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文書任職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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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文書任職報告

村文書任職報告范文1

“農村村官”、“天之驕子”,這兩個名詞看似不協調甚至矛盾。但是,只要有心,只要能夠在磨合期積極調整情緒,在成熟期積極投入工作,一個大學生便一定能夠作為一名優秀的農村村官在農村這塊舞臺上體現自己的價值、做出自己的貢獻。大學生要在農村有所作為必須實現兩個轉變。而我們只要做好了兩個轉變,便能夠順利的度過工作的磨合期,成為農村工作的一塊有用的人才。

首先,我們要實現從“同學”到“同志”的轉變。作了十幾年的學生,主要工作是學習知識,吸收知識,然后再通過考試強化知識,檢測所學知識。而深入基層,當一名“村官助理”則意味著要運用知識,要利用所學知識幫助所負責工作的順利和高質量的完成;學生時代,一般是以自己為中心,以學業為重點。但是作為“村官助理”,更加需要注意的則是與周圍班子成員以及村民關系的和諧。沒有和諧的關系,沒有村委會成員以及村民的支持,自己的創新和點子就會沒有施展的平臺,就會失去發展的根基。

其次,我們要適應從‘城區’到‘農村’的轉變。農村的各項娛樂措施以及各項基礎設施遠不及城區便利齊全。工作伊始,這種落差會引發我們的失落感,影響我們的工作情緒。只有適應落差,消除失落感,才能夠安心的投入到農村的工作中。一方面,要積極調整心態。農村條件雖然相對艱苦,但農村工作是一項光榮的事業。適應并利用好相對艱苦的條件,不僅是對自己素質和能力的一種磨練,更是人生難得的一筆財富。另一方面,我們面對現實,適應環境,轉變自己以往生活方式,要以充實的生活內容來彌補這項落差。學生時期,基本上靠打牌,唱歌等娛樂打發時間;而在娛樂相對貧乏的農村,可以利用空閑時間讀書、鍛煉,增強自己的身體素質和文化素質。這種生活方式的轉變,不僅能夠使我們順利地解決失落感,投入到農村工作中;而且有利于我們自身綜合素質的提高,為我們以后的發展打下堅實的硬件條件。

當逐漸地適應了農村的工作生活環境后,我們也成功地由“磨合期”進入到了“成熟期”,如何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如何發揮自己的大學生優勢促使所在村和諧發展便成為最為重要的課題。

一、形成“三情”的工作態度

首先,我們對于自己所在行政村要有感情。我們不應該僅僅把農村當成是我們的工作單位,而應該將之作為我們自己的故鄉。這種親切感有利于從根本上促進村民之間的溝通,增強工作責任感和服務意識。其次,對待自己的工作要充滿熱情。村官的權力取之于民,理應用之于民,為村民做好各項服務,這是**集中制的具體體現。但作為社會的最基層和最底層

二、堅持“三勤、三到”的工作作風

對于剛剛走出大學校園的學生來說,農村是一個幾乎完全陌生的環境,農村工作也是一個全新的工作領域,沒有經驗可以借鑒。只有堅持三勤三到,不斷地摸索干好工作的道路,不斷地總結工作得失,才能夠成為一名合格的農村工作者。

首先,眼睛勤快,事情要看到。“村長助理”是一名村委會工作人員。對于日常問題的處理,除了村長的“開班授課”外,更多的需要自己用心觀察。如:對于村中經常出現的私搭亂建問題,如何對村民進行勸阻,引用什么樣的政策來說明其行為是不合法的?!笆虑榭吹健边€要求我們對農村的各項政策方針,規定條例要熟悉,這使得我們在向村民解釋有關問題是做到有規可依,有法可循,體現了工作的權威性,提高了工作效率。其次,嘴要勤快,事情要問到。農村不同于城市社區,“全村是一家人”是其典型特點。這使得我們不能簡單的“就事論事”,要多問村長,多問村委會其他工作人員相關背景,避免因為過于簡單的工作作風而造成問題難以解決。再次,手要勤快,事情要干到?!罢Z言上的巨人,行動上的矮子”是行不通的,農村是最基層的組織,基層干部所作的也是最具體、最細致的工作。多做事,多幫忙,是打開工作局面的唯一鑰匙。無論是協助村委調節村民矛盾,處理村務,還是協助村長編寫資料,整理檔案,甚至于打掃衛生等,我們都應該認真對待,漂亮的完成。只有把工作做細致,干漂亮才能夠真正體現出大學生的素質。

三、避免脫離農村實際談創新,將創新做到細處

大學生擁有激情,擁有較多的知識,擁有相對廣泛的見識,這正是我們的優勢。但是,我們不能夠在工作的初期便以“高素質者”自居,在還沒有了解到本村生產、生活以及人文狀況的時,在仍然不熟悉國家以及政府部門針對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的時候,貿然提出各種不切實際的口號和做法,這會樹立起“大學生不切實際”的不良形象。

村文書任職報告范文2

1、農村會計必須獲得縣業務主管部門核發的農村會計任職資格證書,取得農村會計《上崗證》,持證上崗。

2、根據會計任職資格,在鄉黨委、政府認真考察的基礎上,聘用村會計,鄉政府發放聘書。

3、鄉農經中心在張政府聘用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技能向各村委派會計。

4、村會計的業務培訓、工作考核及日常管理由鄉農經中心具體負責。

5、村會計的工資、福利待遇按鄉文件規定,由農經中心配合鄉考核,實行統籌發放。

6、村會計的的解聘由鄉農經中心提出建議,報鄉黨委政府審批辦理解聘手續。

二、民主理財制度

1、各村要以村為單位建立健全群眾信得過的民主理財小組,組長要由威信較高的人擔任。

2、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一般5-7人組成。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要達60%,必須有1-2人懂財務帳目。

3、每月1日為全鄉民主理財日。對本村上月發生的收去單據,要逐張審核,認真搞好民主理財記錄,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單據加蓋“理財專用章”,小組成員集體簽名,否則,農經中心不予會審。

4、凡不經民主理財小組蓋章會簽的票據一律不準入賬,查出私自入賬的單據,要追究村會計的責任,嚴肅處理。

5、民主理財專用章,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妥善保管。每月理財結束后,小組成員要在理財記錄表“意見欄”附上本月理財建議的意見說明。

三、村財務會審、會計集體辦公制度

每月2-3日為全鄉財務會審和會計集體辦公日。

2、村會計將村兩委主要人統一會簽,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集體簽名的收支單據,交農經中心會審,并做好會審記錄。每月會審結束,會審人員要寫出本月會審報告,交中心領導。

3、會審把好“五關”。

憑證填制關。根據村會計編制的“記賬憑證”,審核會計總賬科目有無錯用、亂用、亂用、漏用;憑證摘要內容是否與原始發標實際內容相符;單據、附件張數與憑證所填張數是否一致;發票金額合計與憑證金額數字是否一致。

收支到賬關。當月收支,當月入賬,跨月無效。

收支到賬相關。當月收支,當月入賬,跨月無效。

手續完備關。每月收支票據,除注明來源、用途、經手人、民主理財人、審批人手續外,要“四章”齊全,即村財務專用章或村委會章、出據單位公章、民主理財單日、農經中心財務會審章。

票據規范關。村收支票據必須使用省統一的內部結算憑證,主要用于村應收款項、農戶欠村的往來結算、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省農民承擔費用專用票據用于村一呈一議籌資、村自收排灌水、電費(水昨部門除外)、經上級批準的以資代勞款。支出票據必須取得稅務部門監制的正規票據,確實無法取得正規票據,可以使用村自制支出憑證,村自制支出票據禁止使用。

賬面余額關??傎~余額與明細賬戶余額必須一致。村效鄉代管款總賬余額必須與農經中心代管村資賬戶余額一致。庫存物資、產成品賬戶余額要與庫存實物相一致,真正做到賬賬、賬據、賬表、賬款、賬實五相符。

4、會計集辦公與代記總賬

①村會計要及時將當月民主理財過的收支單據按規定時間參加會審。

②正確編制會計憑證,規范使用會計科目。

③核對相關明細賬,辦理報賬交接手續,逐筆抄寫公布榜。

④代記賬人員要熟練業務掌握技能,認真、負責、扎實工作,負責村財務會審、檢查財務公開情況,杜絕村級招待費和新的債務發生。

⑤規范記賬,保持賬面清潔,無涂改、刮擦、隔頁跳行,保證總賬余額與明細賬戶余額相符,并作出月結、累計、承前頁、過次頁、結轉下年等字樣。

⑥編制會計各種報表,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寫好財務分析報告。⑦會計資料及時存檔,不經中心領導批準,不得隨意調出查閱,非村業務人員,不得進入檔案室和查詢會計資料。

四、資金管理使用制度

1、村現金收入要及時交農經中心代管賬戶后報批使用。會計報賬,帶款核資會審,村現金賬面余額限在500元以內,杜絕白條抵庫。

2、村其他干部外出辦事結束,要及時向村會計報賬,自覺執行《資金管理制度》規定。

3、村級不得在銀行、信用社(站)設立存款專戶。嚴禁公款私存。屬于村收入的外地轉賬業,一律進農經中心賬戶辦理業手續。

4、交鄉(村)代管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屬于村集體,管理權屬于鄉農經中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擠占、平調,村會計必須要每月與農經中心核對一次余額。

5、庫存物資,要建立健全明細臺賬,明確保管責任人,完備出入手續,達到賬物相符。

6、村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去出項目,要經村兩委集體研究制訂參見算方案,農經中心審核后報鄉分管領導審批在鄉農經中心監督下,進行公開召標。

7、村發包收入、一事一議籌資收入,在兩日內交農經中心代管賬戶,不得截留、挪用,否則由農經中心追究村會交司法部門嚴肅處理。

8、村支出發票,按可利用紀委文件規定,必須經村支書、結委主任統一會簽。

9、嚴格壓縮村雜工開支,60個以上的用工項目,要摘好論證,集體研究,擬訂預算計劃報告,農經中心審核,報鄉分管領審批合派工。

10、杜絕村級招待費。如有相關單位對村投資合作搞項目、招商引資等為村帶來經濟效益需要招待的,經鄉紀委批準,本著儉省節約的原則進行,其他招待費一律不予報銷。

11、鄉代管資金的使用,村根據自身實際,量力而行,計劃使用。寫好預算報告,鄉分客領導審批,農經中心辦理去取業手續。

12、干部養老保險按鄉政府規定執行,不得續保、多保、擴大參保人員,不得用公款購買交通、通讀工具。

13、各村在職人主干部原則上不得報銷交通和通訊費用。如用于招商引資等物殊情況,經鄉分管領導或鄉紀委審批方可報銷。

14、各機關單位到村工作的一律不準吃請招待;不準攤派各種報刊、實物、軹公用品,加大村經濟負擔。

五、合同管理制度

1、農經中心是農村各類合同主管單位,有指導農村各業合同簽訂的義務,有合同鑒證的權利。

2、村級各業承包合同要在農經中心參與指導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發包,并使用市統一合同文本。

3、鄉村兩級要建立健合各類合同臺賬,搞好期限管理,按時兌現承包金。

4、村會計是村級合同管理人員,有權督促指導各承包合的簽訂、改選和兌現工作。

六、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村合作經濟擁有的一切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吞占有。

2、農經中民要積極參與農村集體資產的變更、拍賣和管理工作。

3、鄉、村要建立好集體資產臺賬,確保資產不流失。

4、資產變更、拍賣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法操作,保證集體資產保值。

七、財務審計制度

財務審計是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農經中心在鄉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鄉紀委參與指導積極開展有償審計服務。

2、以農民負擔、財務收支、合同承包上交、一呈一議籌資、兩稅附加收入,各種補償、救災、捐贈等項目為主要審計對象,開展全面審計和專項審計業務。

3、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認真負責,不詢私情,完成每年305村的審計任務。

4、村兩委要大力支持實求是的寫出審計報告及有關審計調查資料,報鄉黨委政府。

6、對阻礙審計工作人員改選公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村務公開制度

1、凡是群眾關心和群眾要求會開的內容都要按時或及時公開。

2、各村要在主要路口設置1-3塊公布欄,公布欄上要有舉報箱、舉報電話、心理財小組成員名單,有防雨設施;有專人養護。

3、每月8日為全鄉統一公開日。

4、公開后,群眾提出相關事項,監督小組、會計負責解答。

5、使用縣統一印制的公布榜,鄉農經中心、村要留存根備查。

6、農經中心在公開兩天內組織檢查,并搞好檢查記錄。

九、檔案管制制度

1、以鄉為單位,在農經中心設立財務檔案室,堅持一村一櫥。

2、農經中心代記賬人員兼職檔案管理員,做好防盜、防火、防霉、防蛀工作。

3、檔案室要有檔案廚,有保管人,有檔案管理制度,有檔案目錄,有歸檔移交表和查閱登記簿;達到收藏線簿化、檔案規范化、賬據標準化、資料保管亮晶晶全的“五有三化一齊全”的要求。

4、檔案借閱要經中心領導批準、登記,無特殊情況不得帶離檔案室,不得拆散、抽頁。

村文書任職報告范文3

一、信心

作為物價檢查所長,一個土生土長的人,面對長期在本單位工作的同事,如何開創物價檢查新局面,是我考慮的首要問題。物價檢查所主要職責是發現、調查進而處理各種價格違法行為?,F階段由于義務教育實行免費,醫療收費違價行為趨于隱蔽,農村供電所財權位統一上交縣供電公司。出任所長之前,物價檢查所很多工作處于停滯狀態,如何發現并找出現有條件下違價行為表現方式,勇于開展物價檢查并查處各種隱性違價行為,針對相當部分檢查人員是在局股室使用的情況下,在局主要領導指揮下,在熟習價格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堅信物價檢查是一項正義的事業,是維護國家價格法規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是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重要措施,還是維護價格權益的鐵拳。想到這些,理應身先士卒,始終戰斗在價格檢查的第一線,以發揮價格監督檢查最大功效。

二、盡職

作為一個單位主要領導,其主要職責分為對內和對外。對內包括抓好內部管理,做好統計報告,進行內部分工等,對外則主要搞好對被查單位的監督檢查。與此同時,作為物價系統中的二級單位,還要處理與其他股室的關系。針對上述情況,在認真進行梳理,分清輕重緩急的前提下,遵循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尊重歷史、尊重事實的原則,發揮主觀能動性,發揮物價檢查能效最大化。

三、盡責

認真履行一個物價檢查所長職責,就是要狠抓落實。

(一)解決價格違法行為定性的問題,每開展一次檢查前,我都會找出被查方收費(價格)依據,平時了解的主要問題,做到檢查有針對性。

(二)解決檢查難問題。門難進、話難聽、賬難查是物價檢查面臨最為普遍的問題,對此我要求檢查人員通過外調方式,在取得真實情況的前提下進一步開展檢查。對檢查人員提出的難查單位,對其主要負責人講清法律法規及不接受檢查的的后果,對仍自視其高不理睬的下達限期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材料通知書。

(三)解決處理難問題。從整個行政執法機關排名來看,價格執法力度理論上并不靠前,而對價格違法的處罰決定,一些被查單位更是視其為一張廢紙。為徹底解決價格檢查處理難問題,采取的辦法主要有:1、局主要領導先行溝通,達成共識;2、檢查人員實地與被查單位說明情況,講解相關法律法規;3、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共執行3起案件,包括安達客運公司至禾豐提高票價案,至南昌客運車隊提高票價案,河埠初中拒絕提供價格檢查材料案);4、移交上級價格檢查部門,對屢查屢犯、屢教不改的進行案件移交。

四、自律

出任物價檢查所所長一職,較以前工作上面臨著新課題,但同時也伴隨著誘惑。如何抵制誘惑,我總是記住這樣一句話: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誘惑的是什么,導致的后果有哪些,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抵制。這不應表現在思想上,更應表現在行動上。作為一所之長,不但要自己做好,同時也要教育全所人員自律。對以前存在的各種自律性問題,在各種場合我都講解過其不良影響,要求大家在平時工作中注意,如在工作中發現有不自律行為發生,我都會及時批評制止,經過半年時間的努力,檢查作風明顯好轉。

五、堅強

對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時,大部分單位都不太愿意接受檢查,更有一些單位尋找各種借口逃避檢查。其中不乏一些正科單位,很多還是老熟人,一些單位負責人說,查就不要查,走下過場就可以。但如果不查,不但影響單位聲譽,而且有損國家行政執法機構的權威。因此,努力做到合理、合法、合情,對待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方式,做到有理、有利、有節。對不太愿意的,要堅持查下去,不能松勁,直至查到真實情況。對尋找各種理由和托詞的,要耐心做工作,一次不行,兩次,兩次不行,三次,直至達到目的;對明顯抗拒檢查的,則運用法律手段做到程序,實體和說服相結合,講明如不按期提供材料,會受到罰款10萬的價格行政處罰;對一些仍執迷不悟的,則按程序下達處罰決定書,以維護價格檢查的權威。

六、提高

任職多年來,我感到最大的收獲是自己領導水平的提高,任職以前我主要從事業務工作,業務工作得到上級物價部門的肯定,但任主要領導后,我作為物價下屬單位法人代表,經歷了物價局二任主要領導的更迭,自身也由不成熟變得成熟和理智。我虛心向二任局主要領導學習,學習為人之道,處世之道,他們雷厲風行、穩重自持、嚴于利己、寬于待人的高風亮節感染著我,從局主要領導身上也學到了如何為人、如何處事,如何從宏觀上把握全局等領導技巧。

七、創新

創新包括領導方式和檢查制度創新,我長期在檢查所工作,面臨著同一個領導,我努力吸收其領導方式的精華,同時借鑒其它科學領導方式及一些成功的領導案例,倡導民主、嚴格、誠信、和諧工作氛圍,創造以誠信立本、以民主議事、以嚴格執法、以和諧共進的領導模式。

同時,在制度上針對一些逃避檢查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實際,在進行檢查至被拒之間,送達《限期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村料告知書》,并首創文書格式。

此外,自己也不斷提高、不斷實踐,從成功的案件中總結經驗,在不完善的案件中吸取教訓。對調查研究,我仍然很注重,2008年獲全省價格檢查論文評比縣級第一名,撰寫的《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價格監督檢查體系》在省級刊物上得以發表。

村文書任職報告范文4

處方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九條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條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四章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第五章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八條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準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萍膊》乐卧?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xx〕269號)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xx〕436號)同時廢止。

處方權如何獲得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經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但在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3.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村文書任職報告范文5

處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九條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條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四章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第五章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八條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準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萍膊》乐卧?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短幏焦芾磙k法(試行)》(衛醫發〔20xx〕269號)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xx〕43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處方標準

一、處方內容

1.前記:包括醫療機構名稱、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區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商砹刑厥庖蟮捻椖俊?/p>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應當包括患者身份證明編號,代辦人姓名、身份證明編號。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數量、用法用量。

3.后記:醫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二、處方顏色

1.普通處方的印刷用紙為白色。

2.急診處方印刷用紙為淡黃色,右上角標注“急診”。

3.兒科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綠色,右上角標注 “兒科”。

4.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淡紅色,右上角標注“麻、精一”。

5.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印刷用紙為白色,右上角標注“精二”。

我省擬立法斬斷用藥黑手 亂開處方可罰萬元

草案提出,用藥單位購進藥品,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驗收記錄,否則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保存購進驗收記錄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用藥單位如果從不具有相應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或購進、擅自調制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其違法使用的藥品或者醫療機構制劑、違法所得均將被沒收,還將被處以違法使用藥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對于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的,草案規定對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其他用藥單位使用假藥、劣藥的,由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使用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使用藥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用藥單位應當尊重受藥人對藥品的知情權;開具處方或下達醫囑也必須注明藥品通用名稱或經批準的治療機構制劑名稱;而受藥人可以在療效相同或相近的藥品中進行選擇。

村文書任職報告范文6

【關鍵詞】中職 ;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一、中職法律事務專業就業方向及情況

我國的法律工作者分為三類:正規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和公證員,國家對他們有統一的執業要求,統一的職業準入考試,在所有法律工作者中專業要求是最高的;半正規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企業法律顧問、仲裁員,各個行業有各自的職業準人條件,就法律專業素質而言,一般要比第一類低,但是又具有本行業的一些特殊要求;非正規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調解員、基層治安保衛人員,一般不需要專門的法律知識,雖然近年來國家也對他們進行過長短不同的法律培訓。這三類法律工作者都是我國法律工作者的組成部分,但是他們職業化的程度不同,分別滿足人們不同層次的法律需求。

中職法律事務專業的就業方向主要為非正規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學類專業畢業的專科生就業情況并不樂觀。近年來, 根據部分學校對畢業生的跟蹤調查, 通過走訪、問卷調查、座談、學生社會實踐等形式, 法學畢業生在其選擇職業發展方向時, 大多數選擇與“法”相關聯的新型就業崗位,根據其個人性格特點、專業特長, 選擇在企業、公司的商務部任職,他們的專業知識在商務合同的簽訂、談判維護企業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自身的價值也在實際應用中體現出來。同時,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展現出新的發展趨勢,基層鄉、鎮、村、社區對具備相關法律知識以及調節能力,同時能夠忍受基層工作閑雜繁瑣法律工作人員需求很大。他們一般處于經濟相對落后的小城市、縣城、鄉鎮、社區, 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 條件艱苦, 收入較低,一般本科或者高職高專法學畢業生較少考慮。但由于大量的法律糾紛發生在基層, 從法律的作用和實效發揮上來講, 基層特別需要法律工作者以熱情的笑容、熟練的法律知識為農民和社區居民提供人性化的法律服務。因此, 我們應根據社會需求的變化, 對該專業的建設和人才培養方案進行調整。

二、中職法律事務專業教育面臨的問題

(一)就業形勢嚴峻

每年大學本科、??飘厴I生的數量超過10萬人,越來越多的法律專業畢業生,就業問題已經成為擺在國家和畢業生個人面前的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根據教育部高校學生司2002年的數據,國務院部委院校法學專業學生的綜合就業率為77%,在全部214個專業中排在第187位,2002年以后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形勢更加嚴峻,2005年成為墊底的專業。中職法律事務專業學生作為法學中專畢業生出現在社會中,其就業受到來自法律行業高學歷高標準職業化以及法學專業大學畢業生人數居高不下的雙重壓力下顯得格外嚴峻。

(二)法律職業的關系模糊

就我國的情況看,法律職業一般分為四種,即法律輔助事務型、法律執行型、基層法律實務型和法律技術型。筆者在此提到的法律職業主要是指法律輔助事務型。然而,現階段中職法律事務專業在促進法律職業方面,一直存在嚴重的偏離。概括說來,其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中職法律事務教育沒有成為中職生通往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第二,中職法律事務教育并不以法律職業需要的人才作為明確的培養目標;第三,教育的內容和方法等各個環節沒有自覺地貫穿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第四,中職法律事務教育缺乏應有的法律職業實踐。

(三)實踐性不足

長期以來,所有的法學教育都有一個特點,即:“我們有一定的法律知識,但沒有運用法律知識來解剖案例的能力,我們的法律教育也許教給學生諸多的法律解釋的概念,但卻沒有教給他們使用法律解釋的技巧。”學生畢業后走上工作崗位,他們只是單純地硬搬、硬套法律條文,而對案件的具體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應對突發事件、疑難復雜案件的能力欠缺。而且中職生由于年齡和心理不成熟,在面對職業環境和問題時更加顯得措手無策,三年中職學習似乎對他們的工作起效不大。

(四)教學目標不明確

長期以來,我國中職法律基礎教育被劃歸為“德育”范疇。《職業道德與法律基礎》與《哲學與人生》等中職公共課統稱為“德育課”。中職法律基礎教育呈現“德育”屬性。然而,這種屬性歸屬缺陷明顯: 1、容易導致概念混亂。“法律教育”與“道德教育”內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將“法律教育”歸屬“道德教育”范疇,令人費解。2、容易導致教學目標混亂。法律基礎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品格高尚、對社會負責的公民。兩者目標不同。將“法律教育”歸屬于“道德教育”,容易讓施教者教學目標混亂。

三、中職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確定

中職院校應根據不同的專業特點設計人才培養活動的具體方案。人才培養方案亦即專業培養方案, 它一般包括教學計劃、課程體系和課程教學大綱三部分。筆者認為, 針對中職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定位應是: 律師助理、書記員、基層社法律工作者以及社區、鄉鎮等的法律工作者。因此, 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目標應當是: 培養具有高尚的法律倫理道德, 有寬厚扎實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 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有較強的說、寫能力, 能夠較好地為地方法制建設服務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同時,結合學生警體相關課程的嚴格要求,使得學生通過三年的專業學習和系統訓練,學生達到“六個一”法律人才培養目標, 即有一身剛正不阿的正氣、有一個雄厚扎實的專業功底、有一種適應社會的實踐能力、有一副思維縝密的雄辯口才、有一手運用文字的熟練技能、有一副制敵自衛的矯健身手。

四、中職法律事務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一)修訂教學計劃,整合課程體系

1.合理設置法律專業課程。

由于中職學生的心理生理和基礎知識的限制,結合中職學校特點,法律課程設置可以分為專業課、警體課、拓展課。(1) 專業課主要根據中職學生不同年級挑選適合其學習理解的法律課程以及相應的文化課程, 是學生成績的主要來源, 是保證學生學習法律基礎理論的主要陣地, 是保證學生法律專業學習質量與規格的主要途徑。(2) 重視警體課。通過體能、制敵技巧和安全防衛等的培養與訓練,使得學生有強健的體魄。(3)完善拓展課的設置。讓學生根據自身的愛好和特點及社會的需求等, 選擇自然科學、社會人文科學等方面的知識,不斷優化他們知識結構, 拓寬他們的知識面和技能, 滿足學生的個性、愛好、興趣、特長等。

2.合理選擇課程內容和教材。由于教學時間短、中職生學習能力較低,而我國法律體系龐雜、法律知識繁多,確定中職法律基礎教學內容并非易事。要遵循兩個原則: 1、目標原則。根據中職法律基礎教學目標來確定教學內容。2、對象原則。根據中職生的特點和需求確定教學內容。他們知識基礎較差、學習理論知識能力低、容易接受實用性和操作性較強的知識。因此,中職法律基礎教學內容應該做到三點: 易懂、實用、有趣。根據中職學生的特點,一方面, 我們要在堅持傳授法學基礎理論的同時, 結合國內現行法律、法規與政策,引導學生進行理論與實際結合的嘗試, 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和應變能力。另一方面, 我們要在所有課程的安排上, 緊跟法學發展的客觀實際, 及時增加新的內容, 以保證教學內容的先進性。而其中最為關鍵的是要為中職學生設計一套符合中職學生的法律專業教材,這樣能與高職高專、本科法學教育相區別,滿足中職法律事務專業學生的知識需要和學習特點。

3.注重課程功能和方法。根據 “六個一”人才培養模式的要求, 我們要著重培養學生的應用能力和動手能力, 開設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實踐性的特殊專業課程。①開設公、檢、法、律師、法律顧問及其他與法律工作有關的職業道德教育課程, 以培養學生的“一顆公心”, 使學生具有較高的法律職業道德素質。②在司法文書課程和法律邏輯學課程之外, 開設語文課、辯論與演講方法課、速記課、律師實務、法律修辭學等課程, 并要求各專業課程任課教師布置旨在提高學生文字表達能力的作業( 專題小論文、案件分析報告或讀書報告等) , 為學生創造更多的訓練文字表達能力的機會, 練就學生的“一支硬筆”。要將學生培養成書面表達好, 邏輯縝密, 能夠快速、準確、流暢、簡明、規范、熟練地制作法律文書及各種現場筆錄的法律職業人才。③為鑄造學生“一張鐵嘴”, 在語言學習方面, 應開設普通話、地方通用語言、典型方言和一般的院校方所在地鄰近國家語種的訓練課程。比如: 在同學之間結組進行“傳”“幫”“教”活動, 邀請相關專家作專題講座, 與當地居民共同生活。同時, 開設講授辯論與演講方法和技巧的課程, 培養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④注重學生警體課的學習,可在課程中安排散打,擒拿格斗等相應內容,培養學生強健體格。

4.實踐教學應注重落實理論聯系實際。(1) 改變過去那種法學實踐教學依賴于法學理論教學的狀況, 構建一條從一般應用基本技能到法律專業應用技能的培養主線, 突出操作能力和職業技能的培養。(2) 在安排實習基地上, 要選擇那些學生參與操作條件好, 動手機會多的地方, 創造條件, 讓學生在實習期間內盡可能到公、檢、法、司各部門以及基層社區輪轉一圈, 讓學生了解各部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3) 在確定實習內容方面, 要從增強學生作為法律工作者的職業意識, 提高運用所學法律知識解決實際案件的能力入手, 制定嚴密的計劃、可行的措施, 以加強實習的效果。

(二)推進教學改革

1.革新教學觀念。要求教師樹立“以學生為主體, 以培養學生主動發展為中心”的現代教學理念,尊重學生自主學習的權利, 重視學生的個性發展, 激發學生的創造能力。

2.變革教學內容。要求教師壓縮教學內容的總量, 要重點講授各門課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難點、疑點、重點。在給學生理解、消化和思考知識的余地的同時, 讓學生有時間廣泛涉獵課外知識; 要適當增加法學學科的前沿知識和相關學科知識, 通過有一定的學術觀點和學術動態的介紹, 讓學生及時掌握法學的最新發展動態及其學術成果; 要加強理論聯系實際, 培養學生的邏輯推理能力、創造性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加強學生的職業技能。

3.創新教學組織形式與方法。教師應結合法律課的特點多采用引導式、啟發式教學等形式, 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同時, 還應要求教師根據不同課程的特點和需要, 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 將課堂講授與討論式教學、模擬法庭式教學、案例式教學、觀摩式教學等方法有機結合, 鼓勵學生積極、主動地參與教學活動, 使課堂教學實現從以教師為中心的傳統教學過程向以學生為中心的主動學習過程轉變。

4.加強對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律專業要求每位教師時時把學生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教學的各個環節, 教學中進行德育滲透。特別是中職學生正處于各種觀念混淆的年齡段,教師應當抓住時期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如刑法課教師在講授刑法學時, 通過實例說明任何人犯罪都必然受法律制裁, 司法人員更不能貪贓枉法、自毀前程; 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行政訴訟法學任課教師則強調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讓學生樹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5.積極開展活動。積極開展一系列學術活動, 為學生營造一個良好的學術氛圍, 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例如: 舉辦法學專題講座; 開展“每月一庭”活動; 不定期地舉辦各種形式的演講比賽、法學辯論擂臺賽、朗誦比賽等活動; 邀請著名律師、法官、檢察官以及社區調解員等到學校, 與法學專業學生進行座談, 就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分析, 以鍛煉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 實現思想與思想的撞擊, 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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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丁華宇.法律職業化背景下中國法學本科教育. 經濟研究導刊.2010年第21期.總第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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