企業遭遇反傾銷調查逐漸泛濫的趨勢,《反傾銷條例》與國際市場未能完全接軌的弊端也逐漸顯現。如《反傾銷條例》中規定反傾銷調查期限一般為12個月,遇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18個月。這與國際社會大多數國家國家規定的6~8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的規定相比顯然有些效率低下。另外,《反傾銷條例》行政法規的性質決定其效力有限,應加快制定《反傾銷法》,因為只有中國國內自身反傾銷法律制度不斷完善、趨勢穩定并與國際標準積極接軌,才能促進中國企業在出口貿易中時刻用法律意識約束自身行為,有效規避反傾銷調查。

(二)培養中國企業國際應訴能力,積極應對反傾銷調查

通過分析對比曾經出現的反傾銷案件可見,積極應訴和消極沉默兩種態度所帶來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比較典型的案例是1995年歐盟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幾個國家提起的彩電反傾銷調查,自反傾銷調查立案一直到期滿復審,中國企業竟然沒有一個積極應訴,放棄了為自己申辯的權利和機會。最后歐盟缺席判決,作出了對所有中國彩電出口歐盟企業征收40.60%高額反傾銷稅的不利判決。而相比之下,其他幾個國家的企業積極搜集證據應訴,最終反敗為勝打掉了歐盟本來已經確定的這些國家構成反傾銷的決議。其實,中國并非不重視反傾銷調查的應訴,早在2001年中國就實施了《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這說明對于反傾銷積極應訴的重要性我們是早就達成共識的。然而由于訴訟理念的差異、對國際貿易相關法律的一知半解以及高昂的訴訟費用等諸多因素,使得中國企業一直以來不敢、不愿積極接受反傾銷調查的挑戰。近幾年,出口企業越來越意識到積極應訴的重要性,積極應訴扭轉局面的案例也數不勝數,如2001年溫州打火機反傾銷案,在得知歐盟發起對打火機企業的反傾銷調查后,溫州20多家打火機企業迅速聯合起來,從2002年初赴歐進行了為期17天的會談、抗辯、交涉和游說工作,并主動邀請歐盟官員兩次到溫州實地考察,最終獲得了歐盟的市場經濟地位。在應訴中,溫州企業作了充分的“產業無損害抗辯”,強調中國商品不僅不會對歐盟經濟造成任何損害,反而為歐盟的進口商帶來極大的利益。2003年9月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中宣布,歐盟的反傾銷調查正式中止。因此“,誰應訴誰受益”的原則是中國企業必須要明確且堅持的方向。

(三)完善企業自身反傾銷預警機制,提高自身國際競爭力

要加快培養國際反傾銷法律應訴和市場調研人員。外貿企業應培養熟悉WTO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的高端法律人才,做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在日常的出口貿易中,為了避免反傾銷訴訟的高昂代價,應事先做好反傾銷知識的法律宣傳,防患于未然。要不斷完善和更新反傾銷數據庫和反傾銷網站,注意收集和研究各國的反傾銷法律法規、替代國價格等,及時收集最新的案例為企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開拓國際新市場,避免使產品出口集中化,加快落實市場多元化的各種戰略,盡可能避免或減少遭遇反傾銷調查。中國企業還應當改善貿易結構,提高產品質量,促進產業升級。企業應練好內功,加強自有知識產權的開發及保護。一是加強出口總量控制,避免過度依賴價格競爭。推進企業外貿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從“規模導向型”到“效益導向型”的轉變。二是要克服產品質量偏低、產品附加值低等缺陷,提升產品質量,不斷開拓新的國際市場。三是走自主創新之路,實行品牌創新戰略。要增強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加強產品的技術研發和品牌創建,做好自主知識產權的開發、管理和保護工作。

(四)積極尋求WTO法律爭端解決機制的幫助

WTO法律爭端解決機制為WTO成員國提供了一個公平、公開的法律平臺。當遭遇他國不合理、歧視性反傾銷調查時,中國企業應充分利用WTO多邊框架下的爭端解決機制,向WTO爭端解決機構(DSB)投訴,申請DSB根據有關WTO規則的適用性進行客觀評價。借此不僅能為中國企業增加一個合理申訴的渠道,又能夠打消某些國家借反傾銷調查來打擊中國出口貿易的險惡用心。

(五)發揮政府協調服務與行業協會的組織作用

國際貿易法律論文范文2

論文摘要:在國際貿易中,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體現了國際貿易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地域性保護制度差異是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障礙,國際社會為協調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地域差異障礙進行了立法構建。目前,國際貿易商標顯著性立法構建中出現了以馳名商標為典型的擴張性保護與平行進口為典型的抑制性保護趨勢。

商標的顯著性是指商標自身具有獨特的識別特征,能夠區別商品或服務出處,它是商標的固有屬性,也是法律保護的重要目的。在國際貿易中,保護商標的顯著區別性是商標法律制度構建的基本價值。

商標對于國際貿易具有重要的促進功能,其功能的發揮是基于商標具有的顯著識別性。國際貿易中構建商標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讓商標的顯著性能夠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國際保護。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顯著區別性是商標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也是獲得保護的基本依據,同時還是商標權人權利利益的根本維系基礎,是國際貿易中商標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點。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制度保護的地域

傳統上,國家通過國內立法構建商標取得及權利保護制度,以維護顯著性利益。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鮮明的地域性特征。這種地域性的保護在一國之內市場對于維系商標顯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國際市場,商標顯著性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原因在于:一國企業依本國法律標準(申請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標權利,只能在本國地域范圍內行使,超越國界將不再受到保護,除非在他國依照該國法律標準另行取得對原商標顯著性的壟斷使用權。此外,各國商標法律制度不盡相同,受到法律保護的顯著性區別要素構成要求及保護程度也存在差異。如有的國家所保護的具有區別性質的商標僅為圖形文字或其自組合商標,而有的國家則允許也保護立體商標,甚至具有區別性的氣標、聲音也可獲得保護。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的協調

(一)加強協調國際商標顯著性保護的立法

在國際貿易發展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地域障礙問題一直受到關注。國際社會很早就開始了立法協調活動。如19世紀早期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及以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等一系列重要的國際立法對商標顯著性保護制度的協調不斷加強。

(二)確立平等的商標顯著性域外保護標準

商標顯著性保護具有地域特征,商標保護仍主要依賴于各國的商標保護制度。商標顯著性的協調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護標準,這體現于國民待遇標準與最惠國待遇標準的引入適用。

國民待遇是巴黎公約最先采用的公平保護標準。此待遇標準要求是在尊重商標地域獨立保護的前提下,為本國與國外的不同商業競爭者提供了相同的保護標準。該原則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商標保護國際條約中延續適用?!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還將國際貿易基本規則—最惠國待遇引入商標國際保護制度。最惠國待遇標準的確立,使得國際貿易中不同國家的競爭者對于商標顯著性具有平等的保護基礎。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標準的引入,確保了商標顯著性利益的保護平等,對于恢復被扭曲的國際貿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定顯著性保護的具體認定適用規則

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法權利制度構建的基礎,在商標法律制度中也有專門針對顯著性問題的規定。在TRIPS協定中規定了商標需具有顯著識別性,應具有視覺可感知性。這一定義確認了商標應具有顯著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認定顯著區別性并明確規定,有待于立法與司法事件的進一步明確。同時,對于顯著性的強度認定標準問題。TRIPS協定中也規定了因使用可獲得商標顯著性,這是對商標顯著性的“第二含義”理論的承認。

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與抑制

(一)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的保護的擴張

1.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表現。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顯著性保護適用領域的擴張。在國際貿易中,在國際市場具有競爭優勢、占有主導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國企業,這些企業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品質優良,具有良好的商譽,所使用的商標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競爭者會將這些馳名商標在其他不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上注冊使用,并利用使消費者對商標所指示的來源誤解,從而獲取經濟利益,并有可能對原馳名商標產生淡化效果,損害企業的商譽利益。本質上,這是一種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原有馳名商標的商譽會產生淡化效果。傳統的混淆理論與保護制度對制止搭便車的淡化行為難以發揮作用。針對這一問題,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論,在馳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上,從保護領域擴展至了非相同及類似領域。

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擴張的另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保護地域的擴張。傳統的商標顯著性保護是基于地域性保護,商標的顯著性也具有地域性,而馳名商標保護在一定條件下獲得超越地域的特殊保護。如根據TRIPS規定,成員方在對馳名商標提供特別保護方面,應當考慮到由于宣傳和信息的跨國界流動,而導致有關商標在被請求給予特別保護成員地域內馳名的結果,馳名商標一經認定,在他國未取得商標權之前的顯著區別性價值能夠得到確認保護。

2.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擴張的本質理解。在國際貿易中,對于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其根本原因在于馳名商標所凝聚的巨大的利益價值。馳名商標不同于普通商標,不僅起著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作用,而且更凝結著企業的商業信譽,體現著企業巨大的商業價值,同時馳名商標也代表著消費者的消費利益,對國家而言,馳名商標在某種意義上體現了一國的經濟實力,是一國民族工業的集中表現。保護馳名商標顯著性是保護馳名商標權利人,保護廣大消費者,維護國際貿易公平競爭秩序,提升國家競爭實力的需要。對于馳名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擴張正是體現了對上述幾者利益保護的重視。

(二)國際貿易中商標顯著性保護的抑制

在國際貿易中,也存在著對商標顯著區別性保護進行限制的問題。這種限制表現為多種形式,但最為突出的就是以權利用竭為理論解釋基礎的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商標平行進口的后果是在同一市場同時存在兩種來源不同的相同商標的商品。這些商品上的商標相同,導致消費者難以區分產品來源,這實際上是削弱了商標顯著區別,顯著性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1.對于商標平行進口的爭議。對于商標平行進口問題,存在著一些爭議,最主要的是地域排他性保護與權利用竭理論之爭。反對者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商標權具有地域壟斷特性,即同一市場上在相同及相近的商品上商標使用具有專有排他性,商標需要具有顯著區別性。商標平行進口則破壞了商標權的專有排他性,損害了商標的顯著區別功能。而商標商品平行進口的支持者理論依據主要是權利窮竭原則,認為附有某商標的商品一經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場后,商標權人即喪失了對其控制,其權利即告窮竭。另外也有人主張,從商標區別性的功能看,國際貿易中對商標顯著性的保護主要目的禁止他人假冒,發揮商標的基本功能,但對于使用相同商標的真品已無能為力,而相同商標合法地用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進口就屬這種情形。

2.商標平行進口問題本質理解。商標平行進口問題爭論的實質是商標顯著性的利益之爭。這種利益表現為商標競爭者之間、商標權利人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競爭,也涉及到了國家貿易管理的利益。商標平行進口首先影響到了同一市場的相同商品、服務提供者的競爭利益,實際是商標權的壟斷與反壟斷斗爭。其次,商標平行進口也涉及商標權利人與消費者利益之爭。反對者認為同一商標授權各國不同使用人使用后,開發出的商品總是應考慮當地的國情、風俗、口味等因素而不同,因而在平行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質量、售后服務和擔保不一樣的情況下,平行進口將會混淆消費者,擾亂市場交易秩序,進而損害國內商標權人的良好商譽。而支持者認為平行進口實際上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商標權利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平行進口制度可以成為國家貿易進行控制的一個手段,因而商標平行進口的爭論也反映了國際貿易的自由化與非關稅壁壘之間的沖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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